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家长全额购房,房产证上只写女方名字,离婚后房子如何分割?
婚前男方家长全额购房,房产证上只写女方名字,离婚后房子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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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家长全额购房,房产证上写上新婚天妻两人名字较多,而只写女方名子尚未听说过。不过相信也会有!因为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如今问,出现上面情况,离婚房子如何分割?
在以前,当夫妻离婚分割房产时,是以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子为依据的,谁的名子就判房子归谁。后来因此出现了结婚诈骗案例。犯罪分子先要求将房产证上加上自己名子,然后结婚后以感情不合为由迅速离婚,由于法律上有此漏洞,所以犯罪分子骗取男方财产屡屡得逞。为堵这个漏洞,国家修法,判决房权归属,不但看签名,还要看房子实际谁出资。只要有证据证明房子由谁出资购买,那么再加上谁的名子也沒用。就这项简单修法,避免了不少的以结婚为名骗取男方财产的案例。
回头再说所提问题。因为现在有法可依,只要男方有证据证明房子实属男方家长全款购买,那怕房产证上真的只写女方一人名子,离婚时女方也分割不到什么东西。如若说是赠与,一定要有赠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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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家长全款购房,并且没有相关协议对女方拥有房产䢎行限制,也没有让女方出具借条手续,那就应该认为这是男方家长对女方的一个赠予。因为是在婚前赠予,所以,这套房子就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只归女方一个人所有。
因为财产的性质,如果男女离婚,这套房子毫无疑问归女方所有,男方是无权对其䢎行分割的。
如果男方家庭条件比较好,自愿送一套房子给女方,并且不会让他的家庭因此而拮据,我想女人离婚以后,把房子心安理得的留下即可,毕竟他们是赠予的,受之无愧。
如果男方家庭条件一般,而且买房只写女方名字也是女方的要求,男方不得己而为之。虽然女方也可以把房子带走。但从良心说,跟人家过了几天或者几年,就把人家一家人一生的积蓄买的房子席卷而去,这即不合理,也不道德。我想女方还是应该出于人道,给男方适当的补偿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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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这是一个好问题。但不得不说,这是一个需要“推演、解释”的问题。
因为在现行《婚姻法》,包括有关婚姻法的解释、以及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对这种情况,没有任何明确规定,“特别好”的回避了这种情况。
这里给出个人的答案:
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以“平均”为原则,协议或判决分割
。
两种观点,意见相左。
这个问题,现实中争论很大。
一种观点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理由有两点:
房产登记制度。因为仅仅登记了女方名字,而且还是婚前,所以,按照不动产登记制度,房产应当属于女方个人。
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视同为男方父母对女方赠与的、以跟儿子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一旦结婚,条件达成。所以,算作男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附条件的赠与。
还有另外“七七八八”的理由,例如,作为男方向女方提供的彩礼,等等。
另外一种观点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如下:
父母没有为子女购置房产的义务。父母更不会简单因为儿子结婚这个动作做完,就将巨额财产无偿给出去。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置房屋的目的,并不是“出钱”,而是为了子女夫妻共同生活、居住之用。所以,从目的角度、以及财产数额角度出发,都不会推断为“一方父母把巨额财产给到对方个人”。
一方父母出全资购房、登记在对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给出这个结论。在现实中,关于此结论的判例也很多。
下面按照个人的逻辑,简单阐述一下理由:
1.法律依据
我们参照一下“婚后”的这种情况:
《婚姻法解释二》中: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也就是说: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认定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表示赠与一方。
这里就会产生两个问题:
一个问题是,婚后这种情况,婚前可参照么?
可以。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前面阐述了,目的是为了子女夫妻的生活居住问题,而不是为了让儿子、或者儿媳妇单独居住,也就是说:是为了让子女夫妻双方共同受益。
一个问题是,什么叫“父母表示赠与一方”?是以登记为准么?
不是。我们知道,当发生赠与、或者订立遗嘱的时候,有一个非常关键的词:“个人”。例如,赠与给个人、由儿子个人继承。当不描述“个人”这个词语的时候,赠与或者遗嘱继承结束之后,受赠人或继承人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注意,指的是结束之后)。所以,这个表示,应当是明确的、有客观证据说明“我只给TA一个人”,否则,不能简单的以登记为准。
2.常理推定
一方父母是否舍得把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子女的配偶?恐怕现实中,绝大多数都不会有这样的思想——这与“防不防”没有关系——任何人,都不会那么大方把自己一大笔财产白白给到没有什么血缘关系的人,这是人之常情,是常理。
如果离婚,如何分割?
谈到这个话题,一定至少又会有两种声音甚至更多:
女方一分钱没出,现在房子说分就分,要真这样,多结几次婚,发财了。
女方结婚之后给家里没做贡献?房子本来就是给俩人共同居住的,离婚又不是女方一方的原因,凭什么便宜了男方?光分夫妻婚内挣的那点钱,怎么够?
更甚的,还有诸如“骗婚”之类的声音,等等。
之所以谈到这些,目的只有一个,是希望告诉大家:
没有分割标准
。因为情况无数,原因无数。
所以,只能先建立在一个“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原则基础之上
。各自主张,谁的贡献大点、谁过错多一些、谁居心不良,等等,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能协议成功的,自行协议;协议不了的,交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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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从情况介绍上看,无疑是女方个人婚前财产,属于男方父母赠予。
第一,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那些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而房屋是婚前取得。当然,这里必须明确,取得以房屋过户为准,如果尚未过户,那么男方还有机会。否则,很难追回。
第二,婚前男方父母出资买房,且落在女方名下,且没有任何特别约定。根据行为代表意思的原理,有理由认为男方父母有赠予女方房产的意愿。而且,如果房屋已经完成过户,那么父母不能反悔了。
第三,虽然很多人认为对男方不公平,觉得是彩礼,应当返还。但是,法律要求证据,如果没有证据,那么很难要回来。而且,如果男方父母附加了额外条件,比如,必须结婚,必须生男孩之类,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则这样的附件条件也是无效的。
因此,如果情况真如问题中所讲,那只能说男方父母做的有点草率,如今挽回比较难了。房子价值太大,也许用不当得利的诉求试试,看看能否追回一些损失。但是,要回房屋本身,几乎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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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购房发票上是写的谁的名字,如果购房发票上写的是女方的名字,由于是婚前财产,那就归女方个人所有,如果发票上写的是男方的名字,而房产证是女方的名字,这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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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典法,有证据说明房屋是男方独资购买的,写上女方名字,在离婚时女方也无权分割这房屋的。因为这是婚前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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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上讲,房子由夫妻两人平均分配。
2、夫妻一方父母出钱全款购房,房产证写另一方的名字,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则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夫妻一方父母出钱全款购房,房产证写的一方的名字,则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双方对房屋进行分割,一人享有一半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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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父母出资全额购房,通常情况下,这样的房屋视为男方父母对男方的个人赠与,该套房屋应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有财产。
但是,现在这套房屋却登记在女方名下,房产证上只有女方一人的名字,而没有男方的名字,那么这样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
在这种情况下,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认定为男女双方共同共有比较合适。因为,虽然如前所述,男方父母婚前出资全额购买的房屋,原则上视为对男方的赠与。但是,假如房屋登记在女方的名下,那么应当视为男方父母对男女双方的赠与。
在这里,也许有人会说,既然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是女方,应当视为男方父母对女方的个人赠与。
但是,这样的说法难以成立。
因为,如果女方拿不出证据证明,男方父母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女方个人,则将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只能解释为男方父母对男女双方的赠与。要知道,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男方父母没有明确赠与男女双方,则是要视为对男方个人赠与的。
现在因为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将其视为男方父母对男女双方的赠与,既符合常理,也兼顾到男女双方的利益。女方如果想要独霸这套房屋,几乎是不可能的。
我是
@葛仲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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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父母全额购房,房产证上只写准儿媳的名字,这种情况要具体分析。如果这个房子,男方的父母是以结婚为条件赠予给儿子的,产权登记只写女孩的名字,这应该视为男方父母对儿子和儿媳的一种财产赠与。这种赠予并不是给未来儿媳一人的。尽管产权证上写女孩自己的名字,由于男孩的父母并没有出具赠与文书或者是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视为作为结婚的一个条件,是有限赠与,只能说赠与一半。假如是女孩以要房子为结婚条件,则在离婚的时候,这个财产是应当返还的。是否返还,还要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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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这种情况是很少出现的,真是属于亇案了,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应体现公平的原则。男方家长全额购房,于婚前只写上女方的名字,我的理解,是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条件,所以应视为赠与男女双方共有。离婚后房屋怎样分割,题主没有展开离婚原因,比较难予解答。我初步设想这样几种情况及处理方式。①结婚时间短暂,且完全属女方出轨等重大过错,男方父母可撤销赠与行为。②结婚时间虽不长,但系男方出轨等重大过错,双方各半分割。③结婚后已有子女,因性格不合等原因而离婚,正常分割,照顾携带子女的一方,倾向携带子女方得房屋23。总之我认为虽由男方父母婚前买房,仅写于女方一人名下,应理解成系赠与双方的共有房。所以离婚正常情况下,按共有房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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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法律界有分歧……
按照法理和举证责任,男方家长全额购房,购房款完全来自于男方,但却登记在女方名下,更像是一种赠与,但这个赠与是否附结婚条件,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应由原告证明。若不附条件,属于无偿赠与,则既然房产证只写女方名字又是婚前赠与(即赠与一方且赠与已交付),则房屋属于女方个人婚前财产,但这个房屋的性质有点类似彩礼,离婚时是否能参照彩礼规则返还部分价款存疑。
另外,司法实践中婚前买房登记在未出资一方名下,不少法院会认定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能是考虑到了公平原则,毕竟婚姻不应该以索财为目的。下面这个案例是男女都部分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认为“应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
综上,若遇此类案件,建议了解下当地的司法实践,这样才能更好地将己方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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