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是出纳,一年前就离职了,离职前交接表签字了,现在帐对不上,说让我赔怎么办?
我之前是出纳,一年前就离职了,离职前交接表签字了,现在帐对不上,说让我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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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离职,现在才让赔,理都不要理他,没有这样的。交接表签字证明帐务已交接清楚,如果是你的责任,当时就应该发现帐对不上。现在才发现,不应该再赔偿,一年之内发生什么谁都不知道,签字了就是认可了,就没有责任了,除非对方有你犯错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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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你编的故事吧。财务每月清账,要有问题最晚下月也就发现了。剩下还有问题也都是应收应付的,和出纳有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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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年前,你确实是拿了钱,离职的时候掩盖了,将账做起来了,账钱可以对上,那么,接手人签字接交。你走后,他们又倒查一年,发现了问题,我认为,原单位证据确凿的话,是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你的,因此,我认为,你拿了多少,就交回去多少,争取对方谅解,对你才是最有利的!但如果你确实是没有拿,则到单位,针对问题,查清楚,说清楚就行。
总之,我们出纳,在移交账务和实物时,一定要实事求是,账实相符,账账相对,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以为现金溢余了,就可以拿回家了,这是太天真了,我干财务这么长时间,还从来没看过库存现金真正意义上的溢余过,都是因为账做错了。
因此我劝你,还是回到原单位,把事情说清楚,把钱退回去,坦坦荡荡做人,岂不是内心很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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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所以如果你在交接的当时已经把现金盘点清楚了,并且按照正规的程序移交给了下一任出纳,且你们两个当事人当时都已经签字确认了,那就没你什么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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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字确认,说明当时工作交接双方确认没问题。现在发现有问题,可以不用管,如果非要你陪,让他走正常法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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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离职时工作交接签字上的内容定,那时候不欠,就是不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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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情况,首先要查原因,账对不上的情况,是发生在你工作交接之前还是之后,如果是发生在你工作交接之后的情况,你可以全然不理会,反之,如果是发生在你的工作任期内,有记账错误,或者资金流向不明,那你需要说明情况,或者配合调查,直至能证明你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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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的事交接表双方认可签字,就不用管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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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任职期间的问题,且涉及自己的责任,当然要承担,否则会承担法律责任。
若非自已责任,也不必管,只是解释而已。
若非任职期问题,当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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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0年的时候就遇见过同类事件,出纳是电大毕业的本科生,工作大半年。大概时间有8个多月。现金差了6万多。[捂脸][捂脸][捂脸][捂脸]对现金账的时候,出纳不愿意对,嫌繁琐。最后的结果就一个字。赖。结果股份公司走法律程序,最后结果是填补了空缺,她爸来了赔礼道歉。最后没有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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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赔,让公司走诉讼,你应诉。看公司能不能提供出证据证明对不上是你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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