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强行要求打工的法定代表人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这合理吗?
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强行要求打工的法定代表人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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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见:让‘’打工者‘’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并贷款担保这极可能是一桩‘’银行贷款诈骗罪‘’的刑事犯罪案件和‘’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失职被骗罪‘’案。
一,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设立和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时除经营项目丶注册资本外,还须随附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以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成员名单,在工商部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还须明示法人代表的真名真姓;公司法还规定公司董事长丶法人代表须在股东中根据占公司股份份额大的自然人或股东方派员担任董事长或法人代表。本案例中所述该公司法人代表不属股东身份而属该公司对外招聘的一‘’打工者‘’,公司这一招聘公司法人代表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的行为。公司为什么要故意违法这么做?此次公司向银行贷款而由‘’打工者‘’来担保,且作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可以预见得到一一一该公司的实际操控者躲在幕后,让一‘’打工者‘’假冒公司法人代表去以公司名义贷款,并由‘’打工者‘’作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请问:公司的幕后操控者为什么要这样玩‘’金蝉脱壳‘’的把戏?
依我之见这是公司操控者为了贷款诈骗,公司以虚假的法人代表来贷款担保,而这‘’担保‘’从一开始就预示着一旦公司违约还不了贷款就必须由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打工者‘’来还,打工者本来就腰无分纹来公司挣饭钱的,从一开始就预示着这打工者担保还款是虚假的,其最终结果公司实际操控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归还银行贷款的目的,而用‘’打工者‘’来当法人代表就是为了‘’金蝉脱壳‘’实际操作者案发后好溜之大吉。根据‘’两高‘’关于办案诈骗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解释:以虚假担保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及以上的构成诈骗罪,骗取银行金融机关贷款的是贷款诈骗罪。而该‘’打工者‘’如果事先明知这一切内幕并参与的话,打工者属诈骗罪的共犯。
二,至于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对公司法人代表的真实性审查,以及明知自然人,既‘’打工者‘’以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为自已公司担保明显严重违法仍办理贷款发放的行为,以及明知打工者无财产而同意搞虚假担保的行为,银行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涉嫌‘’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失职被骗罪‘’。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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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合理。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首先弄清楚以下三个关键点:第一,为何一个普通打工的人会成为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如果企业出问题了,是不是也要让这个打工的,即公司的非实际控制人来承担相应责任;第三,银行为何强行要求法定代表人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接下来我们便从以上三个关键点来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让非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债过多,信用额度不足,但为了能获取更多贷款,需要另外信用额度比较高的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来进行贷款;二,公司本来就是皮包公司,其根本价值只在于过账、骗贷等,那么显然,实际控制人也不会很愿意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三,实际控制人由于自身身份关系,不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次,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企业内部是属于雇员,而在对外时,两者是代表与被代表关系,所以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实际控制人,但是如果公司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企业债务问题上,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只是代表企业去行使权利,如果最后出现问题应该是由法人来承担,并不是法定代表人无限承担。
最后,对银行而言,要求法定代表人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是为了简化审核流程,同时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实际上提高了标准,将很多不良企业也拒之门外,有利于控制坏账,但是客观上,则把法定代表人置于一个非常不利的位置。
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非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背锅的,当他同意这个差使时,就应该考虑到相应的风险,如果不是被骗,那么就应该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那里得到一定的好处,作为承担风险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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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呀,当然合理!
对于银行来说,每放一笔贷款,都要经过一套流程的,除了信贷员对公司进行尽调以外,全部的文件必须完备。
公司毕竟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是对外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所以公司一旦破产,银行的债务就玩完了。
所以,银行必须让全体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对银行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这个对银行来说是为了保证贷款安全必须的!
至于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打工的,不是股东,那就更说明这家公司有问题,老板已经想好了如何“金蝉脱壳”。
一种情况下,银行不知道法定代表人是打工的,但程序上必须要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种情况下,银行是知道的,也知道这个法定代表人没有能力进行担保,但为了能尽快放贷,假装不知道,按流程走就行了。
无论哪种情况,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是银行的标准操作,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所以,打工的就是打工的,别为了每月多拿点钱,为真正的老板顶包,那样的后果不是你能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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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看吧,这就是现在我国警戒的一个现象,也不知道是不是我国特有的。那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竟然跟公司一点儿关系都没得,或者说,仅仅只是个打工仔。而实际控制人却躲在幕后。赚了钱是他的,赔了,找公司。说句不好听的,公司,不就是个工商登记意义上的存在吗?我就见过不少公司,办公场所租的,机器设备租的,公司看着红火,实际啥都没有。一旦亏了钱,出借人只能自认倒霉。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不是说银行不给你借款,问题是,借了找谁要??找公司?公司没财产啊,找法定代表人,可能他只是个门卫?保安?司机?找实际控制人?凭什么,人家又没跟你借钱。
所以,长期这样搞,最终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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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是不合理的。只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地位的不对等,被逼无奈而以。人家工商登记时,明明是个有限责任公司,到你银行借款时,却要公司的股东和家庭成员签字担保,把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生生的变成了无限责任公司,如果都这样做,有关公司责任性质分类还有什么意义?反过来,如果我们储户到你银行存款,要你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及家庭成员承担保证责任,你银行会同意吗?会认为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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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国目前银行业中经常碰到的一种情况,很多打工者因受老板的隐瞒或者欺骗导致最终摊上官司,一辈子债务的偿还中。
为什么民营企业要找打工者做法定代表人?
就我做审查这么多年以来,遇到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隐瞒关联,多头授信贷款
一般银行对于每个关联集团的授信(简单理解为贷款)额度是有一个限额的,如果这个集团的多家企业均已有授信,且金额较大,为了控制风险,银行一般不会再增贷。
因此一些民营企业的老板就成立(或者变更)把部分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挂到员工的名下,这样表面上这些企业就与原先的集团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了,这时候再以这些打工者挂名的企业去银行融资,即有机会新增融资。
2、上市企业为节减手续,设立体外企业
因为上市企业的融资都要出具董事会决议,而且还必须披露相关信息等,各类程序较多,因此部分上市企业会设立一些由打工者挂名的企业(不纳入上市企业的关联体中,所以叫做体外企业),这样融资较为便捷,一般这类体外企业的融资,都会由上市主体进行暗保,风险较小。
3、骗贷
个人民营企业的老板,之所以让打工者挂名任职法定代表人,这是为了自身免去签订担保合同,为骗贷最好准备,后续的责任由签订担保合同打工者承担。
为什么打工者会愿意签?
就我接触到的打工者之所以愿意挂名法定代表人一般两个因素:1、虚荣心,挂名法人或出资人后可以到处炫耀;2、老板给予增加工资提高待遇。
之所以愿意签名,也是两个因素:1、老板忽悠说没事,安全,一直都这样做,然后拿出很多似乎很有道理的理由;2、给钱,老板直接给钱,比如三万、五万,很多人忍不住,就签了。
是否要签?
企业在银行融资,除非是国有企业及大型强势地位的民企,否则所有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都必须要签订个人连带担保合同,因此银行要求你签订并没有任何过错。
那是否可以签呢?看两点:一、老板是否作为实际控制人也签名了(无论是明保还是暗保);二、主体企业是否提供保证(无论明保还是暗保);如果这两者都有,那么最少老板并非想骗贷,后续即使企业发生不良贷款,你的责任也轻一点。
总结
其实,由于表面的法定代表人及出资者均可以变更,银行也无从得知到底谁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但是银行做贷前调查时,肯定会与你有所接触,如果你是个打工者只是挂名而已,又不想签订担保合同,你可以直接和银行说,谁才是实际控制人。对于挂名的法定代表人,部分银行是可以无需签名,而只由实际控制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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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银行做的是小微客户经理,办理过很多小微企业贷款。无论这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我都会要求他签署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不仅我所在的银行这样操作,业内不少银行采用的都是这个做法。但有一种情形除外,这家企业规模较大,比较强势,在银行面前有谈判的资格。银行也非常看重与其合作。
实际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不是一个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实际控制人躲在幕后,让员工当法定代表人
你有没有想过,为什么你的老板自己不当法定代表人,甚至不让自己的亲戚当法定代表人,而是让你来当法定代表人呢?
反常必为妖。
不管你的老板再怎么说,他不当法定代表人一定是有不可告人的原因。建议题主在搞清楚这个原因之后再考虑是否要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否则,将来面对银行催收的很有可能是你!
第二、题主是集团企业子公司的负责人
集团企业的子公司来银行贷款,母公司一般是要做担保的。这种企业一般有一定的议价能力。你作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死活就是不签,银行也多半会同意。银行看中的是这家子公司背后的集团业务。
当然还有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都是打工的,但这不属于题主提到的民营企业,所以不再赘述。
题主问让打工的法定代表人做担保人是否合理。这个问题其实得辨证的看,此处的合理是合谁的理。
站在银行视角,让法定代表人签担保合同,天经地义。站在打工的法定代表人视角,签担保合同肯定是不合理的。
签与不签关键要看以下三点:
银行与企业的关系
如果这家企业与银行有着良久的合作关系,企业还款一直良好。银行也知道实际控制人并非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不做法定代表人的理由也比较充分。题主可以选择签。
法定代表人与企业的关系
法定代表人与企业的感情深厚,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题主可以选择签。董明珠是格力的法人代表,但也是打工的。你让她为格力担保,她会担保吗?我想一定会的。
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法定代表人相信实际控制人的人品与能力,而且对实际控制人比较了解。有一天很不幸,银行上门讨债。法定代表人如果能够找到实际控制人,挽回损失,那就签。
银行研究僧,你学习,我也跟着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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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从业多年的金融狗,这个问题是实务过程中经常碰到的。
一般来说,
民营企业贷款,银行都会要求这个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签订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有时候甚至还要去实际控制人的子女也签订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但是并没有一定要求法定代表人签订相关担保。
作为实际控制人,绝大多数都是企业的法人,但是也有例外,特意找一些员工做法人,这类企业其实就需要特别关注!
所以,题主的问题,要求打工的法人签担保,那肯定不合适。但是题主也要反思下,让你当企业法人,这个企业是否有什么问题。
要实际控制人夫妇签订担保,实际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希望通过签订担保,促使企业实际控制人尽职经营企业
企业实际控制人对企业经营有重要影响。签订担保合同后,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企业经营情况能够绑定,督促其更好的经营企业,从而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企业经营情况瞬息万变,贷款资金需要更好的投入企业运营,而不是胡乱投资导致企业亏损。这个担保责任,对企业主也是一种无形的约束。
防止逃废债
目前公司基本都是有限公司,一旦债务超过企业的注册资本,理论上来说超额部分债务就无法主张,这对债权人来说就会导致较大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企业主就会大量借债,然后再通过各种手段掏空公司,将公司资产转移到个人,留给债权人一个空壳烂摊子。银行作为贷款人,这类事项碰到很多,所以为了避免发生类似事件,才会要求实际控制人夫妇签订担保。
虽然已经通过这种模式规避了这个漏洞,但是其实逃废债还是经常出现。比如将资产转移给子女,转移给亲戚等等,在新闻中其实也见过多次。所以,实际控制人签订担保也就能规避一部分风险,想完全避免,还是存在很多漏洞。
企业资信不足,实际控制人增信
非实体类企业(如贸易)基本都是轻资产公司,反担保措施比较薄弱,加入实际控制人担保后,可以提升整体资信水平,优化信贷审批。
有些企业自身基本没资产,但是实际控制人有一定的资产,虽然这些资产已经有抵押,担保等等,但是余值部分其实还是有一定价值的,可以提供一定的增信。
所以,银行要求实际控制人担保,也是为了增强担保,促进信贷审批。
整体来看,银行要求实际控制人担保,其实主要出于以上几个方面。实务中,如果法人非实际控制人,这类企业就需要仔细甄别,是否企业主有未来逃废债的想法,企业主准备金蝉脱壳。作为法人的员工也需要考虑清楚,作为一个打工人,是否需要为了这点收入承担未来巨大的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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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合理的,因为,打工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不与个人的利益挂起钩来,谁也无法保证,不会发生道德风险。
事实上,银行这么做,也不是不信任企业,不信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而是银行防范风险必须做出的行为。
我们不妨做这样一种假设,假如某人存在银行一笔钱,因为银行出了问题了,是不是可以不赔偿?显然不行吧。因为,银行是用信用做担保的,依靠信用得到用户的信任和支持。
好了,既然银行需要对用户负责,那么,也就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需要在贷款时,做足功课,完善各种保障制度。要求打工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关责任,也就是很正常的行为,而不是为难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不然,就是对自己不负责,对客户不负责,就会留下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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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也站不脚,明显不合理,这样做的
银行其实也不是很多的。
1、非股东做法人代表,法律上是允许的,也是合法
的。看了几个回答说打工者,不可以做法人代表,说是违法的,这种观念是错误的,这一点,可以去查查《公司法》,非股东做法人代表,是普通存在的,很多公司的子公司、孙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股东之外的个人出任,国企更不用说了。
2、企业申请贷款,银行尽职调查,主要看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资信
,如果法人代表就是大股东,就不用说了。如果法人代表不是股东,或是很小的股东,银行都是要求提供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资料,查其信用、个人资产及债务状况,综合评定大股东及企业资信后才能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3、如果企业是法人代表是打工的,不是股东,银行也会查询其信用,但很少要求担保,实际无法律依据
。
A,
企业不属于他,他也是可以拒绝的。
B,当然他与自己的老板有交易或有协商,就另当别论
C,银行为规避风险,可以要求个人对企业贷款进行反担保,实际是要求担保人名下有资产,没有资产的个人担保人不般没什么用,银行也不要。
D,私人企业申请贷款,银行对风险把控相当严,一般都要求有房产等担保物。非股东的个人担保人,实际上也是要求其信用、个人资产及债务状况好,名下有资产。银行也不傻,空壳担保人没什么意义,反而会让银行起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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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做法是合理的。
我们换换角度思考,银行作为放贷方,钱是储户的,而不是银行自己的。如果你是储户,去银行取钱时被告知你的存款被银行亏了,取不出来钱了,你肯定接受不了吧?
所以银行就得自己赔这笔钱。银行也不想赔钱呀,所以就要尽可能保证自己放贷出去的钱能够收得回来。确保资金安全对银行来说是第一要务。而放贷的钱想确保安全,最好的办法就是抵押物,实际上银行也是在这么做的,需要贷款人提供足够的抵押物,万一真还不上钱了,处置抵押物可以让银行免于损失。
但对很多民营企业来说,往往缺少足够的抵押物,并且民营企业很容易被掏空,银行要一个空壳公司没有任何意义,银行想要的还是钱。
现在民营企业也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理论上承担银行债务的主体是公司,而掏空公司又不是件难事,所以就很容易出现企业从银行贷款,实际控制人再把企业掏空,然后把一个空壳企业抵押给银行的情况。
这时候银行的损失就会很大。所以银行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就会让企业法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企业还不上钱,法人是有义务还钱的,避免出现企业被掏空,银行受损失的情况出现。
银行默认认为,企业法人就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法》里也对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所以不管企业法人是否拥有股权,都需要承担法人的责任和义务。确实不知情的会酌情处理,但那也得是到了法院层面考虑的问题。
所以银行要求企业法人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是没问题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至于说法人是打工的,这个人家管不着,这是你们自己公司内部的事情。既然你愿意挣这份钱,就需要承担这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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