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房加装电梯,发布电梯批前公示后二楼用户怎么维护权益?
老旧房加装电梯,发布电梯批前公示后二楼用户怎么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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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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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护商品多层住房的观点是
:商品多层住房是一种业主自愿用真金白银取得的并自愿以步梯房方式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秩序的私有房产。擅自加梯一是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行为;二是破坏公序良俗的行为。
具体的讲、维护商品多层住房有三个法律事实及一个以步梯房方式建立的物业管理秩序的法律事实。
一是步梯房是依法建造的法律事实;二是商品多层住房是依法登记确权的法律事实;三是商品多层住房是业主依法自愿用“真金白银”取得的合法私有物权房;四是业主之间的物业管理关系是以步梯房的方式建立的物业管理关系及物业管理秩序。
所以、在既有商品多层住房擅自加梯是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不法行为!是破坏公序良俗的不良行为!
二、业主的商品多层住房是法定的,不得擅自改变物权相对利害(利益)人的登记确权的种类和内容及妨害有相对利害(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1、物权 法定原则。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2、公示、公信原则。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3、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4、物权排他性、对世权的原则,加梯是一种在既有物权秩序中增加另一种物权的行为。
三、维护以步梯房方式建立起来的物权管理关系是良好社会风气需求
商品房是各自自愿经政府登记确权的、共同认可的、具有住房秩序的私有房产。你买房的过程、实际就是一种契约形成的过程,当你买下后、无论缺点还是优点、就意味着你对他的认可,不能因为你的你不便就去打破既有公共秩序,这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原则。
商品多层步梯房是一个物权关系明晰、确权登记明确、有一定住房秩序的私有物权房。多层步梯房无论是建造事实,还是自愿登记确权的事实、都是法定的事实,业主之间的毗邻关系不是自然与习惯形成的关系、是法定的关系,不存在相邻关系通行请求权的问题,擅自加梯是没有任何法律事实依据的行为,所以加梯没有任何要既有物权人“容忍”的法律规定条件,步梯房的通行方式是业主自愿原则的生活方式,这种物权是不得擅自改变的,因为业主之间的物权关系是法定关系。
其实其实在增设电梯的问题上,高、低层住户的诉求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低层住户的诉求是确保权益的诉求,是对法律授予的财产权的维护、法律授予的权益是不容侵犯的。而高层住户的诉求则是一种欲望的诉求,是对原来上楼行为的一种“改进”,能不能改进是要受到很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因此这种“欲望”的实现、就不能去牺牲低层住户的财产权益为代价、合法权益是高于“索取”权益的。因此、在商品步梯房加装电 梯不是你的权力、应该是你主动与他人沟通、用实际行动(赔偿、或利益交换)去获得他人的谅解与同意来获取你的欲望、这才是你的责任。而不是一味的枉顾他人利益、打着老人的旗号、政府的惠民工程、趾高气扬的理所当然的去加装电梯、在法规面前谁都没有权利强迫他人服从你的利益,权利与责任是对等的、只有这样大家才能和平相处、风清气正。
综上只是个人观点,欢迎持不同观点的网友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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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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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加梯的基本动作:征求意见坚决反对,动议表决坚决反对 ,公示期提交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然后,拒绝补偿,拒绝协调,坚决反对,维持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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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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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半年来在网上学习的方法,提供以下分析意见,仅供参考:
二楼住户签字同意装电梯了吗?如果签了字,那维权比较难,电梯建好后维权,看了些案例二楼基本不会有什么赔偿,在北面安装的不影响日照,只是影响采光,赔偿有限,就算在南面影响日照的,也就赔千儿八百的。影响通风,说你有容忍义务;影响房价,要你举证,即使有房屋中介机构的估价,但法庭不一定采信,看广州的一些案例纯一楼赔两三万,三五万,你可以自己查查。
综上: 反对加梯要从头到尾反对,在公示期间提交实名反对意见书,索要签收回执,拍照录音摄像留证据。多渠道进行反对,比如通过12345,领导留言板,纪检监察机关等。
!!!不要首先打民事侵权, 方向错了,应该在公示期 打行政诉讼 ,电梯安装结束后 打行政撤销,侵犯物权加民事侵权。最后才考虑单纯的民事侵权诉讼。即使最终结果不理想不能阻止加梯和拆除电梯,起码诉讼会让你从电梯后续的维保费电费修理费和事故赔偿费等等麻烦中剥离开来。
行政诉讼:
批前公告期满后,已经批出规划许可证的,此时建议行政诉讼,也许可以停工(不建议行政复议,会把抗辩方升级到市级的规划部门的),研究城乡规划法 土地管理法 建筑方面的法规,找审批方面的漏洞 :
1 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办规划许可证首先要有土地使用权证。由于民法典和房地产管理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一地不能两卖,房随地走,加装电梯占用道路和绿地,肯定是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是非法建设。地方的政策不能违反上位法。
2 建设主体是谁,单元的业主不能当主体,应该是小区全体业主才能当建设主体。
3 电梯加装申请程序是否有瑕疵 有无冒签名 公示是否够若干工作日,有无假公示 比如我所在的小区,有个单元7月7日贴出来的公示,日期是7月5日开始计算。但有些案例即使证明流程瑕疵 有假签名,也不会撤回规划许可证。
4 如果有业主没签名,批出行政许可之前为什么没有召开听证会。加装电梯是新建,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二条:
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
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不能用民法典278条来表决,而应召开小区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签字同意,本楼栋所有人都签字同意。其实说一千道一万,加梯再怎么表决都不能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5 研究公示的图纸和工程实际施工是否一致,如果加装工程涉嫌不按图纸建设,可以举报,有个例子 住宅楼电梯加装中断一年多 还能重启吗?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6166331930257820&wfr=spider&for=pc&sa=vs_ob_realtime
未按规划图纸施工 执法部门叫停 明明已经拿到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何开工后又被执法部门叫停?“天河东路209号电梯加装工程涉嫌不按图纸建设”,这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给出的执法理由。
6 阻止施工的方法,参见头条作者 '智勇双全的饺子X '的相关文章。
复制一些条友的帖子:
*首先要查清楼上有无得到土地使用证和消防部门发出的安全报告评估证书,还有小区环境评估报告。如果他们没有这本证书,属于违法建筑。因为这三本证书在前,建筑规划许可证在后,得许可证,属于违反行政审批程序法规,属于违法审批。你不能用业主身份,只能用一个中国公民身份维护国家土地法和消防法同环境保护法。下一步再用业主身份维护自己权益,包括通风,遮挡阳光,影响个人出行,如果是底层业主还要提出当发生水灾,化粪池倒入屋里,你可以提出在5楼以上任何一层,在哪一层每户业主拿出5平方米面积用于应急场地,你还要提到希望这些业主有容忍义务。
*按照国家建筑规范要求,增加电梯涉及到地基勘测,原有房屋结构是否符合,电梯方案专家评审等十几项内容,如果任何一项不能通过,那么这个项目都是非法的。另外,设计方案的设计师就是设计图纸上的名字的,可以要求方案汇报的时候到场汇报,如果是外地设计公司,十有八九就是挂靠的,另外设计公司的资质必须是甲级。还有,该项目的承建方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建造师证书,且建造过程必须24小时在现场,否则也是违规的。
*知友 莫大拉:电梯行业,只要有投诉就有罚款 监督电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养就能保证没一家维保公司敢接手 我甚至只需要跟电梯维保公司这样说,我是电梯一线维保人员,我已经工作了很多年了,我是一楼的,我反对装电梯结果他们装好了,我也不是为难你,我要是为难你我也不会当面和你们说这些了,我会对每一个接手的维保公司说这些,最近查的比较严,已经有好几家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这块被干了,你们还是注意一点好。投诉现象,针对的是用户物管和维保,投诉人员不处理怕不是想不开,我投诉市长信箱技监局不作为。
电梯本身就不是一个稳定的系统,任何一个点有问题都不能用,实际上说,比如我,我要是反对装电梯,我有一百种方法在安装中恶心你,我有一千种办法让你装好不能用。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以最严格的标准检查你的电梯,只要有问题我就投诉技监局,我不坐那电梯,我就当个热心群众,你关人了维保人员没及时赶到,我投诉,你底坑积水我投诉,你维保公示栏忘写了,你合格证没贴出来,你保养不规范,我投诉。我光用正当手段我就能把你这电梯逼得没公司敢接手维保,没维保公司接手了我更开心,继续反手就是一个投诉。我能让你电梯维保价格1000一个月都没公司敢接。我甚至能在你电梯附近免费给你装个摄像头给技监局的看监控录像。正当手段都能让你用不了电梯,更别提下三滥的手段了...哪样用户受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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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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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反对旧楼按电梯危害建筑安全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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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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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去发公示单位表示坚决抗议,报着拼死也要保护自己用血汗钱按需购得不动产利益不被侵害的决心!表示抵制到底,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用法律武器跟这种劳民伤财损人利己的坏人坏事做斗争并拍视频为证!相信当今社会在共产党的领导下邪不会压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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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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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手续齐全 任何人阻止施工 都是违法的 当前,全国各地陆续出台 老楼安装电梯政策,本单元双三分之二的人 参与 和 双四分之三人 同意 就可以 加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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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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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发布批前提前公示,说明该项目已取得
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该项目实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果在公示期间内没有业主反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将会批准实施。
二楼仅仅只是用户,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用户是没有权利反对该项目实施的。
二楼用户是该房的业主,那么业主就有权利反对该项目的实施。项目已经到批前公示阶段,说明该项目的用地、规划和安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业主反对该项目实施,应该就该项目的建设是否侵犯了二楼业主的权利入手。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商品房业主对该房屋的日照、采光、通风享有权利,不容侵犯。
二楼业主如果认为该项目的实施侵犯了房屋的日照、采光和通风权,应该在公示的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应要求停止侵权。
业主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院对该项目完成后房屋的日照、通风和采光等相关数据进行核算,如果发现有侵权行为,可以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
总之,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相关业主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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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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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2号)
www.chengdu.gov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厚植高品质宜居生活城市优势,提升市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认真贯彻实施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老旧小区宜居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三年计划(2019-2021年)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19〕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社区搭台、业主主体、各方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简化办理流程,方便群众,把增设电梯作为既有住宅设施设备改造内容纳入社区发展治理范畴。
二、实施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
(二)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必须满足房屋结构、消防等相关安全要求,不降低原既有住宅安全水平,且拟增设的电梯应在建筑红线范围内。
(三)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四)申请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利害关系人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方案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
三、责任主体
业主是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增设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责。
业主应委托同时具备电梯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代理业主,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手续办理、履行承诺和建设期间的质量安全协调管理。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整体吊装或组装方式,严禁现场除锈和喷漆作业,并依照委托承担建设质量安全、使用期间安全责任和环保责任。
设计单位对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是否具备安全条件进行技术论证,负责增设电梯示意方案的制定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各级工程建设标准和政策要求,确保设计质量,依法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打围规范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地下管线保护和文明施工负责。
电梯安装企业负责电梯的安装调试,在工程验收前完成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承担电梯安装质量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负责电梯增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承担维保和应急救援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或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等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安全与节能管理,监督电梯的维保工作质量,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社区居委会负责公示意见收集、平台搭建、异议调解、核实和抄告街道办事处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督促社区居委会增设电梯工作,组织业主调解,落实政府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四、设计要求
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业主应提供原房屋建筑地质勘察报告和竣(施)工图,无原房屋建筑地质勘察报告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现场确认。
鼓励采用装配式钢结构设计方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应执行《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51T033-2014)要求。设计图纸需按照自审要求上传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
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同一小区内增设电梯需保持外观、风格相协调。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超越既有建筑用地红线,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原有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严禁通过加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扩大住宅套内使用面积,不得将候梯厅、连廊变为业主的独用空间,新增连廊应当遵循就近入户,控制连廊跨度与外挑尺寸,原则上净宽不超过1.2米,净长不超过1.5米。因客观因素须超过上述指标的,需由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召集规划和自然资源以及城管等部门研究形成指导意见。
五、资金筹集
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运营维护资金由业主承担。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
(三)鼓励社会公益投资、养老产业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合法资金参与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投资方应与增设电梯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六、实施程序
(一)动议表决。有增设电梯意愿的业主,应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相关业主意见,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表决要求的,业主可自行协商制定增设电梯方案。
(二)签订协议。相关业主就增设电梯方案充分协商后,与项目代理业主签订增设电梯协议,协议应明确业主组织建设模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增设电梯示意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工程完成后的电梯使用单位等内容。
(三)公示公告。增设电梯协议和方案由增设电梯住宅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决议结果10天。公示期满后,对增设电梯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后抄告街道办事处。
(四)协商调解。公示期间,因增设电梯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可协商解决增设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业主协商不成的,社区居委会应组织调解。业主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应搭建平台,召开协调会进行调解。
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出具相关调解情况记录。调解成功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人递交的增设电梯项目申请资料予以盖章确认。业主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建设手续。增设电梯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施工安装前,业主应到项目所在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承诺手续,承诺在施工安装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明确计划开竣工时间。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业主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并及时将本辖区增设电梯项目信息通知当地街道办事处、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六)申报材料。办理增设电梯告知承诺手续,应向所在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业主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代理机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2.项目协议书和经公示的增设电梯方案(含工程预算);
3.在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下载打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经社区居委会确认的增设电梯项目申请资料和公示情况记录(附公示照片);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的,需出具调解情况记录。
(七)管线迁改。对增设电梯项目涉及到水、电、气、通讯等管线迁改的,相关单位应统一迁改价格标准并公示公开,开辟绿色通道,予以政策支持。
(八)质量安全监督。增设电梯业主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签订委托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增设电梯项目所在区(市)县工程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质量进行安全指导、监督,以及每季度一次施工质量“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增设电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九)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业主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单位对增设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电梯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增设的电梯纳入成都市电梯困人应急处置平台管理。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新增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优抚条款
满足本意见第二条第四项要求,提出补偿方案并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且经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调解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社区居委会应对该单元增设电梯项目予以盖章确认:
(一)有一名以上(含一名,下同)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为失能的人员;
(二)有两名以上年满七十周岁或一名以上年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
(三)有一名以上视力残疾或肢体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的残疾人。
上述失能人员、老年人、残疾人证明材料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核验,医保部门、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残联组织等应予指导。
八、长效管理
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签订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无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运行使用。受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做好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受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增设电梯相关业主应当督促新老电梯使用单位做好使用管理交接,变更使用登记。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协调,防止出现脱管。鼓励购买电梯综合保险。
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与该房屋关联的增设电梯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
九、政府补助
6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多层既有住宅或2008年7月1日前竣工的4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多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按照本意见实施且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维护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的,政府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具体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的统筹实施和资金保障工作。要积极推行党建引领共商,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和党员干部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稳步推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
(二)形成推进合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的协调和监督管理。社治部门负责将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纳入社区发展治理范畴,参与研究协调重大事项;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社区居委会做好对增设电梯的宣传和业主意见的统筹协调;经信部门负责指导、支持和协调电、气、通信管线(设施)迁改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相关规划标准的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水务部门负责指导、支持协调自来水管道迁改、排水管网改造和维护;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安装监督检查和电梯日常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应急部门负责对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补助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处罚增设电梯过程中的违法建设和违章搭建行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并追究恶意阻挠、破坏增设电梯施工和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鼓励模式创新。积极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电梯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保险行业、各类社会资本及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电梯产业发展。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正面引导,让群众充分认识理解和支持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邻里和谐。
本意见自2021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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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回答问题。
一,向街道,审批部门递交书面强烈反对意见。
二,依申请公开该案所有资料,要列清单,从签名同意表到施工图纸,很多。一案多号情况下要列明所有案号,否则易被套路并申请召开听证会。
三,了解行政机关的该案经办人是谁,要求并关注其是否依程序办事,是否依法行政。
四,研读宪法,物权法对合法私产的保护条例及本地加装办法,同时多学习国家土地法,行政法,消防法,建筑法,城乡规划,住宅规范等,依法依规主张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若遭遇忽悠,妄为强装,则适时变通,变通之道,各方投诉,信访为首选。
五,收集,保留各种侵权证据,法律至上社会,法律尊严不容冒犯。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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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上海市特种设备质量检验所提供的数据:上海市十三个区的226台加装电梯,其中上海三菱92台,奧的斯18台;其余还有28家电梯厂家。其中大部分由业主自行管理。
1.有相当部分还在两年保修期内,至调研结束时间止(论文是2021.9)暂未出现故障的112台,出故障的114台,故障率>50%;按年平均故障率:δ≤3次的88台,4<δ≤6次的23台,δ>6次的3台。主要原因有长时间挡门,地坎垃圾等造成电梯门无法关闭;电梯按钮损坏,门机故障;井道沉降导致电梯门位置对不上,电力不稳,高温死机等等。可以预料:随着使用时间长了,保修期过了,维保质量根不上,故障率肯定会上升。另外,三菱,奧的斯品牌电梯抽样数量超过本调研的总数一半;如果是杂牌电梯,故障率会更高,质量会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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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不出一分钱费用。
可以自愿免费使用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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