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纳税人客户,他为什么愿意让对方开1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愿意3个点的?
对于一般纳税人客户,他为什么愿意让对方开1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愿意3个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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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这是跟增值税的计算逻辑决定。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是采用的一般计税法,简单说就是,要缴纳的增值税额,等于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从这个公式中,很容易能看出来,进项税越多,最后要交的增值税就越少。
自然,在采购价格确定的情况下,拿到13%税率的发票,和拿到3%税率的发票,进项税是一样。比如,总价是1000块,那3%的税率,进项税只有29,而13%的发票,进项税只有115。差距还是蛮大的。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公司采购不要3%的发票的原因。
当然,也有些公司财务很精明,她会仔细算一笔账,不同的税率和价格,对整体要交的税有怎样的影响。同样的价格,3%下,采购成本会增加,那利润会减少,所得税会减少,而增值税增加,附加税费也会增加,总的影响就是这两项综合后的结果,
然后,在看,是不是可以要求对方降价,来弥补要多余的损失,那样,价格下降也不能单单考虑增值税,也是要考虑所得税,和附加税费。
财务的账,其实就是在这些细微之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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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老周认为,从增值税的税负成本角度来看,13个点的进项发票和3个点的进项发票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的税负成本是一样的效果。
但是,取得13个点的专票,相对来说更为有利。
从门面上看,取得进项发票的税率不一致,确实会导致增值税税负不一致。
老周食品有限公司系一般纳税人,假设在2019年9月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100万元,取得的3%征收率的进项税额3万元,当月加工后销售出去,取得销售额200万元,发生销项税额200×13%=26万元,那么9月应交增值税26-3=23万元。
若2019年9月是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发票100万元,进项税额13万元,当月应交增值税26-13=13万元。
看的出来啊,若取得的是3个点的专票,应交增值税23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23÷200×100%=11.5%。
若取得的是13个点的专票,应交增值税13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13÷200×100%=6.5%。
这么看来,税负差距还是挺大的。
既然增值税税负率有差距,为什么增值税的税负成本又没差别呢?
这里不得不说增值税的一个天才设计,那就是增值税是
价外税,可以层层转嫁
。
老周就按上面提到的案例给你分析一下你就明白了。
我们先分析3个点的专票。你进货支付了进项税额3万元,发生销项税26万元,应交增值税为23万元,那么这个流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描述就是这样的:
你购货垫付了税款3万元,这3万元由你的上游交给了税务局,然后你销货时又从你的下游收回来税款26万元,扣除你垫付的税款3万元,你向税务局交了23万元税款。
如果你取得的是13个点的进项发票,那就是你先垫付了税款13万元,又从你的下游收回来税款26万元,扣除你垫付的13万元,应向税务局上交13万元。
看出问题来没?不管你是3个点的专票还是13个点的专票,实际上都是自己先垫钱进去,然后又从你的下游把钱收了回来,差额部分交给税务局,在增值税的这个流程中,你实际上没有负担一分钱。
3个点的专票和13 个点的专票对税负的影响差别在哪?
这个差别其实在增值税的附征,也就是会影响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负担。
以上面3个点专票为例,当月应交增值税23万元,那么应交: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23×7%=1.61万元;
教育费附加23×3%=0.69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23×2%=0.46万元。
合计应交附加税费1.61+0.69+0.46=2.76万元
。
以13个点的专票为例,当月应交增值税13万元,那么应交: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13×7%=0.91万元;
教育费附加13×3%=0.39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13×2%=0.26万元。
合计应交附加税费0.91+0.39+0.26=1.56万元。
所以,真正的差异其实在这,取得13个点的专票可以减少附加税费的支出,附加税费是要进入到企业成本费用的,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所以,一般纳税人更喜欢13个点的专票,不太愿意跟小规模纳税人合作,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3个点的专票。
所以,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在选择进货渠道的时候,尽量还是要选择同样是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公司合作,因为这确实会影响到公司挣钱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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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简单的来说,最终原因肯定还是从降低企业的税负、节约企业的成本出发。
降低企业合作风险
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要达到500万,且可以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自然更愿意选择和自己势均力敌同等规模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以此降低合作风险,如果客户款项无法按时收回,企业会遭受重大损失。毕竟一般纳税人公司的现金流也更加具有流动性,且发展前景也更好,所以一般纳税人公司更愿意和一样是一般纳税人的上游企业进行合作,降低企业合作风险,加强企业生存能力。
降低税负节约成本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会直接影响现金流,企业缺少现金流,很多情况下资金难以周转会有很大隐患,所以企业一般也会比较重视现金流。销项减去进项就等于增值税,即销项为不变量时,进项抵扣越多,缴纳的增值税就越少。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如果花费100元进货再用200元卖出,那么13%税率和3%税率,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就相差了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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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可能对增值税相关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对进项税额尤为关注,怎么说?我们一起来简单了解一下。
从增值税角度来看,一般纳税人采购业务,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税率13%大于3%,同等条件下,抵扣的进项税更多,应纳的增值税税额比较少。我们简单通过一个例子对比分析。
5月份取得13%专用发票:
比如,龙门账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5月份从甲公司(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商品1000000元(不含税),取得专用发票。当月将该批商品以2000000元对外出售。
相关税费计算:
印花税:购销合计3000000,按0.3‰计算,应纳税额=3000000*0.3‰=900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2000000*13%-1000000*13%=130000元;
城建税及附加:1300000*12%=15600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1000000-900-15600=983500元;应纳税额=9835*25%=245875元。
税费合计:900+130000+15600+245875=392375元。
6月份取得3%专用发票:
6月份从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商品100000元(不含税),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当月同样将该批商品以200000元对外出售。
相关税费计算:
印花税:购销合计3000000,按0.3‰计算,应纳税额=3000000*0.3‰=900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2000000*13%-1000000*3%=230000元;
城建税及附加:2300000*12%=27600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1000000-900-27600=971500元;应纳税额=971500*25%=242875元。
税费合计:900+230000+27600+242875=501375元。
6月份取得3%的普通发票
6月份从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商品100000元(不含税),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当月同样将该批商品以200000元对外出售。
相关税费计算:
印花税:购销合计3000000,按0.3‰计算,应纳税额=3000000*0.3‰=900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2000000*13%=260000元;
城建税及附加:2600000*12%=31200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1030000-900-31200=937900元;应纳税额=937900*25%=234475元。
税费合计:900+260000+31200+234475=526575元。
两种税率税费对比:
①13%专票VS 3%专票
5月取得的是13%专用发票,6月取得3%的专票,两者比较,5月份缴纳的税费是392375元,6月份缴纳的税费是501375元。5月份明显比6月份纳税少,少交109000元税款,好像是13%的专用发票划算。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我们往下看。
购进同样的商品,5月份需要支付1130000元,6月份需要支付1030000元,6月份要比5月份少支付100000元货款。
6月份,按3%的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5月份的少100000元,导致应纳增值税多交100000元,从而使城建税及附加多交12000元,少付的货款(100000元)与多交的税款(100000+12000=112000元)相低后,差额还是12000元,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抵税作用,总体多支出9000元。
②13%专票VS 3%普票
同理,对比5月份,6月份取得的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任何进项税额,导致税费多交130000+15600=145600元,抵减少付的100000元,还是多支出45600元,在企业所得税的抵税作用下,最终还是多支出34200元。
结论
可见,当6月份取得3%专用发票,比5月份多交9000元税款,稍微劣势。当6月份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多缴纳的税款为34200元,更不占优。
也就是说,同等条件下,取得13%的专用发票,会少纳税。
因此,为什么一般纳税人愿意接受13%的专用发票,而不愿意接受3%的,不难理解。
大概就是这样,我先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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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税收利益原因,二是税收风险原因。
首先说明一下,货物销售,开1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一般纳税人,而开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多数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实务中,同一项交易,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报价是不同的,因
为现在是分析问题,所以不考虑报价不同的情况。
假设,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合同价款是200万元,取得13%和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甲公司的影响如下:
一、税收利益原因。
(1)、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
无论是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都是可以抵扣的。
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2001.13×0.13=23.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可以抵减销项税额23.00万元,少交增值税23.00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该税种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税率按增值税的缴纳地不同,而分别适用7%、5%和1%。这里假设为7%。
可以少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3×7%=1.61万元;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这两项附加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样,也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税率分别为3%和2%。
可以少交两项附加税合计=23×5%=1.15万元;
4、企业所得税。
计入成本的金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同时,因为这200万元的增值税少交的附加税,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可以冲减应纳税所得额=2001.13-1.61-1.15=174.23万元;
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174.23×25%=43.56万元。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取得200万元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可以少交税收=23+1.61+1.15+43.56=69.32万元。
(2)、取得200万元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
可以少交增值税=2001.03×0.03=5.83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可以少交城市维护建设税=5.83×7%=0.41万元;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可以少交两项附加税合计=5.83×5%=0.29万元;
4、企业所得税。
同样的,可以冲减应纳税所得额=2001.03-0.41-0.29=193.47万元;
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193.47×25%=48.37万元。
通过上述计算,一般纳税人取得200万元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可以少交税收合计=5.83+0.41+0.29+48.37=54.9万元,比取得200万元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整整少了69.32-54.90=14.42万元,换做你是,你也肯定选择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吧!
二、税收风险原因。
通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会给人一种规模比较小、财务核算不太健全、管理不太正规的印象。
很多公司在缺少发票进行成本列支、抵扣进项的时候,第一印象就是找一家小规模公司去补发票,这就间接地造成增值税发票虚开现象层出不穷。
要知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都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增值税是链条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发票,自己是下游;而小规模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上游。
上游开出的发票一旦出了问题,下游的一般纳税人不仅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及税收滞纳金,还有可能面临着被罚款,甚至是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的风险。前一段时间,我的一个客户,因为取得一张“劳务费”发票是虚开的,金额才3万元,纳税信用等级直接从A级降到D级,发票都领不出来了,后来费了好大劲,花了很多钱才摆平的。
当然了,我这里说的是潜在的税收风险,并不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开出的发票都是虚开的。
很多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得已而为之,所以,我相信,在同等的价格条件下,一般纳税人肯定会选择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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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能是一般纳税人都达成共识的事情,希望上游供应商也是一般纳税人,能够开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3%。这也是为什么小规模纳税人往往在大客户那里没有竞争力的原因之一。
1. 开13%进项票的原由。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计税方法就是销项-进项。一旦进项变少了,交的增值税就多。增值税看似不直接影响企业利润,但是对企业会产生诸多的影响。
(1) 现金流的影响: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会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直接的影响。比如100块进货,200块卖出,那么销项税始终是200*13%=26万元,而13%税率的进项是13万,3%税率的进项是3万,企业上交的增值税就相差了10万,这就是对企业资金的占用。除非企业在供应链中很强势,否则客户的账期往往是较长的,这里钱还没收回来,就要先垫支出去。影响企业的资金流动。
(2) 利润的影响:
所缴纳的增值税也会间接地影响利润。因为增值税会有相关的附加税费,这是实实在在对利润的影响。在碰到客户款项出问题,无法收回的情况,那么企业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最好是同样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避免受到现金流和利润的影响。
2. 一般纳税人的选择。
虽然小规模纳税人的3%税率可能并不适合一般纳税人,但有时候往往难以选择。比如一般纳税人到某地施工,就地取材,就只有小规模纳税人,很多还不愿意给开票;或者基于企业本身的规模和影响力,合作的多数都是小规模纳税人。
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纳税人要做好规划和选择:
是继续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分立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来经营?
是否经过测算,跟供应商重新议价?
是否可以在供应链的长度上做改变,从而降低3%税率的影响?
是否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加计抵减等?
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需要了解不同税率进项对自己的影响,并提前做好规划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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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为什么更倾向于13%的发票呢?
最根本的原因是便于进项抵扣,13%比3%税率的进项税额更多,更有利于税负的转嫁,税负也更加清晰。我国当前越来越规范增值税的抵扣等,也是这个原因。如果上下游企业都规范化,增值税的缴纳,申报更便捷化。
那么具体是什么原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更倾向于13%的发票呢?具体有三方面的原因:
(1)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决定的。什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呢?是指全年销售额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零售商业180万以上,工业企业100万以上。或者是账务核算非常清晰的企业。那其一般更倾向于一般纳税人之间合作。而往往能开出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一般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采购时,要求13%税率的发票,能进行进项抵扣的金额比3%更多,更利于降低增值税和采购成本。虽然实际中,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去税务局,是能开出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相比13%而言,明显进项抵扣额更少,相应的采购成本更高。
(3)销售时选择13%税率时,更有利于税负的转嫁。可能有人会觉得奇怪,如果13%的销售发票,那不是增加了公司的销项税额了吗?但对于购买公司的客户而言,其采购产品成本降低了,相应了,公司的销量相比于3%税率而言,更容易增加。销量增加的同时,相应的就实现了税负的转嫁了。
综上,还是13%税率更受一般纳税人喜欢啦。不过要是小规模纳税人,可能就在取得的发票的税率上没有那么多要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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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对于客户来说,他关心的不是发票是几个点,又或者说发票是不是专用发票,是不是能够抵扣。他关心的是最终他的成本是多少。
大部分人会认为,1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客户的销项税,而3个点的发票显然是小规模纳税人开的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销项税的。所以客户一定会选择与能开13个点的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交易。
其实不是的,就如开头所说,能否抵扣并不是客户关心的。为什么这样说呢?
如果开给客户的是13个点的113元的专用发票,对于客户来说他能抵扣13元增值税,所以他的成本是100元,并不是113元。但是如果同样开113元3个点的普通发票,因为他不能抵扣增值税,所以他的成本是113元,客户自然是不愿意的。
但是如果开的是100元的3个点的普通发票,客户也是愿意收的,因为即使不能抵扣,但是他的成本仍然是100元,并没有高于收取13个点的专用发票所需的成本。甚至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愿意以低于100元的价格交易,那么这个客户肯定更加愿意了,因为他的成本更低,能否抵扣增值税又有什么关系呢?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在市场中并不是没有生存空间,而是一定要知道客户的需求,价格一定要比其他一般纳税人的竞争对手低,才有可能吸引到客户。自己要测算自己的销售价格与别的一般纳税人竞争对手的销售价格的差距。
自己的价税合计金额只有小于等于竞争对手价税合计(1+竞争对手适用税率),才能满足客户的成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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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把增值税的计算逻辑弄清楚
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办法(简易核算除外),其缴纳的增值税额,等于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从这个公式中,在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如果进项税越多,则交的增值税就越少。这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作用,用来抵减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却不能抵扣,这也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本质区别。
在采购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拿到13%税率的专用发票,和拿到3%税率的专用发票,进项税的金额是不同的。比如,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为1000元,那13%的税率,进项税为115.04元,而3%的税率,进项税只有29.13元。
显而易见,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专用发票13%的进项税额高于3%的进项税额,相应的其增值税的缴纳更少。
所以客户更倾向于13个点的专用发票。除非,3%的专票进行价格上的让步,让客户接受这个让步,可能就愿意接受3%的专票。
对方不可能既能开具13%的专票,也能开具3%的专票
一般纳税人开具不了3%的专票,只能开具13%或其他税率的专票。同理,小规模纳税也不能同时提供3%和13%的发票。
客户有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做供应商的权利,但一旦选择,对同一个供应商来讲,3%或13%的专票,客户只能选择一种。
当然也有一种可能,比如这个供应商能够控制了一个或多个会计主体,比如分公司或子公司,这些分公司或子公司与总公司或母公司不属于同一个纳税人性质,这个时候客户可以有选择。但这个选择也会带来些麻烦,比如三流或五流不一致的问题,相关的账务处理的问题等。
作为一般纳税人,在采购价格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更愿意取得13%的专票而不是3%的专票,更愿意选择也同为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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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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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很荣幸能够回答这个问题,“对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为什么愿意让对方开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3%的普票”,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常识
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办法(简易核算除外),“
缴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从公式不难看出,在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如果进项税越多,则交的增值税就越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作用,用来抵减销项税额。
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存在抵扣税款,直接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应纳增值税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二、关于取得13%增值税专票和3%普票的计算分析
假设:(1)当月销售不含税收入1000万元;(2)该笔业务进货不含税价100万元;(3)其他进货不含税价600万元。
1.取得13%增值税专票
(1)销项税:1000*13%=130万元
(2)进项税:(600+100)*13%=91万元
(3)缴纳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130-91=39万元
2.取得3%增值税普票
(1)销项税:1000*13%=130万元
(2)进项税:600*13%=78万元
(3)缴纳的增值税额1=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130-78=52万元
(4)缴纳的增值税额2=100*3%=3万元
(5)缴纳的增值税额=52+3=55万元
3. 13%增值税专票和3%普票的税负差额
税负差额:55-39=16万元
由此可见,企业在没有足够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的前提下,就该笔业务取得3%普票的税负要比13%增值税专票高16万元。
总结
对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为什么愿意让对方开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3%的普票,主要原因是企业取得3%普票的税负要比13%增值税专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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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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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出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载税率决定了其可以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多寡,继而对增值税应纳税额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产生重大影响。出票人开具13%的专票或者开具3%的专票,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购销合同包含已约定含税价款合计的、仅约定了不含税价款、未明确约定是否含税等多种情况。不同的情况,在现实工作中又会产生与理论完全迥异的结果。
笔者长期从事中小微企业财税服务工作,深知财税专业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同时更能理解中小微企业的处境,以及相关可操作性的经验和方法更贴近于小企业。从实际工作要点出发,题中所属可以概括为总价为含税价款、总价没有明确是否含税两种情况,下面逐一分析。
一、总价为含税价款
随着工商业的繁荣,以及经济法律关系的不断完善,大部分中小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通常会明确买卖合同中的金额为含税价款。但是,细心的读者朋友会发现,现实工作中的中小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并不够仔细,价税并没有明确分离。
1、合同中分别描述了价格和增值税的
在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清晰的表述不含税价款和增值税分别是多少。也就是说,合同中清晰的载明不含税价款、增值税(包括税率)、价税合计。合同中已经明确的,就不存在题中所属的“开13%还是3%税率专票”的争议或者选择问题了。
当然,有读者会问,约定的是13%的税率,买方可不可以要求卖方开具3%税率的专票?通常来说,同一种应税项目,一般纳税人只能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是开不了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同理,卖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合同约定1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13%的税票出票人也是开不出来的,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款,重新计算增值税并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结一下: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的,原则上是按照合同执行;合同中的约定,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和税法相悖的,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发生争议的,结合实际情况和税法,自行协商处理。
2、合同中仅仅约定了一个不含税价款
如果合同中仅仅约定了一个不含税价款,将是买卖双方利益争斗的根源。理论上讲,不含税价款已经明确的情况下,相关的税率和增值税,因为出票人的身份、应税项目等因素也是明确的。然而,现实并非如此,买卖双方均可能从为明确事项中找寻“漏洞”,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利益。
例1:
小规模纳税人A企业向一般纳税人B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款为10万元。签订合同的同时,双方交换了企业相关证照的复印件。次日,B公司向A企业对公结算账户支付10万元,剩余税金待A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签收后结清。当月最后一天,A企业开具不含税价款10万元,增值税3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但是A公司拒收。
A企业主张:
已经按照约定的不含税价款10万元,根据自身小规模纳税人的现实,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B公司,相关货物及税票已经履行交付义务,B公司理应配合支付尾款3000元。
B公司主张:
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收到的“都是”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低于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B公司要求A企业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付尾款。
老段分析:
B公司在交换公司证照的时候已经明确A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应当知晓A企业开不出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故意刁难的嫌疑;B公司如果是对相关增值税开票形式不熟悉,应当与A企业沟通后及时纠正错误。
羊毛出在羊身上:
即使A企业能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尾款不再是3000元,而是10万元乘于13%等于13000元。也就是说,B公司支付3000元获得的进项税额是3000元,支付13000元的增值,获得的进项税额就是13000元。A企业少开的10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是少支付的10000万元增值税,少抵扣的10000万元,可以正常以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形式支付给国库。
例2:
一般纳税人A企业向一般纳税人B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款为10万元。签订合同的同时,双方交换了企业相关证照的复印件。次日,B公司向A企业对公结算账户支付10万元,剩余税金待A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签收后结清。当月最后一天,A企业开具不含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3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但是A公司拒收。
A企业主张:
已经按照约定的不含税价款10万元,根据自身一般纳税人的现实,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B公司,相关货物及税票已经履行交付义务,B公司理应配合支付尾款13000元。
B公司主张:
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A企业开具的是13%的增值税发票,为什么不是3%的增值税发票?这样B公司被动接受更高税率的增值税,增加了B公司应该支付的总价。主张对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老段分析:
A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适用于简易征收的项目,并不能开具3%税率(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B公司相对多支付的增值税,对应取得更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无不妥。
增加了资金占用的时间成本和流动性:
即使A企业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尾款是3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只有3000元。收到的是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的尾款相对增加10000万元,进项税额也相应增加了10000元。B公司不亏。
3、合同中仅仅约定了价税合计
合同中仅仅约定了价税合计,那么价和税就是一个零和游戏!增值税在特定的经济行为和纳税人身份之间,是相对确定的!增值税“增加”,那么收入或者成本就减少;收入或者成本增加,法定的增值税并不可以“议价”。
合同中仅仅约定一个价税合计,不确定因素更多,情况更复杂。在中小微企业中,成为双方、多方争议的焦点,甚至有的合作方利用财税知识的不对称、买方市场优势等因素侵占对方合理的利益。
例3:
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商品,约定价税合计113000元。
甲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一般纳税人
甲公司只能开具税率3%的增值税发票给乙公司。不含税价款为:109708.73元,乙公司的进项税额为3291.26元。甲公司收入相对于10万元增加了9708.73元,乙公司采购成本相对于10万元增加了9708.73元。同时,乙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减少了9708.73元,乙公司深感被套路了。
买方市场,乙公司主张(甲公司配合):
113000元的价税合计,按照税率13%确定不含税价款等于100000元。增值税13000元因开具3%的专票降低为3000元,乙公司支付甲公司价税合计103000元。
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向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供货,甲公司无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均为13%,确认的销售收入没有区别。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无论什么诉求,都无法改变法定义务,相对于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增加了采购成本。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
现实工作中,甲乙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故事情节相对单一,发生争议的情况相对较少。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
如果购销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现实工作中的卖方会根据乙方的要求,只能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不包含特殊贸易)。甲公司只能开具税率是13%的增值税发票给乙公司。
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含税
关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是否含税的情况,笔者一直主张按照含税价格执行,可参照本文第一条执行。在买方市场,总金额含税对于买方有利,因此实际工作中也会按照含税价格执行。
买方应付账款分析:
例如总价10万元,买方应付账款计算如下:
含税情况下的应付账款=价税合计=10万元
不含税情况下的应付账款=加税合计=不含税价款+增值税=10万元*(1+增值税税率)
强势卖方对话语权有主导权
通过上述“买方应付账款分析”,如果卖方具备主导权,那么卖方一定会力求认定为合同金额为不含税价款。
三、综述
纳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出票人开什么发票种类、开具什么税率(征收率),都与自身的利益攸关。但是,整个征收体系对于所有纳税人都是公平的,也必须遵照税法和其他经济法律关系的规定执行。
经济交往的纳税人之间,本就是合作关系,你“多要一点”,对方就会“失去一点”,互利共赢才是生意做大做强的上好选择。更何况很多时候,“羊毛出在羊身上”!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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