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立法扫码,如果一个人进入超市不扫码构不构成刑事犯罪?
郑州人大立法扫码,如果一个人进入超市不扫码构不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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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一个立法常识:地方政府与部级行政机关制订的不是法律,是法规,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不得与宪法、国家法律抵触。换句话说,仅违反地方法规是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但不是犯罪,无法律责任。
所以这份所谓的法规并没有具体设定处罚要件和标准,涉及违反规定行为的也没有写清追究犯罪行为时依据的刑法、卫生防疫法等具体条款,其实更像一份关于防疫措施的行政文件而不是一份法规。
这种表述方法会误导群众,使不懂法的人认为不按照这份法规要求的去做就会被拘留、追究民事与刑事责任,行文措辞有狐假虎威恐吓之嫌,基本属于戴了“法”字大帽子的一份毫无具体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所以该法规的措辞不严谨,不合法,不合理。
而不戴口罩、不扫码本身并不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公民合法权利。文中说“由公安机关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有“紧急状态下”可以依政府决定处罚,但需要国务院宣布该地区处于该状态。但是这种行为造成疫情泛滥,损害社会与他人安全与健康就可以根据《刑法》、《传染病防治法》、《民法》严厉追究刑事与民事责任了。还有玩忽职守与渎职在《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都早有明确规定,与这份地方法规没什么关系,有关说辞还是狐假虎威。
综上,这几张图片里的文字内容理应是一份行政文件而不是“法规”,犯了地方权力试图逾越法律权力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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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是好好学习一下宪法。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违反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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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一件神圣的事情,地方立法也不例外。
郑州市人大的这个决定,更像是一个在特定时期的临时措施,不应称之为一项法律。因为法律应该是建立在长期执行的基础之上,并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法律条文。而郑州市人大此次专门针对新冠个疫情下的特殊规定,并不具备这样的特点,当新冠疫情被彻底控制时,这个决定也就没有了存在的价值。至于题主提到的刑事责任,还够不上,至多是从治安管理的角度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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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公民义务的立法权,应该集中在全国人大。全国人大没有授权地方人大可以自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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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打开始扫场所码后就没有再进过商场超市等场所购物。有条件的线上买,没条件的让小超市送门外现金付,既不给超市经营者添麻烦也不给自己惹不痛快。
你有你的管理权,我有我的选择权。当然商场超市的经营者也有自己的投资意向权,堵死了盈利的路大不了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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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作为立法是不是有些不严肃,一则疫情终将会过去,作为法律是不是时效性太短?二则我国刑法本来已有关于违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条款。再为一个扫码专门立法是不是随意性太大?建议慎重考虑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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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人大常委会最近确实通过了一项决定,叫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决定》。其中的第五点规定,“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摘录了郑州新规的原文,其中确实有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内容,
但这不意味着不扫码、不佩戴口罩就是犯罪,原因如下。
从立法主体上来说,只有全国人大才能修改刑法
我国的刑法属于基本法律,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才能制定、修改、增减刑事法律方面的规范,看清楚了是
全国人大。
《决定》制定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吗?明显不是,是郑州市人大常委会。郑州人大的级别比河南省人大还要低,后者都没有修改《刑法》的权利,何况是郑州人大呢?级别差得远着呢。
从《决定》的性质上来看连“法律”都够不上
在中国不是任何文件都能称为“法律”的,一般而言法律按照位阶高低有这么几类。
一是位阶最高的宪法;二是基本法律,比如刑法、民法;三是除基本法律外的其它法律,比如证券法;四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五是地方性法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六是规章,由国务院部委或者省一级的政府颁布。
剩下的规定什么的严格意义上来说都不是“法律”,郑州人大的这个《决定》同样不是“法律”,
性质类似当地政府发布的行政命令。
其实从内容上也能看出这一点来。
比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这段内容指的是当事人的行为
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予以行政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指的是当事人的行为
依据《民法》
给他人造成损害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指的是当事人的行为
违反了《刑法》
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决定》中所有重要的内容均是援引其他“法律”,是不是让人感觉这个《决定》有点“虚”,本身没有什么实质性内容?
不佩戴口罩、不使用场所码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市民如果进入公共区域不佩戴口罩、不使用场所码的话将不被允许进入,这一点是肯定的,至于是否会被追求刑事责任要看导致的结果。
比如,有的人强行进入商场并与保安发生冲突,这有可能被当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遭受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冲突过程中毁坏了商场的东西或者导致保安受到的损害,就得按照《民法典》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只有发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才触犯了刑法。比如,冲突中将保安打成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伪造“场所码”进入后导致发生了疫情,涉嫌触犯了与防治传染病有关的刑事犯罪。
因此,即使真的不佩戴口罩、不扫码进入超市基本不可能犯罪。当然,现在是防疫特殊时期,每一位公民都应该遵守规定、配合政府做好防疫措施,大家犯不着对着干,硬要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有什么意义呢?更何况万一造成了严重后果还是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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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和构成刑事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比如食品安全法,如果你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超市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要求超市给你十倍赔偿。但却不能说超市因此构成了刑事犯罪。
所以,郑州要求立法扫码,如果一个人进入超市不扫码,只能说他触犯了疫情防疫法,超市可以拒绝入内,如果这个人想硬闯进入超市,超市可以报警,那这个人将收获行政处罚甚至拘留几天,但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不过,如果硬闯过程中打伤了人,那就真构成刑事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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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疫情,可以颁布临时治安行政法,设定有效时限,可以延长。疫情结束,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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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一点,法律法规我们当然要遵守了,但进入超市因为不扫码就构成刑事犯罪,这也太夸张了吧!当然了现在因为各地疫情情况,进入一些超市、菜市场、商场、是必须扫码才能进,我们也要配合防疫人员的工作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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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找了下相关规定。
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就不去讨论关于疫情防控地方规定或措施的合理性或合法性。这种问题, 很多法学专家都做过相应的分析,大家可以去搜索相关的文章看看。
但就问题和规定来看,自然不可能进入超市没有扫码就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犯罪,还是要根据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来看。如果行为人没有确诊,虽然没有扫码违反防疫规定,但客观上也没有实际危害,自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这种行为,一般都是先批评警告。对于经过批评警告的,仍然拒不改正,多次不扫码进入公共场所,则可以考虑予以行政处罚。但如果没有扫码,自身不符合进入公共场所要求,最后确诊的,那是有可能会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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