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闲房应该怎么办呢?国家是不是收回?
农村的闲房应该怎么办呢?国家是不是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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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闲置房应该怎么办?国家是不是收回?
农村闲置房屋的问题,如今已经成为农村振兴战略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有些地方需要合村并镇,有些地方需要新农村建设,对于这些闲置房屋如何处理,就要逐步提到了日程上来。个人认为,无论农村如何发展,农民个人的房屋都属于一种个人财产,这样就不可能实行一刀切,用一种方法来处理全国千差万别的实际状况。
如今国家鼓励农民进城,农村的房屋必然要岀现闲置现象,随着形势的发展,也许还会增加。从总体来看,离开农村的大多数都是年轻人,以后会不会再回到农村,都是未知数,如果把这样的闲置房屋收回,农民一旦回到农村怎么办?像这样的房屋,集体就应当给予保护。
如果需要合村,肯定就要整体搬迁,规划时就应当考虑这方面的问题,如果需要退出宅基地,也应当适当给予一定补偿。如果影响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也应当通知本人加强维修,否则对整体管理确实困难很大,有些房屋院子里都长满杂草树木,长年锁门又无法收拾,给整个村屯造成不良影响。
最近西安市高陵区农村宅基地试点,给农村农民宅基地处理,找到了一条非常好的方法,对农民宅基地实行三置分离,明确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农民可以将闲置房长期出租,城里人也可以到农村以承租方式永久使用,承租人取得使用权后,可以根据自己需要改建、扩建或者翻修,这样就把农村的闲置房屋活化起来,也非常有利于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总之,农村闲置房屋的处理问题,还是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规划需要,合理处置,不能搞一刀切,应当尽可能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不能为了规划强制农民拆除。农村的各项工作,最终都是为了农民,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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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闲房该怎么办呢?国家会不会收回?
现在我们都应该知道农村宅基地确权与土地确权的意义所在。国家为什么确权就是要保证农民或外出打工农民的利益,特别是外出打工的农民,辛苦打工时期,家里的房子却被村集体收回,这是什么道理。确权不仅保证别人不能侵占,也保证村集体不能收回。农村的闲房一般都是外出打工的农民闲置的,他们有的在城市根本无法定居,有的是暂时居住,有的是要落叶归根,农村是他们的根。
城镇化的进行,农民进城打工可以与城市人同工同酬,这也是缩小城乡差距的的举措。另一方面,进城务工的人多,农产品的需求增多,在家务农的农民会有更多机会发展农业致富,恶性竞争变小了。农民进城与农业发展是互补的,而不是一些人所谓的矛盾。
国家是基于农业发展的基础制定的确权政策,怎么会收回农民的房子。确权是农业政策,也可以说是一种法律制度。任何集体或个人收回或侵占已确权宅基地,都是违法的。
希望我们农民如果不想打工,不如利用空闲时间学些农业知识与技术,只有知识与技术才是农业立足之本。知识与技术永不过时,而且可以传承,而思想有时是过时的,而且无法传承。这也是历来老一辈农民深深明白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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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闲置房现在越来越多了。原因是好多农村人在城里买了商品房,所以在农村的房子闹置起来了。原来政策有规定,农村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是要被村集体收回的。由于在执行中,出现了强拆现象,损害了村民的自身利谊,所以又规定不准强拆。这种政策形成了,虽然宅基地应被收回,但由于房子不能强拆,只能让个人自觉拆除或等到房子自然倒塌以后,宅基地方能收回。由于房子寿命很顽强,这就形成了许多闲置房的存在。眼下看来,闲置房还有越来越多的可能。
现在提主问怎么办?国家是否收回?我个人觉得,给有闲置房的房主一定的补贴,让其自觉拆除,然后宅基地让村集体收回,这应是一个两全其美的为法。不然闲置房何时能自然倒塌,确实无法估计。
关键补偿款从何而来?如果全让国家负担,我想可能有困难,如果让村集体负担,我想更不可能。是否采用分摊法会好一些呢?比如国家出一份,村集体出一份,让有钱人捐一份,房子个人承担一份。只有将闲置房顺利拆除了,村集体才会顺利收回闲置宅基地,这样对新农村改造才会有帮助。试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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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农村闲房应该拆除,但是,要看闲房属于什么情况,是不是要折除闲房的对象。
1,巳经离开故土几十年了,在户籍早在外地单位工作落根的,老居又无人搭理的闲房应该拆除。
2,闲房的主人离世,现在是他的侄子暂时管理的闲房,应该拆除。
3,已经有新建设好的楼房,闲房一定要严肃查出,一户多宅,浪费国家土地,将原来的闲房拆除。
4,几代人氏遺留下的闲房(不包括文物历史重点保护古迹),破旧不堪的闲房。
5,为了振新农村面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搞高农村新质量,扩大土地建设,为环保出力,为新一代乡村游垫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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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闲置房屋,国家没有权利收回,这是因为,农村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不是国有土地,所以国家没有任何权利收回农村闲置的房屋。
但政府可以制定一些有关农村闲置房屋处理的有关政策,农村集体组织可以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对农村的闲置房屋进行处置。
关于农村闲置房屋处理问题,估计在今后的农村宅基地整顿中,会进行一定的处理,但处理起来难度很大,这是因为农村的闲置房屋在固定资产确权中已经确权,已经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确权给农民的东西,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要强制收回拆除的话,可能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农村集体组织又没有资金做后盾?补偿问题就不能落到实处,没有补偿,农民就不愿意把闲置的房屋交出来进行处置,这样就会进入很尴尬的两难境地。
特别是一些农民有合法的手续,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已经确权给他,它上边的固定资产也已经确权,根据政府的物权法,这原本就是属于农民合法的东西,集体组织如果强制处置,就会涉嫌违法,就会吃官司。
农村闲置的房屋,必须由政府出台处置政策,而且要有配套的经济措施,是农民在闲置房屋处置中不吃亏,而且愿意被处置,否则,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一发而不可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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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此问题的先生是不是闲的太无聊,反问你城市里的空置房国家可以收回吗?不管农村城市私家房产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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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城镇化一体的推进,农民纷纷到城市买房或者另行选址建房,农村闲置房屋现象比较突出。农村闲置的房屋怎么办呢?是不是可以收回呢?醉美梨乡给你解答:
造成农村闲置房屋的原因
小孩没娘,说来话长吧,要究其原因还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农民富裕后,由于老宅出路、环境等原因,为了更好的生活居住条件,通常呢都是对原来旧的宅基地弃之不用,另行选址重建;
第二,咱中国人独特的恋乡情结就是讲究叶落归根,那些在城市买房的、通过考学、当兵等途径落户到其他城市居住的人,原来的宅基地上房屋依然保留。由于长期不在家,也就造成原来宅基地上房屋一直空闲。
第三,随着农村老龄化的加剧,再加上一般的情况下,已婚子女都是和父母分开居住等原因。老人所居住的房子在自己去世以后,无人居住。
第四,管理的缺失。为了获取宅基地建房,有村民就瞒报虚报骗取批准,导致一户多宅、宅基地超标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人为了占用宅基地尽可能的建房闲置,再加上管理跟不上,也是造成房屋闲置的一大原因。
农村闲置的宅基地以及地上房屋怎么办
即将颁布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做了进一步完善,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来圈重点: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所以目前对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闲置现象处置方式,也就是鼓励,自愿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闲置,可以收回吗?
先纠正一下题主的问题,不是国家是不是收回。基于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性质,要收回也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那么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权收回呢?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表述: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我来给你解读这个法条!其一,空闲的宅基地可能会被收回,不是空穴来风;其二,以上这个法条针对的是收回的宅基地;其三,宅基地只要有房屋,即使地上的房屋空闲多年,按照现行政策哪怕100年,地上房屋都是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空闲的地上房屋,其所有权包含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是由产权人享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综上,农村的闲置房,只要还存在,即使破败、房屋有洞能见天还是空闲不用,只要不倒坍,那就没有人可以收回。懂了不?
啥也不说了,敬请关注醉美梨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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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的,国家哪有闲钱收回那些破烂不堪的闲置房,收回那些闲置房有什么用,而且,农村的那些闲置房都是有主人的私人财产,私人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只能是保护私人财产,而不会去收回那些私人财产的,有些人今天进了城,可能明天就会回到农村生活居住,明天不回来,可能明年就会回来的,所以,农村的闲置房,任何组和单位都不可以收回,也不可占用的,除非房屋的主人同意!
农村的闲置房怎么办?就是放在那里不动,留给房屋的主人去处理的,房屋的主人可以把自己的闲置房租出去,也可以把自己的闲置房继续闲置的,也可以把自己的闲置房拆除掉的,如果村里想开发农村的旅游资源,也可以把闲置房改造成民宿,供游客们旅游度假休闲用的,但是,不管干什么用,也必须要闲置房的主人同意,并且签定合同之后,才可以改造,才可以使用的!
感谢您对从善如刘三农问答的关注和支持,欢迎您的评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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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闲置房屋是农民的私有财产,是他们的血汗凝趣成的固有财富,什么叫国家要不要收回,它永远属于农民的私有财富,应受法律保护,父传子,子传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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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收回,如果你是一个真的国家领导人你会怎样的去考虑农村人的生活,农民的苦处有谁去关心!
农民的孩子上学难,农民的男儿娶媳妇难、农民养老难,房屋破漏没钱修。
农村四大难处都压在农民工的头上,房屋、土地只好暂时不得不放下带着老婆孩子全家一起到处奔波谋生。只等赚到钱才能回乡生活搞创业,再建新农村难道这个机会都不给吗?
当然也有个别的农村人,在城里混好了就不回农村的村民,像这样的农村民房和土地,国应该想办法解决或安排、收回是国家应该有权利选择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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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被回收。
9种将被回收的房屋类型:
1、无房主、无继承人;
2、房屋倒塌,长期闲置,两年内不修复的;
3、房主落户城市,农村房屋倒塌的;
4、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房产;
5、农房建筑面积超过300平米的房屋,超出部分拆除;
6、一户一宅,多出的被回收;
7、在非宅基地改造的房屋;
8、城镇居民购买的农村住房;
9、已经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的。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其使用权依照法律要求分配给集体成员无限期使用,只要满足宅基地使用权利人的分配条件,且按规定建造了宅基地房屋,理论上不管是否有人居住,该宅基地都不会被收回,除非是国家有征收需要的或者因地方建设规划的要求不能改建的。
关于宅基地的管理办法,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制定地方相关管理办法,例如《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况有: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1、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5、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6、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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