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0年以上的老员工没犯错误就不能辞退吗?认赔钱也不行吗?
工作10年以上的老员工没犯错误就不能辞退吗?认赔钱也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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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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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员工没犯错误一样可以辞退,但这样做的话,公司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就要支付被辞退员工双倍赔偿金。一般来说,员工干的时间越长,工资越高,那么公司赔的钱就越多
。
具体到你的问题,你新接手了一个公司,当了高管,现在有一个员工让你非常不爽,你看不顺眼,就想把她开掉,可是这个员工已经在公司干了10多年了,
你如果要开除她可以,那你就要一次性支付她20多个月的工资
。而且这个工资标准支付标准是按照她最近12个月的应发工资总额的平均数计算的,不是按最低工资计算的。你可要想好喽,要开除那个你看不顺眼的老员工,公司需要一次性支付她一大笔钱的。
还是具体的举个例子吧。比如这个老员工目前的税前工资为5500元(其实个税为0),最近12个月都是这个工资额度,那么你要开除她就按5500一个月赔偿标准支付。假设这个老员工在公司干了12年,那么按照(2N+1)的赔偿模式计算(此处N=12),你一次性就要支付该员工137,500元。也就是说,你辞退这个不顺眼的员工的代价就是要给她付13万元钱。我这举的仅仅是一个例子而已,该员工具体的工资是多少,具体的工作年限是多少,你自己套进去计算一下就知道了。
总之这个事我建议你慎重点,最好不要辞退老员工,你看不顺眼她,那就少看点就是了。要知道,你刚接手这个公司,还没有为公司创造什么效益,也没有为公司做什么贡献,
你一来就辞退没有任何错误的老员工,会惹人非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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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你辞退老员工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还要一次性支付员工10几万的赔偿金,老板作何感想呢,你有没有想到这一点?
10几万不是一个小数目,不是简单的说认赔就可以的,你要能过老板那一关才行。
如果你因为辞退员工这个事没有解决好,你的工作可能都不保,那你辞退员工又有何意义呢
?
所以,奉劝你不要辞退老员工,做这个事要不得。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个人看法,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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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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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接了个公司”,表明你的身份十有八九是个职业经纪人,被聘用为总经理之类的职位。甚至老板还对你说过“一切你做主”之类的话。
“工作10年以上的老员工没犯错”,表明你无法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赔偿。
现在你仅仅因为看这名老员工不顺眼,就要开除她,并充分做好了赔偿的准备。然而,在这件事上,你又产生了纠结情绪,为什么呢?
纠结一:担心老板是否会真的支持你?
老板聘用你,说起来是充分放权给你,满足运营所必须的费用支出。但别忘了,老板需要你交出什么答卷?
职场人都明白,老板在瞄准着财务报表,特别是营收的数据。并且通常来说,给你的试用磨合期也就是三个月左右,如果业绩相距目标甚远,恐怕你就得走人。
之前,我们公司聘用了一个职业经纪人,和你一样,看一个工作12年的老员工不顺眼,要赔钱开掉她。当人事把这件事告诉老板后,老板直接让这个老员工做事业二部的负责人,直接与经纪人带过来的销售团队PK。
当老员工领导的事业二部,连续二个月的业绩都胜过经纪人的销售团队时,这位经纪人直接主动请辞。
所以,你在没有做出让老板刮目相看的业绩之前,千万不要动老板原来的团队,特别是工作10年以上的老员工,因为他们基本是老板的顶梁柱。
纠结二:是否会动摇军心?
新官上任三把火。你刚接手一家新公司,树立威信是应该的。我认为,你应该从商业模式和管理制度上创新,以充分释放员工的活力;你应该找出员工工作中的不足之处,通过及时到位的培训,来提升他们的技能和效率;你应该从服务理念上与时俱进,以增强客户的黏性。
现在一个女性老员工没有犯错,仅仅因为你看她不顺眼,就要开除她,且做出“2n+1”赔偿。既无故浪费公司的钱财,又给人以“顺眼第一,业绩第二”用人印象。
人们不禁要问你,如果一个漂亮的年轻女员工让你看了养眼,但工作能力非常弱,你是不是要重用她呢?
因此,经纪人刚到一个公司,千万不要用自己的个人喜好来衡量员工,而应该以业绩为中心,关心和培养员工为基本点。
纠结三:是否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业绩?
你以看工作10年以上,且没有犯错的老员工不顺眼为由,而将她开除,势必会让公司团队普遍感到没有安全感和归属感。
人心涣散,无助于充分执行你的工作要求,因而整体业绩就难有提升。而老板考核你的主要指标就是公司的业绩。
如果你在三个月内,没有把公司的业绩搞上来,且又搞散了老板原来的团队,那就是你的离开之时。作为职业经纪人,厘清工作的主次关系是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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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0年以上的老员工,其实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并不是不能辞退,完全是可以辞退的,对于犯错误的员工,更应该辞退,只是如果不是协商一致的辞退,支付的不是经济补偿金,而是经济赔偿金,而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
你新接了个公司,对于公司的员工,不能以自己好恶的来看待,也不是看不顺眼就要开了她,开除一个员工,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而不是今天看不顺眼就开一个,明天看不顺眼另一个再开一个,这样随便开除人,其实对于自己、对公司并没有多大的好处,关键是对于自己看不顺眼的员工,要从关心、爱护的角度去处理,帮助员工提升对公司的认同感,想办法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吸引力,这样留下来的员工才不会受到任何波及和影响,才能死心塌地地为公司卖命和出力。
对于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第一种情形就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这个协商一致就是认真和劳动者交心谈心,让员工理解你为什么要解除劳动合同,然后提出给予经济补偿,我想多数员工都是会愿意协商的;第二种情形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也就是犯错的员工。但是解除犯错员工的劳动合同时,要有员工确凿的犯错证据,解除犯错员工的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第三种情形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这三种情形中,如果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也要有确凿的证据,按照这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如果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的,也可以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对于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是属于签订较长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这部分人是属于优先留用的人员,所谓优先留用,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几种情况,比如经营困难,企业重整、裁减人员等。虽然可以优先留用,但也不一定就是非要留用,所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只有这六类人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除了四十一规定的六类人员以外,其他人员都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综上所述,如果你实在看不惯这个员工,而这个员工虽然在公司工作了十年以上,也符合四十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属于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你想要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但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其二倍的赔偿金,这也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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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将先为题主点一个大大的赞:赔偿辞退员工,是一个有良知、有原则之人!必竟现在能够主动做到这一点的人,职场工作中并不多见。
对于公司来说,无论是哪种员工都可以根据需要来辞退!只不过有些辞退不需要支付赔(补)偿金,而有些辞退则必要支付经济赔(补)偿!
简单的来说,只要员工没有出现任何的违法行为或者失误行为。如果公司要强制辞退员工,则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因此题主公司工作十年的员工,应该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只要员工没有任何过错行为,公司是不能够随便辞退的。
如果公司愿意支付经济赔偿金,那公司随时都可以辞退任何一名无过错的员工。不过《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必须是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对于一个公司的老员工来说,如果要强制辞退,那通常应当支付的经济赔偿金数额是比较大的。
例如,小张在公司工作了12年,那么公司就应当至少支付他24个月的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假如小张前12个月的月工资是4000元,那么公司就必须要支付他96000元作为赔偿。
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小张,走公司还要再支付4000元作为代通知金,整个也就是赔偿10万元。这对于任何一家公司来说,都不是一个小数目。
如果仅仅因为自己看不惯某个员工,就要辞退他。那未免自己这个看不惯,所需要的承担的责任与代价也太高了一些。
假如你是老板,这个决定是没有问题的。若你不是该公司的老板,只是一名高管人物,那老板会轻易接受你的这个建议吗?
所以如果仅仅因为看不惯就辞退某个员工,这种做法其实也有些草率。而且你的这种辞退员工的做法,很有可能引起他人的非议和不满。
这就像我们剥洋葱一样,剥掉外面一层,还有里面一层。
辞退了今天你看不惯的员工,可能明天又有新的员工冒出来让你看不惯,明天又辞退这样的员工,后天又可能冒出其他你看不惯的员工,然后你再去辞掉吗?……
不是情非得已,非辞不可,这种唯一的选择。通常情况下不要随便辞退老员工,不仅公司将要支付的经济赔偿金数额较大,而且这种辞退的理由往往不会让其他员工理解和接受。
很容易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甚至对自己在职场中的工作造成巨大的伤害。
况且题主刚接手新的公司,如果一上任就是三把大火猛烧,很有可能误伤自己。
因此题主完全可以改变一种处理此事的方式。
可以通过侧面的了解该名员工,然后找一个恰当的机会,与对方敞开心扉交流彼此内心的想法。
有些时候可能是一种误解,或者是一种心结。只要能将此解开,一切问题便可以迎刃而解。
如果题主能够做到仁至义尽,依然无法改变职场中的这种现状。那完全可以将这名员工慢慢的边缘化处理,让其找不到自己存在的价值与意义。
自然对方要么改变自己,要么就此离开职场工作。那时在与其谈有关离职的经济补偿,也许辞退他所要付出的经济损失我会小得多。
总之辞退工作多年的老员工,必须要做到仁至义尽,担负起自己应尽的职责与义务。才不至于给其他员工带来消极的影响,从而影响自己整个职场工作的有序运行!
因此,建议题主冷静之后,再来理性分析处理吧!
好了,我就简单的分析到这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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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0年以上的老员工没有犯错误当然可以辞退,但前提是公司必须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给员工两倍工资的赔偿。
一、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公司应给员工两倍的工资赔偿。
这名工作10年以上的老员工,也就是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不是因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公司是不能随便辞退的。
如果仅仅是看她不顺眼,就将她辞退,公司就构成了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侵权事实,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从以上《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得出,公司要辞退这名老员工,必须要支付她20个月(按工作满10年计算)最近一年的月平均工资。
如果按她月平均工资5000元计算,公司应支付给她10万元的赔偿金。这可是个不小的数目,可要认真掂量一下辞退她的代价。
二、接受新公司,平稳过渡最重要;辞退无过错老员工易导致人心涣散,做法不妥。
对于新接受的公司,平稳过渡最重要。有的公司往往会急于安插自己信得过的人员来接管,对原公司的员工多以辞退、分流。理性的做法应是,先保持稳定,实现平稳过渡,之后再进行优化组合。
老员工,对于新东家,一时从情感上难以接受,甚至是有抵触情绪,这都是很正常的心理现象。 老员工在原公司工作了10多年,难免对原公司有怀旧情节,突然换了东家,一时从心理上难以接受;再就是,有可能对新东家的态度、理念不认同。
事实上,有不少的新东家,往往不尊重员工的感受,往往是以胜利者傲漫的姿态对待员工的。
这让员工感到有被歧视的感觉,老员工心有抵触,就有了让你看不顺眼的言行。想必你也有可能是基于以上的判断吧?
作为新东家,应对员工多些理解和包容,给他们以调整、适应的时间,不应抱以歧视或偏见。
刚接受新公司,对公司的基本情况都不了解,工作流程都是陌生的。保持公司的稳定,实现平稳过渡是当务之急。
而老员工对公司的情况了如指掌,在公司中有较高的威望,恰恰是可以倚重的对象。如果因看她不顺眼,就把她辞退,说不定公司就有可能会损失一个难得的人才;也会引起员工思想上更大的波动,会引起员工的不满和抵制,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和平稳过渡。
之所以你看她不顺眼,还是因为缺乏沟通、信任,在情感上没有彼此接纳对方。理性的做法,应该是不要对这名老员工抱有成见,和她沟通交流,打开心结,取得彼此的了解和信任。
我想,只要是为公司发展大局着想,不戴有色眼镜看人,给老员工一定的心理调整适应的时间,在工作中逐步磨合、适应,相信你会慢慢转变对这名老员工看法的,慢慢也就看顺眼了。
总之,刚接受新公司,需要的平稳过渡。如果辞退一个没有过错、只是让你看不顺眼的工作了10多年的老员工,是不利于公司发展大局的,是赔了金钱又折兵的赔本买卖,是于情于理于法于事都说不过去的。
【职场心语刘,真诚感谢您的关注。图片来自网络,如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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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悟空问答官方邀请老朱来回答这个问题,看了楼上众多大咖的回答,老朱也是惊出了几身冷汗,如此多错误的解读,居然还获得上千的点赞和跟帖,这是要误导多少人啊!!!
老朱声明,老朱以下的回答,是基于已指导千余起劳动纠纷的经验总结,老朱对所说的每一句话负责,如果哪位老铁发现老朱讲错了,老朱自罚1000元。
先说答案:
原则上来讲,不能辞退,但你钱多,愿意赔,当然也可以辞退
。
其实,楼主的问题包括了两层意思,或者说是两个问题:
1、员工没犯错误能否辞退
2、愿意赔钱能否无故辞退员工
先来回答第二个问题。也就是愿意赔钱,能否无故辞退员工。答案当然是肯定的(虽然老朱这么说,很多人听了会很不舒服,但法律规定和现实就是如此)。
大家都知道,公司辞退员工,从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来划分的话,大致可以分为以下:违法辞退(需要支付2N的赔偿金或是恢复履行劳动合同)、无需赔钱的合法辞退(员工严重违纪、犯罪等)、需要赔钱的合法辞退(包括N和N+1两种情况)。
所以说,如果你公司有钱,愿意赔付,当然可以任性地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权系形成权,也就是说,只要你的解除通知送达给员工,无论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就都算解除了。员工要么是主张你支付赔偿金,要么是主张恢复履行劳动关系(其实质还是赔钱)。
再来回答第一个问题,员工没犯错能否辞退。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当然前提是合法辞退。
要想合法辞退一名员工,公司一般都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而最常见的情形是: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在楼主这里不适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犯罪、营私舞弊致重大经济损失、过失致重大经济损失、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重婚(和其他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影响本职工作或经公司提出但拒不改正。
可见,如果员工没犯错,也就是说,没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你是不能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绕一圈,再回答主题,即便是员工没犯错,你执意要辞退,可以吗?如果你有钱赔,愿意赔2N,当然也是可以的。工作10年,需要赔付20个月的工资(记住,永远不存在赔2N+1这种说法,楼上有位大咖误导了很多人),虽然他也可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但权衡利弊,算一笔经济账,他肯定还是会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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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0年以上的老员工没犯错误就不能辞退吗?
认
赔钱也不行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条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从你的描述中,该员工无过错,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行,只是你本人看着不顺眼而已。一个集体,会有你喜欢的人也有你不喜欢的人,只要她遵法守纪、没有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公司制度,又能完成本职工作,既能为公司创造效益。并且已工作十年了,熟悉本岗位工作,熟悉公司运行。再说,十年足以证明该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的。
作为一个优秀的管理者,要有大的胸怀,有用制度来管理公司,不能凭自己的喜好来管理,不要脱离以人为本,如果她真的影响你的心情,影响你的管理才能的发挥,那你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本公司与该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用工关系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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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老员工是老板的权利,大规模裁员的老板多了,但是,我还是要旗帜鲜明说三个观点:一是作为老板,不能以看人不顺眼为理由辞退老员工,说明你的心胸不开阔。二是老员工没犯错误,也是可以辞退的,按照劳动法规定,你要支付2倍的补偿金。三是用好老员工、让他们老有所依,既是老板的用人之道,也是应尽的社会责任。所以,不建议你刚接手公司,就因看老员工不顺眼而立即辞退她,不是太明智之举,也有点不厚道,对员工队伍产生“过河拆桥”的负面效应。
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工作10年以上,应该已经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充足的理由,只是看她不顺眼而辞退,她本人不同意,你非要辞退,那么,这就属于单方面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规辞退,按照劳动法,需要支付“2N+1”的补偿金,即:要补偿她20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个平均工资是她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不是你想当然给她定的低标准工资。假设她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万元,你需要一次性支付她20万的赔偿金。你要算一算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对员工队伍的负面冲击,你要算一算这笔大账是不是合算?
第二,正常的辞退,一般有五种情形:第一种是公司经营不善,与员工协商和谈判,补偿方案合法合规,且得到员工同意,给他们补偿金,合法辞退。第二种是公司业务调整,裁减部门和岗位,同上,需要履行协商、补偿等程序。第三种是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了,给予补偿,合法辞退。第四种是员工犯了错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各种法律),根据公司规定和劳动法规定,可以依法辞退员工,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第五种是员工不能胜任岗位,绩效考核不合格,给予补偿,合法辞退。
第三,辞退一名无固定期限的老员工,要有充分的理由,否则,劳动仲裁一般不予支持。很多公司并没有上述前三种情形,一般都是以不胜任岗位、绩效考核不合格等理由辞退老员工。那么,也不是老板收老员工不行就能立即辞退的。按照劳动法规定,不胜任岗位、绩效考核不合格,要给予员工一次培训转岗的机会,经过培训转岗,依然不能胜任的,是可以合法辞退的。但是,老板故意让老员工转岗到他根本不能胜任的岗位,这也是恶意辞退,劳动仲裁一般会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第四,你刚接手公司,当下更主要的任务是稳定员工队伍、谋划新发展思路,而不应该把精力用上打击不顺眼的老员工上。老员工没犯错误,你看老员工不顺眼,无非是因为老员工不那么容易被你忽悠,无非是因为老员工工资高但加班少,让你感到性价比不如用年轻人高,无非是因为老员工看透了潜规则,不那么听你的话而已。所以,作为老板,用人要有胸怀,看人要有度量,老员工有老员工的缺点,也有老员工的优点,用人就是要扬长避短、用人所长,用好老员工,调动积极性,这是管理者的天职,而不是“一辞了之”,你遇到一个不顺眼的就辞退,遇到一个不听话的就辞退,你手下能有良将?如果老员工能胜任岗位,能发挥作用,你看她不顺眼,那么,就看她几眼就行了,何必采取恶意辞退的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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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开除,给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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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果:工作十年以上的老员工没有犯错,想要辞退,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说,企业愿意支付经济赔偿金,员工如果不愿意接受赔偿而选择恢复劳动合同关系,也是不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是从现实操作上来看,之所以绝大部分的人觉得只要赔付经济赔偿金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因为员工知道哪怕恢复劳动合同关系,自己也没有办法回去工作了,所以只能选择经济赔偿金,这是无可奈何的事情。
先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件事情:
员工在这家企业工作了十年以上,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已经和企业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原侧上只要该员工没有重大违纪或者不能胜任本岗位等法定解除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是不能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如果企业方强行解除,就属于违法解除,而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是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同时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如果该员工(没有重大违纪或者不能胜任本岗位等法定解除条件出现)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哪怕就是企业方愿意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况下强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只要该员工不同意,这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就不能解除。也就是说哪怕企业方愿意支付经济赔偿金强制解除,员工而为此提出仲裁,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不选择经济赔偿金这种情况下,也是合法的。只是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员工都不会这样主张的原因在于,面对一笔不菲的经济赔偿金还是有一定的诱惑力,其次,哪怕就是放弃了赔偿金,恢复劳动合同关系,自己心里也知道回去工作的压力,再也不会像以前那样自在了。所以基于此很多人才会选择要求经济赔偿金。
其次我们再说经济补偿金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其次我们再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从企业管理角度来说,作为老板你想解雇谁都是你的权力,只要你愿意付出成本,但核心是你解雇的原因和目的是为了什么?只是仅仅觉得谁不顺眼吗?对一个在企业兢兢业业工作了十多年的老员工而言说解雇就解雇,并且还是没有任何抬上桌面的理由,这样的操作又如何让其他员工心服口服的给你卖力工作呢,你只是一个简单地动作,解雇一个员工,但寒了的却是同样工作了十几年老员工的心,这样下去你的企业又如何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存活呢?
对于一个真正的企业家而言,看待员工的角度不是谁顺眼或者不顺眼的问题,而是谁能为企业创造价值,企业的核心能力在哪里?作为老板应该打造什么样的企业文化才能达到企业的终极目标。如果眼光只局限在搞走一个基层员工,那对企业来说是一件挺悲哀的事情。
作者简介:硕士研究生,国家注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内训师,注册咨询师;中国人才热线特约专家;三茅人力资源网专栏专家;中国人力资源门户网站特约专家,中国HR3000强成员!中国HRD俱乐部西北分会理事长;西安财经学院及西安工业大学特聘导师;从事管理近20余年,先后从业于大型生产企业,百货零售行业,房地产行业等多家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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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员工没犯错误,是不能随便辞退的。公司单方面违约就要支付经济赔偿。工龄十年以上,你要支付一大笔钱,是公司违反了合同在先,要双倍补偿,至少要20多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管理者因为看不惯老员工,想要辞退员工,是不明智的选择!
作为公司管理层,你看不惯老员工,想要辞退,那么就造成违约了。需要双倍经济补偿,做之前要考虑好。工龄补偿是根据,应发工资税前收入。
举一个例子,员工应发平均工资就算5000好了,十年工龄,违法解除合同,按20个月算,至少要给他10万。没有提前通知,还要付代通知金一个月,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你这种做法老板都不会同意。员工可能还要感激你,能给他这么一大笔钱。只要钱到位,不管什么样的员工,你都可以开除辞退。
当然你是公司管理者,你可以找出员工的错误,可以变相辞退他。但是搞不好你要承担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因为现在的人维权意识都很强。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你再怎么操作,也不能超过劳动法。最后就可能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公司管理者因为员工问题,看不惯,更应该想办法解决,不能一棍子打死,就把人开除。
管理层初来乍到,树立权威,因为看不惯老员工就要开除。这种做法是太草率了,很愚蠢,你让其他员工怎么看?到时候搞得人人危机,对工作开展,那就更麻烦了,没人愿意跟你干!而且还是违法解除合同,给公司增加了很大的风险。在老板那里就过不了这一关。 在没有做出业绩之前,还让公司损失这么多钱是非常不明智!
新官上任三把火烧的太过了,就有可能烧到自己。对员工不满意,就应该正面说明解决。给予人,改过的机会,一上来就开除,用力过猛了!
如果你真的做了这个决策,把老员工辞退了,花了这么大一笔钱,那么你离,离开的日子也不远了,我相信你这种做法也是呆不长久了!做事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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