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雇的工人拆房子时,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雇主该担什么责任?
村民雇的工人拆房子时,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雇主该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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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必须明确告诉你,雇主免责是不可能的,肯定要承担责任的,如果不存在其他责任人的话,那么雇主应负主要责任。
如果死者是你的同事雇佣的,那么死者与雇主是属于雇佣关系,而且这个问题很明确,死者在为雇主也就是你同事提供劳务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死亡,死者自己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应该自行承担大概30%的责任,(具体判定由法院判定,我只是根据法律自行估算,你可以作为一个参考)。而你的同事作为雇主,未提供安全生产、施工环境,造成本案事故翻身,我认为应该承担大概70%的责任。
上面我提到过,如果不存在其他责任人的话,那么雇主应负主要责任。如果具体情况是你的同事将拆除工程承包给一个包工头,然后死者是包工头请的工人之一,那么具体情况就是“你同事”—“包工头”—“工人”。这样你同事的责任就稍微少一点。具体责任界定我觉得应该大概如下:死者自己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应该自行承担大概30%的责任,包工头作为雇主,未提供安全生产、施工环境,造成本案事故翻身,应该承担大概60%的责任,你的同事将拆除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承担10%的责任。
对于赔偿40万,我觉得偏高了一点,具体金额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及法院判定,我认为30万左右是合理的,然后就算你的同事是主要责任,也就是赔偿30*70%=21万,再加上家属精神损害赔偿金,我估计23万左右差不多。如果你同事对金额不同意,可以到法院请求裁定,我个人认为40万偏高,并且死者自身责任30%肯定要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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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雇的工人拆房子,导致了工人出现意外,跌下来摔死了。这种事情,首先要明确下来房主和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有如下几种法律关系:
1、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所谓加工承揽就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拆房子就是一项工作,按照房主的要求将房屋拆完了,就属于承揽合同完成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工人在拆除时,造成了自己伤亡的损害后果,如果双方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定作人就是房主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2、雇佣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房主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过错上,可能并非房主百分百的的责任,站不稳从高空掉落,没有系安全绳都是自己的过错,也是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但是,双方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不是简单描述就能够分得清楚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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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雇字是雇佣关系雇主赔偿
在农村雇人拆房子,盖房子是很普遍的事,雇人有2种情形:一种是雇主直接雇人,一种是把活包出去,只对包工头说话,包工头去雇人。
第一种雇人,是劳务合同的雇佣关系。雇工提供干活取得劳务费,雇主按雇工干的活付给劳务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主对拆房要有安全措施,安全条件,雇工在近3米高的楼梯做拆除作业,显然存在不安全隐患,雇主对雇工的安全负全部责任,雇主有过错。雇工年己60多岁,安全意识淡薄,既没戴安全帽,又没穿安全胶鞋。他站在楼梯边上作业,脚没站稳从楼梯摔下,头部朝下着地,脑部受伤,经抢救10多个小时死亡。雇工也有过错,减轻雇主的赔偿,雇主负主要责任,赔偿70%,雇工负次要责任,自已赔偿30%
第二种是雇主与包工头的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在揽下拆房任务后,自行雇工完成拆除房屋,谋取报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任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包工头末尽到安全防护责任,对雇工的死亡负主要责任,赔偿占60%,雇工自己不注意安全,对自己的死负次要责任,自已赔偿30%,雇主家是受益人,不能一点不赔偿,从人道主义出发,赔偿占10%
赔偿额怎么来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赔偿范围:包括抢救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业费。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结合当地标准,通过逐项计算才能得出赔偿额。根据每人所负的责任,承担不同比例的赔偿。
40万赔偿是否偏高?那得看什么地区。在经济发达地区,这40万赔偿不算高。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40万赔偿可能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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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老家的旧房子拆了重建,拆除前专门把承包拆房挖基础和承揽房屋建设的施工队组织人交到一起,商定施工有关情况和细节,施工队签了合同,拆房那一伙死活不签合同,只达成口头协议,我也为建房施工的买了安全责任保险。拆房那天,为了确保安全,我还专门安排了一个安全员。下半天,包工头嫌进度慢,亲自上去掀一堵山墙,我本人和安全员都告诉他不可以那么搞,有危险里,包工头不听,强行把山墙撬倒,砖块塌下来把竹笆楼压塌,两名工人掉下去,其中一人未受伤,另一个人脚跟骨折。我第一时间找车与包工头一起把人送到医院,直至检查住院,住院一共花费13000元,加上二次手术(取钢钉)预计就是18000元。期间他们自己护理,报了合疗弥补护理费用。包工头只在住院时交了500块钱(还是我临走前预付给他的拆房工资),所有工人都是他叫的,但就是耍不要脸一分钱不出,我是公职人员,受伤一方既不走司法途径,也不缠对方,成天阻止我建房施工。最后没法我出了两万多息事宁人。唉,农村建房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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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这种经济赔偿案件,一般不应当私了,应该经法院公正判决。不过,人家刚刚伤亡,正处在极度悲伤之中,你却要与人家对薄公堂,好象与情不通。不过还是要尽量多的找些德高望重,懂法律的人,进行斡旋,在对死亡家属慰问的同时,讲明一些道理,将死亡人家属的悲痛降至最低,将死亡赔偿金变得也含有慰问金的性质。
一般情况下,事出紧急,也没有机会分得清谁的责任,往往首先考虑死亡人家属将要面临的种种困难。 比如家里还沒有年迈的父母,还有沒有需要养活的孩子,而房子主人又能提供多大的经济补偿援助?一般采用和平解决为主,不提倡在悲痛之中再起纠纷。
一般在分析事故原因时,一般要划出谁的责任。依据眼下情况,主家在拆房时沒有设制安全防护网,沒有发放安全帽,沒有发放保险带。不用说也沒指派安全监督员。从安全角度讲主人是有责任的。从伤亡者来说,自我保护能力不强,但农村人都是这样,沒经过培训,主人应该知道,你雇用这样的人来拆房,本身又有把关不严之错。假若沒有外来之力使之摔下楼梯,主家应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国家死亡赔偿金额,40万就不够了。相比我们公司雇用农民工,造成伤亡赔偿金是在100万以上的。关键是这是出在农村,而主人又沒充足的赔偿能力,总不能伤亡一个再难死一个吧。这就要从情义角度上考虑一下问题!
人家要求赔40万不算多,而主家拿不起千万别说不应该,互相谅解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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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因为自己需要让他人帮忙干活,在劳动过程中,他人遭受意外,受伤或者死亡的后果。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法律是如何划分的呢?
同样上找人干活,法律关系不一样,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样的。这里涉及到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很多人容易弄混。
(一)。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对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起来的,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接受劳动保护。劳务关系由民法,合同法来调整,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来调整。
(二)。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也不一样。劳务关系中,劳务关系中一方支付的是劳动。承揽关系中一方支付的是劳动成果,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
从你叙述的事实看,村民雇佣工人拆房子,不形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雇佣他人村民不是用人单位,受雇者不是所说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此工人受伤死亡,不能适用于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雇人拆房子也不是承揽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为所雇佣拆房子的人提供的是劳务,支付的是劳动,而不是劳动成果。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遭受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村民雇佣工人拆房子,工人摔伤死亡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定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承担责任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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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没拆迁前,家家都是自建房,想翻新房就请村里的建筑队(自行组织的那种)十几年前吧,那会我还上学,村里一户人家盖房就出了事故,可能是楼板的问题,一层封层铺楼板的时候楼板断裂,当时砸死了两名建筑工。当时在村里算是很大的事情了,我记得当时是包工头进行赔偿,出事的工人家属没有任何人找户主的。都是跟谁干活,找谁负责....我们农村盖房子哪有什么协议,农民工干建筑也都不签合同,包工头象征意义的给些赔偿....就这样。房子接下来还是剩下那批人接着盖的。
要说倒霉,其实户主不也挺窝囊,房子没盖好,还出了人命。以后住着心里不也膈应。
村里人都没啥文化,也不像现在什么都要讲个责任,什么都要分责。
如果我是户主,如果真有责任只能认了,如果没责任出于人道主义赔偿一些也不是没可能。但是自己也是憋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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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双方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参照工亡的标准赔偿。
第二,赔偿标准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民法典。
第三,雇主免责是肯定不可能的。
这个赔偿标准是一个弹性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要赔偿多少,这就是双方协商的事情了,四十万说高不高,说低也不低,这就看死者家属与雇佣者双方怎么去协商解决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个人观点,还请各位大神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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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偿劳动,自已不小心跌死与僱主无关,死者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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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雇佣关系,这样就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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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雇的工人拆房子时,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雇主该担什么责任?
雇主(责任人)雇工(劳动人员),如果发生意外伤害死亡,雇主要承担雇工“伤残、死亡”的赔偿责任,具体赔付多少,应根据国家“伤残死亡条例”规定标准,参照当地的用工“伤残、死亡”赔付标准(包括伤残死亡人的年龄、家庭末成年人的抚养费、父母的赡养费、医疗费、误工赔护费等)。
案例分析,雇主雇佣他人为自己拆建房子,造成60岁雇工受伤,经抢救死亡;雇主从合同雇佣关系中,就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参照国家法律,按照当地的经济状况,给予“伤亡者”人身伤亡赔偿,60岁,赔偿40万不多,属于中等偏下水平。
假如雇主需要建房,将老旧房子拆除、建设承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包工头),并且签订正规建设合同,如果工程建设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雇主不承担责任,有合同执行方(建安公司)负全责,同样按照国家“伤残死亡条例”给予经济赔偿。
而你的情况属于农村自建房,本身你在施工中没有做好安全评估,虽然是邻里亲情关系比较多;也给予劳动报酬,虽未签订用工合同;施工过程中,你是第一“法人责任人”;一旦发生事故,你必须承担责任,先协商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可以上诉人民法院,依法给予裁决。
举一例:
2018年8月份我地就发生同样的“事例”
某户“拆旧建新房”,舍不得请“建安公司”拆旧房,主体给“公司”承包建设;“拆旧房”就请家里的亲朋好友帮忙,纯属帮忙拆除;可是在拆除过程中,由于安全措施未尽到,造成一方墙倾倒,砸倒一位52岁的表表,及时送医抢救治疗;人活过来了,造成肋骨断裂,腿骨骨折,医疗费花去8万多元,经伤残鉴定为“二级残废”;以后不能从事体力劳动,而且大腿骨金属固定;还需要一年后重新“手术”;雇主先后承担医疗费用十几万,而老表是一家顶梁柱,孩子还在读大学,双方经过几次协商未果;后经过当地政府(镇民事庭)调解,雇佣方一性给予误工费、伤残费、抚养费、营养费、及后期治疗费45元,立字为据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造成60岁人死亡,按照中国男人的平均寿命74岁,还要活14年的“阳寿”;加上其它的费用,这赔付40万真的不多,认命了吧!
吃一埑长一智,以后再有这事,还是给“承包公司”办,签订承包合同,一切按法律程序结算,免担当这份“重大责任”,大家都相安无事,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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