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两口去世了 (独立户),土地怎么办?能确权给儿子吗?
老两口去世了 (独立户),土地怎么办?能确权给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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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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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农村普遍存在的具体问题,就本人的经历,谈谈个人看法:
老两口都去逝了,是独立户,土地儿女能不能继承,这里我和你说,老两口是不是独立户口与他们的土地儿女能不能继承没有关系,这与二轮土地承包的时候,是不是一个承包单位决定的!
首先说,二轮土地承包的时候,,老两口是和儿女一起一个承包单位,也就是说,是一个土地承包证,那么老两口都去逝了,即使老两口自己一个户口,那么和老人在一个承包单位的子女是有权继承其土地的!
其次,如果老人和儿女一个户口,但是二轮土地承包的时候,他们不是在一个承包单位,不在一个土地承包证上的,那么老人去世了,即使户口在一起,儿女也不能继承去逝老人的土地!
三,老两口自己一个户口,承包的时候又不和儿女一个承包单位,不是一个土地承包证,老两口去逝以后儿女是有权继承去逝老人的土地的!
四,老两口去逝以后,儿女不能继承去逝老人土地的,去逝老两口的土地,由村政府负责抽回,分给原二轮土地承包的时候的原小组的新增人口!
以上纯属个人经历,如有不同观点请来评论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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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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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两口去世了 (独立户),土地怎么办?能确权给儿子吗?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白这一点:
户籍管理中的家庭户与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承包户是有区别的,并不同属一个概念。
比如目前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况:子女在村内成家立户后,而原先和父母同属一个承包经营主体的土地承包关系依旧没有变更,至于分户后承包的土地如何分配也是在家庭内部进行协商。我国的土地承包法第一条也明确指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是
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
因此单独立户的父母去世后,承包的土地该怎么处置,这里要分情况来说明:
如果单独立户的父母与子女虽然分家立户了,但是作为土地承包关系来说他们还同属一个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也就是说同属一个土地承包“户”,一般父母是承包责任人。在父母去世后,只要是子女还在,甚至女子已经进城落户,都不影响他对所承包所有土地的继续承包经营,同时也可以把土地确权登记变更到自己名下。
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以下两点:
①“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子女与父母同属一个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户内,不会因承包成员内部某个或部分成员离开或去世而消亡。只要户内还有人则就可以按照原来的承包合同继续对土地进行承包经营,并且对土地经营责任人进行变更,确权登记到实际承包经营人名下。
②“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这一点是土地承包法最新修正之后才有的政策,它规定了即便父母去世,子女进城落户,只要还在承包期内,这种情况下子女则还是可以对农村承包的土地继续经营和确权。这点新的变化,充分体现出我国法律的与时俱进和为民服务的本质,国家为进城落户人员彻底解除了迁入城镇后的后顾之忧,值得点赞。
那么我们说一下第二个情况:如果单独立户的父母与子女在分地时没在同一个土地承包户内,双方各自都与村集体组织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享受各自的土地承包权利的情况下。父母去世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土地承包户的消亡,此时村里是可以将老两口承包的土地收回到村集体的。
但是在我国的农村,承包经营土地的父母一旦上了年纪,干不动农活时,就会把土地交给子女来打理。我国的土地承包法还有这样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在父母尚在,承包的土地交于同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子女打理时,子女们就可以通过父母,将父母户下承包的土地以“转让”的形式过户到自己名下。因此这样做的前提是父母尚在,才能提前转让过户,这样子女则可以继续承包经营通过转让而得来的土地。如果父母没有进行转让手续就已离世,那他们承包经营的土地就会因承包户灭失而被发包方村集体收回。
那么父母户名下的土地该怎样变更到子女名下呢?
首先,获得父母土地的子女个人需要向所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承包土地户名变更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一般有:如实填写好的户名变更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及其他特别要求的材料。
在县一级的相关的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即可开始办理变更手续。
手续通过后,在原来户主是父母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书上变更成子女的名字,证书还会注明“变更”二字。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父母离世,子女不止一人,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呢?
我们分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说明:
情况一:
如果子女们和父母同在一个承包经营主体内,那么父母名下的土地,可以经过子女们自行协商后选出新的承包经营的户主,其他子女作为成员所享受的权益和以前一样,不会变化,父母生前耕作的土地可以由子女们协商分配。
情况二:
如果子女们和父母不在一个承包经营主体内,父母名下的土地可在父母离世前通过合法转让,各自按照父母意愿和协商结果,受让到土地到自己名下。
情况三:
如果子女中只有一人和父母同属同一承包经营主体,其他子女则不是。其他子女要想分配到父母的土地则需要父母离世前通过转让获得。如果父母离世,可通过和父母同属一户的这个人协商,通过他的转让获得父母的土地。如果这个人不同意转让,那么父母的土地也只能过户到他的名下由他一人继续承包经营。
综上所述,单独立户的老两口去世后,所承包经营的土地的主体责任人自然会变更到同属一个承包经营主体内的子女名下。如果同在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子女与父母不同属一个承包经营主体内,可在父母离世前通过转让获得父母的土地。如果土地没经过转让父母就已离世,那子女们就不能获得父母的土地,父母所承包经营的土地就会因整户消亡灭失而被村集体收回。感谢阅读,我是三农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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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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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乡镇干部,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土地确权早已经结束了,本以为像题主这样的问题大家更应该明白政策,但是看了排在首页的几个回答以及评论,真的是漏洞百出。其中最明显的错误是许多回答都认为单独立户的父母死亡就是消亡户,承包地应该由村集体收回。
一、单独立户的父母死亡和承包农户消亡是两回事
单独立户的父母死亡,许多人都认为这就是承包农户消亡,承包地应该由村集体收回。
这个是大错特错。
什么是农户消亡?
1、农村五保户死亡。
这个不用解释。
2、其他家庭成员迁入城镇。
这个要分情况,我们下面再详细说明。
父母单独立户这个仅仅只是家庭分户,土地确权政策对分户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和农户消亡完全是两回事。
下面我们来分别说明一下单独立户父母死亡后承包地应该怎样处理:
二、土地确权的变更
土地确权政策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有很多情形,其中第三和第七条规定: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
由此可见,分户以及承包农户消亡的土地确权是
变更而非收回。
三、分户和承包农户消亡如何进行土地确权变更。
①分户
对于分户的情况,在进行土地确权的时候,首先按照承包地现状进行确权,存在争议的先经济争议,再进行确权。
这种情况在农村很普遍,几个儿子都成家单过,为了照顾父母或者经济条件差的兄弟,承包地并不是平均分配。如果没有意见,就按照耕种现状确权,如果有争议,家庭先解决争议再确权。
因为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刚才我们说了,父母单独立户其实就是分户,父母去世了并不代表农户消亡。
那么,父母单独立户去世后这种情况下承包地应该怎样确权呢?
进行土地确权变更登记
具体流程为向乡镇土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如下图填写申请表,经承包方、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三方确认签字盖章以后,进行土地确权证变更。
这个并不麻烦,村组和乡镇很快就能确认办理。虽然如此,但是在此还是要提醒一下广大农民朋友,像父母单独立户这种情况,最好的做法是在父母在世的时候就进行人员变更。
②农户消亡
刚才我们说了,父母单独立户只是分户,父母去世后并不代表农户消亡,可以进行承包地确权变更。
但这种情况只是针对子女继承人仍然是村集体内部成员,如果子女已经将户籍迁入城市,不属于村集体内部成员,父母的承包地还可以进行确权变更吗?
土地确权政策明确规定:对于在小城镇落户、仍保留承包土地的,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登记;对举家迁入设区市的,不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
这个只是对本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而不是继承。在实际土地确权过程中,不管是在小城镇还是在设区市落后,只要子女是城镇户籍,父母去世后一般都不能进行土地确权变更。
父母单独立户去世后承包地是由村集体收回还是由子女继承,最简单的道理就是我们看一下农村的实际。
实际是什么?实际就是肯定仍然由子女继续耕种。
总之,单独立户的父母去世后,其承包地可以由村集体内部成员的子女继承,并进行土地确权变更,但非村集体内部成员的子女不能继承。
最后还是那句话,我是一直专注三农,服务农村农民的基层微课堂,欢迎评论区交流探讨,也可以私信,我会尽心一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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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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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确权给儿子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包括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村民作为承包方,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是土地经营权,土地的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的,随着户口的消亡土地使用权村集体是可以收回的,也就谈不上确权给儿子了!
土地怎么办?
《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包括耕地、草地、林地等,承包方式分为家庭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根据《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相关条款,土地处理有以下方式:
一、关于耕地、草地等。
按法律规定,户口消亡后,作为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土地产生的收益。比如,老两口去世时,地里还有麦子没收,作为继承人是可以继承的;又比如土地里种了果树,收益期会持续几年,在承包期内也是可以继承收益的。
二、关于林地。
《土地承包法》是这样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的承包期是30到70年,收益期比较长,继承人是可以继续承包的。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土地承包法》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综上,老两口去世后,土地是不能确权给儿子的,但作为继承人,从政策法律角度看,是可以通过继承方式获得土地经验收益或者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权利的;从农村实情来看,尤其是土地承包期延长后,土地再分配的可能性太小,导致父母去世后子女仍长期使用以父母名义承包的土地,这种情况很普遍的。
大家有什么不同建议和意见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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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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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悟空邀请。农村土地确权,包括承包田确权和宅基地确权两项,确权后是否可以继承,其政策是不一样的。这是因为,虽然承包田的宅基地的权属都归村集体,使用权都归农民,但承包田的使用期限只是承包期内,而宅基地的使用权为永久,并且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为了保护私有财 产不受侵犯,宅基地使用权有地随房走的政策。
本题所说的土地,一般是指农民承包的土地。那么,独立立户的老两口,在土地承包期内去世,其承包的土地,可以确权给其儿子吗?我给出的答案时,这要看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老两口是否已经和儿子分户。为什么这么说呢?主要原因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当初就叫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这种以户为单位的承包,核算单位自然是本户内成员,在土地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只要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户内不管谁去世,户内其他人员自然可以继续使用该土地。所以,如果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老两口与儿子是一个户内,此后儿子结婚后才独立分户的,那当初承包的土地只是他们内部进行了分割,在村集体的账上没有分割为两户,则在老两口去世后,遇有土地确权,自然可以确定给其儿子,因为儿子当时和父母共同承包了土地,享受户内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但是,如果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老两口已经单独立户,不管老两口谁为家庭户代表签订的合同(通常情况下是男方为户主签订合同),则老两口都去世后,该户事实上是整户消亡,没有了合同履行人,原承包合同自然终止,村集体收回其土地承包权,重新发包给承包期内的新增人口。这种情况下,既使其儿子一直在农村,也不可能在土地确权时确定到其儿子名下,因为儿子已经独立承包了土地,不能同时确定两户口的土地承包权。但是,老两口去世时如果土地上种有作物,则其儿子有对这些作物的继承权,应该允许到作物收获期由其儿子收获后村集体再收回土地。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的承包权,除林地外都不存在继承问题,如果整户消亡,土地承包权收回,自然不可能在土地确权时确定给其继承人。但农村的宅基地,因为其上有农民的房子,子女有继承权,如果老人去世,子女有权继承,并根据地随房走的政策,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确定到子女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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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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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两口去世了(独立户),土地怎么办?能确权给儿子吗?
这种情况,就属于是土地承包消亡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就应当由发包方收回另行处理。如果老人有子女,要看子女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是否己经有承包的土地。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没有承包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指南》的说法,可以分配给儿子继续承包;如果其儿子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内,或者己经有自己的承包地,儿子就不可能再有另一份承包地,所以也就不能确权。
虽然该土地不能确权给儿子,但农民承包的土地稳定长期不变,近些年来也一直没有调整的可能,在这种大环境下,实际上也都自然默默地归了自己的家人。如果愿意种地,又有能力管理,继续接替经营,也没有人来争抢,发包方也不会过问,多数地方也都是这样处理的。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如果该土地不被征用,土地不重新调整,继续耕种是没有问题的。一旦该土地被征用,该土地的土地赔偿款和人口安置补费,就要由集体收回,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个人能得到的只是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赔偿。
如果土地要进行调整,自然就要收回,土地是集体所有,承包权是不允许继承的。我国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非常突出,为了公平合理,所以法律规定农民不可以同时拥有两份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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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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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两口去世了(独立户),土地怎么办?能确权给儿子吗?
不能确权给儿子,村委会依法可以收回去。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且这个家庭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户口本内的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
从题主的介绍来看,老两口生前是以独立户单独承包的土地,人去世后便成了“消亡户\",通俗地讲就是“户头\"归零了,因为农民承包的只是土地的经营权,所有权是集体的,当老两口死亡后,他原先承包的土地村委会依法可以收回集体,然后再分配给没有土地的农户承包经营。
当然了,如果父母与子女共同承包的家庭承包土地,在承包期内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父母亲去世后,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他们名下的那份承包地可以由家人继续承包经营,可以确权给儿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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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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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按照题主描述,老两口是独立户,意味着儿子已经分户出去。那么,老人的土地能否确权给儿子,关键问题是:
土地指的是什么类型的集体用地?
不同土地类型,能否确权的结论不一、需要满足的条件也不同。
以下分土地类型分别罗列一下结论,请题主自行对号入座:
如果是耕地
结论是:
不能确权给儿子
。
耕地以“户”为单位承包。也就是说,如果户头上还有人,无所谓继承的问题——因为承包人还在。但是如果独立户的父母过世,意味着承包主体没了。
这种情况下,耕地将由村集体收回。儿子能继承的,只能是耕地收益,而不是耕地的积蓄承包权。
如果是林地
结论是:
儿子可以继续承包
。
可以简单理解为“可以确权给儿子”,注意:指的是儿子继续承包的权利。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如果是荒山、荒沟等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包的土地
结论同上:
儿子可以继续承包
。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
如果是宅基地
能不能“确权”给儿子,要看宅基地上是否有可供居住的房子:
有房子,儿子可以继承。
没有房子,儿子不可继承。
因为宅基地房属于去世人生前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宅基地不属于个人,不能继承。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只有在宅基地上有房的情况下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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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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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两口去世了,虽然生前为独立户口,也就是和子女不是同一户口,土地确权时遇到这样的问题,老两口的土地是收归集体呢,还是确权在子女名下呢?
我亲身参加过农村土地确权的工作,我们的做法是,确权工作一开始,就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分别对土地确权时可能发生的情况与问题,作了充分的讨论研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作出了相应的措施与解决方案,报请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执行的。我们采取的办法是,叫回子女们协商分配出各自应继承的亩数份额及地块,熟后分别确权给了子女们。
即使是农村五保户死后的土地,也在五保户生前签订了协议,采取谁照护谁送葬谁得遗产谁享受土地确权的权利,这样避免了因为土地问题引发的一系列矛盾与纠纷,我个人认为,也算是不违原则,合情合理,人性化的解决办法。
我们的做法,受到了广大村民的认可,也得到乡政府的支持,并在全乡予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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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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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悟空的邀请!我是三农问题创作者 碧原曙光。
关于这个问题我有两个观点;
■不能确权给儿子。
理由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法》及实施细则;《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管理办法》;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只要是本辖区内永久居民集体所有土地将享受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儿子与父母实际为独立户口,土地确权是以户为单位而进行的,所以儿子不可以享受父母土地的确权。父母土地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可以确权给儿子。
除去上述提到的法律法规在内,还根据《继承法》、《物权法》及实施细则;各省市政府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只要是本辖区内永久居民,儿子可以享受父母土地权属范围内的所有地面附着物继承的权力,土地所有权先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再转入儿子名下权属登记(包括地面附着称如林果经济作物、往房等等)。
【以上技术提供,如有不妥,请大家在留言区处留下你宝贵的意见,并积极参与评论,特邀请大家关注 碧原曙光 一起探讨三农问题!看三农信息、学三农技术、做三农科技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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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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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两口去世后,因为他们是独立户口,所以他们死后承包地应由村集体收回。为什么他们有儿子确不能继承?其原因就是他们的儿子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也用单独户口承包了土地。
如果父子是一个户口,父母死去后儿子继承土地是天经地义的,可他们在承包时就分成了两个户口,各自承包了集体土地,儿子有了自己的承包地,就不能再继承父母的承包地了,其实这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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