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打到公账,再由公账转入个人,有虚开嫌疑吗?为什么?
收入打到公账,再由公账转入个人,有虚开嫌疑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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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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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如果仅仅是题目中所说的情况,很难认定为“虚开”。
1.什么是虚开发票?
所谓“虚开”,就是指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出发票。只要是没有真实交易,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发票,都属于虚开发票。
需要注意,除了完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还有一种情况也属于虚开,就是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比如,改变发票抬头、改变商品名称、改变商品数量、单价和金额。
2.怎样判断虚开?
在实务中,判断一项业务是否虚开,通常要求三流合一,即发票流、资金流和物业流(服务流)要一致。实际上,三流合一,就是要求企业在发票之外,能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业务或交易的真实性。
因此,税务机关在怀疑企业虚开发票,或者买发票时,通常要求企业提供以下资料予以证明:付款凭证、出入库凭证、运输凭证。本质上就是通过上述三流的检查来对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如果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证据链,一般会要求先做进项税额转出,进行补税。
3.收入从从转私有虚开嫌疑吗?
客观上讲,如果将收入打到公账,再从公账转入个人账户,是有虚开嫌疑的。
在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税务机会通常会通过三流合一对企业的是否虚开进行判断。有些“聪明”的企业为了从形式上符合三流一致的要求,在虚开发票时,往往会通过虚构合同、资金流水等信息,让虚假的业务看起来是真的。
在这种操作方式下,通常,购买方会将货款通过对公账户向销售方付款,销售方向购买方开票,甚至还会向购买方发货,这个过程,看起来与真实交易完全相同。如果是正常业务,至此交易过程结束。但是,在虚开发票的交易中,交易过程还没有结束,销售方在收到货款之后,还需要想办法将钱转出,在扣除发票点子费后,再回流给购买方。
由于有这个货款回流的环节存在,销售方通常会将货款从公账转出私人账户,再从私人账户将剩余的货款回流给购买方。因此,即便是正常的交易,如果频繁地将收到的货货款立即转入私人账户,确实有虚开发票的嫌疑。这是大家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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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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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这笔收入是否是实际业务产生的真实交易!
一、税后所得,转账合规
1、假设收入是真实的:那么,这时收入打到公账,公司按税法相关规定,已经申报缴纳了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但在公账转到个人账户时,很多老板经常犯一个错误,认为公司是我开的,钱是公司的,所以,我=公司=钱,我=钱。最终结论就是:公司的钱就是我个人的钱,爱怎么用就怎么用,不需要交税!但实际上,公司经济效益好、如果股东想把钱分走,还需要交20%的分红个税!只有完税之后,公账提现到个人账户是合法合规的。
2、公账转入个人账户,存在什么风险?
老板总是从公司公账提到自己的个人账户,既没有发票合同证明钱是作为公司经营,也没有缴纳20%的分红个税,更是从来也不还,这存在以下风险: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公司股东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的货币资金,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股东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偷税漏税风险:没有相对应的发票证明是用于公司经营,更没按照规定依法纳税,这就有偷税漏税的嫌疑了,一旦被查,企业将会面临巨额补税惩罚。
二、收入虚假,涉嫌偷税漏税
1、假设收入是虚假的:在双方没有任何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凭空开发票,首先,通过查询双方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以及需求出发,查看是否存在异常的交易情况,如果合同与实际业务情况存在矛盾,可能存在风险。其次,以结算方式为出发点,查询银行卡、现金的流向,如果存在无真实资金流或者资金流异常回流、或者双方的资金流不一致的情况,可能存在风险。
2、风险:如果被查出虚开发票,税务机关可依法对企业追缴各项税收,进行行政处罚和降低纳税信用等级,企业相关人员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回答,由本人原创整理,我是“邹佩兰”,合规宝联合创始人,企业财税资深自媒体专家,欢迎关注我学习更多财税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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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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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既然已经打到了公账,那么就不存在虚开的嫌疑。至于后面再由公账转入个人账户,这个与前面的一步是两码事。
通常在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不能由于公账转私账就认定是虚开发票,这个没有任何合适的理由。
通常来说,虚开发票一定要结合业务实质,开票方与受票方的关系等来判断。
从形式上来看,整个业务链条一定要是完整的。(
有合同、有收发货记录、有资金流水即对公打款等
)
从逻辑上来看交易的两家公司没有不合理的地方。(
不要一家卖婴儿用品的公司与一家卖老年产品的公司产生了交易
)
从两家公司实控人关系来看,不要存在明显的关联,并且两家公司很明显的处于不同的税收待遇地区。(
比如一家公司在新疆等地区,享有西部地区税收优惠,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个人,从新疆公司卖东西给其他公司
)。
当然不能单凭这一条就说有问题,还是要结合前两条来看
。
如果一切都合理,稽查人员无法认定这是虚开。后面再公账转私账,这个本身没有任何不妥,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说公司的公账不能转私账。只要注意几点,是可以转的。
如果这个个人是公司股东,注意年底一定要把钱归还到公司,否则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由于交易需要,转给了对方公司指定的个人,一定要对方公司出具委托收款的说明,降低自己的风险(不光是税务风险,还有经济纠纷风险)
如果这个个人是股东指定的第三人,而且这个人从公开信息来看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建议这样转,金额小还好,金额如果很大,很容易引起稽查。
总结一下,只要所有形式要件齐全,交易实质合理,对公收款后就不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之后再转到个人账户,只要有合理理由,并不会被认为有什么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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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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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所说的“虚开”,应该是指虚开发票的行为。无论是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严重侵蚀国家增值税税基,是国家严厉打击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二、虚开认定的核心标准,是两条,一是没有实际业务,二是侵犯国家税收。
三、除了虚假身份注册企业,对外虚开后就走逃的违法犯罪分子以外,正常经营的企业虚开发票,都会在账面上伪造“三流”(票流、货物流、资金流)等信息。
四、你说的“收入打到公账,再由公账转入个人”就是涉嫌伪造资金流的一种行为。交易的一方,把资金打到另外一方公帐,这样企业账面上就有收款记录。但随后,资金又打还给付款方的个人银行卡。实现了资金的回流。
这是非常老套的手法,是税务机关调查的基本内容。
五、近年来,全国税务机关在重拳开展“双打”,内容就是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严厉打击出口骗税。各地税务机关战果累累,2019年,“双打”工作还将继续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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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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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这个行为不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税务机关也不会因为你这个行为就来查你有没有虚开,但是,一旦被怀疑上虚开或者因为别的事情引起了关注,这个行为背后的原因就会被挖掘出来。
1. 虚开发票包含3情况+4行为:
3情况包括:完全虚构交易;部分虚构交易;交易真实,发票不实。
4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总的来说,存在“不实”。
2. 税务机关为啥会发现虚开:
其实发现的渠道还蛮多的,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嘛。一些特殊情况可能会引起怀疑:
(1) 通过数据比对,发现企业增值税税负跟同行业相距甚远;
(2) 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深度分析,筛选出高风险案源,然后再重点稽查;
(3) 通过对上下游企业的链条式分析,追根寻源找到了链条中涉及的企业;
(4) 被人举报
….
金三系统数据集中、便于筛查、高度整合和便于分析,税务机关的效率大大提高。而随着信息化的进步,以后说不定还有金四、金五。
3. 逃离虚开陷阱
(1) 规范做法。像以前的通过公账转账,再通过私账走回的形式,已经不能再用了。或者其他有涉税风险的行为,也要逐步进行改善。
(2) 合理筹税。通过利用最新的税收政策,利用税收优惠,利用地区性优惠、税收返还或者规范税收行为等方式来进行企业的税收筹划。
总之,在以后银行、税务等大数据都联网的时代,恐怕任何的行为都难逃法眼。所以,能做规范的尽早做起来。
以上个人观点,欢迎评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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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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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以下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
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虚开发票,最重要的一点是看
发票是否与实际经营相符
。由于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过于笼统,最高法院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作出了司法解释:
没有购销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接受应税劳务,为他人(销售方),为自己(购买方),让他人为自己(购买方),或者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有应税劳务或者购销货物发生,但与实际的交易不符,包括数量,金额,品名等。
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但是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发票。还有一种行为,是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整个过程中存在三方,实际交易的双方,还有受票的第三方,实际交易中的购买方不需要发票,就要求销售方把发票开给第三方。这也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题主所说的收入打到公户,再由公户转给个人,正常的转账行为不会引起税务关注,没有那个税务局会因为公户转给个人一笔款就来查账,但其他方面一旦引起税务的关注,对公账户的资金流水却是一定会查的。是不是虚开,一般会从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三流开始查,如果这个时候发现有不明原因的公户对私户转款,就要好好查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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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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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发票是否虚开主要看发票开具的内容是否与具体交易活动是否一致,如果是一致的就不存在虚开发票问题。作为企业实务工作中要注意保留交易行为的相关证据。比如大额交易尽量转账支付,商品采购物流、入库等记录保存完整。
2.收入打到公司账户,然后从公司账户打入私人账户这种方式在私营企业中比较多。如果是由于公司与个人之间有资金往来,比如公司老板将个人存款转入公司账户用于经营,然后公司转账归还个人这些都是合法合理的,也不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
3.如果公司把账户上的钱转账给公司老板无偿使用或者长期占用公司资金税法有一些限制性规定。比如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股东无偿占用公司资金超过1年按股息红利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规定属于视同贷款行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视同贷款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如果公司把钱转入股东个人账户,如果属于企业未分配利润用于股息红利分配行为,应按20%的税率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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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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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很难认定为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指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题主描述的是资金流,收到营业款之后,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同时为客户开具发票。
如果交易是真实的,并且按真实的交易额开具了销售发票,则不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只能说明资金管理不规范。比如收到客户销货款100万元,并按销售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如实地开具了100万元的销售发票,但100万元的货款到账后转给了老板个人。这只能说明企业资金管理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不能以此认定企业虚开发票,更不能以此认定企业少交了税款。
但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那就是资金全部或部分回流到了购买方,这种情况下存在虚开发票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税务机关在查处虚开发票行为时,资金回流往往是调查的重要环节之一,包括回流到原企业或原企业的股东及关键管理人员账户。
我身边的一个虚开发票案例。有一家公司,将资金转到对方公司账户,对方公司收到后直接转到其老板个人账户,老板再扣除8%的税点,将余款转给对方老板私人账户,这样整个交易就完成了。像这种情况,老板自认为税务查不到,其实是非常容易调查取证的。最后双方都承认了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并并接受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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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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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账的钱并不是都可以任意安排打到个人账户上的,这个要特别予以注意。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公司是我的,那公司的钱就应该为我所用,想怎么转就怎么转,殊不知,这样做,是有可能触犯刑法的。大家一定要清晰一个概念,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公司的钱是属于公司的,公司的钱要想打到个人账户,通常只有以下几种情况才可以:
1、分红,股东分红可以打到个人账户,但要缴纳20%的个税。
2、报销或者退款,这是因为你替公司垫付了费用,所以报销打回给你。退款就比较好理解了。3、借款,从公司借钱,但这个是要还的,超过一年的股东借款,会被视作分红,要交税。
4、工资、报酬或者是交易,比如你帮公司设计了一个LOGO,公司支付给你劳务报酬费用。
上述情况基本涵盖了大部分公户转私户的情况,如果你的情况不属于以上,那就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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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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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请自来。
收入打到公账,再由公账转入个人,有虚开嫌疑吗?简单来看,这里头的两笔资金交易都与虚开不沾边,但公账转私账,略显不妥,可能资金管理存在问题。
“收入打到公账”
都知道“虚开”,应该不用我过多解释何为“虚开”了吧。从题目来看,如果该笔销售业务,购销双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收入款项转入公司账户,这属于正常销售业务,显然不存在“虚开”问题。
“收入”两字貌似有文章。是否有“发货”(包括提供劳务、服务等)并“开票”才是辨别“虚开”的关键,如果开票、收钱未发货,则为典型的“虚开”。
“公账转入个人”
公账转给个人是否“虚开”,参照上面判断。经验告诉我们,此情形通常都不是什么购销业务,也不会开具发票,基本与“虚开”无缘!至于是何问题,非本题讨论重点,恕不予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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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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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操作,难以确定为虚开,但的确有虚开的联想。
一、这是两笔性质不同的款项。
收入的款项打到对公账户,这是正常操作。
如果该笔业务全部回款,这笔销售业务从财务上的角度是结束了。但对销售部门、客服部门等来讲不一定,可能还有后续的服务等。
对公账户转入个人账户,这是个人与公司的款项往来。
从财务上讲,付款只是业务的开始,需要进行后续的处理。这种处理,或者还款,或者冲账。
从以上看,两笔业务的性质是不同的,不能因为时间相近、金额相近或相等,认为有虚开的嫌疑。
二、是否虚开,需要判断其业务实质。
发票的开具,是建立在真实业务、真实项目、真实数量、真实金额、真实客户基础上的,不符合上述5真,可能有虚开的嫌疑。
业务是否真实,一般形式上判断应当符合“
三流一致
”或“
五流一致
”,即
实物服务流
、资金流、票据流(前三者称为“
三流一致
”)、
合同协议流
和信息流。
若符合,一般不认为是虚开。
但是,如果上述的“三流一致”或“五流一致”不是建立在上述“五真”基础上的,即使你N流一致,也可能判定为虚开。
现实中,现代服务业较有实物的制造业和商品流通业更方便虚开。
三、是否虚开,需要判断开发票方业务或经营情况
如果开发票方业务单一或者不复杂,开发票、收款、付款,在时间上接近,金额上相等或相近,且此类业务经常或频繁发生,开发票公司成立时间3年或更短时间,虚开的嫌疑很大。这类公司的一个特点,账务一般不自己做,或者没有账务。
如果上述的的业务,夹杂在开票方众多的正常业务中,也不频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判断为虚开。
即使不能判断为虚开,但这种款项的支付,一般很难及时处理完。日积月累,这种往来的款项余额会越来越大。余额越来越大,就可能会产生疑问,不是吗?
只要有痕迹和重复,金三系统的爬虫技术都很大可能找到蛛丝马迹,然后进行分析。
如果以上的这种操作,确实是因发票虚开而起,赶紧收手吧。虚开的风险不用再说,不要有侥幸的心理,“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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