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两个儿子,私自公证把房权无条件赠予给大儿子的女儿,大儿子不照顾老人,房权该怎样处理?
老人有两个儿子,私自公证把房权无条件赠予给大儿子的女儿,大儿子不照顾老人,房权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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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老人办事不留后路,自己还没死,就急匆匆的把房产给了孙女,导致老无所依,老无所养。这是要引发家庭矛盾,使大家庭陷入一片混乱的。这真是老人不明事理,给后人留下一本难念的经。
据楼主提出的问题,老人有两个儿子,不经协商,就公证把房产无条件的赠予给了大儿子的女儿。指定财产继承人,这是法律赋予老人的权利。只要大孙女愿意接受房产的赠予,就属于合法的受赠行为,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成了大孙女的合法财产。
如今老人需要大儿子赡养,大儿子不赡养,这就闹成了矛盾,我们也不要用道德来绑架任何人。依据法律规定;赡养关系是建立在抚养关系上相辅相成,缺少一方就不能成立的原则。老人抚养了两个儿子,两个儿子与老人就构成了赡养关系。再根据继承法谁受益,谁付出的方针。孙女受益和老人的两个儿子,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和责任。
各地方法院曾经多次判决过这样的案例,无论孙女接受的受赠房产过没过户,成没成为合法的房产,都要请专门机构对房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在房产的价值内对老人进行赡养。房产的价值足够老人养老的话,余额部分由孙女继承。如果赡养的资金超出了房产的价值,超出部分就由老人的两个儿子分担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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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权把房子赠与孙女
只要房子是老人父母的,对房子外借,出租,赠与,出售,父母是有权处分的。有权处分房产去公证是正当的,就谈不上私自,也就没有征求你意见的必要。如果是你的房产,你父母无权处分。
处分房产就包括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是除了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孙女是不是爷爷奶奶的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孙子女并没列为继承人的范国,即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均没有孙子女。也就是爷爷奶奶的继承人中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但孙子女,外孙子女死后,继承人中却有爷爷奶奶,姥姥姥爷。
孙女不是爷爷奶奶的继承人,因而适用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房产权利转移前,经过公证的,是不能撤销的。
赠与房产一定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更名过户实现产权转移。赠与可以附加义务,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孙女负责爷爷奶奶吃,穿,住,用,医,葬。如果受赠人也就是孙女不履行对爷爷奶奶的扶养义务,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在1年内可撤销赠与。
孙女是大儿子的女儿。父母把房产赠与你女儿,大儿子有啥不满意的?父母把房产赠与你的女儿,做为大儿子并没有免除赡养父母的法律义务。说不照顾父母,没有法律根据,房子赠不赠给你的女儿,都有义务赡养年老的父母。和弟弟一道为父母养老送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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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没关系,主要是看是否完成产权过户。
1 如果产权过户已完成,那就没有办法了,
只能要求两个儿子依法赡养老人,即便当时公证过户的时候有附加条件,维权之路也是难上加难,何况还是无条件赠予
2 如果产权没有过户,那说明老人还没糊涂到底,依然保留着对房子的处置权,重新公证声明就好了,而且现在对于老人养老这一块儿途径有很多,或租或卖比比皆是,只要房子还在手里,日子不会太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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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两个儿子,私自公证把房产,无条件赠予给大儿子的女儿,大儿子不照顾,房产该怎样处理?做任何事情都要留一条后路。
不要把路阻得太绝,你就是现在反悔,估计也难以如愿,估计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
现在唯一的就是起诉你的大儿子,让他出赡养费。
关于房产的事,赠就赠了呗,你老爷子做事实在欠妥,手掌手背都是肉。
为什么厚此薄彼,应该一碗水端平,你这样做,其他的孙子孙女怎么想。
在某些程度上说,你是自作自受,如果那个房产握在自己手中,有几百万,看谁不赡养你。
他们整天都会像神仙一样把你供着,既然老大的女儿,你的那个孙女继承了你的房产,你的那个孙女应该责无旁贷地赡养你。
你就不要再找其他儿子的麻烦了,现在许多老人家手握重金,不死不撒手。
无论儿媳妇是出于什么目的,是真正的孝顺,还是看在钱的份上,起码她现在面子上,还是要做点功课,哄得公公婆婆高兴。
老人家对待子女,要像一个天平,不偏不倚,不厚不薄,不要因为自己的一时好恶,留下了无穷的冤结让后人去解,那是大错特错的。
我在广东的时候,有一个四川泸州的朋友,他姓郑,我们就叫他老郑。
他有两个女儿,大女儿是抱养的,小女儿是亲生的,两个女儿都成家了,而且都嫁出去了。
起初他们夫妻俩结婚好几年都没有孩子,有人就提议让他们抱养一个孩子,那叫压怀。
不出所料,这个小女孩来到这个家庭一年多后,他们的妈妈果然就怀上了一个小孩。
又生下了一个小女孩,这个家庭中从此就有了两个孩子,而且都是女儿。
他们身处大山,孩子固然也没有念很多书,马马虎虎的把他们养大了,就都嫁的人。
事实上,抱养的女儿对他们很孝顺,每逢过年过节过生,大女儿,大女婿。都要花上1000多块钱。
小女儿呢,一分钱不花,小两口只带着两张嘴 连吃带拿,这一切他们都认为是理所当然。
大女儿也没有什么意见,谁叫他是后娘养的,有一件事情,老郑做得很不地道。
我也为他的大女儿忿忿不平,原来老郑的家住在大山深处,国家为了扶贫,把高山上的人们迁到平原地带,用来改善他们的住宿环境,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他家获得了三四十万元们补偿款,老郑在镇上买了一套房子,装修一新,家俱家电俱全,几十万块钱花完了。
我不知道他们镇上的房子有没有升值的空间,反正他现在花了几十万。
房产所有人写的是他二女儿的名字,也就是他亲生的女儿,大家说他做的对不对?
你既然把人家抱养回来,你就要视为已出,干吗有二心呢,这一切他的大女儿还蒙在鼓里。
对他们老两口百般的孝顺。把他们当做亲生父母一样对待。就是一个石头也捂热了。
等他们老两口作古后。他的大女儿明白了一切。姐妹俩反目为仇,留在世上的唯一的两个亲人。又各自东西了。这一切都是他父母造成的。
题中老爷子赡养问题,直接找他的孙女 。大家认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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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首先来说说老人私自公证将房产赠与孙女的事情。
房产属于老人的财产,老人有按自己的意愿处置房产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干涉,包括老人的子女。老人去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也无需和子女协商,大儿子的女儿作为受赠人是否到公证处都无所谓,因为赠与公证可以办理单方赠与。办好公证之后,老人和孙女带齐其余手续和公证书,去房产交易中心即可过户。
我们再来谈谈老人的赡养问题。
《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义务。在父母失去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义务是不能免除了,因此老人的两个儿子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不能因为老人将房产给了大儿子的女儿,赡养义务就由大儿子一人承担。
老人将房产赠与给孙女,说实话有点草率从事。不管子女是否孝顺,父母都不能早早把底牌都出光。底牌都出光了,你拿什么给自己做保障?房子不要早早处置,可以立遗嘱。至于留给谁,不能透露,只要给儿子们一个“谁对自己照顾的好房子就归谁”的信息就可以了。为了那套房子,子女会争抢着孝顺自己,自己也可以舒心安享晚年,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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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给父母养老天经地义。没有任何理由和借口可谈,孝顺老人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希望能够代代相传。
家庭情况不同,老人的境遇也不同。但总的来说生活无忧,只是条件有高低。对老人的态度有优劣。
老人有两个儿子,私自公证把房权无条件赠予大儿子的女儿,大儿子不照顾老人,房权该怎么处理?
我认为房权如何处理不是主要问题,如何给老人养老才是主要问题。老人有无财产都应该给老人养老,难道老人没有财产就不管不顾吗?
社会上不顾老人的例子很多,有的为此告到了法庭。尤其是农村老人,不能给儿女留下财产怎么办?他们生病了,不能自理了,有的真比无儿无女还残酷。
儿女放下私心杂念,一心一意照顾好父母才是王道。
至于什么情况,父母把房产交给孙女,如果儿子不理解,这个问题你们应该和父母多交流,多沟通。他们的想法做法也许不对,但是他们有权利处理他们的财产。如果两个儿子家庭都很好,都有房产,日子过得都很幸福。而孙女谈的对象家很穷,没有房子住,父母为了成全孙女把自己的另一套房子,过户给了孙女,作为叔父应该支持。
至于他大儿子不赡养父母,也许另有原因。
人人都从利益着想,不顾父母的感受,情愿做个不孝子,不把房产要回都不管。
这样亲情也荡然无存了。
所以我认为不要在乎父母的财产,父母的养育之恩应该报答。不论老人怎么处理房产,他们不会不在意自己的儿子的。儿子要有担当,赡养父母是儿子的职责。
一家人不说两家话,父母兄弟遇事商量,解决问题出于公心,关心他人,照顾亲情。父母高兴了,大家都会赞成。这样才是孝道。
题主你站在父母角度,要如何解决房产。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只要身体好,家庭和谐才最重要。希望传承赡养父母的传统美德。而不是传承父母的财产。
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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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看房子有没有交付给大的孙女,以及老人家自己的意见。如果。房子已经过户给了大的孙女的话。那么,要收回房子就比较困难了。如果房子还没有过户到大孙女名下的,老人家因为大儿子的行为而不想把房子赠送给大孙女的话,可以去重新办理一份公证书。撤销原来赠与,这样一来原来的公证书就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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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太欠考虑,私自公证把产权房无条件赠于大孙女,可即得房产者,又不来照顾老人,使得房权产生争议,也是老人走错一步棋。
不过公证可以撤销赠与,即然沒起到照顾帮扶的作用。老人是可以把房权在收回去。
大儿子一家即受惠,理应把老母照顾好,以免落人口舌,如今自身没做好,更加引起其他人反感。
以为公证好了,高枕无忧了,可老人沒死,就有翻盘的机会。
还是先把老人安置好,然后讨公道,为老母把房子要回来,才是首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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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赠与 反悔 赡养……》
一、如果这确实是老人所有的房屋,则这里就不涉及什么“私自”问题。财产所有人,处分自己名下财产,是其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故而‘私自“两字,在此使用不甚恰当。(除非所问之题,没有表述清楚。)
二、如果涉事房产到目前为止,仅仅只是经过了公证处公证“将房屋赠与大儿子”,则从法律手续而言,这只能是老人表达了将房屋赠与谁的真实意思 ,而尚未完成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不动产)转移手续。这也就是说,现在,这个房屋仍然属于老人所有。
三、“大儿子不照顾老人”,属子女是否承担赡养老人义务的范畴。如果老人觉着大儿子不孝,在尚未完成那套“无条件赠与”房屋的权属过户手续之前,老人可以依法撤销该房屋的赠与行为。
四、如果房屋已经办理了权属过户手续,登记在了大儿子名下,则该房产权已经属于大儿子所,非特殊情形或法定手续,此房屋再更改回到老人名下,可能性不大,至少难度极大。为此,老人可以要求大儿子履行赡养义务,直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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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老人实为不智!我爷爷的房子也变成老姑的了。
我爷爷有一儿两女共三个孩子,以前倒好说,不用孩子养老,他自己找个后老伴儿,以前我家也不富裕(细想了一下,好像现在仍然不富裕[捂脸]),爷爷买了个小房子,好像是两万八,平房但是有集体供暖,不用自己烧炉子烧炕了。
我记得当时父亲把家里全部的五千块钱拿去给了爷爷,然后说是我老姑给出了八千,当时我们都很惊讶,因为我老姑向来是只跟我爷爷要钱,从来不会出钱的主,不过她比较有钱倒是真的,现在在哈尔滨、大连、海南都有房子。
直到后来过了很久,我才知道老姑的深远布局,原来买房子的时候,她出那八千是有原因的,条件就是房子得写她的名字,我爷爷本身性格比较老实懦弱,就听了老姑的,而且一直没对任何人说过这件事。
后来这个房子被老姑卖掉了,爷爷出去租的房子,我赚钱之后开始每个月贴补他一点。
结果跟题目很相似,老姑并不会给爷爷养老,甚至两年只露过一次面,所以父亲去世之后,我才把爷爷接到身边照顾。
再来说说题目中的问题,老人已经公证把房子赠予大儿子的女儿,这是老人自愿的行为。
民法典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予行为,是不能随意撤销的,除非一些既定的特殊情况,比如未履行约定义务等等。
现在主要是在情感上,老人未必会撤销,给孩子的东西,而且是隔辈的孩子,再往回要,一般老人恐怕不好意思干这事。
其实谁尽孝谁多得,我认为是合理的,不过现实就是每个子女都有继承权,更何况是老人自愿赠予的,只能说老人太不聪明了,很多老人都是这样,哪个孩子越不省心,他越惦记心疼那个孩子。
大儿子不照顾老人,不出力那就出钱,否则是可以起诉他的,当然前提是老人得同意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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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依法完全可以全权处理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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