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该退休了,社保部门不承认原来人事局批准的工龄计算时间,该怎么办?
现在该退休了,社保部门不承认原来人事局批准的工龄计算时间,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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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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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批准了,但社保部门不承认,说明你们当地的退休审批制度是比较完善的,也为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提供了坚实保障。
我们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由县级统筹到市级统筹再到目前省级统筹的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过去,因社保部门是人事局的下属单位,审批退休的过程就是人事局一家说了算,人事局怎么批,社保部门怎么办,监督制约制度的缺失,也使好多地方在审批退休中存在不严谨不规范的问题,象我们当地2008年的时候,为了减轻改制企业的负担,把好多不是特殊工种的职工也按特殊工种提前办理了退休。企业负担是减轻了,但基金安全受到了严重影响,也直接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现在多数地方实行了退休审批核准制度,现在不是人事局怎么批,社保部门怎么办了,而是人事局先审批后,社保上级部门再核准,核准通不过的,退回人事局重新完善档案资料后再重新审批。
我之所以介绍以上情况,目的就是要让题主明白,社保部门不承认是依规办事,是有道理的,不是故意刁难你,这一点请题主一百个放心。
按题主提供的信息,你76年至78年在一家企业干临时工,上世纪八十年代倒闭了,后来又找到了新的工作单位,你在新工作单位转的正,那么这就涉及到了视同缴费年限问题。关于视同缴费年限问题,政策规定很清楚,那就是有多段临时工经历的,从最后一段临时工算起。既然你76至78年当临时工时的企业80年代就倒闭了,那么你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也就终止了,之后你又有了新的工作单位,那么你在新单位做临时工就是最后一段临时工,按规定不应将76年至78年这段临时工年限视同。不知人事局将76年至78年视同有什么依据呢?
对于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其实很简单,你首先要肯定社保部门的做法是对的,如你没有新的证据资料,那么让人事局重新审批一下,把76至78这三年的视同缴费年限去除就行了。如你有新的证据材料,能证明你76年至78年原工作的企业是被新工作单位兼并或整合的,那么你提供有关材料后,让人事局重新审批后,再经社保部门核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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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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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为公司职工办理退休审批过程中,也遇到过类似情况。一般来讲,只要你个人的人事档案关于参加工作记载清晰,招工材料齐全,工龄认定准确,社保审批部门没有理由不承认。但是,现在社保部门不承认原来人事局为你认定的工龄时间,其实也很正常,多半是你的人事档案关于工龄认定的材料存在一定瑕疵。其次,原来人事局和劳动局是两个部门,不承认也情有可原。
下面,结合我实际办理工作经验,为您做具体分析,给出建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为什么要做工龄认定
工龄认定是退休审批的关键环节,一般没有做过工龄认定,退休审批部门都会要求个人先做工龄认定。因为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前,是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的,在社保部门也没有缴费记录。因此,对于社保制度建立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有知青和参军经历的群体)需要通过工龄认定,确定个人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加工龄)。另外,对于社保制度建立以前从事过特殊工种岗位的人员,也需要做工龄认定,从而核定折算工龄。因此,工龄认定将会影响个人退休,也会影响基本养老金的核算。
二、如果不做工龄认定,或者工龄认定不准确,会对个人造成哪些影响?
1.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这对很多职工来说,以前工作白干了不说,主要是会影响基本养老金的核算,这是很大一笔损失。
2.可能会因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无法办理退休。
对于部分人员,如果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可能养老保险缴费就不满15年,也会影响个人退休。
一般来说,工龄长,也就意味着累计缴费年限不会太短,基本养老金也会水涨船高。
三、社保部门为什么不承认原来人事局批准的计算工龄时间
我想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人事档案材料不完整,导致原有的工龄认定有瑕疵
最为常见的就是人事档案中是《工龄认定表》,这主要是企业原因造成的,一般在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以后,应统一组织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统一开展工龄认定。
但从题主描述的问题推测,档案中应该是有当时人事局认定的《工龄认定表》。那么问题还可能出在档案记载上:
1.人事档案中关于参加工作时间记载不明确、招工或者安置分配工作的材料不齐全。
2.人事档案中关于知青和参军材料不齐全。
因为在过去,工龄认定标准和尺度比较宽松,加之企业人事对职工具体情况比较了解,所以一般人事局都会给予工龄认定。但是把过去认定材料拿到社保部门进行退休审批,过去的公司不在了,了解公司情况的人事也不在,只剩下不会说话的档案,而档案有关记载又没那么完整,退休审批部门不予承认也是可以理解的。
(二)过去人事局和劳动局是两个部门,各司其责
以前的人事局和劳动局是两个部门,后来随着国家机构改革,人事局和劳动局统一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比如在沈阳:就叫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主要职能无外乎就是人事管理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
1.人事管理服务方面,主要负责就业创业、人才人事等工作。
2.社会保障服务方面,主要就是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等工作。
正所谓,谁审批,谁负责。题主的工龄认定是人事局负责审批的,现在社保部门(退休审批)提出质疑,也情有可原。毕竟,过去的认定标准和要求,与现在审批大相径庭,退休审批制度也是逐渐完善,所以也是可以理解的。
四、社保部门为什么不承认原来人事局工龄认定,该怎么办
因为当时我为公司职工办理退休,也遇到了这种情况。后来经过查找原始档案,找到了相关辅助证明材料,最终该员工也顺利退休了。下面结合我实际办理退休审批经验,给出如下建议:
第一步 稳住心态,别慌。理清问题原因,寻找突破口。
既然社保部门不承认,总要给出理由吧,所以首先要问清楚问题出在哪。
第二步 对症下药,重新进行工龄认定。
缺啥补啥,没啥找啥(这里不是让你档案造假,主要是查找和补充过去已经形成的相关证明材料)。过去公司不在了,过去公司人事是否能联系上,过去的同龄的同事是否能联系上,相信跟你一样经历的人应该不只你一个,人多力量大。如果你过去的同事档案中的工龄认定和你类似,且你的同事一样办理的退休,那么你可以参照他的档案办理退休退休审批。同时,你也可以找一些过去参加工作时的人员安置分配证明材料、工作证、调令、卡片的等材料,也可以作为工龄认定的辅助依据。如果你是父母接班的临时工,也可以找父母档案,寻找一些线索。然后,重新做工龄认定。
注意:临时工是我国劳动用工制度中的一种补充形式,这种用工形式以临时性强、时间短、间断多、变动大为特点。临时工分为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临时工。关于临时工的工龄认定,一般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做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和被录用为固定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主要文件依据如下(仅做参考):
在本单位做“亦工亦农”期间,经招工、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其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0]41号
临时工、合同工、副业工、轮换工、亦工亦农人员(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计划招收的临时人员)、民办教师在原工作单位被招、转、顶替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招、转、顶替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招、转、顶替到其它单位为固定工后,工龄只能从招、转、顶替之日起计算。——陕劳人险发[1984]310号、[1973]计劳业字7号、[1980]劳险便字41号、劳人险函[1983]30号
写在最后:
1.无论如何,既然当时人事局已经审批了,就代表着对你工龄认定的一种认可。不能因为历史原因、人事档案材料原因、人事局审批原因,就让职工来买单。
2.退休审批部门不承认过去人事局对你的工龄认定,可以理解,但是一定要让退休审批部门给出不承认的理由,然后才能对症下药,把问题解决了。如果一味抱怨,揪着过去审批不放,对问题解决没有任何帮助。
3.希望你的问题能够得到合理解决,最后能够顺利退休!
现在社保部门对原来人事局认定的工龄不予承认,档案没有了,我就白干了,工龄也没了。对于这个问题,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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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要回答你的问题,关键和核心是76年至78年在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年限,尽管人事局同意计算工龄,现面临退休社保部门应不应该承识的问题。应当承认而不承认的话,问题解决起来就比较简单了。怎么解决?就社保部门不予承认的事实,向其主管部门一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即可。如果按照政策规定,属于不予承认的情形,即使申请行政复议,也不会得到支持。
那么,楼主提出的当时人事局已经批准计算工龄,现在社会保险部门在退休审批时,到底该不该承认76年至78年的工龄呢?以我对人事和劳动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当时企业用工形式的了解,是不予承认其工龄的。为什么这样说?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1976年,我们国家及地方政府分别有两个部门,即人事局和劳动局。人事局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招录、工资、调动、退休、奖惩等工作;劳动局的工作职责则主要负责当地企业用工计划、招录、调配、工资等工作。你说人事局当时已经批准计算工龄的情况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什么?因为如你所说,你当时是在企业,所以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局不可能插手企业工作。如果确有其事,那也是人事局越权,即使有人事局的批复或者文件那也是无效的,除非有当时劳动局加益了盖章的则另当别论。
二、1976年至1978年还是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用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有招工计划和指标招收录用的固定工,也叫正式工,这类职工档案里有当时医院加盖公章的体检表、劳动部门加盖公章的招工表或者招工名册、单位加盖公章的转正定级表等资料。这类职工办理退休时,虽然当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其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即大家说的计算工龄的。另一种用工形式是没有国家用工计划和指标,但是企业用工需要且又有工资支付能力,便向社会招收临时用工即临时工,由企业造册,按月发放工资,无招工表,也无需向劳动局申报备案。所以,今天退休审批时,当时从事临时工的工作年限未纳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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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焦点是计划内和计划外招用的临时工怎样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国有企业招聘临时工在国家实行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前的一个社会用工的一种形式。
这里分国有企业用工计划内招聘临时工还是计划外招聘的临时工。
计划内招聘的临时工,至招聘录用后,算作视同缴费年限,但是,有的地区是以招聘临时工最后一次签订临时工用工协议为起始时间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争议点在于是国有企业以录用临时工临时用工协议时间起始时间为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还是以最后一次签订临时用工协议时间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由于国家没有统一标准,所以,才有争议。
基本上以当地计划内招聘的临时工第一次签订用工协议的时间为准,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结论:
计划内招用得临时工,至签订用工协议之日起,到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计划外招用的临时工,原则上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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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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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该退休了,社保部门不承认原来人事局批准的计算工龄时间,我认为问题主要出在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上。
你1976一1978年在企业做临时工,企业当时招录时,经过了人事局审批,并承认你的工作年限(工龄)。
1992年国家出台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统筹,每个企业职工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以参加工作时间为退休时的工龄,而是以缴纳养老保险统筹金年限计算工龄。
首先要理解视同缴费年限是什么含义,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指的是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参保年限之前,也就是92年之前就巳经参加工作的这部分人群,才会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不是单一的,是根据你的工作情况来认定的。
临时工工作年限是否具备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养老金规定,临时工是具备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但是必须提供有效依据。
一、有个人档案。一是档案中有招工记录,二是档案中有每年和单位签属的劳动合同协议书。
二、有单位工资发放记录,你曾在哪一年月到哪一年月在单位工作,并且有相应的工资表。
只要有这些依据,才能认定你的视同缴费年限。才能认定你76一78年是否计算工龄。
如果你不具备这几个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只有自己补缴纳76一78两年的养老保险金,才能接续两年工龄。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只限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不具备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工龄的长短只有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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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错,题目所说的情况指的是人事部门出具了一个工龄认定的文件,对于某某人工龄从1976年开始认定。可是相应的认定文件,退休时社保部门不承认,这是正常的做法。
职工档案,是证明职工就业经历的原始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考察考核鉴定材料等等,尤其是包括了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退离休、退职等材料。
相应的证明材料,说实话不属于职工档案材料中的一种。
审核退休职工档案,要以职工档案为准,不管是单位、个人或者是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都是无效的。
除非劳动者能够从档案馆、原用人单位的历史档案材料中,查找到证明职工1976年入职的有关证明文件,
复印后加盖档案存放部门的公章
。比如说我们常见的招用工手续,或者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的花名册等等。也就是说档案材料应当以最先生成的原始材料为准,后续的人为证明都是无效的。
比如说
职工退休时间该如何认定
?应当以职工档案材料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而不是说后期身份证或者有关机构的证明为准。在最新的民法典中,对于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也应当是以
出生证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
记载的时间为准。只要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记载的,就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这种证明肯定不是单位的证明。
其实,大家想想就是这样道理。如果说一个人的档案丢掉了,原企业或者人事部门甚至劳动部门出具一个证明,当事人就可以以证明为依据,档案都不需要就可以退休吗?当然是不行的,那样就会给有关部门的权力扩得太大了,很有可能会出现权力寻租。
所以,办理退休,
只认档案不认证明
。如果档案就是还是尝试查找丢失在什么地方或者补找有关档案证明材料吧,出证明这种捷径走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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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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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该退休了,社保部门不承认原来人事局批准的计算工龄的时间怎么办?根据你描述的情况,问题主要出现在1976年到1978年这两年工龄的认定,临时工不属于国家承认的正式工作年限,所以社保部门不承认是有道理的。
虽然你从1976到1978年开始,在国有企业做临时工,企业倒闭后,虽然当地人社局可能给你盖了章,认定你参加工作的时间从1976年开始计算,但不意味着你从1976年到现在就应该计算连续工龄。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在社保缴费前,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但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必须是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工,临时工在当时招工时,并没有当时劳动部门的招工计划,没有履行相应的招工手续,如果是农村的人员,招工后还需要将户口关系转入城镇,这样整个招工程序才算完成,如果你没有履行过这些程序,只是由工厂自行招用的临时工,临时工不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所以你在1976年到1978年是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也不符合作为1976年参加工作的条件。
虽然当地人事局已经认定为工作年限,认定的你参加工作时间从1976年开始计算,但只凭人事局出具的文件或是证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1976年招工是由劳动局负责,人事局并不负责招工,现在的人事局和劳动局已经合并,但是人事局认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你的招工档案和个人人事档案,证明或是文件,只要有熟人或是关系,人人都可以开具,所以当地社保部门的做法是无可非议的,也是符合程序的。
总之,你1976年到1978年在一家企业做临时工,临时工不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即使人事局给你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应从1976年开始计算,这也是不符合相关工龄认定的政策规定的,社保部门不承认并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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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你说的所谓退休局。根据审批流程,推断你说的社保局愿意纠正指的是社保说只要劳动局认可了,他们依据劳动局的资料、意见重新进行养老金计算,这一点无可厚非。但问题是你认为证据充分,但是劳动局又不认可,这就没法了。问题的关键就是主管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批准退休的劳动局不认可你的资料。你可以要求他们明确出不认可你资料的原因。至于说社保局,他们不是档案的主审单位,不能给出认可与否的意见,因此你说的他们关于“认可”的说法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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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该退休了,社保部门不承认原来人事局(劳动局)批准的计算工龄时间怎么办?
你1976年至1978年,是在某企业单位做临时工,不属于“劳动局”批准的正式职工,根据“社会保险法”政策法规,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工作年限”,人社局是按政策办理,没有错。
你如果办理退休手续,根据档案第一份入职表(劳动局批准的文(函)日期为准),至于以前不管你在×单位干了多少年临时工,退休时不计算“视同缴费工作年限”。
比如我1982一1986年期间,而且与企业签订了“聘请书”,属于企业内部合同工;没有向劳动局报告,其身份仍然是“临时工”性质;而我从1986年10月16日人武部批准入伍起,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算参加工作起始时间,以前4年半的临时工工作时间,不作为退休时的“视同缴费工作年限”;假如那时我是经过劳动局批准的“待业青年”,在单位工作4年多;根据社保政策,就计算“视同缴费工作年限”,这就是政策法规的严肃性。
我认了,事实就是这样;82年我如果待业,每月工资只有18元;而我干的是“临时合同工”,平均每月工资达120多元;85年底加奖金能领到175元,那时这个工资在社会上是很高的(技术活岗位),1986年当兵时我身上就有近7000元存款,如果不当兵,再干一年多,就是“万元户”了。
不后悔,有得必有失;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该怎么办,一切按国家社保政策办理,又不是专门针对你一个“临时工”;那个年代,工厂干临时工的人还少吗?有的干了几十年,到老一分钱退休金都没有,不都认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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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现在该退休了,社保部门不承认原来的人事局批准的计算工龄该怎么办?那么你的这个工龄是哪方面出现问题了?一方面是你的视同缴费年限,另一方面是你的实际缴费年限,如果说这两方面有一方面出现问题,那么一般情况下,视同缴费年限出现问题的概率相对是比较大的。
因为视同缴费年限是根据,你个人档案中所记载的一个工作年限来决定的。一般情况下,只有在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个人,才会拥有这个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那么如果你没有1992年之前的一个工作年限,这个时候确实是没有办法认定你的视同缴费年限,所以说对于你实际的一个累计公允就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当然自己的实际缴费年限,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出现太大的一个问题。因为实际缴费年限是根据自己累积,正常的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你只要正常参保的养老保险,那么都可以享受到相应的一个累计缴费年限,那么在最终计算退休金的时候都可以正常计算的,所以说实际招聘年限不会有问题,那么有问题的只会出现在视同缴费年限当中。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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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出的问题,有个疑问,你1976到1978年间,在某企业干了临时工要计算工龄的问题,关于临时工计算工龄的问题,国家是这样的规定的,临时工被用人单位招为正式固定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年限,可以计算工龄,这里就有两个问题,第一,你是否被用人单位招为正式职工?第二,有劳动局招工手续吗?建立档案管理了吗?有档案记载吗?如果这些都没有,只能说明你没有被用人单位录用,只是干了几年临时工而已,是不计算工龄的。
另外,企业用工,归劳动局,不归人事局管辖,你的工龄认定,人事局不可能给你认定工龄。
现在社保局不给你认定这几年的工龄,你就要提供你在原单位工作的人事档案,有招收录用手续,来证明你经过原单位合法录用全民所有制职工,社保局也会承认的。如果你提供不了,那么肯定不会认定那几年的工龄。也就视同不了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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