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全资购房无贷款,婚后按女方要求加入女方名字,离婚时房子有女方的份吗?
男方婚前全资购房无贷款,婚后按女方要求加入女方名字,离婚时房子有女方的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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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婚后房产加名,是赠予!但赠予的前提是婚姻!当婚姻不存在,则赠予不成立!也就不存在分房产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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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你太幼稚了,女方强烈要求加婚前房产名字,就说明了她的动机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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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全资购房无房贷,婚后,在女方的“软磨硬泡”下,加上了女方的名字,离婚时,女方能分配该套房产吗?
关于这一问题,不出所料会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男方婚前全款买房,房子属于婚前财产,即便婚后把女方名字加上了,鉴于购房款来自于婚前,女方也无权在离婚时分割房产;
观点二:婚后把女方名字加上,可以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割该套房产。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观点一是完全错误的,观点二靠谱,但不完全正确。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类情形,在离婚分配房产份额上,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并非加上女方名字就代表女方可以均等分配或者按照不动产权证上的比例分割房产。
首先,婚后加上女方名字,则意味着房产状态从“婚前财产”变成“共同财产”:
我们都知道,
“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具体到房子,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倘若房款全部与女方无关,女方、女方父母没有进行资助,那么在婚后不加女方名字的前提下,房子100%的产权归男方,女方无权在离婚时分割房产,这是确定无疑的。
婚后,女方要求男方把自己的名字加在不动产权证上的现象太普遍了,“不加就是不爱我”、“不加就是有想法”,在女方“软磨硬泡”下,男方为了表现“衷心”、“决心”,把女方名字加上也就水到渠成了。
“加名字”太简单了,去不动产交易中心带着不动产权证、结婚证登记上女方的名字就可以了,关键这里的“加名字”怎么理解?这直接关乎到婚后房产分割。
对于“加名字”的理解,法律上的理解是“赠与”!何为“赠与”?
将自己的财产
无偿给予
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如果说得再简单一点,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这就意味着,不动产权证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则女方就获得了房子的所有权,至于获得了多少,以登记的比例为准,比如改为“男方70%、女方30%”,那么女方的产权比例就是30%;如果没有特别说明,视为“男方50%、女方50%”。
登记完成后,婚前财产就变成共有财产了,离婚时,女方是可以分割该套房产的。
当然,房产作为不动产,在离婚分割时,不可能在房子中间画一条线,这边归男方、那边归女方,一般需要夫妻双方先进行协商处理,比如直接变现,夫妻分配房款;或者一方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按照市场价格补偿给另一方一定的房款,收到房款的一方从份额中退出,产权全部归到另一方名下。
对于夫妻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进行裁决。
还要清楚一点,给予一方的补偿,其基础是房子“现值”,既包括了婚姻存续期间房子市值增长的那部分,而不是购买房子时的价值。
比如,房子是在2010年买的,当时男方全额出资了100万,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每人占一半的产权;
2020年,两人因感情破裂而离婚,房子市值从100万涨到了200万,经协商,男方获得该套房产,那么男方应给予女方100万的经济补偿,而不是参考购买时房子的市值只给予50万。
第二,较为特殊的情况下,即便加上了女方的名字,也并不意味着她可以分到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份额
按照登记份额进行房产分割,这是较为一般的情况。
但是大家都知道,有些“骗婚族”,打着这样那样的幌子专门从事这种“勾当”,在男方加上她的名字后,马上以感情破裂为由离婚,套取房产份额。
为了防止以上情况的发生,诉诸法院后,法院在裁决过程中会综合各项因素对房产进行分割,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那么男方获得的房产份额会相对更多一些:
1,结婚时长较短,男方可以多分割;
男方为什么甘愿把女方的名字加在不动产权证上?出发点就是想与女方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婚后三两个月就离婚,那么说明双方在婚前并没有一个稳定的感情基础,男方对女方性格等方面的了解都知之甚少,那么此时法院就有极大可能会裁决男方适当多分割一些房产份额。
如此裁决的另一个原因,也是出于为了杜绝女方骗取钱财而“假结婚”的现象。如果女性都这么干,那还不乱套了。
2,在女方有过错的情况下,男方可以多分割;
如果婚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来自于女方的过错,比如出轨、不赡养父母、出轨、好吃懒做、不顾家等等,那么女方是过错方,法院会裁决男方多分配一些房产份额,给予女方适当的补偿。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负有举证女方存在过错的义务。
3,考虑购房资金的来源和贡献;
男方婚前买房,购房款全部来自于男方,毫无疑问,男方的贡献最大。
这也是法院在裁决房产分割时考虑的一个因素,尤其是叠加结婚时长较短的因素下,男方可以相应地获得更多的份额。
4,考虑是否共同生活;
假设双方只领取了结婚证,婚后聚少离多,长期分居,或者女方以各种理由拒绝与男方共同生活。
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更照顾男方一些,毕竟购房款是男方全额出资的,而婚后又没有共同生活之实,份额会向男方倾斜。
出现以上四种情况的时候,男方千万不要傻傻的按照当初的登记比例就稀里糊涂的给予女方补偿,最好起诉到法院,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大概率是可以向男方倾斜的,适当给予男方更多的房产份额。
写在最后:
综上,对于“婚前男方全额出资购房,没有房贷,婚后把女方登记到不动产权证上”的行为,法律上对这种行为的界定是“赠与”,是男方无偿向女方赠与产权的行为,离婚时,女方也就具备了分配该套房产份额的权利。
不过,法院在裁决房产份额的时候,并非100%按照登记份额进行分配,如果出现上文所述的4种情况,份额是可以向男方倾斜的。
除非导致离婚的原因是男方出现过错,或者两人生活时间很长,离婚是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谁都没有过错,那么此种情况下,才能按照当初登记的份额比例进行分割。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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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婚姻法,只要是其中一方婚前全资购房,无论婚后加谁的名字,离婚后都没有办法分割另一方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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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是男方婚前全款买的女方没有份,加名字算是赠予,共有,但男方可以主张撤销。所以广大女性就要注意了,别以为房产证上有你们的名字房子就真有你的份了,少做一些不切实际的白日梦,自力更生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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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全资购房无贷款,婚后按女方要求加入她名字,这房子产权发生变化,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当丈夫的为了爱妻子,出于自愿行为,虽然说她没花一分钱,但产权证有夫妻俩名字一切有法可依。
若双方婚后感情生变离婚,女方可根据法律规定,轻松获取房子产权的一半份额,这是天经地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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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弄得跟强盗似的,自己一个子未掏就想分人家财产?就是加一百个名字也没用,离婚时啥都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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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区分具体情况。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男方婚前所购房屋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个前提下才有接下来的具体分析。
第一,婚后加上女方名字,一般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予,且此种赠予已经完成了物权法上的登记,应当有效,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第二,加上女方名字,有两种理解,即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如男方80%,女方20%)。若是共同共有,则一般男女双方平均分配,若是按份共有,则按照房产证上注明的份额分配。
第三,还存在一种例外情况。如果女方在结婚后的短暂时间内就完成了加名字以及离婚的系列操作,有可能会被法院认为有悖公序良俗,女方要求平均分割房产的要求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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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予合同在财产转移前是可以随时撤销的。但如果房产证上已经登记了女方名字,说明赠予行为已经完成,财产权益已经转移,此时是不能撤销的,除非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即除以上法定撤销情形存在的前提下,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外,是不能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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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男女离婚分房子,一般人普遍有两个误区:
第一,只要房子是男方婚前买的,房产证又只有男方一个人的名字。那么离婚,女方就分不到一点的钱。
第二,虽然房子是男方婚前买的,但是只要加了女方的名字。离婚的时候,女方就能分一半。
这两种想法,都是大错特错。都只是普通人按照自己主观上的想法,而做出的错误判断。
那男女离婚,关于房产,法律上是如何划分的呢?
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买的
1 . 全款买的
如果这套房子,是男方婚前全款买的。买的时候,价值100万。现在两口子离婚,房子涨价到200万。
如何分?
按照法律的规定,其中100万,独属于男方所有。
另外增值的100万,属于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两个人平分,每人50万。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男方拥有150万,女方拥有50万。
至于房产证上,加没加女方名字,没有任何的关系。
2 . 贷款买的
如果房子是贷款买的,男方付了首付100万。那离婚后,男方首付部分,属于个人财产。
增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平分。
但是这里有个情况,会比较特殊。就是房贷是男方一个人还的,还是一起还的?
如果是男方一个人还的,那在离婚的时候,男方完全就可以申请多分一点共同财产。
如果房贷,是婚后男女一起还的,那基本上就是平分。
所以,作为女士,千万别以为房贷是男方一个人的事情。你也尽所能的还点房贷,万一日后离婚了,你就能多分一部分财产。
房子是婚后买的
1 . 全款买的
房子是婚后全款买的,不管是哪一方出钱,都会被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离婚的时候,房子价值200万,那就是夫妻两口子,一人100万。
至于谁要房子,谁出钱,还是把房子卖了,就是夫妻之间协商了。
2 . 贷款买的
如果是婚后买的,又只是付了一个首付,贷款买房。
那这和全款买房有区别吗?
有,区别大了。
虽然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现实中,必定是一直还房贷的那方,得到的份额更大。
夫妻离婚分房子,是一件特别复杂的事情
很多人过分的把房产证看的重要了,尤其是普通人,觉得房产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全部的所有权就是谁的。
而事实上,法官在判离婚案件的时候,会更加的看重购房合同。
购房合同上的名字是谁的,钱是从谁的银行卡里扣的,就能证明房子是属于谁的。
而且同一个离婚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很可能会判出不一样的结果。
为啥?
因为,离婚案件特别的复杂,基本上全靠请的律师发挥了。
你请的律师好,肯定能多得一些财产。你请的律师,只会照本宣科,那就会损失很大。
现在很多小年轻结婚,都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房子是男方买的,女方要房产证上加名字。
很多男方家庭就觉得,房子是自己辛辛苦苦买的,凭啥要加女方的名字?
很多人,就因为这个事情,闹的婚都没法结。
其实,你多去看下法律条款,就会发现加不加女方名字都一样的。
所以,以后女方要房产证上加名字,男方就大方一些,加了呗。因为,加或者不加,都是一样的。
而女方呢,也不要以为加了房产证,房子就有了一半所有权。很可能,离婚的时候,房子没涨价,你一毛钱都没有拿到。
夫妻两人在一起,靠房子绑定,必定是不靠谱的。
两个人,只有靠感情,才能幸福一生,白首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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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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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男方婚前全资购房无贷款,婚后按女方要求加入女方名字,离婚时房子有女方的份吗?”这个问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可知,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算共同财产。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以房屋房产证登记为准,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属于行为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赠与给了配偶。所以,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名字的操作流程如下,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对于个人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加名时视作对房屋产权的部分转移,以赠与来办理。赠与手续:受赠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这种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步骤如下: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3、办理赠与合同公证。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由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书(窗口提供);
(2)原房地产产权证;
(3)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赠与书及公证书;
(5)契税收据。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以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6、在办理房屋赠与手续时,赠与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果赠与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一般来说结婚买房有如下几种类型,不同类型对应的房子归属也不相同,列举如下,仅供参考:
第一:婚前买房(夫妻二人名)
①、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方,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能证明出资情况,则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
②、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需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③、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婚前买房(男方或女方一方名字)
①、一方婚前一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②、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以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③、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双方平均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④、一方婚前一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第三:婚后买房(夫妻二人名)
①、一方出资。对于婚后一方的出资,这个有点难断定,因为需要公证是利用婚前的个人财产买的,才能按个人财产处理。
②、双方出资。双方共同出资买的房,无论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如果离婚,均视为双方共同财产,按评分处理。
第四:婚后买房(男方或女方一方的名字)
①、新《婚姻法》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总的来说,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如果是婚前买的房子,写谁的名字,区别太大,如果是婚后买的房子,写谁的名字,区别不大。一般情况下加名视为赠与。
男方同意在房产证上加入女方的名字,表示男方愿意将该房屋一半的份额赠与给女方,且当房屋登记机关在房产证上加入女方名字的那一刻,该房屋不再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而是属于你们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但需要注意的是,加名时必须要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女方才拥有该房屋的一半份额,否则,仅仅是男方口头答应在房产证上加入女方的名字,女方仍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男方婚前全款买房,财产属于购房人所有,婚后如果加了配偶名字,属于赠予行为,该行为不可撤销,如果双方离婚,女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分配应得财产。所以说,结婚是大事,加名需谨慎。
具体法律依据摘录如下,敬请参考:
《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关于“男方婚前全资购房无贷款,婚后按女方要求加入女方名字,离婚时房子有女方的份吗?”这个问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可知,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算共同财产。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以房屋房产证登记为准,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属于行为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赠与给了配偶。所以,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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