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防溺水教育天天讲,假期里还是有孩子溺亡,该是谁的责任?
学校防溺水教育天天讲,假期里还是有孩子溺亡,该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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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的责任。假期家长必需要把去河里游泳,玩水的危险讲清楚,不该去的地方说清楚,特别是离水域近的家庭家中孩子小,必需有人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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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先看孩子是在哪溺水的。
如果是野外溺水的,毫无疑问,那就是家长的责任。总有家长粗心大意,总觉得孩子大了,三五成群天天出去玩也没什么,等到出事了就后悔莫及。
如果是在游泳池溺水的,那么就看救生员有没有履行职责,如果没有,就要承担责任;游泳馆要做到安全警示义务、巡视检查义务等,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没尽到看护义务,则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每年暑假,都会听到儿童溺亡的消息,心里非常悲痛。安全教育一定不能忽视,家长一定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孩子的安全一定放在第一位。孩子都没了,追责除了能获得一些金钱上的赔偿,还能有什么用?孩子会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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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意外随时都在发生,一定能追究出责任吗?该追责的要追责不姑息,没法追责的不能硬追责,难道要追到大自然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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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天天宣传法律,宣传反诈,还有打架杀人的,还有被骗的,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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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发生溺水,这种情况学校一般是没有责任的。如果是上学期间,无论是发生在校内还是校外,学校都负主要责任。
说到溺水,我讲讲我身边发生的一个故事吧。
我印象中比较深刻的是一次溺水事件,发生在我我高三时。我记得那是5月下旬,天气已经很热了。
一个炎热而无聊的的中午,我顶着大太阳穿过莲花湖边的广场,回家吃了饭,睡了个午觉,然后照常去上学。下午2点20,我如寻常一样向教室走去,汗滋滋地爬到了4楼,然后听见了哭声。然后,我发现15班里很多女生都在哭。我很疑惑,虽然高三大家压力很大,哭一哭释放压力很正常,可是这么多人在教室里哭还是挺奇怪的。
虽然疑惑,我也没多想,继续往我们班级走去。到班里之后,发现教室里也是乱哄哄的。平时这个时候,同学们要么还在睡觉,要么在学习,只偶有人交谈,不会像这样嘈杂。坐下和周围同学聊了几句,才发现大家都在说:“15班一个男生在莲花湖溺水了!”
莲花湖是我们那儿的一个景观湖,就在学校对面,面积不小,据说水也很深。那些年,听说莲花湖里也淹死过不少人,有溺水的,也有跳河的,传说还有一多我们学校的学长学姐殉情的。湖边一直有牌子:“禁止下河游泳”。当然,湖比较大,只在部分地方立过两个牌子。
回到这个溺水的男生吧。
他是我们隔壁又隔壁班的,班主任是我们班的物理老师。我每次回教室都会路过他们班,也许打过照面,但是不认识。但是听他们班认识的同学说,那是一个学习成绩挺不错、人也很好的男生。
那段时间天气很热,他和同班的一个男生约好了中午去莲花湖游泳,他女朋友也陪着去了。到了湖边之后,另外一个男生因为水有点凉,就决定不游了,要回家,劝他也别游了。他女朋友也劝,可惜他没听。那个男生就回家了,他一个人继续游。中途大约是水凉引起的腿抽筋,他溺水了。女友不会游泳,连忙在岸边大声呼救!可惜时值正午,天又热,外面没什么人,还是附近小区里的居民听见了,然后有会游泳的人下去救人,同时报了警。可惜为时已晚,人已经沉水里去了。
后来,警察等人打捞了几天,才终于找到了他的遗体。
这件事情对大家影响都挺大的,那是第一次意识到身边一个年轻鲜活的生命逝去了!虽然很多人与这个男生不熟,但都替他惋惜,感性一点的都哭了。
但是,很多事情,为时已晚。虽然学校给了男生家长赔偿,但是伤痛如何也抚平不了。
其实,这件事情发生前一周,学校才强调过:不要下河塘堰库洗澡、游泳!特别是不要去旁边的莲花湖玩水!
防溺水这种教育宣传,我们从小听到大。可惜,善泳者溺,总有人认为自己游泳技术好,不听规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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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夏天防溺水还是有人会溺水而亡,时时防车祸时时有车祸,天天防诈骗还是天天有人上当,时时防犯罪时时有人在犯罪,我们要以平常心看待这个世界,人不可能凌驾于造物主,能做的只能尽可能做好自己,并不是发生不想见的事就必须有人承担责任,太多的事不可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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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家长的责任,说是其它责任的都是不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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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有关部门、学校对池塘、河溪、海水等教育不到位,当然,它们犯了这么多的错,仍不思悔改,应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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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不应该是学校的责任。若啥都往学校老师身上推,是不是学校老师对所教学生实行终身服务制。学生犯罪了先开除教过他的老师,再追究学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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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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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纯正的南京人应该死的死逃的逃。剩下的都是没有骨气,没有脊梁的了。
你有没有想过,死亡的孩子是逃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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