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律师不可以直接接案子,而是要中间通过一次律师事务所呢?
为什么律师不可以直接接案子,而是要中间通过一次律师事务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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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为,律师拿着自己的律师证,就可以给当事人办理各种业务。其实,这种认知是不正确的。律师办理所有法律业务,都必须出示三证,即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或介绍信、自己的律师证。说实话,要求律师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执业活动主要是为了方便管理和监督。
一、我们先看看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
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属于合伙企业。具备自己的章程、住所、名称和资产。
二、再看看法律对律师执业的规定。
规范律师执业的法律,最基本的就是《律师法》,该法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关系。
有人说,律师是挂靠在律师事务所的。其实不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义务给所内的律师缴纳工伤保险费,律师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从以上三点来看,先有法律规定律师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执业,后有二者之间是劳动关系的确认。律师自然而然就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接受委托和收费了。因为他办案子是“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这就像你在某公司担任销售主管,能以你个人的名义和购买人签合同吗?
再所以,我经常说,律师也只是一个打工者,很多人认为我胡说。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合伙企业,必然是要赚钱的,本质就是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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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律师事务所 是律师的坚强后盾 是合法组织 ,律师在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时候 任何行为 都是在法律 和律师事务所的规范章程框架内进行的,具有 有效合法行为 ,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公权力组织 !为此 律师不可以擅自行为 承接当事人的案子 ,
这一点是有明文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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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结构庞大,一个甚至几个律师是难以掌握的,这就需要多个具有不同特长的律师组成团队,来应对各种需求,律师事务所就是律师注册成立的,这样可以聚合多个甚至更多的具有法律法规特长的法律人材在一起工作,以应对不同案件集思广益,以利于聘用人案子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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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个年前才发生的事情,抖音上有一个女律师给自己做宣传推广,可能做得还不错,真的在平台上找到了潜在客户,接到了一桩案子。
可随后,这位女律师被司法局处罚了,原因就是违规揽案子,没有通过律师事务所接案源,而是自己私下就接了。
这个事情跟题主所说的事情相印证,你就明白了,律师是真的不能私下接案子,不被抓到也就罢了,帮对方处理点小事情无伤大雅,但要被抓到就是个麻烦事,弄不好律师证给吊销了,那就得不偿失。
那为什么不能律师自己接案件,而要通过律师事务所呢?
主要还是为了管理问题,律师都是要挂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才能接案件的,到法院打官司,除了交委托书,还要交律师事务所的所函。
当然,也有“律师”规避这个问题,通过公民代理的方式,以个人身份代理案件,但这种做法是受到限制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这样操作的律师、法律工作者还挺不少,修改之后,没有亲属关系、员工关系等,一般是禁止公民代理的,律师想再用这一招规避管理,已经行不通了。
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而法律这个东西,懂的人如鱼得水,不懂的人寸步难行,说难听点,就是律师如果铁了心地坑自己的被代理人,对于一些诉讼能力较差的当事人而言,真是被人卖了还替人数钱,因为你对中间的弯弯绕绕不懂,而律师往往又是历经世事,懂的东西太多,遇上品性不高的律师,如无规则,被坑的机率也高。
律师事务所是受司法局监管,而律师又受律师事务所管理,虽然这种管理形式大于实质,不可能像公司企业员工那样的管理(但现在一些律师事务所也采取公司模式),但有管总好过无管,敬畏之心会更强一点。
对当事人而言,可能觉得请一个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会不会收费更便宜些?自己想收多少收多少,打折也是自己把握嘛!
理是这么个理,但低价竞争带来的,无非就是参差不齐的服务过程,说不准还有人打着免费的幌子揽客,这不就成了恶意竞争?
都听过一句话,免费的最贵,对于法律服务行业来说,这种话尤其合适。
任何试图压低律师价格来实现节省目的的,到最后反而失去更多,律师收费自然有一个基础的标准,这也是职业部门结合行业规律给出的基本规范,太高或者太低,都是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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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做案件是需要跟律所签合同,需要律所出具公函给法院等。
二,便于管理,现在执业律师越来越多,行业乱象也各种各样,律师私自接案不利于对当事人的保护,一旦出现某些当事人不讲理,也可以最大程度保护律师。
三,国家制度释然,目前我国家要求的律师是需要执业在具体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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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于管理。
司法局可以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管,进而将管理延伸到每一个律师。
如果没有律所,管理将失去很多抓手,直接面对单个律师的管理工作量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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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国律师界的一种管理制度,律师执业一定年限后可以自己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那他就可以自己接案子自己盖章。不然挂证在别的律师事务所,自然要听主任的,主任每年管好章,就可以收很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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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不能直接以自己名义接案,而需要以律所名义接案再指派。原因很简单。1.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2.司法部门更容易监督律师的执业纪律。3.税务部门更容易核算律师纳税。
当然,还有一些其他因素,但我认为主要是以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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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委托代理合同来说,当事人只能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律师事务所再指派本所律师代理本案,当然,律师一般都是当事人直接提前定好的。律师不能代理合同作为一方主体,律师只能在律所挂职,不能个人直接代理案子。
二、律师法及律师行业自律管理规定都要求必须和律所签合同,法律服务才能有保障。
三、只要律所才能开出正规服务发票,便于税务局收税。
四、律所统一接案可以避免收费乱像及恶意竞争,便于律师行业管理。
五、律师个人收费如果卷款跑路,或者以律师名义诈骗,当事人权益得不到保障。
六、律所管理制度一般有提成制、固定管理费制度,公司制等,这决定了律师的收入方式及自由度。公司制一般都是直接拿工资,正常上班。其他制度比较自由,可以自由安排工作时间,自行决定是否接案子,收费也可以在律所规定范围内内自由协商收费。
七、至于你说的你朋友不能出去,估计就是相当于公司制的律师了,固定工资固定工作时间,当然不能随便出去。
八、这些年法制进步了,管理完善了,不允许律师私下收费,前些年比较乱点,可能存在律师可以自己收费的情况 ,现在就是挂靠律所,一般也是费用全交律所。
九、对于收费不正规律所就要注意了,往往服务水平堪忧,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有时还有一些法律工作者冒充律师乱收费 ,所以要仔细鉴别。
先说这些吧,打字太累了,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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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和律协章程明文规定,律师不能以自己名义私自结案,只能以律所名义结案,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律师违规或不尽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律所首先承担赔偿责任,要是去找个人,容易找不到,也不好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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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盖律师事务所的章,正规手续有利于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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