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二者矛盾之时你该选择哪个?
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二者矛盾之时你该选择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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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三大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必须遵守。程序就是诉讼程序,不得违反。在审理案件中,二审如果发现一审程序错误,不管结果是否正确,依法都必须发回重审。在公检法机关办案中,都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程序正义、结果正义与证据确凿,都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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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就是为了实质正义。万分之九九九九的案件,都是能够做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统一的。
本人司法机关干了几年,还没有遇到过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冲突的。至于扯啥真正有理的一方因为证据不足败诉了,那是当然的,诉讼双方都是各有各的理由的,总不能谁觉得自己可怜就认为自己说的都是正确的真实而不需要证据,正所谓人嘴两张皮,再诚实的人,也很难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时候完全如实陈述事实,自身立场总是会让自己说出趋利避害的话来。
所以如果是证据上的问题,当然只能是程序正义绝对更重要。比如你确实借钱给张三,他不还,还不认,你一样证据都没有,就是一张嘴,你总不能让我判决张三还你钱吧!我又不是神,我怎么知道确实借了呢?
我国提倡的是灵活司法,反对机械司法。提倡的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以,在遇到一些程序与结果正义冲突的时候,有个办法叫灵活处理,别问我啥叫灵活处理,我也不知道,每个案件千差万别,灵活处理的方法也肯定不一样,反正就是在合法的范围内,让结果更加符合天理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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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选择结果正义!因为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它们不是对立的两面也不是因果关系而是统一的一面,是相辅相成的,是主次关系。程序正义的目的是为结果正义服务的,结果的正义与否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程序正义则是一个人为的行为,是一个实施和论证的过程,比如说一个人杀了人,无论是否有人看到有证据证明他是否杀人这些都改变不了他杀人的事实,只不过人力无法证明罢了。程序非正义只是过程有瑕疵不能就此否定结果正义,这样是本末倒止,玩弄文字游戏。所以我认为如果程序非正义则可以作为另一案件处理,只要结果是客观的正义的,就绝不能因程序非正义而被否定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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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是一个愚蠢的问题。
程序正义是为了结果正义。
程序不正义会污染并羞辱正义的结果,而程序正义而结果不正义就是一个社会悲剧。
所以我认为,程序正义是司法必须践行的责任,是司法者必须接受当事人监督的义务,是制度予公信保障,这是公正的前提。结果正义是光明正大的社会于司法的根本目的,高超高尚的司法追求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双重效果,当发现结果不正义时,应当有错必纠,以保证司法完美无瑕的神圣无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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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哈。你这是个现实中实际存在的”一言难尽”的话题。因为法治社会作为人文的一种选择。它的程序正义追求的原就是结果正义。前述两者在”法治社会”这个人文理义层面言。根本就不会矛盾。而只能也只会统一。所以,你这样此类的”问题”存在一天。则就证明一个法治社会的真正建设和成立还任重道远。并且也同时再次令人深刻体悟。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又不是可有可无的。世界就这样矛盾。而又辩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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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程序规定不能刑讯逼供,可找不出罪犯 ,于是某个案子刑讯逼供 查出了罪犯。看上去结果正义是对的 所以继续刑讯逼供。可接下去的案子10件有9件是冤案,都是在刑讯逼供下屈打成招。整体上看结果正义失败。因为结果正义都有副作用,而副作用远大于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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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程序正义是为了保障结果正义。所以只要不是程序出现大问题,还是以结果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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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统一的,程序正义在正常情况下,一般是能保证结果正义的,如果程序正义出问题了,那么结果正义很难保证。
毋庸置疑,设计程序正义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结果正义,而不是相反。结果正义应该优先于程序正义,从逻辑上来讲,是没问题的,从道德上来讲也是应当。如果设计程序正义的首要目的本身就有问题,那么,它一定首先在逻辑上和道德上出问题了。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程序还是结果,只要出问题,首先要纠正的肯定是程序,不可能反过来。只有程序符合逻辑和道德,才谈得上程序正义,才谈得上程序正义优先,因为符合逻辑和道德的程序正义一定能够保证结果正义。
为什么结果正义优先于程序正义?
首先,从逻辑上,结果是过去时,是不可能逆转的,不能纠错,而程序是进行时,将来时,是可以重复,可以纠错的。结果就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事实及真相,不存在纠正的问题。
其次,从道德上,程序必须符合道德,因为法有良法和恶法之分,对于恶法,程序正义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在这种情况下,程序正义不应该纳入讨论的范围。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只有在良法的范围内才有讨论的意义,因为这种讨论的目的,只是为了保证更好的结果正义而已。另外,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道德高于法律,从哲学层面,从实践层面也都是没有问题的。
最后,如果张三借了李四的钱,赖账不还李四,而李四又要求张三还钱,但李四没有借条证明张三借钱一事,这时候,法院只能够根据证据判案,这种情况,法院判案不违反逻辑和道德,只能程序正义优先。因为李四在主张自己的权益的时候,首先自己有错误,如果李四借钱给张三没有打借条,说明当初李四因为私人关系对张三完全信任,张三不还钱,说明李四对张三的信任误判了,自己当然要承担相应损失责任。如果李四把张三的借条丢失了,那么李四也应当承担遗失的责任。如果李四的借条被小偷偷了,如果情况属实,这种情况,司法机关有责任去抓小偷,但在没有抓到小偷之前,无法证实借钱一事,依然只能坚持以证据判案,这种情况并不违反结果正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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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程序正义”,实际上就是形式正确,内容正义与否別去管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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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是目的是为了结果正义,所以,最终要的是结果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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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不可能出现矛盾,程序正义,你找不到证据只能证明侦查机关无能或者当事人根本就无罪。连证据都找不到,真想就不知道,何谈结果正义?纯粹胡说八道!必须两者同时正义才不会制造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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