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法官办案件一个月几千,律师一个案件能收几万,是否公平?
有人说法官办案件一个月几千,律师一个案件能收几万,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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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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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正确的。我就不说工作内容等等,因为已经有条友分析过了。我就说两点:首先,工作性质不同,一个稳定有待遇有保障,一个自己摸爬滚打有风险。其次,这是经过无形的手选择的,因为法官随时可以做律师,而律师不能随时做法官,所以如果回报真那么悬殊不公平,法官们早就集体转行了。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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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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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法官愿意去做律师
有多少律师愿意去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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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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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你根本不懂和疏忽许多细节。简单举个例子吧——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就是助理与主持的关系,律师需要花大量的时间、精力、体力、智力、知识、技巧去工作,处理结束后集中交给法官,由他的权力去处理案件。
如果有有一个需要解决的复杂难题,即便告诉你,你都头痛,律师帮你解决了,结果你又怀疑人家是否该收那么多?看人挑担不吃力。
律师收费有许多部分组成;办公费用,物业费用,损耗,新员工工资,内勤工资,承办律师薪资,事务所留存(盈余)。
一个人成为律师,爹妈需要投入多少?你不知道。一个律师自己需要投入多少?你不知道。一个律师一生需要投入购买多少书籍?你不知道。一个律师一生需要读多少书?你不知道。
无知才是怀疑人生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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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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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官待遇,势在必行。十年以内的法官,收入应是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十年以上,达到4倍,二十年达到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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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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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的?说出一个有名字的来。
第一,法官不是一个月几千元,法官的收入你说错了,想要知道,需要去了解;
第二、律师办一个案件也不是就是几万元,几千的也有,有的还有一个月没有收入的,这个怎么说?
第三、很多人认为律师应该把一部分收入分配给法官?不说应该不应该,就说,法官敢要吗?
第四、既然有人认为两个职业有这么大的区别,你可以问问有多少法官真心的愿意去做律师?辞职就行了,不需要要别人的钱。
第五、高收入的人多了,私企不算,国企年薪几十万、几百万的有的是,为何有人会认为律师的钱应该拿出来分,而那些人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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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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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么不拿法官跟那些艺人比比收入?法官如果觉得收入少可以辞职去当律师呀。人活着不仅仅是为了钱,还有责任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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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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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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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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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每月收入多少你是不知道的。肯定比你说的要多。律师每年收入多少,你也不知道。律师的收入非常不稳定。有的律师一年收入3万,有的10万,有的50万,差别非常大。律师挣钱非常难,这一点你一定要搞清楚。
目前来看,法官的收入基本合理。律师的收入也基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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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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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完全是两码事。法官的办公室不需要支付租租金,法官外出办案坐的是公务车,法官不需要自己给自己交社保,而律师都要自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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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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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选择稳定,你就要接受薪水低,选择不稳定,利益可能是高收入,互相选择的结果。没有必要拉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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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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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法官的收入,是国家实行两种不同分配政策决定的。这种分配政策即合理也公平。
律师与法官推行两种不同分配政策,是改革开放以后的新型事物。改革开放前,律师与法官的分配政策,处在同一分配线上。即法官的劳动报酬与律师的劳动报酬,统一由国家实行定职按级计酬。律师代理收费、及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统一上交国家。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不再负担律师的经业务费及酬劳开支。实行律师与法官经费酬劳两条线的分配政策。即法官的业务经费酬劳由国家政府负责支付,而律师经费及酬劳,则实行自负盈亏、自给自足的获酬方式。
国家对法官及律师实行的不同酬劳政策,主要基于以下现实而慎酌考虑的:
一,审判权是国家公权利,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安全秩序、实行法治、推行国家政治、经济政策顺利稳定实施的保障。这个权利只能由国家授权的各级法院行使。法官则是代表法院行使公权利的具体实施者,应纳入国家公务员体系,实行公酬政策管理。法官是为公权利付出劳动的,即应在定岗定位的基础上,实行权、责、利相统一的按级取酬政策,并与多劳实行奖励结合。法官的业绩及劳动纪律遵守,由国家设立的机构实行监督,遵循能者上,庸者下,不称职者出,不断净化法官队伍,以适应公正审判的需要。
二,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有着不可何缺的重要作用。但律师的服务对象是为维护私权利、兼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服务的劳动过程。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服务,是律师的职责义务,但为维护私权利的合法性服务,就应由被服务对象直接支付劳务报酬,并将律师服务水平置于服务对象的监督之下 。只有这样,才能克服由国家统一对律师实行酬劳付出时,出现的“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弊端。才能激发律师依法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激发律师整体的从业及执业操守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创新性,并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步发展努力拼搏。
纵观律师与法官的收支两条线政策,是符合客观事实要求的,是进步的政策措施。这期间,天道酬勤的现象就会出现。即敬业律师的收入水平,对法官、对水平平平的律师收入差就会出现。
但法官只按级取酬,其他办案经费支出则由国家承担。而律师则不同,取酬后还要自担经费支出和承担风险。
就整体律师收入而言,差别也呈现较大或极大。没有案源的律师,有的连年交营业执照费用的年检支出都很困难。
有的律师收入比法官高,这是事实,但这种高收入是劳务付出的回报 。任何人无权也无理由搞平均主义,更不能以不公正为歪理,而要求把高收入的律师费向法官平摊。如此理由成立,那么没有案源收入低或没收入的律师,他的收入,又由谁补助给她(他)?才为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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