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前妻共同拥有一套房子,签署离婚协议上明确规定房产归男方,但是只过户了房产证,土地证还是女方的名字,女方不同意签字,该怎么办?
和前妻共同拥有一套房子,签署离婚协议上明确规定房产归男方,但是只过户了房产证,土地证还是女方的名字,女方不同意签字,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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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离婚,无非就是走两条路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第一,就是协议离婚,在平等的基础上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第二,就是走司法的道子,依法判决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的,还是依法判决的,产生的结果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就受到法律保护。
据楼主提出来的问题是;和前妻共同拥有一套房子,签署离婚协议上明确规定房产归男方,但是只过户了房产证,土地证还是女方的名字,女方不同意签字。也就是说土地使用证的归属权,还没有划归为男方,只有走法律的程序,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你们是协议离婚的,协议上的条款是经过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才定下的,只要一经签字确权,协议上的条款与法院判决的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的离婚文件,是任何人也不能改动的。
你的前妻肯定是为了达到婚婚的目的,主动放弃了房屋财产的拥有权。一旦放弃了拥有权,在法律上就生效。如今想起来,她后悔了,不履行返还归属权的责任。
你可以拿着离婚的协议和离婚证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到前妻管辖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前妻,要求依法强制她返还土地使用的归属权,法院会支持你的合法权益的。最后拿到法院的判决,无论前妻签不签字,土地使用更名,就可以按正常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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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前妻共同有一套房子,签离婚协议房产归男方,但是土地使用证是女方的名字,女方不同意签字,怎么办?
不知道,你和前妻在一起共同生活多久了,有没有孩子。
又为什么,会出现感情不和离婚。我不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来分析你的问题,只想说的公平一些。
假如,你们在一起已经生活了几年,也共同哺育一个孩子。为什么会出现感情不和呢?想必有两种原因。
一,是你和前妻的婚姻,已过了七年之痒,也就是婚姻保鲜期。俩个人在一起,没有了激情,只有亲情。所以,俩个人想分手,另找新欢。这种情况分手,为什么不能公平一些,你为什么要独占房产呢?别管房产是什么时候买的,只要婚前没有公证,我觉得这拣房产就应该有你前妻的份。毕竟是夫妻一场,一个男人为什么不能大度一些。
二,从你的帖子上看,你们的离婚,可能是因为,你前妻出轨了。所以,签离婚扐议时,她同意把房产给你。否则,做为女人自己没有短处,绝对,不能轻易不与你争自己的利益。
那么,要是这种情况,怎么解决呢?
一,你让出点利益来,你前妻得着点好处,她就能给你签字了。
二,你不想让她得着什么好处,那你只好和她对薄公堂了,让法律来解决。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原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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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离婚,无非就是走两条路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第一,就是协议离婚,在平等的基础上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第二,就是走司法的道子,依法判决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的,还是依法判决的,产生的结果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就受到法律保护。
据楼主提出来的问题是;和前妻共同拥有一套房子,签署离婚协议上明确规定房产归男方,但是只过户了房产证,土地证还是女方的名字,女方不同意签字。也就是说土地使用证的归属权,还没有划归为男方,只有走法律的程序,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你们是协议离婚的,协议上的条款是经过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才定下的,只要一经签字确权,协议上的条款与法院判决的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的离婚文件,是任何人也不能改动的。
你的前妻肯定是为了达到婚婚的目的,主动放弃了房屋财产的拥有权。一旦放弃了拥有权,在法律上就生效。如今想起来,她后悔了,不履行返还归属权的责任。
你可以拿着离婚的协议和离婚证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到前妻管辖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前妻,要求依法强制她返还土地使用的归属权,法院会支持你的合法权益的。最后拿到法院的判决,无论前妻签不签字,土地使用更名,就可以按正常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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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内容的约定,如果没有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该离婚协议受法律保护。
协议中约定了该房屋归男方所有,在男女双方之间就具有法律效力,即该房屋的所有权系男方个人所有。
实践中往往由于离婚几年后,房屋价格上涨,一方感觉有点吃亏,因此想趁对方要求过户时候再要些补偿,如果此时双方能够协商则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则完全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起诉时候,可请求确认该房屋归男方个人所有,并同时要求女方配合办理过户的一系列手续(包括房产证以及土地证的过户等),法院判决后如女方仍不配合,则男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时候仅需要法院向相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办理,并不需要女方到场签字。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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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问题容易解决的。
首先,双方在离婚的时候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且从男方称女方为前妻来看,双方已经办理完成离婚登记手续,通常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既然离婚协议已经约定房产归男方,在法律上,有一个房地一致不可分割原则,因此,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男方,自然包括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女方有义务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有义务配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实际上现在也是双方合一,统一为不动产权属证书。
其次,女方不配合怎么办?很简单,男方可以依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男方所有,并要求女方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法院判决胜诉后,男方持生效判决可以直接去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有些地方需要申请法院执行,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文书,再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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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法,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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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上明确规定房产归男方”,就是说协议离婚时已经确定了产权归属,女方有义务协助办理手续,现在女方不去签字,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协议的效力,要求女方履行。判决下来后,女方仍不签字,男方凭法院判决,可以单独去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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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办啊,既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也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离婚协议里约定的内容是有法律效力的。
现在前妻不愿把土地过户给你,那只有与她对簿公堂了,官司打完,法院判决之后,你拿着生效判决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就行了,不需要你前妻配合,生效判决就是这么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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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房子有房产证和土地证两证,这是比较早的房子了,我们实际操作中也出现过这种情况,也具体咨询过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
像这种业主手中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相信全国各地都有这种情况。原来住建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是分别行使自己的权利,住建房管部门出具房产证,国土部门出具土地证,信息共享存在一定障碍,所以土地证和房产证的乱象也比较多,像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了好多次,而土地使用权还登记在最初人名下的情况有很多。下面有个案例不妨看一下,里面也有相应的解决办法。
案例
后来随着部门整合,国土与自然资源局应运而生,不动产登记部门也隶属于国土与自然资源局,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业务也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现在操作中不动产登记部门也不会再给业主出具土地使用权证书,而是直接出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中的权利类型中标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u002F房屋所有权。
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
通过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原来土地使用权在谁的名下没有影响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现在不动产登记是需要核实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一致,才可以做相应的转移登记,然后颁发不动产所有权证书。
所以像你这种情况可以先具体咨询一下你们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有没有相关特事特办的公示的政策,如果按照当地政策,必须前妻出面签字的话,可以先跟前妻协商一下,协商不成就只能打官司了。你离婚协议中有关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约定,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既然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也应该一并转移,相信法院一定会支持你的诉求。
但话说回来了,一日夫妻百日恩,既然都离婚了,何必还去纠缠为难对方呢,跟前妻心平气和的商量一下,没什么解决不了的,还有就算是闹到了法院,法院也是优先让你们调解,能私下解决的事何必再伤上加伤呢。
还有一句题外话,当然不希望看到任何夫妻走到镜破钗分的那一步,如果真的走到了那一步,提醒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牵扯到房子的最好做一个离婚析产,避免以后的麻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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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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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归你并不代表地产也归你。土地证是女方名字说明地产是女方的。为什么把地产过户给你?你只能用钱买地产。还要看女方卖不卖!哎竞空想好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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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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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在离婚协议上明确约定了房产归你所有,即使只办理了房产证的过户,土地证没有过户也不影响你取得房屋所附属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
对于房屋和土地的处置,实行房地一体处置的原则,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
。所以,如果你们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所有权归你所有,而且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那么你就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也取得了房屋所附属土地的使用权。
因此,
即使现在并没有办理土地证的过户手续,但并不影响你取得房屋所附属土地的使用权
。
但根据你的描述,房屋和土地仍然属于分别登记的状态。目前已经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为防止你的前妻利用她手上的土地使用权证擅自处置房屋所附属的土地使用权,因此还是有必要要求你的前妻配合你办理不动产登记,将原先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更换成不动产权证
。
如果你的前妻拒绝配合,
那么你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强制你的前妻配合你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了
。在取得法院的生效判决后,如果你的前妻仍然拒不配合办理登记,那么
你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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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已经合一了,不存在两证分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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