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中的“应当”就是“必须”吗?
法律条文中的“应当”就是“必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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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中所说.“应当”二字.我认为是鼓励.是支持.是引导.没有强制性。
而“必须”呢?是带有强迫.强制.必须执行.去做去完成去执行,反之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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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上的应当,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必须,而不是所谓提倡。如果不做,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所以如果你选择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自然也可以“不应当”……必须是带有强制力的,没有别的选择,所以在法律上不能这么提。只能用应当表示义务,如果“不应当”,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表示权利时通常使用的术语是可以有权,这种时候表示法律允许这样做,无论做或者不做,都没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可以根据需要自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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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中的“应当”就是“必须”之意,否则就是违反法律规定,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官如果应该用“应当”判案而没有用,属于错案,会被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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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与必须
同一部法律常见“应当”与“必须”
以安全生产法为例。
1.如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其实,应当与必须意思相同。不同的用法:应当,带有中性词,不带有强烈色彩。对机关单位部门适用,对管理者适用,是自律,自我要求这样做。
必须,不是中性词,有强烈色彩,针对被管理对象适用。是他律,被要求这样做。
3.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法中,对内部的管理,它又是管理者,也适用:应当。
如: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以下的法条,交叉出现:应当与必须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设备的设计检测等单位大都是国有单位,用:应当。
但当交由生产经营单位用时,用:必须。
平时的维护保养,属生产经营单位管理,此时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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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里“应当”一词,在语文里解释就是“必须”、“一定要”的意思。
我国的法律条文里,没有“必须 ”这样的字眼。
之所以没有“必须”这样的字眼,是因为法律是代表国家意志的用以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应当”一词,从语文角度来讲,中性的感情色彩比较明显,更能彰显出立法者的客观冷静;“必须”一词带有很浓烈的个人感情色彩,表达出一种很急切很霸道的韵味。我国是一个受儒家思想感染熏陶了两千多年的一贯制国家,儒家思想早已深入人心。作为立法者必定要考虑法律条文里用词的选择。“应当”一词既显出法律的客观冷静,显出法律的高大威严神圣不可侵犯,同时又表现了立法者的儒雅平和。
与“应当”相对应的是“可以”。
“可以”在法条里表达的是带有选择性的意思,不是必须要怎样做。更加侧重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如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汉语言文化博大精深,对国家法律的影响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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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中的"应当"与"必须",都是属于"约束性或禁止性规范"。但严厉程度有所区别。
应、应该、应当,属于原则性用语。即一般情况下必须遵守,但,特殊情况可以例外。
必须,属于严格定义。即在无论发生什么情况的条件下,都不能有例外和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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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法条中的“应当”就是“必须”、“不得”就是“不能”之意,否则就是违反法律规定,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官如果应该用“应当”判案而没有用,属于错案,应该会被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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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中有应当和可以两个词。
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法律条文中,凡是需要“必须”字眼的,一律使用“应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文件号:法工委发[2009]62号14.应当,必须。\"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可以,“可以”在法律规范中凡带有“可以”的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说,是授权性的规范。
举一个例子: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前一部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意思是有这些情节减刑也行,不减也行,监狱可以酌情处理,而只要有后面列举的六种情形之一,也就是重大立功的,应当减刑,没有例外。如果某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执行单位报减刑或不报减刑都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是有重大立功行为(例如前述六种行为之一),不报减刑就属于违法,服刑人员本人、近亲属或执法监督机构提出质疑,执行机构必须做出解释并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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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解释角度讲 应当和必须是两个不同的含义 一般讲还是看法条里对违反应当和必须是如何承担责任或者行为效力认定的
比如有些法条要求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但不签订并未有无效认定 这就是倡导性
如物权法关于抵押合同要求书面 这就是效力性规定
所以应当和必须含义不同 放在法律规范体中也需要从体系角度理解 无法做明确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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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大堆都是废话,实体法是设定该法所调整的关系人权利和义务。应当一一即是确定法律关系人的一方应履行的义务。有权可以一一设定一方可以行使的权利。第三层,违法救济,即,一方未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法律设定应承担的责任,。法律条文一般不会用”必须”,”一定”,等字眼。你应当的,可以不做,但要承担应为而不为的责任,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相对应。例如,买卖合同,我付货你付款,我付货后,你应当付款。但你不付款,我可以追诉你付款,但也可以追回货物。必须付款不是唯一选择。或者,合同存在违法,宣告合同无效,只能归还对方标的一一货物货款。所以,不用必须,是适应各种救济方式,而避免,某些情形下无法操作。拙见仅供偷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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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可以这么理解:
法条中的“应当”,等同于“必须”。
从个人角度,一直不太喜欢咬文嚼字。个人观点是,既然是法条,至少要做到起码的两点:一是要做到严谨,丁是丁卯是卯,不要让人去揣摩、去猜;另外一个很重要的思路是,要让老百姓更易于理解,只有做到这点才能真正做到尊法、普法。
在这里,我们还是用白话来谈谈一些用词。
“应当”这个词,按照绝大多数场景的使用习惯,带有“倾向性、建议性”的意思
,例如“应当早睡早起”、“应当按时吃饭”。反之,如果你非不照着这么做,也不需要必须承担什么后果。
但是,在法条中的“应当”则不是这个意思。法条中的应当,带有“强制性”的意思
,表示“要求你这么做,否则将承担xx后果”。
我们拿《民法典》做个比较。
民法典中,涉及到“能不能做、该不该做”,主要有四个表示程度的词语:应当、必须、禁止、可以。
禁止。
在《民法典》中“禁止”一词出现了24处,意思没有歧义,符合老百姓的常规理解:具有唯一性、强制性——严令这事不能做,没有第二选择。
必须。
在《民法典》中“必须”一词出现了4处,意思也没有歧义——这事必须要这么做(例如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或者这事只能这么做(例如第二百九十一、二百九十二条)。
应当。
该词出现多达750处。例如,民事活动应当自愿、男女双方结婚应当登记,等等。
从语义上,均指的是“必须要这么做”
,只不过从语气上相对“必须”更为缓和一些,听着稍微舒服一点,估计这是从心理感受上,为什么用“应当”的原因之一。
其二(仅为个人观点),很多法律条款的规定,其实是“看着清楚、实则模糊”。随便举个例子: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
应当
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应当
予以照顾。
“应当予以照顾”这条规定,对于双无继承人予以照顾,意思表达是清楚的。但是,照顾多少算多、怎么分才算照顾?这就变成了一个很笼统的概念。换个词语:“必须予以照顾”,既然明确表达了必须是唯一选项,是不是就得出个标准或者指导性的原则?没标准、没原则,干脆用词上也稍微“温和”一点,显得更匹配一些……不得不说,在明确写出这些法条的时候,确实在文字上花费了不少心思。
可以。
“可以”这个词出现了484处。这个词语的意思也比较明确:你可以这么做,也可以不这么做,不带有倾向性,也没有强制性。
以上谈及这些,只是想说明一个结论:
如果是以学习、了解法条为目的,简单点,只需要把法条中的“应当”理解为“必须”就行了,不“应当”去咬文嚼字甚至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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