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的人,会加上公安局拘留的时间吗?
被判刑的人,会加上公安局拘留的时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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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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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时候,会把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时间计算在刑期之内的。
不光是刑事拘留应当折抵刑期,就是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也应该折抵刑期。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连纪监委实施的留置措施,也可以把留置的时间折抵刑期。
《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呢?
因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留置、刑事拘留
作为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效果与其他刑事强制措施一样,都是使得相对人处于一种被羁押的状态。
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被指定监视居住、留置、刑事拘留者已经部分受到了惩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该折抵最终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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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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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从羁压押之日开始算。这个问题没什么可回答的,羁押30天还是半年或二年?只要最后判了刑,都是从逮你的第一天开始算的,尽管那时候只是嫌疑人?拘留逮捕公检法判案等过程有多长、都算在被判刑的刑期内。
举例:我的认识人里的亲戚因为诈骗被抓,因为他们是团伙作案,这个人被羁押了二年多,但团伙一直没有落网,只能先判这个人了,死缓改成20年。他的犯罪就是从抓他的那天开始算的。比如20年的话刨去二年多等于17年多的服刑期。
根据【刑法】的折抵规定,判刑前的羁押日开始,拘役一日等于刑期的二日算起。因为判决前都是拘役和羁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判决前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决前羁押的一日抵一日。
(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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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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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刑事拘留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不是一定。
但更加确切来说,可以折抵刑期的时间段,应该称为“羁押”。
拘留与羁押不一样。
拘留只是对犯罪人员怀疑,但没有确实,如果在拘留期间没有找到相关的证据,就会释放。
羁押就不止是怀疑了,而是有确实证据了。羁押是没有释放的,它包括被拘留、逮捕,等候法院审判这些时间段。
换句话说,拘留之后也可能释放,压根没判刑,谈何折抵刑期?只有“羁押”才谈得到折抵刑期。
根据《刑法》地41条、第44条、第47条的规定:
如果被判处管制,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抵两天。
被判处拘役或尤其图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天抵一天。
刑事拘留也可以折抵行政拘留。
有些犯罪嫌疑人,最后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放弃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追究行政责任。嫌疑人会被释放,但要处以行政拘留。这个时候,就可以用刑事拘留时间来折抵行政拘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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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比如刑事拘留3个月,判刑9个月,实际要在监狱待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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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都会抵扣最后的判决时间,刑拘逮捕都是1天抵1天,监视居住2天抵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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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会算上,从被抓的那一刻就开始算,无期徒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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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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