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有很大的不同,这是为什么?
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有很大的不同,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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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这样的,可是封封一婶二婶结果,却如出一辙.惊人的相似。仿佛是连体婴.双胞胎,你说这是为什么呢?是事先耳语,悄悄话商量好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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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有很大的不同,这是为什么?
我国的审判制度为“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服初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于上级人民法院。
终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三个结果:
首先是维持初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这个比例较大。
其次是部分改变原审判决,这个比例亦较大。
另外,初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假若存在适应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遗漏主体、判决实体不公允等情况,终审人民法院大概率将案件发回重审。
一审和二审审理结果的不同,乃是基于审理法官对于法律理解的差异、承办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与二审提出的证据或有差异所致。
全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上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水平与能力自然有优劣之分;当事人在一审与二审中证据的差异,判决或有不同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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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等于木匠造一个桌子,二审等于质检员检查这个桌子是否合格,能否可以使用,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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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是审理原告提出的诉求。
审理与诉求有关的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是否具有效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原被告之间互相质证、认证。
二审是审查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
二审审理上诉人对一审不满的诉求,对上诉人提出的新证据进行质证和认定;对于超出一审案件以外的诉求可以不予受理。
28错婴案上诉人,并没有提供推翻一审判决的有效的新证据;相反却提出了新的诉求,失败是必然的。
如果再审申请中,仍然没有提供,能够推翻一审判决充分有效的证据,那么失败结果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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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件有一审二审本身就是法制社会的体现。
多数情况下,事实清楚,证据无暇疵,被判的一方会接受宣判结果。但凡事都有例如,也就是给被告一次机会上诉到上一级法院,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多数的二审为终审,除非有同级的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否则已成定局。
但大多以维持一审为终结,若疑点过多,或驳回由一审重审,或由二审直接宣判。当然确实存在一二审的结果大相径庭,这可能与法官的判决主客观的因素有关。
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需要一个过程。几十年前的一例案件就说明了这一点。商丘一农民二三十年前因涉嫌杀人罪入狱判了无期徒刑,妻离子散。几年前真正的凶手浮岀了水面,法律尽管还了他的清白,但他己成为老翁,冤狱二十余年。失去的青春年华已回不来。可喜的是法制体系的逐渐健全就是避免这种现象的岀现。
一二审的判决结果不同正说明了这一点。法官要慎用手中的权力,大公无私、以法律为准绳判案,才可能尽管减少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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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左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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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审的判决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后,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不生效。在上级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就是生效的判决,因我国是二审终审制,所以二审所作的判决就是生效的判决,也是终审判决,双方当事人都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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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与二审判决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二审改判与一审判决的区别上。
我国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既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5日内,向作出判决的一审法院的上诉审法院提起上诉。我国民事审判实行的“两审终审制”的目的,就是通过二审对一审判决在程序适用和实体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判决是否公正实施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纷,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民事上诉案件,经二审审理后,发现一审法院判决存在以下问题(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二审法院可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可依据一审查清的事实,重新适用法律规,对一审判决进行部分改判,或全部改判;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可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漏列当事人,或缺席判决严重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则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上诉案件的改判和发回重审率是很低的,从全国对发改率统计的数据看,平均约占上诉案件的百分之二十几左右。最高法院对下级各法院判决的改判率(2000年以前)在百分之二。由此可证明,不是所有的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包括最高院对下级各法院判决)的差别都有很大的不同。而仅是上诉案件的改发率存在极少不同差异。而这种差异的出现,真正体现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法律监督制度在公正审判,及时纠错的重要性。
出现上诉案件由二审改发的现象虽比例不大,但也反映出审判质量存在一些不容忍视现实问题,这些问题的症结主要表现在:
一审审判质量确实需要提高。特别是在一审案件年增长率不断上升,员额法官人均办案率负荷太大,疑难、复杂案件出现率增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特别重视提高审判质量,注重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对案件质量的监督把关。尽量把问题消化在一审,保障一审的案件质量,杜绝或减少上诉在各方的资源浪费;
“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倾向,仍在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中存在,这是一审判决发改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引起一审法院的足够重视,下大气力攻关解决;
二审对稳定社会大局与维护法律尊严的协调关系方面,应以维护法律为核心,兼顾维护社会稳定。二审不能单一为减少上访,而把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这样会助长不尊重法律的坏风气,缠诉也不可避免。公正也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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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有很大的不同这种概率大小了。原因就是二审中院如果改判会直接影响到一审法院主审法官的年度考评,所以通常情况下都是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上诉人或代理人当庭举出新的强有力证据和法律依据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可的前提下大概率也是发回重审,而不是直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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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是作作业二审是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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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人情原因多些,二审专业性多些,所以会有完全相反的结果。一审的水平肯定整体上会比二审的水平低些,但不至于得出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主要还是有人情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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