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举报职业放贷人?已经判决过自己要还款,认定职业放贷人后还用还款吗?
怎么举报职业放贷人?已经判决过自己要还款,认定职业放贷人后还用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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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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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欠钱的是大爷,借钱的是孙子。以后我也出去借个几千万,也不用还了。这样不是鼓励社会不诚信吗?别人有钱了谁还愿意往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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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在中国历史上的时间太长了,由于银行的借贷条件和框框比较多,一些急需用钱的人还是要通过民间借贷来周转的。
一些有资金和头脑的人,就会以民间借贷为职业,或是以自己的名义,或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利息一般都比较高,甚至顶格执行年息24%的高息。
想举报职业放贷人,得先知道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一、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
之前或许有人有人提到过“职业放贷人”,但并没有在司法层面作出规定。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该纪要的颁布就是为了统一全国法院系统在同一案件中的判决标准,总不能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在这个省是这样判,到另一个省就是另外一个判决了,这样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九民纪要》不但对民间借款中的最高利息标准从年息24%降到了LPR的四倍,大约年息15.4%,而且对高利转贷作出了认定标准。
针对大家反映比较多的“职业放贷人”,《九民纪要》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这一条规定传递出了几个信息:
1、职业放贷行为无效
只要是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法人,或者以放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和个人,放贷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无效。
这样的认定对放贷人是非常不利的,因为一旦被认定为无效,放贷人所要谋取的高利就泡汤了,就等于白白让借款人使用自己的资金,就算打官司后,也是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计算利息。
2、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确定
最高法院认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但是考虑到全国各地的经济情况不一样,在好多地方民间借贷非常活跃,比如江浙一带民间借贷本来就非常活跃,比如陕西榆林等地也是民间借贷很活跃,开办的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在街上比小卖部都多,当然了现在倒闭的差不多了。
所以最高法院溜了一个口子,就是让民间借贷活跃的地方的高院、甚至中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3、看看浙江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
浙江是我国经济非常发达的省份,民间借贷也很活跃,特别是温州等地的民间借贷,不但规模大,而且具有很强的代表性,甚至当地有很高的呼声:让民间借贷合法化。
所以浙江当地出台的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标准,对全国就有很强的指标性。
浙江高院、检察院、公安厅等都是部门2018年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
该纪要规定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A、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B、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C、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D、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E、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二、如果能被认定已经生效的判决的原告是“职业放贷人”,则可以申请再审
如果能找到证据充分证明已经生效的判决书的原告就是个“职业放贷人”,那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重新作出判决。
这种情况属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情况。
前面都说了,职业放贷行为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原来判决归还利息的,则重新再审后,肯定就没有利息了。
三、借款行为无效,但仍需要还本金
按照相关规定,就算借款行为无效,但借款人仍需要归还本金。
一般情况下,借款行为都是双方自愿的,借款人或许明明知道对方就是职业放贷人,或者就知道对方就是个资金贩子,但为了借款仍愿意和对方签订《借款合同》,借到款项,解了自己燃眉之急后,却想着如何赖账?这有点不地道吧?
就算法律上保护借款人的利益,不用归还利息,但本金肯定是需要归还的!
如果本金都不用归还了,那何不干脆借款几个亿,然后找各种理由认定对方是职业放贷人,自己就可以昧下本金了?这样一来社会不是乱套了吗?
所以,题主有点想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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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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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放贷人是职业放贷人,并不意味着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一定是无效的,因为在有些地区,已经对职业放贷人收税,即其以放贷盈利的话,多出来的利息要收取高额的税费,这样他的利润就少了,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后,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将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放贷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目前并未出现一个,你可以举报,但是举报了即便认定了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后果是恢复原状,你还是要把本金还给对方的,否则就成了放贷人借给你钱,放贷人还坐牢的局面,而你拿着借款人的钱逍遥自在,那怎么符合法律的规定呢?
这种想法太可耻,借了钱,不想还还想着把出借款人往刑事处罚上靠,这太过分,当初你借什么钱,出借款人是不是可以告你诈骗?这完全是不想还,具有诈骗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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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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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就是人生百态,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利率超过24%不受保护,在24%之内的你省省吧,借钱必须的还,放高利贷固然有可恨之人,但是借高利贷不还的也大都不是什么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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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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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笑,有夲事借,就想着怎么还,不要异想天开,钻法律空孑,不知羞耻,借钱吋叫爷爷,借到后想耍赖,不知羞耻,亏先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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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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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职业放贷人后,可以申请以前已经判决还款的案件再审,如果法院不肯重启再审程序,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在涉及套路贷、虚假诉讼等情况时,是有很大机率再审改判的。
当然,职业放贷人所牵涉的案件,并非一概而论都会被推翻了再审,因为即使涉及职业放贷,但借贷关系仍然可能是真实的,也就是你真的借了那么多钱,而你没有还钱也是事实。
不过,大多数情况,职业放贷人都不是做善事来的,更常见的情况,是职业放贷人采取了套路贷形式,虚增借款金额、隐匿还款事实,用息转本、砍头息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案件能事再审并获得改判,关键不在于是否认定了职业放贷,而在于证据固定好得不好,能否认定那些虚假事实,从而查清起初的借款本金,依法判决。
认定职业放贷人的好处在于,不会支持那些高额利息,能够进一步规范借贷市场,至于说要不要还钱,借了的钱,你说要不要还呢?
最后建议:
不要借高利贷!不要借高利贷!不要借高利贷!
现在许多套路贷案件中反馈出来的情况,最初借款本金并不高,可能就几万块,但滚来滚去,借条倒来倒去,最后就变成了十几万、几十万,本金、利息都是一团烂账,当事人自己都说不清,自己借了多少钱,因为所有的钱他都打了借条,甚至还有银行转账记录。
如果借款人当初配合放贷人造假,几年之后,你让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怎么办?
面对非法放贷,尽量不要沾染,如果不幸沾染了,还是建议及时报警,不要一错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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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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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不应包括自然人之间借款
摘要
自司法解释出现了“职业放贷人”这一名词,加之前期有“套路贷”的司法解释及适用,不少借款人认为他们的“春天到了!”。《民法典》规定的“自愿原则”“诚信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始终是“帝王条款”,有了职业放贷人这一名词并不意味着借款人不用还款,作者特作此文,供公众参考。
正确认为职业放贷人
关键词
法律原则 |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民间借贷的评价
民间借贷有利于民间的资本流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从金融机构贷款困难的情形下,民间借贷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但民间资本毕竟是自由资本,自由资本的扩张性决定了国家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例如,《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在借款合同一章中并没有规定借款合同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并专门对自然人的借款作出了特别的规定,而《商业银行法》《刑法》等法律为什么对借款等民事法律行为予以特别规定?其主要原因是涉及公众资金的安全,以及国家的货币政策。由此可以认为,上述的必要的规制中的“必要”也仅限于诸如“行政许可”“高利放贷”等方面。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以“职业”一词为中心。不以放贷业务为职业不能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中,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从事借贷受到事业目的的影响,作者认为,社会组织从事放贷业务需取得国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特别是从事存款业务的企业,因涉及公众资金的安全,未取得存款业务许可应当依法认定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违法犯罪,无论以何种面目出现,例如,网络交易平台等。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还需要从文义解释得出适当的结论。仅“贷”一词包括两种含义,包括借出与借入,单纯的借出不能评价为放贷,同样,单纯的借出也不能认为是放贷。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认为企业间的单纯借出或者借入行为为无效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为资金来源于他人,且需要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前提条件。
值得关注的是,司法解释还有三种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一种无效的情形: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由此排除事先知道的情形;第二、三种无效无效的情形适用的是法律原则,在《民法典》上被称为“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对民事法律行为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适用时应特别慎重。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处理规则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有人就理解为借款人被认定职业放贷人后,就不需要还款,作者认为,这种理解显然违背了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涉及到两个部分,尚未履行与已履行,其中,尚未履行的,当事人之间根本不能使义务人负担义务,这样当事人无须再去履行。
对已经履行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还需要承担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的责任,这是《民法典》公平原则的要求。例如,当事人之间借款用于赌博活动,司法裁判通常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判无效,但没有作返还财产的判决,造成了多数人常常以赌博的理由来抗辩。作者认为,司法裁判仍应当判决返还,并根据具体情形,出借行为倘若能够评价为帮助违法犯罪的予以收缴,否则不符合公平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还涉及到一个部分无效的情形。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仅是局部内容存在缺陷,存在无效,其余部分则仍然可以有效,这也是公平原则的要求。例如,即便“高利放贷”,还有一个合法的空间,即借款的部分利率并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该部分仍然有效。类似的例子还体现在不动产的租赁期限中,例如,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等。
回答指引
举报职业放贷人首先需要从“贷”的含义理解,即,放贷人既借出,又借入的人才能评价为职业放贷人,不要认为他人有钱出借就是职业放贷人,这是自愿原则的必然要求;法院已判决过自己要还款,借人不是“高利放贷”,就利息而言,“高利放贷”超过部分利息无效,没有超过部分仍要归还,这是公平原则所决定;认定职业放贷人当然需要还款,否则诚信原则无法体现。
@南京徐剑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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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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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举报职业放贷人?
首先弄清职业放贷人的“界定范围”。
2019年,各省高级法院对“职业放贷人”的判定给出了4项“具体量化”的指标,: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其次针对上述“条款”为参照,看与对方是否有“涉嫌”相关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职业放贷人”的认定,只能由法院作出。
对于确定“职业放贷人”之后涉及的经济案件,应以“调解”为先。
要严格区分“职业放贷人”与性质恶劣的“套路贷”等邪恶行为的界限。
确有充分的把握之后,再向公安机会等举报。
已经判决过自己要还款,认定职业放贷人后还用还款吗?
肯定还是需要还款的!
“职业放贷人”的单纯概念,只是“当事人主体没有资格”,从而在后续具体法律层面的对策是:合同无效。而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的通用处理办法是“恢复原状”——也就是说,你借的钱,本金还是要还的。
对于被告已经被认定“职业放贷人”之后的合同中涉及的利息,在一定要符合“法定红线”的幅度内,目前各实际案例中的做法不一,但总体也是本着“庭前调解为主、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去对待“应该支付何冲程度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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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便是职业放贷人,你的借款还是要还的。只是由于合同无效不能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而已。
不要有这种认为是职业放贷人了钱就不用还的念头,法律也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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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的时候你怎么不说别人是职业放贷人?不想还钱就要把别人往死里整,最好给自己积点得,能借到钱的现在都是大爷,一涉及到要账就成了黑恶势力,这世道以后没人敢借钱给别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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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也在思考。
按照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只要返还本金就可以了。但是,生效的判决已经确定了合同有效了,在判决没有被撤销之前,还是需要执行的。
目前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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