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当事人同意,录音不可以作为证据,未经当事人同意拍照能作为证据吗?
未经当事人同意,录音不可以作为证据,未经当事人同意拍照能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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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私自录音”并非绝对不能作为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所谓“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对
“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一个案例
张某向法院提交一份录音,录音为张某女儿录制的张某与陈某在深圳市某宾馆一楼大堂咖啡厅的谈话,拟证明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陈某对张某为项目公司所做的各项工作的肯定以及陈某愿向张某支付的对价等。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陈某的谈话系在宾馆大厅的公共场所进行,录音系在该公共场所录制,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该录音能够客观反映双方合作的相关事宜,与案件的基本事实密切相关,应当采纳。
证明力
同理,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拍的照片也并未绝对不能作为证据。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照片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换言之,是否经过对方同意不再作为具备证明力的先决条件。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
(仅供参考,图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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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录音证据的效力已经得到几乎所有法院的认可,民事案件证据规则也将视听资料作为合法证据。
未经当事人允许拍照更可以作为证据,而且证明力不低,可以自行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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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和影像都可以作为证据,只要不是通过刑讯逼供或其它侵害他人利益的非法手段取得即可。
最高法院于2002年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所以音像资料,即便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偷偷录制,只要取证过程中并没有动用威胁、刑讯之类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手段,都是合法证据,应该予以采纳。比如唐教授展示的胡不洁的谈话录像描述周涛涛吸毒藏枪的看法和细节,如果上法庭当然可以采信为呈堂证据的一部分,当然胡不洁也可以为之辩解比如说自己当时被唐爽胁迫诱骗,那就需要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如何被胁迫和诱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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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才刚刚发生一起涉及取证与隐私权的问题。这是一起离婚案件,大致情况如下:
王女士丈夫因长期在外工作,怀疑丈夫出轨。王女士趁丈夫昏睡后猜出手机密码,看见里面有多张和其他女性的合影,还有住宿记录、手机录像等。
为进一步收集证据,王女士在张某的卧室床头柜放置录音笔,录到张某和其他女性裸聊的语音
。
法院认为,
两人虽是夫妻,但每个人还是享有隐私权,手机里面含有个人隐私信息,并且设置密码,原告采取猜测密码的方式进入被告手机拍摄所取得的证据,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
。
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也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
。所以原告提供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
这起案件因为证据没被采信,事实没被认定,法院最后也没有判决离婚。虽然关于法院的认定,个人是持有异议。但这涉及到取证与当事人隐私权利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关于“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这个批复的时间相对较早。如果按照批复内容来实施,那恐怕是无法取证。告知对方要录音,即便对方同意,那也无法收集到想要的证据。所以这种要求与客观现实相背离,不合理不科学,不具有可行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关于“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后面司法解释变没有以对方同意为前提,只是要求取证不能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
这种问题其实很麻烦。如果是事实是这样,但我们最后认为证据不合法而不予认定,那事实必然也无法认定。一旦客观事实没有得到认定, 并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裁判,那当事人怎么可能服气?不说在当事人的观念上,就是在我们有的法官中,实体事实远远比程序要求来的重要,这就是大家一直所说的“轻程序重实体”。如果在公民的法律素养还没有达到足够的程序,依据程序来认定事实,必然会引发较大的矛盾。这种就是大家所说的“案结事不了”。我们司法审判在对这类证据的采信上,要根据取证的主体、取证的目的、证据的用途、取证后的维权方式等等综合去认定。现实中处理这类问题,如何找到平衡,这个也需要我们审判人员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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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未经当事人同意,是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最高法院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规定:
第一,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录像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
第二,该录音录像证据技术条件好,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一句话,录音录像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在场,是对双方当事人言行的真实记录。
比如,某电视台记者微服私访某涉黄酒店时,采用了技术手段进行了隐蔽拍摄。
这种情形下获得的证据就是一种合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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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经当事人同意他(她)还会乱说话吗?那你还能录到真话吗?这个规定太不合理了!任何录音录像都应该作为有效的证据!坏人干坏事都是见不得光的,都是要悄悄的才录得到拍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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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当事人同意所取得的录音或者照片不一定不能作为证据。
一、那么什么样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呢?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于用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如侵犯他人的隐私、侵害他人身体、名誉等等方式收集证据
;或者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像
非法闯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或威胁强迫他人的方式等违法方式取得证据
,或者用以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
如采用故意勾引他人的方法形成的证据,以上采用不合法不道德地方式取得的证据都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只要不是使用上述方式所取得的其他证据,都是有效证据,都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合法取得录音录像证据的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
在公共场合,如在餐馆、地铁,甚至是在第三者住宅外面进行录音、录像等,有的法院会将录音录像作为定案根据的;而且在私人场所,如果当事人只是只是偷录、偷拍,没有以任何欺诈、利诱等违法方式取得的录音、录像,一般来说有的法院也是认定具有证据效力的。
三、案例说法
一个2015年山东枣庄离婚案件中,都是女方在自已家中偷拍丈夫偷情出轨的录音录像证据,而山东法院认为女方在自己家中安装录像设施“不存在严重侵犯第三人隐私的情形”,其偷拍偷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对女方提供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予以确认,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如有法律疑问,可私信关注
@一个实诚负责的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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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和严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侵害当事人隐私所取得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问题是另一方当事人被利益蒙了心,已经成无耻之尤了,能指望他认账吗?
我个人认为只要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没有采取强制手段,威逼利诱,限制对方人身自由等严重违背法律规定所取得的证据,都应该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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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应该可取,对方若是触犯了法律,或者明知故犯,他又怎么能同意你录音呢?正是因为他不地道,你拿他无办法才寻求法律保护,而法律是要讲究证据的,录音是他的声音应该能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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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和照片一般都可以作为证据,
如果证据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取、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则不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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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规定真是莫名其妙,看上去是保护隐私,其实是保护犯罪。比如两个人悄悄说自己抢劫的过程和抢劫数额,你只能悄悄录音举报,公开还能录到吗? 拍照也一样。即使没有得到许可,也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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