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说用“少数服从多数”的管理办法在多层商品房加梯是不法行为?
为啥说用“少数服从多数”的管理办法在多层商品房加梯是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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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多层商品住房是经政府依法确权的、物权非常明晰的、有住房秩序的私有房产,业主的物权是法定的,既然是法定的物权,就不能蓄意、擅自在商品多层住房加梯装电梯,否则是违法行为!想加装你就必须对你的加装行为提出合法的依据:一是不妨碍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益的法律事实证据而不是让反对加梯人提出(你说不妨碍就必须证明你的行为没有妨碍到他人的合法私权);二是法律事实依据及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这些法律事实依据,擅自加梯是不法行为。
少数服从多数的管理办法只是一种组织的管理原则,不是法规!并且管理的内容是与组织成员有自愿形成法律关系的管理内容。多层住房的物业管理内容是以物权登记内容为基础的法律管理关系,电梯不是步梯房的任何共同管理事项,加梯是一种新增物权的设立行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设立,否则是违法的!加梯行为超出了业主以步梯方式为基础建立的法律管理关系,擅自加梯是破坏业主以步梯房方式建立的基础法律管理关系的行为,所以是不法行为。
另外、利用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建设用地加梯、实际是一种扩建(增建)行为,扩建(增建)不是民法典278条的规定的内容,他是城市基本建设(规划)管理调整的事项。民典278条中所规定的“改建”、“重建”的含义与“扩建(增建)”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民典278对“改建”与“重建”的规定只限于业主的物业管理活动、对既有物业管理中的共同事项有关联的建筑物的修建及保证既有物权续存的重建活动,但不得超出业主的物权登记内容,因为物权的设立与管理是法定的!
综上只是个人观点,欢迎持不同观点的网友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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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私有合法权益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聚众表决方式加以侵害,这是非法的,更是很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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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行政干涉,而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即有商品房加装电梯问题上,人们须搞明白,倡导不是法定。既有商品房加装电梯违法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加装电梯的首要条件都是必须“协商一致”,无一反对才可装。有一业主明确反对就不允许装。所谓“三分之二同意就可装”,那都是梯托断章取义忽悠大众的托词,大家切勿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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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损害他人利益情况下行得通,加电梯明显有人得利有人失利。如果要加装电梯,低层可以强制与高层换房,高层还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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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梯托:把我拉黑算什么本事,你看看网上的留言,梯托还有什么市场,我也劝你一句,赶紧收手,退出江湖,不要再忽悠老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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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政府确权没有依据,278条是对重建复建确权、有效,对新建新加无效,不懂法律可以向法院咨询,地方政府的政策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否则就是无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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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最简单的语言讲、一切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唯一要遵守的是宪法第十三条,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在解决财产问题是无效的。
举例讲:某人退休工资有一万元、另外九个人退休金只有3000元、用少数服从多数平均一下、那么原先一万的就只拿3700元、其它九个3000元的变成了3700元。当前法律下、行得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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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每个人的权力是对等的,不能以任何理由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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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多层住宅商品房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一是确定的,有限的。
“加梯”不属于多层住宅商品房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其业主对“加梯”不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用“少数服从多数”的管理办法管理多层住宅商品房“加梯”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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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比一下,小区23的人投票,把垃圾集中点的位置放到某一栋窗子下,按照加梯的理论,少数服从多数,没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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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一致通过才能保证低层住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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