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最后结果如何?
如果一个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最后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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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四)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从刑法第78条规定,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几十个人的生命,那这个行为可以属于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救人的行为,应当属于重大立功行为。
但是呢, 立功有一个时间点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立功的规定是,
犯罪分子到案后。
所以立功是存在时间限定,需要到案之后实施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申913号再次重审并确定这个时间点,认为
犯罪分子到案是认定构成立功的时间起算点,到案的标准应当与投案自首的到案保持一致。到案前实施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法定量刑情节意义上的立功
。
所以,即便其救了十几个人,但因为其属于在逃犯,并未到案,实施的这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行为。当然,这些行为可以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有悔罪的表现以及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认定标准,由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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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还救人,这样的事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但生活中确实有这样的情况。在黑龙江鹤岗,就曾有这样一位男子杀了人而后又三次救人,最终的结局却出人意料。
2003年2月28日,在鹤岗市工农区东北亚门前,有一位老者昏迷不醒,群众赶忙打110电话报警,可是当警察匆匆赶到现场时,老者却不见踪影,于是,警察四处搜寻老者的下落。
此时才发现,有一个小伙子救了他,当警察想要对小伙子表示感谢时,小伙子却低眉叹气说:你们把我带走吧,我杀过人,我不想再逃了。小伙子的话令警察大吃一惊。
随后,警察展开调查发现,这名男子是吉林省人,姓汪,在2001年秋天,他和朋友在一家酒馆喝醉酒,这时,旁边桌子有几个人跟他的一位朋友吵了起来,对方想要动武,喝了酒的小伙子于是抄起一把椅子对准对方的头部猛地砸去,只见那人哼地一声倒下,脑浆流出,后来那个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伙子知道自己闯了大祸,那天晚上就收拾了行李,开始了逃亡的生活。在逃亡的过程中,他先后救了几次人。
当他逃到哈尔滨与宾县交界的一个村子时,他帮别人割稻谷,结账的时候,一起干活的一位老人工头分了5千多元,老人把钱草草塞进裤袋里,他和老人一前一后相距不到200米一起走出村子。
两人走到村外时,只见有几个人拿着刀具从荒地里闯出来,按住老人,有人把刀架在老人的脖子上,有人解开他的裤子,那分明是要抢劫。当时小伙子看见了,很想去帮忙,可是想到自己逃亡的身份,他只能打电话报警,可是转了一圈,都没找到电话,等回到原地时,发现地上只有一滩血迹和一张被撕烂了的百元大钞。
一个多月后,他逃到了内蒙古,在一个小村庄里,租了间民房,一天晚上,他被一个女人声嘶力竭的喊叫声惊醒了,他知道肯定发生了大事,在这个偏僻的地方,只有他一个人长期居住。
他踌躇了许久,终于决定要出手救女人,于是带了一根大炉钩子,到了女人喊叫的地方,果真见到她被两个男人压在身下,他挥起火炉钩子朝两个人脑袋挥去,两人被突如其来打了一顿,慌忙转身逃跑。
此后,男子怕被警方找到,连夜收东西逃跑。一年后,在辽宁省抚顺乡,一天清晨,他走在路上,又见到了几个男人扭打在一块,其中一个男人被压在底下,周围有十几个人在围观指指点点,说那个人是坏蛋。
然而,被压在底下的人向他喊道:抓住他们,他们是逃犯。这名男子马上挥起一把扫帚冲了过去,一下就把其中一个人打了个踉跄,其中有人拿刀冲过来,他又挥起扫把一通狂扫。并大声喊着:老子也杀过人,谁怕谁?
这时那个被压在底下的人站起来,居然是一位警察,这时又来了好几位警察,他吓得连家都不敢回,马上转身溜走。
这名男子先后三次救人,被人们称为活雷锋,如今,这位男子投案自首,有不少人认为,他这种见义勇为的做法应该可以减轻他杀人的罪行,可是结果却出人意料。
从汪某的行为中,我们可以看出来,他在喝醉之后与人打架致人死亡,从法律的角度看,至少应该判过失杀人罪,严重的时候还可能被判处故意杀人罪。
但他畏罪潜逃,在逃亡的过程中,他多次见义勇为,勇救他人,若是在古代,或许能将功抵过,但是,在当今社会,罪与过皆有法律依据。许多人希望他能够减轻罪行,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
法律界人士认为,他的见义勇为不是法定的减刑标准,只能作为酌情减刑的一个参考因素。
那么,什么情况才是法定减刑标准呢?
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减刑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可以减刑,第二种是应当减刑,不过两者都有一定的限定条件和,限定对象。
1、减刑对象:
只适合于那些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不管是故意杀人或者过失杀人,无论罪行是重是轻,是否危害的国家安全,只要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就可以减刑。
2、减刑条件:
是指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表现良好,遵守各种规矩,悔过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的表现的,都可以适当进行减刑
。即使有的人只是悔过表现突出,没有立功,也能符合减刑的条件。
什么是有悔过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伏法的
在重大自然灾害抗灾救险中,有突出的贡献的
做出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如果符合以上三点,就可以适当减刑。不过,这种适当减刑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比如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不可能无限制地减少刑罚,至少不能少于13年。
除了可以减刑的情况之外,还有一些应当减刑的。
1、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能检举监狱内外犯罪分子进行重大犯罪活动的,经过查证情况属实。
2、其他犯罪分子在作出重大犯罪活动时,能够给予阻止的。
3、在服刑期间,在日常的生产生活当中,能舍己救人的。比如,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监狱里发生重大火灾,他能舍己救人,就可以减刑。
4、在服期间,在监狱中做出重大创造发明的。比如监狱奇才李洪涛他就是逆天改命的一个人。在被判处死刑的最后一个月,他凭着自己的聪明才智发明的无刷电励磁电机,并申请专利,因此,由原来被判死刑改为死刑缓期两年进行。后来他又成功研发了全电脑监狱监控管理系统,先后有了三项发明专利,最终被改判为16年的刑期。
5、服刑期间,在排除重大事故或抗击自然灾害中,有突出表现的
6、服刑期间,对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
如果符合以上几种情形之一,一般就可以减刑。按理说,汪某的行为属于日常生活生产中舍己救人的情况,理当得到减刑,然而,细心的读者都会发现,
这所有的进行条件都有一个前提,就是服刑期间。
也就是说,如果汪某是在服刑期间做出了舍己救人的行为,他就可以减少刑罚,可遗憾的是,他是在逃跑中舍己救人,精神很可嘉,但功无法抵过。
他之前的舍己救人行为只能作为减刑的一个参考因素,而不能列为应当减刑的条件。
汪某的例子跟题主所提出的问题极为相似,都是杀人犯,都是在逃亡的过程中救了人,虽然救人的人数不同,但性质都一致,都是在伏法之前做出来的行为,不能作为减刑的条件。
由此可以看出,一旦做了违法犯罪行为,还是不要逃跑,最好投案自首,以减轻刑罚。另外,所谓的减刑,还有一定的限度条件。
已经做了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减刑并不是改为不用判刑,只是适当地减少刑罚,若是减得太多了,对犯罪分子起不到惩罚,也难以发挥刑罚的积极作用。
而如果减得太少,则对犯罪分子来说,没有一定的激励和鞭策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的有益之处。因此,是否减刑,减多少?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以有立功表现为例,一次减刑不能超过九个月,确实有悔过的表现的同时又立功,一次减刑不能超过一年。对于那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能超过一年半,若是在这基础上又有悔过表现的,也不能超过两年。
有人在监狱里服刑期间,多次有立功表现的,不能连续一年内多次减刑,如果被判少于十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一年。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间隔期不能少于一年半。
若是犯罪行为极其恶劣的,减刑会更加严格。
写在最后: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因一时冲动做出了犯罪行为而后逃跑的,许多人最终都难以承受那份心理折磨,每天过得焦虑不安,心神不宁,有的人最后自动投案自首,有的人被警察抓获的时候,终于如释重负。
错了就是错,没有什么法律漏洞可以钻,只能勇于面对,杀了人,不要再逃跑,尽快伏法,争取在服刑期间有悔过表现得到减刑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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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金沙简要回答!
该问题实际涉及到杀人犯能否认定为立功的问题。根据《刑法》第6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立功是一项刑罚裁量制度,对认定为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5条的规定,立功的表现包括: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因此,杀人犯救了十几个人生命的行为属于立功表现。
那杀人犯在逃跑路上救人的行为是否就属于《刑法》第68条规定的立功呢?对此,其实刑法理论上是有争议的。对立功表现的发生时间采纳不同的标准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68条,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就应当认定为立功。因此,按此观点,此处杀人犯应当认定为立功,且属于重大立功,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5条将立功表现的时间限定在了犯罪分子到案以后,只有在犯罪分子到案后法院判决前的立功表现才能认定为立功。按此观点,此处杀人犯罪嫌疑人尚未到后,虽其有立功表现,但仍不能认定为立功。对此,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和惩恶扬善,也更符合《刑法》规定立功制度本意。此处对杀人犯按立功处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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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最后会被从轻判决。中国的司法从来就没有功过相抵的说法。最直接的例子就是,港片里面的线人,我们是没有的。只要组织、参与了犯罪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只是会根据实际情节和一些举报立功的情况来定轻重而已。
题目中的人,是个杀人犯。他被抓住以后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但是他在逃亡路上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这算是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虽然不符合“立功”的条款,但是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也会酌情考虑。毕竟他这也算是浪子回头,有了悔改之心的良好表现。可能本来是死刑的,改判成了死缓。当然这是建立在他只杀一人,且没有恶劣情节的,或者冲动杀人的情况下。
如果,他真是主观恶意太强,杀了多人,情节恶劣。那他救再多的人也换不回自己的命。其实对于他来说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去自首,加上自己救人的情况,双管齐下换个最好的结果。跑,是没有出路的。现在已经不是几十年前,各种先进的刑侦和追踪手段。你就是化成了灰,也得把你捧回来验一验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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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归功,罪归罪。人命关天,逃亡过程中的立功表现,法院量刑的时候会考虑,但对量刑的影响估计是微乎其微,不大会影响最后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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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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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是功,过是过。有罪当罚,有功当奖,但是不能混为一谈。
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救了十几个人的性命,这虽然是非常难得的。但是救他人性命,并不能折抵其杀人的罪过。
按照《刑法》第1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是一种重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一个人故意杀害他人,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不论这个人在以前是多么的有功,或者在以后是多么的表现勇敢?都不能抵消其杀人的罪过。
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10多个人的性命,这说明杀人犯一方面犯下重罪,另一方面良心未泯,仍然救了其他10多人的性命。
对于这一种情况,在对该杀人犯量刑的时候,可以作为一种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对于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十多个人的这一事实,就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在具体判处杀人犯刑罚的时候,是可以减轻处罚的,至少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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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十几个人的情况没见过,但就过杀人犯逃跑路上,3次救过3个人的事情,却是真实发生过的,不过这是快20年前的事情了。
2001年,吉林市吉林市,小伙子汪某某与朋友在餐馆聚餐时,其中一个朋友和邻桌发生争吵,邻桌一个人冲了过来,喝醉的他提起一个凳子,直接砸在对方头上,对方当场倒地身亡。事后,他开始逃亡。
一个多月后,他逃跑到内蒙古,在一个偏僻的地方租了个房子住。一天深夜,他突然听到有女人声嘶力竭地喊“救命!”离他住的地方不远。他纠结了很久,后来听到女人的声音变弱,他鼓起勇气,从炉子边拿起一个大炉钩子,冲了出去。
当时一个女子被两个男人按在身下,他过去以后拿着炉钩子,照着两个男人的脑袋横扫过去,两个男人被打懵了,转身就跑。女子站起来以后,惊慌失措,紧紧抓住他的胳膊。他却拼命挣扎,赶紧跑回“家”,连夜收拾东西逃跑了。
2002年冬,逃跑到辽宁抚顺农村的他,一天清晨,看到3个人扭打在一起,其中一个人被两个人压在身下。周围有人说打人的是坏人,他拿起扫帚冲了上去,将一个人打了一个踉跄,另一人拿着刀冲过去,逼他让路,他挥舞着扫帚,大喊“老子杀过人,谁怕谁”。这时周围赶来好几个警察,而被压的那个人站了起来,也是一名警察。汪某某立即转身溜走。
2003年2月,逃到黑龙江鹤岗的他,看到路边有个大爷昏倒在地,就将大爷送到医院。之后,接到报警电话的警察,在事发地没看到昏倒的人,赶到医院找到了大爷和救人的汪某某。汪某某看到警察,正想离开,被警察拦住夸奖他。汪某某突然说,我杀过人,你们把我带走吧!我不想跑了。之后,
这个案件当时多家媒体曾经报道过,但对于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并没有看到公开报道,所以结果如何,就不得而知了。但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个小伙子汪某某应该不会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下面我从法律角度分析下这个问题。
一、法律上不存在功过相抵。
刑法中有个基本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就是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什么罪名,会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要有法律规定才可以。
同样的,没有法律规定,即使做了再多的好事,也不可能会被免除刑罚。
而在法律上,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存在十几个人的生命大于一个人生命的事。自然也不存在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就可以抵消其杀害一个人所构成犯罪的事。
否则的话,一些人岂不是很容易被免除处罚。比如,一个人杀人后,一边逃亡,一边支付大笔钱给需要钱治病的穷人,那是不是可以算救了很多人的命?他是不是可以因此被免除刑罚?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所以,杀一个人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救十几个人也不能免除其故意杀人罪的惩罚。
在这个案件里,汪某某虽然多次救人,但其犯下的罪行还必须得到追究。不过,救人就是救人,也不能因为他杀过人,他事后的救人行为就不能因此就被剥夺被表扬和感谢的权利。
二、犯罪后救人可能构成立功。
不过,刑法鼓励犯罪者犯罪以后改过自新,也鼓励立功。
因为毕竟刑罚的目的不光是惩罚犯罪,主要目的还是预防犯罪。
一个人在犯罪后,能够多次救人,至少说明这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比较小。
所以,刑法中规定,犯罪分子立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那么,什么是立功呢?
刑法里将立功限定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其中并没有包括救人这种情况。
但是,最高院在司法解释里,对立功的概念进行了扩展。
根据司法解释,立功除了刑法规定的两种情况外下,还包括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如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包括同案犯)等。
那么,像这个案件里汪某某的情况,就属于阻止他人犯罪活动,自然属于立功了。
有人说,立功只能发生在到案后 也就是被警方控制以后。这个观点可能存在一定争议。因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为了鼓励立功,应当将立功规定为犯罪后就可以构成。
不过就算这种行为不被认定为立功,像汪某某这种行为,至少属于悔罪态度较好,属于可以酌定从轻的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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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救了十几人,如果经调查属实,那么这个杀人犯属于重大立功行为。
杀人犯,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来,故意杀人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其有重大立功,应当减轻处罚。所谓从轻,就是在法定量刑范围内取较低的量刑,所谓减轻,就是在最低量刑范围以下,降低一个档次量刑。
因此,这个杀人犯一般情况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对方有严重过错、受胁迫或出于义愤杀人等。
过失致人死亡的,一般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重大立功则可以减轻处罚,一般情节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 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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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最后结果如何?
我以为最后的结果可能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无期徒刑。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题中,犯罪嫌疑人杀人后畏罪潜逃,犯“故意杀人罪”,情节特别严重。实属十恶不赦!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正国法。
犯罪嫌疑人在逃跑过程中,良知未泯救起十几个人的性命(小概率事件)。有巨大立功表现。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或是审判委员会肯定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杀人情节恶劣程度作出公正判决。
我揣测人民法院将判决犯罪嫌疑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是判决犯罪嫌疑人无期徒刑。
假若被救起性命的十几人联名“上书请命”,或是“媒体”呼吁。犯罪嫌疑人亦有判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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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不论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否真的会发生,即使这个杀人犯真的在逃跑的路上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那么也不会影响该杀人犯会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也许有人会说,这个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属于重大立功行为,可以对该杀人犯进行重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即使要以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处罚,也会比正常的故意杀人罪处罚要轻。
真的是这样吗?当然不是。原因很简单,
这个杀人犯在逃跑路上就了十几个人的生命,并不属于重大立功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立功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到案之后或者刑事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在执行刑罚期间。
所以,如果这个杀人犯是在犯案后,逃跑的过程中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并不在上述两个期间之内,所以这种行为是不构成刑法上的立功行为的,不能据此对这个杀人犯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这个杀人犯在依法被逮捕归案之后,依法该如何对其定罪处罚就怎么定罪处罚。她在逃跑的过程中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对于他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
当然,如果这个杀人犯存在其他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比方说自首、认罪悔罪等,那么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可以考虑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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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了十几人,肯定是重大立功了了,如果再自首,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自首加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所以除非是杀了几十人或毁灭地球那种罪不可赦的,可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甚至可以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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