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决定不成立业委会,物业合同可以与居民小组长签吗?
小区决定不成立业委会,物业合同可以与居民小组长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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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业委会以及现在的物业制度已经不合适了。国家应当对居民物业制度进行改革,取消民营物业公司。由国有资本的物业公司进行接手并下调资费,与所在地街道社居委共同服务管理,增加社会就业岗位,更好地服务于民,也能充盈财政税收避免社会民众财富流入私人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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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哪家物业公司需要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服务合同需要与每一位业主主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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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物业公司只能与获得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签合同,这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没有松动或歪典的余地,否则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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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行!《民法典》是国家基本民事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作为一个业主自治的重要组织形式由法律直接规定,全体业主无权自由选择排除适用。居民小组长是城市居民委员会群众自治组织的骨干,负责宣导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行政性,是国家公权力在群众组织中一种自然延伸,属于广义的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政治制度的延伸。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这种私法自治组织有本质上的不同。说句大白话:居民小组长做的是国家的事政府的事,业委会、业主大会,是做业主自己的“家务事”,正所谓泾渭分明。我国《民法典》对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做了明确规定,不容逾越。老话讲得好:“三个和尚没水吃”,小区业主应当求大同,存小异,凡事有商有量,小区才会建设得更和谐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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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是和业主签订,不是和居民小组长签订。居民小组长不是业主,更不能代表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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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法规,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的常设的业主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的职权由业主大会授予,只有经过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确定之后,业主委员会才能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而居民小组长则没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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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建立大社区,取消小区物业及业主委员会
加强对房地产的信贷支持,取消预售制,彻底杜绝烂尾房,让老百姓安心买房;降低个人购房银行贷款利率,支持保护刚需,让确实需要购买房屋的刚需人群得到实惠;合理划分公摊面积,还原房屋真实的使用面积,积极推进及优化房屋物业费的构成,适度提高公摊面积的物业费,同时大幅度降低房屋使用面积的物业费用,从根本上降低居民的住房成本;条件成熟的建成小区,应在政府指导下,建立社区统一物业管理制度,取消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减少居民与物业之间及居民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矛盾,提升基层政权在居民中间的威信;修改房屋建设及使用规划,完善社区养老需要与居家养老需要在房屋规划建设上的对接,提高一键救急、可视化沟通等智能设备应用,建立大社区理念,将居民医疗、养老、生活服务力争消化在社区,减少居民对子女养老、医疗及生活上的依赖;加强对城市危旧房屋的鉴别与管理,实施就地翻新政策,采取国家减免相关税费,个人承担建设费用等多种举措,逐步解决城市危旧房屋的改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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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实行业主自治才有出路!现行物业制度只有两条路,一是物业公司服务,二是业主自治。有人说业主自治不专业,业委会成员道德素质与人文素养是不可控的,那私营物业公司的大小老板可控吗?实践证明不可控!!!业委会请人服务,也是雇请专业人员,何况业委会成员受广大业主监督,有问题可撤换,比物业公司减少中间层,你说不好吗?
只有业委会才能治物业公司,业委会可测算物业费标准招标,自主选择物业公司,减少物业费,监督物业公司,制止乱收费,收回业主们应得的公共收益,这都是物业公司害怕的!但由于有些业主在业委会还没成立时就说业委会成员是为利而去!还说东说西,导致大多数成立业委会矛盾重重!业主不齐心,活该受人欺!!!业主自治需要团结,齐心,才能把事情办好!!!其实,业委会成员不称职,也是可以启动罢免业委会成员的程序的,重要的是业委会先成立起来!!!业委会做得好,经业主大会同意,也可在取得的公共收益中支付适当的补贴。
物业公司多为私营企业,决定了它的逐利性!当然,收费低廉,服务好的物业公司当然应交费,但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值吗???物业公司服务简单,成本低,只有保安不管赔!绿化修修枝!清洁老弱残!电梯厂家修!公共收益被侵吞!高额物业费获得的暴利进了老板的腰包!
特别是很多地面车位,人防车位都是业主的公共面积!开发商房屋卖完,与它就没有任何关系了,因所有产权都转给了产权拥有者。但开发商说地面,地下人防车位是它的,并且将使用权卖给了业主,没卖的也收高额租金,这些都是业主的公共收益啊!现在开发商和它儿子物业公司串通一气,在前期物业中压着业主收高物业费,另立名目乱收费,倒卖公共车位,侵吞业主公共收益,获取暴利进入老板的腰包,实属罪恶极大!!!
现在的物业公司已成为了中介公司,把小区物业拿到手后,就分别把具体服务内容外包,物业公司只管收管理费,就是净利润!业主不但要养大小包工头,管理层员工和外包服务人员,还要纳税,产生大量的管理费用,都要由业主来负担啊!
物业公司大多为私企,私企的性质决定了它的了逐利性,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因而便收高物业费,乱收费,侵吞业主的公共收益!该修不修,使用老弱服务人员,服务减量降低成本,这层层盘剥,业主不堪重负!!!难怪,有的物业公司喊亏损,要他走他却不走,因为业主的钱他们还未榨干,还有维修基金未动用,直到没有油水了,不要他走他也要走了!!!
前期物业的霸道和成立不起来的业委会,业主不能作主的问题,是物业管理破局的关健点,有关规定上必须进行修正!!!
建议:物业公司可改为劳务派遣公司,由各类物业服务人员组成,小区需要物业服务时,由业委会到物业派遣公司和现有的专业外包服务公司聘请相关人员服务。业委会不熟习业务的,只管财务,另请一个物业经理,由他直接组建服务班子,接受业委会的管理,这样才能使业主当家做主。这样做,少了中间环节,物业费可大幅减少,有条件的小区还有公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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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委会不具备法人资格 。2: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所签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业委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否则无效,业主可以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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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成立业委会,好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都是一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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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完善《物业管理条例》,确保党能全面领导业委会和不脱离群众!
修改的理由有:
1、对现在的《物业管理条例》所述的业主委员会组成条款撤销,全面实行自动登记制度。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组织为特别法人,无需经复杂的选举程序确立法人组织。
并统一规定前期物业为2年,期满前3个月由(前期业委会)开始办理接收物业用房和公共设施,并通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和监督选举产生业委会领导成员,公示期生效后报主管部门备案,业委会就可以开展进行下一步的聘请或自治的正常工作。
2、预计全国已成立业委会的不足20%,因为每个大中小型的社区住户都是来住五湖四海,没有组织性、没有团结性、工作时间或居住都不统一,业主是无法牵头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
导致开发商的前期物业公司长期垄断经营10年至20年是普遍的事实,并运用各种涉黑手段阻止业委会成立、长期侵吞公共收益以及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强迫交易和垄断装修资源、断水断电断气、限制业主自由出入、其工作人员欺负打骂和敲诈勒索业主等等黑恶违法犯罪行为,制造了很多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
更破坏了新市民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3、应该增加规定,对物业的法人、股东、工作人员全面实施政审准入制度,杜绝黑恶势力介入社区的各项自治工作和活动。
还必须修改条例,规定服务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统一转为非营利组织机构,减轻市民终生的经济负担(教育培训机构已减负6000亿以上,12000亿以上的物业费有待减少60%至80%的负担),更重要的是杜绝资本家追逐和垄断我们的家园。
4、业主委员会应当由地方街道办或居委会直接领导,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的,统一由当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登记办理手续,报民政局核发非营利组织机构代码证,
确保前期业主能拿到选举业委会成员的自治组织的主权,
避免开发商自己成立操纵的前期物业公司利用各种黑恶手段阻止业主成立业委会。
5、我们必须支持拥护党全面领导一切的重要性,小区业主委员会必须要建立党支部、团支部、妇联、工会、退役军人服务、老人儿童服务、家庭纠纷调解等组织,确保我们共产党的红色元素能直达基层靠近群众,有利于地方政府对各社区业主能得到更直接有效的融洽和管理。
6、现在各小区业主缺乏管理,大部份农民移居城市后,城市管不了,农村无法管理,已经形成很大的管理空白,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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