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快饿死的情况下吃珍稀动物犯法吗?
人在快饿死的情况下吃珍稀动物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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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快饿死的情况下捕食国家级保护动物,属于紧急避险,不犯法。但有可能你事后在证明“自己当时的确处于即将饿死”这一条件时有点麻烦,因为当时只有你一人在场,没有其他证人,但也会从轻处罚。
“法外狂徒”罗翔老师就讲解过紧急避险这一条款,他的原话是:
“20天没吃没喝下雪,我就穿着一件短袖,我快冻死了,见熊猫杀熊猫,见东北虎杀东北虎,见金丝猴吃金丝猴,一天吃一只。客观上的确符合故意杀害珍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但这属于违法阻却。人命和熊猫命哪个更重要,当然是人命了!”
《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所以,在紧急情况下,捕食珍稀动物是可以的,但必须要到迫不得已、没有其他办法的时候才能做。不过那时候你饿得手脚发软,抓到它们有点困难,但那是另一码事了。
简单来说,法律是人类撰写的,是人类意志的体现,目的是保障人类的权益,人类这一物种地位最高,其余任何物种都不能与人类相提并论。当人类与其他动物发生冲突时,人的生命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如果一个人蓄意杀害了另一个人,那罪行比较大,最高可死刑。但一个人用同样的方式故意杀害了保护动物,那顶多是十几年有期徒刑,不会判死刑。所以网络上把一级保护动物称为“牢底坐穿兽”那都是开玩笑的。
我国发生过不少恶意杀害保护动物的事件,但最多也都是判了十几年。
2009年12月,云南勐腊县非法猎杀野生印支虎一审宣判,被告人康万年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12年。这只被杀害的印支虎被很多人认为是我国境内最后一只野生印支虎。
2014年云南昭通杀害野生大熊猫事件,两名犯罪者分别被判决13年和11年有期徒刑。
2014年河南两青年捕获了十几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并售卖,两人均获刑10年。这件事被媒体歪曲为“大学生掏鸟蛋被判10年”,造成了恶劣影响。
可见,就算是主观恶意杀害国家级保护动物,最多也只判十几年,与故意杀人罪还是不能相提并论,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算比较严厉的,其他国家就更松了,所以偷猎现象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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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犯法。
人的性命还是比各级保护动物更重要的。快饿死了可以吃保护动物,受到生命威胁是也可以击杀它。
这种情况属于紧急避险。不过,事后很难证明自己当时正处于【快饿死】的状态,所以被处罚的可能性极大。
但是我认为人快饿死的时候是不可能有能力吃到保护动物的。
这是前八个珍惜动物:
NO1:“国宝”大熊猫
NO2:滇金丝猴
NO3:“海上大熊猫”中华白海豚
NO4:朱鹮
NO5:丹顶鹤
NO6:扬子鳄
NO7:北极熊
NO8:高鼻羚羊
大熊猫咬合力160公斤。北极熊450公斤。鳄鱼咬合力过千。海豚羚羊猴子你根本追不上。还剩两个鸟,没见过徒手抓鸟的,除非你会“雀不飞”。doge
所以,跟贝爷学一下,老老实实抓虫子吃吧,高蛋白,有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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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不犯法。
举个例子,假如我跟大熊猫一起掉入悬崖,没吃的了,我把大熊猫吃了。
因此多活了半个月,从而获救。
事后举证,证明我要是没有吃这头大熊猫,我活不过七天。
就因为吃了大熊猫,活了半个月,等来了救援。
所以,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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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任何动物在人命面前都会降格为稀松平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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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答案:人在快饿死的情况下吃珍稀动物不犯法,因为这属于紧急避难的一种。但是,如果你真吃了珍稀动物,你说在快饿死的情况下吃的,估计没人会信。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简单地来讨论一下这个有意思的问题。(下图为烤猴子的非洲小孩,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珍稀动物?
珍稀动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
濒危物种,
它们是指有灭绝危险的物种,早在2012年IUCN(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就列出了世界上濒危物种红色名录,该名录一共收录了5734种濒危物种,其中动物有3079。要知道在14年前,也就是1998年,当时的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还仅有1102种濒危动物,也就是说仅仅在14年间,濒危动物就增加了接近3倍。而在这些濒危物种的名录中,大部分的动物都是被人类一步步地逼上去,其中就包括猎杀。
我国是物种的濒危大国,在我国仅仅是重点保护动物就有257种,在《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有592个濒危动物物种罗列其中。
曾经遍布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华南虎、曾经遍布东北山林的东北虎、曾经徜徉在长江的白鱀豚、曾经奔驰在我国西北草上的普氏野马等等,这些动物或已经灭绝,或已经极度的濒危。而这一切的一切,与人类的捕杀都有着直接的关系。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什么是快饿死了?
饥饿是每个人都曾体会过的感觉,尤其是70年代以前出生的人,他们小的时候都尝过饥饿的滋味。但是,饥饿与快饿死了差异非常的大。上初中那会,为了买一个录音机,我把吃饭的钱尽量的剩下了,我曾经试过一天只吃一个馒头,那个时候饥饿让我注意力无法集中,精神涣散,甚至晚上都很难入睡。这就是饥饿的感觉,但离真正的快饿死还是有差距的,虽然我没有体验过,但是接近死亡的饥饿应该是仅次于死亡的。此时,人的体力透支,甚至连站起来的力气都没有,这个时候给你一把枪,你甚至都很难有力气扣动扳机。
那么,问题来了,在这种情况下,你竟然还有力气猎杀野生动物?
那这个状态是不是快要饿死的状态呢?从已知的珍稀动物看,小到鸟类,大到老虎,这些动物即使是你在不饿的情况下,精神集中的情况下,想要捕杀它们都不容易吧。而这些动物竟然是在快饿死的状态下,被捕杀的。谁能信呢?
我们再来看一下珍稀动物的生存环境,无论是哪一种珍稀动物,只要还是野生的,那么它们所在地区的生态是非常健全的。这意味着什么?这里有山有水有树林,在野生环境下,有水的地方大都有鱼,如果你被困在这里,那么通过捕鱼,也不会到快饿死的状态。即便没有鱼,野生环境下的植物果实也会有,这些果实也足够让人不至于饿死了。我们再退一万步说,冬天树上的果实都没有了,但是植物的根系呢?许多植物,像芋属、番薯属的植物的根系都是可以果腹的。
在这种环境下,人竟然找不到任何食物,但野生动物还能生存,说出来估计野生动物都不信。
总结
人在快饿死的情况下吃珍稀动物,从理论上看确实不触犯法律。但是,珍稀动物在我们健康全盛的情况下都不好捕猎,更不用说在快饿死的情况下了。而且遇到扬子鳄、东北虎这样的猛兽,就算你健康强壮,也只有被秒的份。所以,既然你能捕杀珍稀动物,那么最起码你不是在快饿死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此时,你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其他的食物。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就是饿了能吃珍稀动物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最后,说一下,吃已经让我们把自然生态破坏得千疮百孔了,人类祖先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驯化了各种各样的动物来满足人的需求,我们想吃肉就能吃到健康、安全的肉,我们应该为此感到满足,而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去捕杀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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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快要饿死了,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猎杀、食用珍稀保护动物,如果确实存在紧急避险或没有期待可能性等责任阻却事由,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大熊猫
正确认识珍稀保护动物
有人说生命平等,动物不是物,这话从道理上讲固然没错,但
在各国法律中,动物都是参照为物进行管理的
,社会现实也要求我们必须这么做,因为动物不是可以承担责任的主体。
但很多人把野生动物当成无主财物,认为人人可以取而用之,这是不对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也就是说,非法猎杀珍稀保护动物损害的公共利益,侵犯的是国家野生动物管理秩序。
东北虎
如何才构成紧急避险?
所谓紧急避险,是针对现实正在发生的危险,为了保护较大的权益,迫不得已损害较小的权益的做法,还不能超出必要限度。
这几个条件同时满足并不容易。
人的生命权利当然高于国家的财产权利,因此人快要饿死的情况下吃个东北虎、大熊猫、朱鹮、穿山甲都不违法。但前提是真的要饿死了,而不是只是遭到了经济损失。
有人说,我的鸡被猞猁杀了5只,我都没法过年了,把猞猁杀了算紧急避险吗?不算。首先,这不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其次,没有要饿死的现实紧迫性;最后,很难称得上是“迫不得已”。
朱鹮
有人说,我就住在山里,不打猎就会饿死,猎杀珍稀动物算紧急避险吗?也不算,原因和上面的差不多,没有现实紧迫性,也算不上迫不得已,除非是困在山里出不来了。
顺带说句,西方国家有的会给一些传统狩猎民族一部分狩猎配额,如加拿大的因纽特人可以捕鲸,可以猎杀北极熊。而我国都不存在,目前我国立足于国情实行“一刀切”管理,对珍稀保护动物就不存在合法狩猎。
还有人说,我要猎捕野生动物作为中药材,治病救人,算紧急避险吗?还是不算。民间偏方缺乏科学论证,现实中根本不存在不吃某种野生动物就会死的情况,没有一种动物器官那么神。
白鱀豚
上面几个例子其实都是涉及经济利益的,和人的生命权利无关,而私人财产权利当然小于公共利益。
正确做法是,改变“靠山吃山”的陋习,现在不是茹毛饮血的原始人时代了,种地、打工,实在不行还可以向国家申请低保,怎么也不至于饿死
;而国家保护动物损害了个人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顺带说下,有人说,我就是有血性,哪只动物杀了我的鸡,我就是要杀了它报仇,行吗?也不行。这些人其实还是把动物“人格化”了,法律禁止双标,动物在法律上就是个“物”,不享受人的权利,自然也不用承担人的责任。正确做法是,谁的动物伤害了你,你找谁赔,是邻居宠物你就找邻居,是保护动物你就找国家。
还有一点就是不能超出必要限度。
吃野果能活下去的,就不能杀保护动物;杀一只保护动物就能活下去的,就不能杀两只。
普氏原羚
何为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期待一个人守法的可能性;又称为非难可能性,即过错的可谴责性。
人应该守法,非法猎杀野生动物构成犯罪,但人不吃野生动物就会饿死的情况下,我们根本无法期待他守法。换言之,虽然他的做法触犯了刑法,但他的行为不具有可谴责性。这点就不再展开说了。
提问者幻想了一个场景,一个要饿死的人,身边只有“牢底坐穿兽”,比如大熊猫,人吃了熊猫犯罪吗?答案是不犯罪,构成紧急避险,而且也没有期待可能性。但通过上面的分析大家可以看到,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几乎是不可能存在的。
扬子鳄
在自然界,任何生物都可以利用自己的能力对其他生物予以掠夺,远古时代的人类就是如此。但现在社会,人类的自然属性已经大大减弱,更多的靠社会进行管理和调节。
一方面,全球范围内人类是主导者,动物处在被剥削的地位上;另一方面,人类不能再搞“弱肉强食”那一套了,要按社会规则(法律和道德)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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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
当人自身受到严重生命健康威胁时,对野生动物的猎杀属于“紧急避险”。
题目中:人快饿死的情况下。
这就说明此时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如果不采取措施,就会导致人的生命健康权遭受严重的,难以挽回的损失。
这时候就可以:
看见熊猫杀熊猫,看见金丝猴吃金丝猴了!
因为法律是人类为了维持人类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要以人为本,从维护人类群体的生命健康权出发。
很明显,虽然是
野生保护动物
,但是这个珍稀动物的名号是人类社会给予他们的,当人类脱离了正常的社会环境,无法维持自身生命健康时,就可以通过猎杀它们果腹充饥。
在非人类社会环境下,
自然法则
显然是第一位的,所以还是要保住命最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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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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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快饿死的时候吃野生动物不算犯法,因为我国法律有一条叫紧急避险,也就是在人身受到安全威胁,在零下二十度下着雪,我没衣服了遇到熊杀熊去皮取暖这是不犯法的,但你杀不杀得了是你的问题了。但后期有一个取证你很麻烦,要证明在当时你属于紧急避险的状态采取捕杀野生动物。这就相当麻烦,因为当时就会你自己在场荒郊野岭的你咋取证,但也会从轻处罚。所以大家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这指的是生命收到威胁,而不是你没钱穷到万不得已去捕杀野生动物,如果因为金钱利益捕杀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所以法律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下对人的社会意识的反映,法律是人制定的在社会当中人的生存地位肯定要高于动物,所以这就是为什么那么多人蓄意捕杀野生动物只能处以有期徒刑而不能处以死刑的原因,因为杀的是动物而不是人,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出狱后继续捕杀野生动物因为不判死刑。这就给了很多人一个空子,钻法律的空子,而我们又无能为力。但是有一种情况要是捕杀野生动物是违法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就是因为利益问题,有人说我活不下去了杀几个熊怎么了?问题是你不是生命被熊威胁或者是处在极端情况下,那是你贪得无厌,你自己穷没钱,没钱你可以干别的,为什么要捕杀野生动物?干什么不能赚钱?有其他可替代的方式来解决你的金钱利益需要,你如果还捕杀野生动物就是犯法,而不是你穷你有理!所以在快饿死的时候杀了野生动物保命算上是紧急避险,如果因为金钱利益捕杀那就是犯法,你穷的活不下去了你可以打工赚钱,不是你无视生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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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有些奇葩,既然人都快饿死了,哪里还会管这么多,当然,前提是,要有力量捕猎动物,如果碰上大的动物,谁吃谁还不一定呢。而小动物又溜得快,更别说会飞的,所以,人在快饿死时,不可能抓到什么动物来吃,照估计,挖草根、啃树皮还实在一点。这种情况我们几十年前不是试过吗?有谁相信你饿得快死的时候还能抓老虎、豹子、豺狼呢?
即使在那个时候有珍稀动物自动送上门来,那吃了谁会管?没人知道啊,要是有人知道,还用得着你快饿死吗?
所以,犯不犯法,首先要让执法的人知道,他们不知道,又能拿什么法执你?他们又不是神。除非你自己供出来,要不然,怎可能有人眼巴巴地看着你快饿死而去吃珍稀动物呢?
几十年前,那么多饥饿的人,谁敢保证没人吃过珍稀动物?吃了的人,又有谁抓了?
这个问题放在现在,肯定只有那人独处荒山野岭里,没有人知道,不可能在大家眼皮底下吃珍稀动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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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在快饿死的情况下,吃珍稀动物不违法。
《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在法律层面上,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最宝贵的,在人面临快饿死的情况下,为了维持人的生命,可以吃珍惜动物(只要你有本事打得过,但在此种情况下,你都有力气打死珍惜动物,何来的紧急情况?故不可取。在人面临快饿死的情况下,捡到珍稀动物的尸体,人吃了它,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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