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合同纠纷如何避坑?
商业保理合同纠纷如何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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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合同,是指销售商(债权人)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对于保理合同纠纷,应从以下几个角度“避坑”:
1、是否构成保理合同法律关系,保理合同是否有效。
2、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合法、具体、特定。
3、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是否依法转让。
4、保理商与应收账款债权人是否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5、保理合同与应收账款履行期限的关联性。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到七百六十九条对保理合同做出了法律规定,同时也规定了保理合同编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但如此规定也会给保理合同纠纷解决增加不确定性,不利于保理业务的发展。因此,保理合同纠纷的解决,依旧长远。
欢迎各位一起讨论关于保理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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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保理合同作为《民法典》中唯一新增的典型合同,体现了国家对于保理行业助力企业发展功能的高度重视。与此同时,我国保理业务在蓬勃发展中暴露出的诸多法律风险不可小觑,笔者试图通过简要分析
保理业务中的高频风险点
,来浅谈保理人应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及寻求事后救济。
一 保理业务的现状:机遇与风险并存
保理业务在我国已发展二十余年,而正式法律中对于保理的明确定义在《民法典》颁布之后才“姗姗来迟”。所谓保理合同,是指保理人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签订的、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合同。保理产品将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与预付款功能有机结合起来,不仅能有效降低
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还能
显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从而提升企业的总体经营能力。
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报告披露,中国已成为全球保理业务量最大的国家,也是全球最大的出口保理市场,保理业务量连续第四年领跑全球。2021年上半年保理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保理业务量折合人民币1.69万亿元,较上一年同期0.83万亿元增长204.28%,表明我国保理行业在当前疫情冲击背景下,逆周期效应显现,已出现恢复性增长。随着近几年央企、国企“降杠杆”的大趋势,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优质创新企业寻求保理服务以及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ABS)的市场空间越来越大,保理业务的前景更加广阔。
(图片引自网络)
与传统的信贷类业务不同,保理并非单纯的融资服务,故保理的风险不仅
源自融资主体的信用风险
,也与供应链上下游
各主体的自身资质
、
基础交易背景
、
应收账款质量
等息息相关,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相比其他供应链金融产品,保理融资交易方与交易环节众多,操作过程较长,法律关系复杂,合同凭证繁多,所面临的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更为严峻。由于历史因素,我国现阶段保理形式仍以有
追索权
保理居多,而国际上的主流保理形式是无追索权保理。未来我国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与国际接轨,
无追索权保理势必成为热点
,这将对保理人把控和预防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 保理人面临的高频法律风险一览
因保理业务所涉及的复杂法律关系与高度不确定性,保理人面临诸多风险。综合司法实践中众多该领域案例,我国保理人所面临的高频法律合规风险主要包括:
01
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瑕疵所导致的风险
这一条是保理业务中最为主要的法律及合规风险,主要体现在对基础交易的
真实性及合法性
的审查上。在实践中,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瑕疵一般表现为虚构基础交易(例如“走单不走货”所形成的虚假交易)、伪造基础交易材料(例如伪造交易合同、伪造票据、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应收债权不存在等。
02
未来应收账款不具有确定性所导致的风险
未来应收账款的保理虽属银行禁止业务,但并不被商业保理所禁止。所以
商业保理企业
在开展以未来应收账款为标的(例如战略采购协议、年总量订单等未来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保理融资业务时,需要防范因未来应收账款不具有确定性所带来的保理法律关系不成立的法律风险。
03
基于真实
基础
交易的票据保理所导致的风险
在“
先票据后保理
”业务模式下,债务人在保理合同签订时已经开出了商业承兑汇票等票据;一些保理人不审查基础交易文件,仅基于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在此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共谋,
伪造
基础交易文件,再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将给保理人带来诸多法律合规风险。
04
债权转让通知瑕疵所导致的风险
在商业实践中,不少保理人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时存在种种瑕疵,例如:(1)在通知中未表明保理人身份;(2)未附上必要的应收账款转让的凭证;(3)所附的必要凭证的形式不合法;(4)仅依据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或者通过登报公示的方式进行通知。而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可能以上述瑕疵为由,认定债权转让通知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05
购销双方私自抵销债权导致的风险
在保理合同的实践中,买卖双方因相互进行交易而往往存在
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情况
,如果买卖双方私自合意进行债权抵销,无疑将影响保理人的债权实现,从而催生相应的法律风险。
06
诉讼程序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在因保理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所导致的诉讼过程中,保理人往往还面临以下风险:(1)管辖权问题,(2)在同时起诉买卖双方的情况下,保理人对买方应收账款请求权与对卖方的回购请求权是否可以合并审理的问题,(3)在仅起诉卖方的情况下,如果法院支持了保理人的诉求,保理人是否还可向买方另行起诉的问题。以上问题如不能在诉讼程序中解决,将直接影响到保理人的权利实现。
三 面对风险,保理人应如何防范和寻求救济
在上文提及的高频风险中,应收账款的真实性问题一直是保理业界最为关切的话题,因为现实中常见的“假人、假章、假账”往往令保理人猝不及防。但如果能够
审慎核查,做到“未雨绸缪”
,大部分风险可以在事前化解。
对保理人而言,即便应收账款为虚构,只要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进行了确认,保理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就应认定为有效。保理人作为专业的保理业务的机构,其对业务的辨识度以及专业程度均应高于一般市场主体。因此,保理人有义务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慎的调查和核实。
保理人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应当从形式和内容上对应收账款进行审查。形式上应当要求债务人以书面的、不易产生印章或签字真实性争议的方式来确认应收账款;内容上不但要对应收账款数额、还款期限进行确认,还应尽可能通过审核交易单据等方式,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
保理人在订立保理合同前也应就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审核,并对基础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重点对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总之,对基础交易的审查不能局限于基础交易合同这一书面文件,应结合
履行单据
以及
实地考察对交易的履行状况
进行调查。从而避免债权人、债务人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交易合同、伪造签收单、虚报交易金额、虚构物流和回款单据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
(图片引自网络)
针对买卖双方私自抵销债权,影响保理人实现权利的潜在风险,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可要求债务人书面承诺其不存在与债权人互负债务的情形,而且即使将来存在互负债务的情形,亦放弃向债权人及债权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权利。
通过上述一系列
贷前尽调
、
贷后核查
,来确保保理人能够对基础交易的真实性产生信赖。此后,即使应收账款债权实际上存在问题,仍不影响对保理人已尽到审查义务以及保理合同效力的认定。
而一旦提起诉讼,保理人应合理
选择诉讼程序
,在有追索权保理法律关系中一般可同时向买卖双方主张赔偿;如果卖方丧失偿债能力,可仅向买方提起诉讼;而如果存在应收账款虚假或者无效的情况,也可选择仅起诉卖方和担保人。
结 语
展望未来,我国商业保理行业监管趋严、合规经营是大势所趋。随着法律法规环境的不断完善和保理人管理风险能力的不断提升,相信未来保理业务的风险将得到进一步化解。在相关系统成熟之前,保理人一方面可以利用大数据
精准用户画像
,提升对拟融资应收账款准入、筛选、监控的管理能力;另一方面
可聘请专精金融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为业务把关
,提供法律合规意见以备事前防范,万一发生纠纷,也可及时提供法律救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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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商业保理合同属于种无名合同,即《合同法)明确招定的十五类合同类型以外的合同类型。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一样,商业保理合司也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和约束。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合同法》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合同成立并非意味着合同一定生效,最大的联系就是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前提条件。两者在法律实践中也是非常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在商业保理合同的法律实务中,也会遇到需要鉴别保理合同以及担保合同等相关从合同等是否成立或生效的情况。因此,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商业保理合同的实务操作中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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