通过微信购买彩票,中奖后彩票老板私吞,转账记录算证据吗?
通过微信购买彩票,中奖后彩票老板私吞,转账记录算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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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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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2万分之一的概率下中头奖,你买一辈子死了都不可能中,但是不买真的不会中,看着办吧彩友们,每期10块钱15块钱随机就好了,其他交给命运和时间吧,命里有时终须有,命里无时莫强求。机选大乐透追加五注中1800万,大复式几千几万的中了吗?命运啊,有时你不得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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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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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单纯的一个转账记录我觉得不足以作为法庭证据,除非这个转账连同你买的内容一起才可以作为依据吧,比如你买大乐透,你不管是自己选号还是机选都必须是彩票店主回执你给你出了票,把票据发给了你,这个票据图片就是实打实的证据,如果彩票店主反悔耍赖不承认,你完全可以去告他!所以作为店主应该购彩者打款后即时出票并且给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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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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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证据,不过不太充分。只有转账记录,只能证明你给彩票老板转过钱,转钱干什么用的却证明不了,即使能证明是买彩票,你还得证明中奖的彩票是属于你让老板代买的,彩票属于你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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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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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好了,微信买彩票,转账记录是最好的证明,其实微信买彩票是方便我们上班没有时间去彩票店买,同时也是让老板有利润可赚是一个互相互利的,我们解决了买彩票的时间,老板同时也赚到钱,何乐而不为共同都有一个目标。
我本人不管双色球还是大乐透,都是微信上叫老板买,因为自己上班没时间去彩票店。加上今天工作时间比较忙,所以机选直接叫老板三注4。
双色球中一等奖1700多万一注,比大海捞针还要难!买彩票的人都知道这个道理,但是我们还要继续买彩票,因为现实我们无法用能力赚500万,只能靠买彩票寄托心灵中的一个希望,如果不买彩票连一点希望都没有,买了不管别人说彩票工作人员暗箱操作,有内幕。中奖人都是托,但至少彩票迷们明白不买的心中总会有遗憾,买了不中那至少没有遗憾。同时也为国家福彩体彩做一点贡献,也算是一种积善。
我是知道我身边的人中过一等奖的有两位二等奖的一位 ,所以一直在坚持买彩票,已经有8年了,没中过什么大奖,但是小奖不断。中最大的双色球就是4+1打过500的1000块钱 ,每天买过二三十元不影响现在的生活,也不会那未来有什么损失,同时买今天的期待,买明天的愿望,同时未来也有份爱好。合理购彩,小买怡情,大买伤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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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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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买彩票我一般都是这样的,自己选好号码,发给店老板,同时也把钱转账过去,记住是转账而不是发红包,为什么呢?转账清晰明了,一般自己买的号码不管是复试还是单注都知道多少钱,老板打好票后会发图片给我,我再确认一下号码和出票时间,准确无误就行了,如果有误,会马上和老板说明,按我的要求出单了。
一般晚上会自己上网查询开奖结果,核对号码,再查询中奖金额,做到自己心里有数,如果是超过一万奖金的,我一般就会在次日上午10左右去店里兑奖,顺便给老板买几瓶红牛,一万以下的一般老板都在上午十点半左右拍照中奖彩票,也把钱转过来的。如果超过五千块,我一般都会发个66.66的红包给老板。
人和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还是要有的!所以说,你微信购买彩票,最主要的是自己要核对好号码确认出票日期和时间,保留好微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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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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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买彩票流程是这样,先把号码发给彩票店老板,怎么打,然后转账,老板打好票后会发图片给你,证明已按你的要求出单了,这个已应该视为合同。是有效的。不过假如中了的话,毕竟金额太大,还是拿到手里保险,我都是在下班前把票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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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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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在某彩票投注站购买了 10余张双色球复式彩票。开奖当天,李某拿着所买彩票前往彩票投注站兑奖,投注站老板将其彩票扫描后,称其中一张彩票中奖1000余元,兑奖后将其余未中奖的彩票归还李某,李某未清点彩票数量便离开投注站。回到家中,李某发现自己在笔记本上记录的投注号与当期一等奖号码一致,遂多次前往彩票投注站要求老板归还自己所中彩票,但未果。后来,李某经调查发现,彩票投注站老板在兑奖时将其巨额中奖彩票私吞,并冒领双色球一等奖奖金600余万元。
对此案情,大家来说说各自的意见吧!!
彩票投注站老板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将中奖彩票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彩票投注站老板将他人的巨额彩票占为己有,事后李某发现并多次要求其返还,但彩票投注站老板拒不退还,其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彩票投注站老板利用兑奖之机,将李某的巨额中奖彩票秘密占为己有,并冒领奖金600余万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彩票投注站老板无罪,本案应属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
看来大家的意见有分歧,那就让我们来看看从检察官角度是如何评析呢!
检察官评析
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财产犯罪具有双重性质,一是违反了刑法,二是违反了民法。本案中,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方式、社会危害性等主、客观要素综合分析,彩票投注站老板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本案中,李某是否将这张巨额中奖彩票进行了处分,成为判断此案属于何种财产犯罪的关键。诈骗罪的成立要件要求是,受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的行为。李某作为巨额中奖彩票的实际所有人,在开奖后将彩票交由投注站老板进行兑奖的行为,不能认定李某将彩票转移,其仍对彩票实际控制、占有。彩票投注站老板谎称其彩票未中大奖时,李某并未放弃自己的财产,而是将未中奖的彩票取回,因此,彩票投注站老板私吞他人巨额中奖彩票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针对彩票投注站老板的行为到底属于侵占还是盗窃,判断的关键是这张巨额中奖彩票是否属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即遗忘物、埋藏物或者代为保管物。本案的彩票显然不属于遗忘物和埋藏物,虽然在兑奖时彩票店老板曾经合法占有该彩票,但李某就在店内,并未对自己的彩票失控,因此也不属于代为保管物。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李某在发现巨额彩票被投注站老板私吞后,多次要求老板返还未果,是受害人的自助行为,故不能认定彩票投注站老板构成侵占罪。综上所述,彩票投注站老板虽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但其欺骗行为并未导致李某放弃自己的财产,其是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了中奖彩票并冒领了巨额奖金。本案中,“骗”是手段,“偷”是取得财物的关键行为,故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情结果
“彩票站老板因涉嫌
盗窃罪
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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