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账转私账,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公司公账转私账,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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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以工资的名议,转给个人,并且代缴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相交其他还是比较低的;
情况二:个人独资企业,将扣除费用、缴纳完经营所得个税后的利润打给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情况三:出差备用金,出差回来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情况四:缴纳完所得税的股息分红;
情况五:缴纳完了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后的税后报酬;
情况六:向个人采购一批物品,并取得了自然人在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可把货款转入私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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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7月人民银行下发“大额现金管理”试点通知以来,“公转私”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正常情况下的“公转私”是不会有什么风险的,比如正常发放工资、资金及福利费、各种办公费、差旅费、经营活动备用金等,那么什么情况下容易引起关注呢?主要是下列情况:大额的现金交易(超过5万元)、资金流向与生产经营无关、公户私户频繁互转、频繁的开户销户、与闲置账户进行大量交易等。
引起关注后,首先查一下是否涉及税务问题,公账转私账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是否存在公司将资金转给股东个人使用,至年度终了之后,即未归还公司,又未能证明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
如果存在这种情况,按照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可以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这个规定主要目的是防止公司资金被股东长期无偿占用,侵害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作为财务,应采取积极应对措施,看公司是否存在这种情况,如果存在应告诉股东,健全借款手续,并及时归还公司,切不可跨年度占用公司资金。
2、是否存在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独立的情况?
如果存在这种情况,按照规定,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财务,应告诉股东,应尽可能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划分清楚,做到公私分明。并且,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化运作;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必要请中介进行审计,以证明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相互独立。
3、自2020年7月人民银行下发“大额现金管理”试点政策以来,银行加强对公转私的管理监督,主要目的是防止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正常合法的资金往来,并无实际影响,所以,只要公司业务真实、合法经营,无需对“公转私”过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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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转私的实质是
取现
,或者叫
现金支付
,千万不要以为是“转账”就是转账支付方式了,这在财务上就是100%判断为
现金支付方式
。理解了这个后面就好说了。
好多人一听这个就怕,其实并不可怕。绝大多数的公转私完全没事,但需要处理业务时判断是否原路转回,是借款还是货款,是工程款还是工资等一系列问题。下面我就按问题可能的严重程度顺序,展开说一下。
某些人来公司刷POS机套现,要坚决拒绝
。这种情况轻则和当事人共同构成对银行信用的恶意透支,重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因为可能透支是用的被盗的信用卡。国产已经判了很多起,帮助别人POS套现,基本上是非法集经营罪,两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有办法规避吗?有的,以前一朋友来找我说要让我给客户说,他帮忙刷卡,客户付他现金,我拒绝了。但我说了,我不在的时候你自己和客户去商量,我不知道是可以的。因为我们公司是真实销售,谁刷卡都行,但我们必须不知情是代刷的卡。
给股东大额转款,年内不原路转回,风险极高
。因为给股东的转款,年内如果不原路转回,可能被税务局认定为分红,要求股东交20%的个人所得税,因为有相关法规专门规定,所以很难摆脱这个错误造成的损失。我以前有几个朋友的公司都发生过这个情况,有跟税务局打行政诉讼官司都输了的。
其实这个好办,最后两天转回公司平账就行了,元旦后再借。当然有脑袋转得快的朋友已经想到了,实在没钱来过账,利用现金收付来做个跨年,其实也行的。
现在已经没有抽逃注册资本的刑事法律风险了。
有供应商要求付款至其私人账户的情况,要非常谨慎。
一般情况下,公司是应该拒绝的。如果对方确实因为各种原因要求转私户,一定要供应商公司写委托书,而且尽量收回复件,检查与前期的用章一致,再收取私户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由独立于该供应商的财务人员,通过其他联系方式(官网、114)与该公司官方联系核实后才付款。
注意该收款人是否已经离职,不能代表该公司,虽然他也能提供委托书,但由于款项可能被收款人盗走,那样就极可能导致被供应商起诉,付款方有过错,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注意是否存在该收款人账户被冻结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转款给其私户,可能被法院追究帮助逃避执行责任等风险。但金额不大的话,这种风险并不太高。
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报销要公转私,这个风险已经不高了。
只是要控制好金额,一般小额(万元以内)的,确实是无法提供发票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方,不仅转账可以,而且就凭转账记录和相关原始票据,还可以进入费用,这是2018年下半年才开始执行的新政策,比如公司食堂买菜。
小公司出纳嫌取现麻烦,直接付私户,然后用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员工报销,虽然不规范,但几乎无风险。
在这个移动支付的时代,每天上班出纳就拿现金支票去银行取现,下班再去存现,这的确是有点OUT了,虽然大公司还在坚持,但小公司肯定不愿意这样做。于是就采取公转私至出纳或者公司提供的某指定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合理合法且合流程的费用报销,费用报销时的付款可能是出纳个人手机银行,也可能是微信和支付宝。这是很多小公司的做法,只要控制好,不要被出纳挪用资金就可以了,而且账户的余额尽量保留少一些。只要报销等合理合法,且账户余额真实,是没有法律风险的。
用于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工资、个人劳务报酬等八种可以用于支付现金的公转私。完全合理合法,无任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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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帐转私帐,让财务做个帐,走下帐就可以,但不能够直接公帐转个人,账目必须得清晰,有头有尾有出处,比如你是一个公司的负责人或股东老板,你想把公司帐的钱当然是你自己的钱,然后转到个人账户或给自己的老婆转,可以走报销程序,比如说交通工具,汽车停车位,业务招待费,办公用品,特别是学习教育型费用,也可以走广告推广费用,我广告推广费用是一个无底洞,那如果要是大额的转账的话,那就要分一个周期,然后分批吧,如果你认为这些零散的搬运太麻烦,那就注册一个公司,专门用来走账,公司和公司之间走一下帐,然后再用这个公司再转化一下,现在很多企业做资本都是,有很多关联的公司,这些关联公司都是财务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走账和控制风险,转几笔业务就可以把这里的水挤到自己的碗里了,你可以找一些,比如说社保等等,都可以,小有小的做法,大有大的转法!切记,不要直接转到自己的私人账户上,这很容易出现问题!一般传统的销售型公司都会做广告费用这块走出去!哦,我其实啥也没说啊,我说的一切都是互联网上已经公开的!不要额外的联想,纳税是每个企业家应尽的职责[赞]
@孙洪鹤
我是孙洪鹤,如果认同我的观点,可以关注我的今日头条或西瓜视频,孙洪鹤,然后今天再给大家分享一个我VIP圈子300多节课程的标题目录吧,也算交个朋友呗,如果认同,可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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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成立了公司,就是法人组织,应当把公司与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区分,
做到“公是公,私是私,公私分明”,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公账转私账的法律风险
。
公账转私账,首先要明确合法合规的用途。
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当中,公账转私账的情况其实非常普遍也很正常,只要是合法合规的,就不用担心有什么法律风险。
例如,公司给员工发放工资,向股东分红,预支出差备用金,报销员工因公垫付的费用,借款给员工等用途。
以上这些用途都是非常合情合理的,只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章的规定支付,都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在支付相关资金之前,履行代扣代缴税收的义务,避免涉税风险。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给员工发放工资,向自然人股东分红的行为,都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
否则,根据《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将被处应缴税款50%~3倍之间的罚款。
例如,企业将税后净利润支付给自然人股东之前,必须按照20%的税率预扣个人所得税,再将剩余部分支付给自然人股东,这样就没有任何法律风险了。
企业公账的钱转入老板的私人账户,要慎重处理,避免涉税风险。
企业的资金公私不分,经常发生混用的情况,这在某一些财务核算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的中小民营企业当中比较普遍。
有些私人小企业的老板认为企业是自己的,自己想怎么花自己的钱,那是自己的事情,根本没有意识到这可能触犯法律规定,隐藏着很大的涉税风险。
所以有些时候私人老板经常挪用公司账上的钱用于个人消费,或者从公司账上取用资金,长期不还。假如将属于公司公账的钱,转入法人代表的私人账户,用途又不明确的,在年度终了之前尚未归还的,就会有涉税风险。
根据财税(2003)158号规定:
关于个人投资者从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以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税。
所以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的老板,应当有一个清醒认识:公司账户的钱≠自己的钱。
即便这个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人,在把公司的钱转入私人口袋之前,要先履行税款扣缴义务,否则就有很大的偷漏税风险。
总结
现代企业制度实际上把产权已经规定得比较明晰了,但是很多不具有这方面知识的中小企业老板仍然没有这种意识,存在公司账目混用的情况,这实际上有很大的社会风险。
当务之急是需要聘请具有专业水准的财务人员,提高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处理公司的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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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转私,风险主要体现在税收方面,规避风险,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
正常情况下,公司公账转私账,主要是发放工资、资金及福利费、差旅费、招待费、日常零星采购、员工备用金等,其他支出,尽可能采取公对公转账的方式。
公账转私账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公司将资金转给股东个人使用,至年度终了之后,即未归还公司,又未能证明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可以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主要目的是防止公司资金被股东长期无偿占用,侵害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为规避上述风险,作为股东,应可能避免占用公司资金。如确需使用,应健全借款手续,并及时归还公司,切不可跨年度占用公司资金。
2、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不有证明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独立,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避免上述风险,作为股东,应尽可能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划分清楚,做到公私分明。作为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化运作;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必要请中介进行审计,以证明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相互独立。
当然,现在银行也在加强对公转私的管理监督,主要目的是防止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正常合法的资金往来,并无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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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中,难免会出现公账转私账的情形发生,但只要是真实的、合规的公账转私账,没有需要担心;而如果存在违规行为的公账转私账风险还是蛮大的。
应该说,自2020年7月人民银行下发“大额现金管理”试点通知以来,企业公账转私账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如何规避“公转私”过程中风险因素的产生也是关注的焦点。
一、避免公私不分,可以有效规避公转私的相关风险。
民营企业的公私不分,即给企业的核算和管理带来了麻烦,也增加了企业在资金管理和涉税方面的风险。有的民营企业老板,将公司当成自己的家,公司的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随意支配,这种公私不分必然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按照政策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给员工发工资、员工外出差旅费的借款和报销、向自然人的借款和还款、零星采购等方面的支出等,都是通过公司账户转给个人账户的,这类公账转私账的行为,在手续和程序合规的前提下,一般是没有风险的,不需要担心。
二、公账转私账中,应控制和避免的主要风险因素。
1、老板随意支配公司资金,且
公账转私账的资金,属于大额资金管理的范畴,风险会很大。这类企业老板应有风险意识,不能太任性,应合规合法获取资金,比如采用发放工资、股东分红等方式支取公司的资金。
2、企业设立多个独资公司,或个体工商
户,企业在多个对公账户转来转去,最后转到个人账户,且转账金额较大的行为,风险会很大。也是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
这种将企业资金在多个账户转来转去的企业,很难不让人们怀疑是在套现,或是洗钱的行为;还有的企业将公账资金转给私账后,再转给私下兑换外币的个人,最终兑换为外币,将资金转移出去。这同样是监管的重点。
3
、企业正常经营中公账转私账也需要规避涉税方面的风险,
比如员工发放工资时的舞弊行为,实际应发工资超过5000元,但超过部分通过其他途径将工资转到私账;以及股东分红等的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风险。
还有老板或股东喜欢向企业借款,长时间的借款不还,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向股东的分红,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此时的财务处理很关键。
三、强化企业内部大额资金管理和控制,也是规避公账转私账风险的有效措施
。现实中,有时会因为经办人员的处理不当给企业带来资金方面的风险,比如业务部门的有关领导,擅自将大额采购资金支付到对方的私人账户,即导致公账转私账可能带来的风险,还会导致企业资金损失而带来的资金风险。
在企业内部,大额资金公转私行为,需要企业建立有效的付款流程审批制度,避免管理漏洞,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和控制防火墙的资金内部控制,对企业来讲很重要。
总之,企业正常的公账转私账没有什么风险,但如果企业存在非正常的公账转私账行为,就应该考虑避免资金风险、涉税风险、经营风险等相关方面的风险因素。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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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转私很容易变成无限连带责任,最好单独拿一张卡公转私,这个卡也用于公司业务往来,不要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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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账转私账经常会涉及到税务风险,还有可能违法。
税务部门之所以如此重视公账转私账的问题
,是为了防止公司逃税,防止相关负责人挪用款项,也是为了避免公司偷税漏税,更是为了阻止洗钱罪等罪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8种情况可以进行公章转私账。
如发放员工工资,员工差旅费报销,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向自然人采购,归还个人借款,支付个人赔偿金,股东利润分配,个人独资企业利润分配
。
其他公转私情况很可能为不合规,有的甚至会被重点监管,
如现金交易超过5万,公转私超过200万等等情况。所以公转私一定要有正当理由,而且必须有依据。如还款或者借款要做好账单,注明使用用途,股东分配利润的话,也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等等。
如有法律疑问,请点开我的主页私信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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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大量的民营中小企业存在用股东私人账户收款的问题。在我们重点服务的跨境出口电商行业和民办教育行业(主要是校外培训机构)中,这一问题特别突出。考虑到这一问题的普遍性,我们现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倾向,对私账收款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梳理,并提出可行的应对方案,供遇到或者存在类似问题的企业和经营者参考。
一、私账收款的目的
1、企业少缴税款。
少缴税款,是绝大多数企业使用私人账户收款的最主要目的。公司收入转入股东个人私人账户,不入公账,直接逃避了国家的税收监管。当然了,这本质上属于一种偷税行为。
2、减少员工个税。
企业通过私账的方式向员工发放工资,变相规避缴纳员工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是很多民营企业的做法。对于部分工资比较高的员工来说,也愿意接受这样的做法。这本质上属于不合法的税务筹划,也是偷税行为。
3、隐藏资产、逃避债务。
对于很多对外负债数额较大的公司而言,公司收入存入股东或者第三人个人账户,一定程度可以实现资产转移和隐藏,规避公司债务人的追债措施和法院执行措施。
4、调整员工工资基数。
部分企业为了规避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以及发生劳动争议工资补偿基数过高。将工资一分为二,公账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其余部分工资由私账发放。这种方法是否可以实现目的另说,但是实践中确实有很多企业用这种方式操作。
二、法律风险
(一)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正常情况下,公司就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股东就其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法律责任,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公司独立人格可以被否认,股东需要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私账收款,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是否构成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一般认为,公司收款用私账,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主要是影响公司财产独立性)和股东权利。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判断的标准主要是教育机构的资产能否足够独立的偿还所有外部债务。简言之,私账收款,公司资产不足以偿债,股东对退费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如果股东可以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账户信息、交易记录,证明虽然私账收款,但是私账所收的款项全部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股东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来说,举证责任在于股东一方,股东如果无法有效举证,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二)构成偷税、追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私账收款,不申报纳税,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1]规定的“不列、少列收入”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2]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除了补缴税款之外,税务机关以未缴纳税款为基础,从滞纳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年化18%)的加收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八十六条[3]的规定,税收行政处罚,五年内没有发现,不再给与行政处罚。因此50%到5倍的罚款,必须过去五年,才有可能不被追究。
(三)私账中的存款可能被误认为股东夫妻共同财产
公司用股东私账收付款,从外观形式来看,款项进入私账,支出从私账出,与股东个人的收支完全一样。一旦股东离婚,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私账中的存款很有可能被股东配偶要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来的合理的公司支出就变更了股东为了隐藏资产的转移资产行为。虽然这些问题查明不难,但耗时耗力。特别是在带有情绪的离婚纠纷中,不排除一方故意恶心公司或者股东,给公司和股东增加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而且,如果公司资产都在股东名下的私账中,一旦股东配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能直接导致公司的现金流断裂。
我们最近参与处理了数起类似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具体的风险主要是四方面的:一是账户可能被查封,资金受限,影响正常经营;二是与银行流水相关的大量商业秘密被股东配偶知晓,存在其他衍生经营或者法律风险;三是股东的私事需要公司配合,不利于股东对公司的后续管理;四是公司需要以第三人身份出现,参与诉讼,解释资金来源和用途,增加了不必要的沟通和诉讼成本。
(四)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1、逃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4]将部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特殊“偷税行为”认定为“逃税罪”。逃税罪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和特殊规定。实践中,能够及时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一般仅仅给与行政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范冰冰偷税的数额如此之大,之所以不构成犯罪,主要原因是有足够资金缴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实践中,我们遇到过偷税数额比较小,但是由于企业及股东没有资金实力及时支付税款、罚款和滞纳金,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2、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私账收款,将公司的收入或者款项转入股东的个人账户,从形式外观来说,属于典型的股东侵占或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5]、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6]规定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对于民营企业的大股东来说,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需要特别关注和预防。这也是有原因的,民营企业的大股东,普遍认为公司就是自己的,公款私存,私账收款,账册混乱。股东之间产生重大争议,小股东获取到相关证据,举报大股东,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大股东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法律责任。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真功夫”蔡达标构成“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被判决有期徒刑14年。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部分企业之所以用股东个人账户收款,是因为公司账户已经被查封或者冻结,资金一旦进入公账,就会被扣走。有还款能力,但是通过私账收款的方式规避执行措施,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第一款[7]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债务人存在严重的私账收款现象,从可行性的角度看,建议债权人直接在起诉的时候直接起诉公司和股东,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毕竟属于少数。
三、以行业特征存在的私账收款法律分析
(一)跨境出口电商行业
跨境出口零售电商行业私账收款的比例不低。对于出口电商来说,主要考量因素还是在于银行账号管理、收汇结汇方便性,以及规避少量的企业所得税。这一点存在一定程度的特殊性,跨境出口电商行业不存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综合税率不到营收的1%(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核定4%)。但是出口电商行业由于需要注册大量的公司,以在境外电商平台(亚马逊、eBay、wish、速卖通)注册店铺,开立银行账号,账号的收款、付款、结汇无法与店铺、商事主体一一对应。
综合来说,跨境出口电商行业偷税和逃税罪的法律风险相对来说低一些,如果被认定构成偷税,由于行业本身的税负偏低,补缴税款、支付罚款和滞纳金的难度相对来说也容易一些。但是,跨境出口电商行业由于经营主体多、店铺多、账号也多,频繁的私账往来,比一般的行业,被认定为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洗钱的可能性高一些。
(二)教育培训行业
教育培训行业,与电商行业相比,产业链短,现金流少,因此,一般私账的数量会相对更少。但是,教育培训行业由于规模小,现金流少,很多股东收款习惯于使用个人日常使用的银行卡,因此私账银行卡的独立性差。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需要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就更高。
教育培训行业属于典型的服务业,正常的增值税税率是6%,企业所得税正常的税率25%(不存在特殊的规定)。因此,教育培训行业与出口电商行业相比,税负要重很多,被认定构成偷税之后,补缴税款的压力也会大一些。
四、有效应对
1、尽量少用私账收款或者付款;
2、减少公司私账卡的总体数量;
3、规范使用,仅用于公司经营的收款、付款和结汇,不与股东或者其他人的私人使用混同;
4、规范记账,确保每一笔收入和支付有规范的财务记录,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有效保存;
5、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个税;如果被认定构成偷税,及时补缴税款。
五、结语
股东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公司依法正常纳税和代扣代缴个税,账户仅仅用于公司经营,与股东个人的资产严格分离,法律风险相对可控。民营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逐步提高企业的合规程度。如果使用股东个人私账收付款无法避免,也应当尽量降低违法违规的程度。可以聘请法律顾问评估风险程度,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应对。税务问题,也可以聘请专业律师进行业务架构调整和筹划,实现合法合规的节税。
[1]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
不列、少列收入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4]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5]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6]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7] 《刑法》地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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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资金往来务必慎重,轻则赔钱,重则坐牢。
第一个风险是股东
连带清偿公司债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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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就为什么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里都有【有限】字样。
但是如果股东账户和公司账户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且资金往来情况未计入公司财务账册,可能被认为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财产无法进行区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个风险是公司工作人员
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风险】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已经成为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管的高发犯罪,甚至担任上述职务的股东因此获刑的也不少见。比如真功夫创始人、原董事长蔡达标就因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抽逃出资罪三项罪名获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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