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之后,因为罪犯有病,一般监狱不接收怎么办?
刑事判决之后,因为罪犯有病,一般监狱不接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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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有病,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是可以监外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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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问题很常见,在判决生效后监狱经常以罪犯患严重疾病为由拒收。这个问题至今未完全解决。原因主要是审判机关(法院)、执行机关(公安)、服刑机关(监狱或看守所)三家衔接制度不完善,三家都站在自己角度处理问题,导致罪犯交付执行存在诸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上级机关批准。
目前存在争议的主要是什么是交付执行?这也涉及到由谁来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过去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机关,如罪犯未羁押的需同时将罪犯交付。如果罪犯患有疾病,看守所和监狱往往就会拒收,原因主要是怕罪犯在羁押期间病情加重出现危险。本人所在省公安厅厅长要求看守所在押人员零死亡,所以看守所发现罪犯患有疾病往往拒收。
回到题主问题,因为疾病监狱拒收,应由执行的公安机关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如罪犯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规定的严重程度,可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如达不到规定的严重疾病,应下收监通知,监狱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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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之后,因为罪犯有病,一般监狱不接收怎么办?
笔者在监狱执勤,这种情况实际上经常遇到。
对于罪犯有病,一般来讲需要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符合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依法办理保外就医和暂予监外执行。
不过对于保外就医和暂予监外执行,目前控制的非常严格,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和报批程序才可以。
例如,对于保外就医,一般是经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两名副高以上专家鉴定,医院业务院长审核同意,患有严重疾病随时可能死亡的才有可能批准。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2、对于确实有病、本监狱不适合收押,但又不符合办理保外就医和赞誉监外执行的罪犯,一般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转到有医疗条件的监管医院收押、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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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荣幸能够回答你的这个问题。
现在政法系统正在教育整顿阶段,很多遗留的案件都要清监,也就是以前一些符合关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罪犯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被关押的,现在都要被收监的,之前很多是因为一些疾病,包括高血压、传染病、外伤等影响关押的因素而不被看守所或者监狱收押,但是现在只要这个人没有生命危险,那么就要被收监的。
不管是看守所还是监狱,他们都有一套完善的应急体系,包括犯人在关押过程中犯病,或者说之前就有传染病,都有相应的应急措施,保证这些犯人的顺利收押,比方说,一个罪犯有传染病,那么就会单独进行关押,一方传染给其他的罪犯;如果这个犯人需要住院治疗,那么就会安排专人轮流到医院进行看守,当然是那种24小时监视的状态,犯人基本上是没有逃脱可能性的。当然了,一些马上就要死亡的犯人,在没有死亡之前,也是不会被释放的,也是照样被接受的,只是需要住院的时候就和上边说的一样,安排专人进行看守陪护。当然了,有一些极特殊的病例确实不适合关押,但是在过段时间时刻关押的情况下再进行收监。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自己的一些看法,可能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关注我,我们一起交流学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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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监狱管理机制非常完善,会根据犯人的实际情况分别管理,比如年纪大的不能胜任高强度劳动的,会有专门的老年队,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同样身体有残疾有病的也会有专门的病监。
当然改造部门奖罚也是分明的,根据服刑犯人的贡献率来确定是否加分,加多少分,没有贡献率的是不会加分的,没有加分也就意味着无法减刑。
虽然刑事判决后投改不接收的情况很少发生,但特殊病犯被监狱拒收退回的情况也是存在的,比如有重大传染病的,没有自理能力的,监狱是决不会收的。
多年前有个混社会的,因为和别人打架,眼睛被火药枪打瞎了一只,另一眼睛也同时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但还是可以视物的,因祸得福,就是因为眼瞎免了一场牢狱之灾。
因为一起伤害案被判了五年。在看守所时就装全盲,走路下床都摔跟头,摔的比真的都真,本来就一只眼瞎另一只眼视物模糊,到医院也没查出个所以然。
后来投改,改造部门坚决不收瞎子,只好带回了看守所,在看守所押了不到两个月保外了。
监狱机制完善,很少出现拒收的情况,但对于极个别犯人存在特殊问题改造部门也会拒收,拒收后的犯人不可能长期羁押在看守所,只能办理保外或监视居住,程序走完就会被释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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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里也有医院,能够被监狱拒绝接收的,想必然病情已经很严重了,这个时候看守所也不愿意接收的。
这种情况下一般通知家属办理外保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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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疾病,法院判决生效后,会直接让其保外就医。不会送监狱执行。
如果是一般疾病,监狱还是要收的,因为不能因为一个人有疾病,就免除了他的刑法。再说了,监狱也有医院,让他在医院边坐牢边看病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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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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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可能会有上诉问题所说的情况,但在现在可以明确的告诉你肯定不会出现监狱不接收的。监狱有监狱医院,监狱医院不能治疗的,还可以转送到外面的专门医院进行救治。至于想进行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明确了你生命的期限,那么就可以去办手续了,至于什么艾滋病啊,精神病啊,传染病啊都有专门的监狱收押这样的犯人,所以不会有不接收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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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收,而是要根据监狱医院的检查报告为准。需治疗的得治疗,能保外就医的保外,该收监的收监。
那是有一套执行程序的,不是监狱不接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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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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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种情况极为罕见,在看守所从侦察,到批准逮捕,起诉判决这个程序走完后,必须交付执行机关,也就是监狱负责执行,监狱都有自己监管病区并有自己的医院,如果罪犯病情特别严重可以到市或是省监狱管理局医院进一步确诊或是治疗,你说的这种情况极个别已决犯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或是癌症患者已经到了最后关头,公安机关可以为该犯人办理保外就医,因为犯人只有在执行刑法3分之一才可以办理保外就医,像你说的这种情况无法交付执行罪犯因为患有极为严重疾病,在这种情况办理保外就医,也算是临终关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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