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法官很懂法律,那律师有哪些存在的必要?
既然法官很懂法律,那律师有哪些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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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越懂法律,越需要律师的存在。
就举个比较浅显易懂的例子。
《民法总则》出台后,诉讼时效由由两年延长至三年,这可能大多数人都知道,但是非法律人士可能不明白何时诉讼时效如何起算,什么情况下中断、中止,当然,对于这类问题,法官必然很清楚,因为法官是案件的审判者,但是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法官是不会向诉讼的当事人就诉讼时效的问题作任何说明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说白了,假如你作为一个案件的被告,实际原告就某项权利追索的诉讼时效已过,但是只要你不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就不会主动向你释明,也不会主动适用于诉讼时效相关的法律、法规,当然你就很有可能丧失了诉讼中的优势。
举这个例子,只想说明,虽然法官很懂法律,但是也需要律师的存在,目的在于在法律范围内还原某个事件的真相,当然律师的作用还体现在很多方面,就不一一赘述,最后还是想说,虽然法官越懂法律,但是越需要律师的存在。找个靠谱的律师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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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在大堂之上,律师是游走事态人伦之间。法官拿的是奉银旱涝无碍,律师拿的是跑腿的钱。法官用的是天平,律师只为一方,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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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初到法院的时候,法院案件并不太多,但案件处理起来却不太容易。一方面,法院要调解率,一方面,还要执行率。
对于基层法庭,立案、审理、执行,都是法庭的事。
而且当时,法院实行的是职权主义。以法官为主。当事人一份诉状,剩下就是法官的事了,到处去调查取证,就比如,离婚案,立案后,首先要去当事人家里清点财产,召集左邻右舍听取当事人的婚姻情况,去学校询问孩子的抚养意见。
开庭时,多是出具法庭的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一个案件事实就基本清楚了。
然后就是采取各种手段进行调解,直至调解成功为止。只有少数案件,在审理到期前,未能调解的才会判决。
后来,法院进行司法改革,由职权主义,法官的大包大揽,变为当事人主义。
当事人主义的重点就在于,谁主张谁举证。除非有些自己能力范围无法举证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外,其余都是自己提供证据,法院只是作为居中裁判者,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认证其真假性。
鉴于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不会或不当举证,会影响案件的事实,律师的作用就显现出来。
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可以帮助分析案情,指点迷津,使当事人明确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从而为合法地行使权利打好基础。
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调查证据,获取有关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律师出庭参加诉讼,以自己精通法律的长处代当事人行使诉讼行为,在庭审中也能抓住重点,切中要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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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好天真的问题,这就跟只要有好药就不用医生了一个道理。我见到好多次开庭法官因为对面当事人没有律师都气的不行了。有个场景多少年了我一直记得,有个女法官气呼呼的说 不懂去花钱找律师去,别把我当免费的使。
没律师,第一会加大法官的工作量,当事人很多不懂的要法官一遍遍解释,第二会减轻法官压力,有些法律法官说的确实没错但是当事人总是怀疑法官收了对面好处,有个律师给解释下会好很多。第三,律师法律上会钻空子,但是事实很少会主动说谎,一个案子判决最要命的不是适用法律选择错误,而是把猫认定成了狗这种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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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子是根据法律事实,因为法官并不是纠纷的当事人,案件的真实情况法官不知道,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判断,也就是还原出来法律上的事实情况,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也许你确实说的都是真的,但没有证据支持,法官也不可能判你胜诉。所以,当事人的举证很重要,哪些证据需要提交,哪些证据证明力大,哪些证据对自己有利,都需要一个法律经验丰富的人来操作,所以需要律师。
再者,有些案件比较复杂,法律的适用比较有争议,需要法官自由裁量,这样,一个水平高的律师,可以提出有利于己方的论点,影响法官说服法官,使法官支持自己的观点,如果普通的当事人,可能就提不出这样的法律观点,天平可能就倾斜到对方那里了。这就有点像作战,诉讼是需要技巧的,这也就是律师存在的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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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肯定很懂法律!尤其是当下的“员额”法官,乃是法律方面的“精英”!虽说如此,但律师在诉讼中亦是很重要的存在!
法官如同篮球场上的裁判!公平公正地执法!而律师则是比赛一方的队员或是教练!球场上的裁判绝对不会参入一方或两方的比赛!亦不会指导比赛!谁方犯规只管吹哨执法就行!
律师是诉讼一方聘请来的教练或队员!他指导或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增添诉讼的胜率!律师只服务于聘请他的当事人!他与法官在诉讼中是迥然不同的存在!
法官站在诉讼双方的中间!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公平判决!
律师站在诉讼的一方,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据理力争!用专业知识服务于当事人!
所以,无论法官如何优秀!并不影响律师坚定地站在他的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施展“拳脚”!展现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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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法官很懂法律,那律师有哪些存在的必要?
这个问题,的确是有不少朋友在问。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法官的职责是居中裁判,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主张,法官不得主动涉及。
例如,某甲诉某乙借贷纠纷,原告某甲要求被告某乙还钱,某乙为躲避追债没有到庭应诉。根据原告的证据,法官知道这起纠纷,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这种情况下,法官明知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也只能根据原告某甲提供的证据,缺席判某乙败诉。
第二、处理诉讼需要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这些工作如果全部由法官来做,会更进一步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加重纳税人的负担,而如果由律师来做,可以使法官腾出精力来处理更多案件。
以一起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为例,原被告需要准备的证据,有医疗费单据,住院病历、司法鉴定资料、误工费证据、被抚养人相关证据等等几十项上百份证据,如果不利用律师取证,单靠法官取证,估计案件审理时间要延长三倍以上,更严重的问题是,法官替原告被告双方取证,很难保证完全客观公正。如果双方都请了律师,则各方律师围绕本方当事人的诉求收集证据,无疑会大大提高效率,加快速度,保证质量。法官的职责则是根据双方的举证和质证,依法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依法援引法律条文进行居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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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任务是把你最美的一面推荐给法官看。如果你坚信自己就是个美女,即使是穿着睡衣上庭,法官也一定会对你一见钟情,那就不要律师。
即使是美女,出门前要不要打扮呢?是个问题。
其实司法的过程最终是主观的判断过程,这世界上没有哪个正义是很客观的、不辩自明摆在那里。
老百姓的愿望是善良的,希望有个包青天包办一切,实际上所有正义都是付出代价才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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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这么说的原因是你没有搞清楚法官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过程当中是充当什么角色,一旦你清楚了法官的角色,就不会这么说了,也会知道为什么需要律师的存在了。
法官,在我们国家的法庭上是被称为审判人员。以刑事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律师),公诉机关有自己的公诉人(检察官),法院有审判人员(法官)。这三者都是各司其职的存在。公诉人就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向法院提起公诉,嫌疑人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法官在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和辩护人的意见后对案件进行审判。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公诉机关的起诉材料,基本都是我国的侦查机关(一般为公安机关)提供的。在我们国家,是存在着一些冤假错案的,近几年也有很多案件得以平反。
之前的政法圈子流行着一句话“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什么意思呢?就是这顿“饭”到底吃什么,是由公安机关决定的,也是公安机关做出来的,“饭”做好了,由检察院端给法院,法院只要负责吃就好了。很多时候,无论“饭”好吃还是难吃,都是要把“饭”吃了的。那么律师在这个过程当中是充当什么角色呢?可以说律师就是给这顿“饭”挑毛病的。一顿“饭”只有能够经得起律师挑毛病,才能是一顿好“饭”。这也是很多办案人员不待见律师的原因,因为知道律师来就是为了找麻烦的。其实有些人不知道,他们办的不止是案子,还是别人的人生,更是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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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判,这三方都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对于被告来说,大多数人不懂法,甚至大部分都是法盲。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专业知识的角度来讲被告是处于弱势群体的一方,如果有律师代理,那么情况就不同了,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可以和这些部门抗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其次、
律师可以监督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防止在搜集证据,执法程序出现违法违规现象而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切实维护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
律师可以在庭审阶段为被告做出无罪、罪轻的辩护,为在审判中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民事案件中,律师可以帮助不懂法的当事人搜集和组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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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律师的定位完全不同:
法官是根据原被告、控辩双方的陈述与辩论挖掘法律事实、居中裁判。
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范围内让委托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前者是居中裁判,不偏不倚;而律师的本质是为了维护私权利。
先普及一些基础知识。
打官司的本质是在用证据和对法律、程序、规则的娴熟运用向法官讲述一个故事,原告公诉人讲原告的故事,被告辩护人讲被告(人)的故事,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后居中裁判。
体现出来主要是两块: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而事实又分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实实在在发生的自然事实,但打官司最终认定的是法律事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因为法官不是案件的亲历者,只有你拿证据向他证明这个事情实实在在发生过,且对方也没有反证推翻,该事实最终才有可能被法官采纳。
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发生过的历史事件,无论是谁最终都没有办法完全还原客观事实,而只能利用证据让法律事实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所以如何制定诉讼策略,如何筛选证据,如何组织证据并运用法律、程序、规则将其有效串并联,会很大程度影响一个案件的走向。
在民事案件中作为一方律师,
竭尽全力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是律师的执业宗旨。普通人一般都没有受过专业法律培训,也无任何司法经验,如果自己打官司自然用的是最朴素的大白话,提交自认为合适的材料。当事人往往很难判断哪些证据对自己不利或有利,应该如何组织证据如何运用法官能听懂的语言,传递自己的故事和观点。(我曾经代理过的一个案件,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前都没有请律师,明明对己方有利的案件,事实却被其自认为板上钉钉儿搅得一地鸡毛,前置仲裁程序和一审被全部驳回仲裁诉讼请求,后来二审找到我们代理,最终调解撤诉,为其争取了近一百万的赔偿款)
法官的角色是居中裁判,只会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陈述的事实来审查,没有义务告诉你应当提交哪些证据对你最有利,没有义务告诉你应当适用哪条法律对你最有利,没有义务告诉你应当运用怎样的诉讼策略对你最有利。并且法官真的很忙,对于个案所倾注的时间比较有限,不排除会忽略掉一些细节,对于有律师介入的案件,特别是这个律师比较专业、敬业的情况下,可以节省很多时间,帮助法官快速梳理出案件主线,正确适用法律,且双方在同一个频道(法言法语)交流自然节省了沟通成本。
要知道打官司的目的是说服法官认可你的诉求和理由,沟通能力和沟通方式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试想如果所有案件都没有律师,法官估计要崩溃,相反英美等法制更健全的国家,个案有律师介入的程度要比我们高得多。
在刑事案件中
,律师作为辩护人维护的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在目前的司法现状中,虽然冤错案已经比以前少了很多,但也很难完全杜绝(美国法治如此健全的国家也做不到)。公检法承担打击、惩治犯罪的职能,相互制约与配合,但总体而言是配合大于制约。被告人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力量是非常微小的。律师是唯一能够站出来为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发声的人。真理越辩越明,即使是法官,检察官也并不代表天然的正义,他们也会犯错,也会有片面和不客观的时候,如果此时有另外一种声音,哪怕微不足道甚至是刺耳的也好过步调一致的发声。一次审判不公恶于十次犯罪。律师的存在,正是那条不停搅动的鲶鱼,让所有人对事实保持警觉,对人权保持尊重,对法律保持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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