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以欠条未注明还款日期为由裁定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合法吗?
法官以欠条未注明还款日期为由裁定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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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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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见一一
“欠债还钱,千经地义”,“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这些几千年老祖宗留传下来谚语告诉人们做人要讲诚信丶正常的人际关系丶善良的民风人情丶具有“公序良俗”正常合法的民间小额借贷是基于邻里和熟人之间的相互了解丶相互邦助产生的借贷关系,依情依理依法都应该信守承诺按期归还。
可是一一如今这“有借有还”居然还存了法律问题了。简直可笑!古人云:“言而无信,不知其可”,意思是人如果不讲信用,就不可能叫人。不叫人?那叫什么呢?叫低等动物丶牲畜。居然今天还有人以“借条”没有还款时间而狡辩可永远不还。
依我之见:本案例法院的判决真正体现了“人间正道是沧桑”,人间的正道是永存的,这个好的判决维护的是善良的人情民风的“公序良俗”既然借了人家的钱,无论何时都应该还人家,还有脸让人家向法院打官司还钱?根据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该案法院关于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亦可永远追诉的判词是完全合法丶正确的。
因此,坚决支持本案法院合法合情合理的具有“公序良俗”的优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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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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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实践中口头上讲的欠条很多时候实际上是借条
,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里面,就是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到期后借款人没有按约定还款,这个时候出借人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了,于是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三年内要提起诉讼。
至于未注明还款日期,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约定了还款日期的,那就不知道借款什么时候到期啊,出借人也就无从知道自己的权利什么时候受到损害了;当然,如果中间什么时候出借人有向借款人催讨过,限定什么时候还,那就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催讨过,那借款人起诉当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啦。
如果该欠条本质上不是借款形成的借条,而是因为之前的合同、合作等经济原因形成的
,那立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本身就是对到期债务的确认,也就是从立欠条的时候就要起算诉讼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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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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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法官以欠条未约定还款时间为由,裁定未超过诉讼时效
,于法无据
。
在民事活动中,书写借条、欠条是常有的事,产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应该引起大家的重视。
借条和欠条,都表明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一定财物的事实,但是,两者形成原因不同,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不相同
。
借条是债权人附条件地“出让\"权利的产物,如借给别人10万元,需要债务人出具借条;而欠条往往是当事人不能及时支付别人财物而立下的凭据,如两合伙人分红,管钱的人暂时拿不出钱来,只有写一张欠条。实际上,
借也是欠,但欠不是借。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诉讼时效
一般都为3年
,而且都以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从债权人最近一次主张权利的次日起算,欠条从其成立之日起算——因为从“欠\"的那一天起,损害就已经发生了。所以,欠条的债权人更要积极主动地主张权利。
所以,法官裁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理由不应该是未注明还款期限
,只可能是:①欠款时间未满3年;②欠款时间虽满3年,但因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止,其期限需重新计算,而新的期限未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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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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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题中“欠条”是指法律概念上的欠条,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欠条是当事双方结算债权债务后出具的债权凭证。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可能没写还款日期,一般要写清出具日期。欠条诉讼时效,自债务人出具欠条日期之日起三年。如果债权人在三年之内,没有向债务人主张还款或者提起诉讼、仲裁,诉讼时效届满。
债务人庭审时主张欠条诉讼时效届满的,原告应当证明欠条有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如果欠条上没有还款日期,也没有署名日期,债务人可以提供双方债务结算时间的证据材料和文书书写时间司法鉴定证明欠条出具日期。法院以没写还款日期为由认为原告诉讼时效未届满,所谓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债务人要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建议出具欠条时使用蓝色钢笔或者圆珠笔,司法鉴定水平暂时无法鉴别中性笔书写时间,碳素笔书写欠条可以用复印机以假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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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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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扫描不同意法官的观点。
诉讼时效对一个案件来说,太重要了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一旦原告方超过诉讼时效的,被告一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查认为抗辩成立的,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就因为诉讼时效的重要性,最高法院还规定了,如果开庭中被告没有提到诉讼时效的,法官不能主动提及诉讼时效问题,如果被告一审没有想到诉讼时效的事,二审回过味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法院是不管的。
诉讼时效现在规定的是3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而借条和欠条在法律上区别也是比较大的。
借条类似借款合同,上面会记载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利息标准等,如果借条上没有还款时间,则诉讼时效可以一直存在,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钱,所以借条上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时间,法官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是没有问题的。
但欠条不一样,欠条表明是已经拖欠款项了,出借人也知道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从欠条出具之日,出借人就能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
,这个时候计算3年,如果3年内出借人没有提出还款的,法院将不再保护出借人的利益。
或许有人认为,难道仅仅因为过了3年,拖欠的款项就可以不还了?这不是鼓励赖账吗?
当然不是了,而是敦促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如果权利人自己都不关心自己的权利,你让谁去保护你的权利呢?
法眼扫描代理的一个案件,委托人是北京的一家公司,17年前在陕西一家国企买了75万元的车,结果现在陕西这家国企改制,在审计的时候发现还有这么一笔款没有要回来,就到法院起诉。
因为年带久远,北京这家公司人员退休的、辞职的,关于这笔购车款啥资料都没有,但原告的购车合同一看就是真的,提车的手续也有。
北京这家公司只能做诉讼时效抗辩,原告说每年都会有业务员联系被告,但又拿不出任何证据,所以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原告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以说,诉讼时效应该是每一个案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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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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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是因为债权人追债而由债务人出具的法律文件。追债已经表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举张债权,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欠条出具之日起算。
借条则相反。借条是借款人借钱出具的法律文件,并不是债权人追债的权利表示。如果借条没有注明还款时间,那么借条出具时间就不能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没有注明还款时间的借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从出借人第一次要求借款人还款时开始起算。
以上就是没有注明还款时间的欠条与借条在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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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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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还是要看具体情况。
个人认为,对于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应当根据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签订的欠条和借款发生时签订的欠条进行认定。
实践中并不统一及规范,所以在借款时有签订借款合同,有签订借条,也有签订欠条。所以,对于借款时债务人出具的欠条,要是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一般没有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债权开始计算。
对于借款到期之后债务出具的欠条,因该欠条是债权人主张债权之后所签订,所以若是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这时候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欠条出具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当然,因为欠条不像借条,仅仅针对民间借贷关系,欠条所包含的债权性质及种类复杂多样,所以实践中有时候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基础事实进行分析。当然,若对于法院认定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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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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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了还款日期是三年诉讼时效,没写还款日期。诉讼时效是20年,那你还觉得过没过诉讼时效?这个都属于法律常识,你都提出这种问题,就证明你觉得法官是错的,看样子是你打算赖着不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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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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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和借条是不同的债权凭证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对欠条和借条分不清楚,也不知道这两种债权凭证到底有什么区别。如果分不清楚这两种凭证的区别,遇到提问者的问题时就会产生极大的困惑。
1、借条是由借贷关系产生的,要写清楚借贷关系、借款日期、还款日期,有无利息,利息标准等事项。
2、欠条是由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是借贷关系,也可以是买卖合同,劳务帮工,侵权责任等产生的。欠条一般不规定利息,但是较多数会约定还款时间。
借条和欠条都是债务凭证,但是在还款时间认定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1、借条的还款时间
借条产生于借贷关系的发生,根据常理及社会经验,借钱之后势必要使用一段时间,而且使用时间有长有短,没有一定期限。所以,法律上一般认为借条以约定还款时间为到期时间;没有约定的,借款方催要时,视为催要时指定的时间为还款时间。如果不催要,视为不产生确认的还款时间。
2、欠条的还款时间
欠条可以约定还款时间。根据常理及社会经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打欠条之前欠条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总结与确认。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打欠条时,便视为债务已经到期。
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借条债务和欠条债务的诉讼时效都是三年。从债务到期起算,经过三年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经过,债权人大多不能得到偿还。
所以,欠条和借条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债务到期时间的认定问题。确定了债务到期时间,相应的就确定了诉讼时效期限。根据上面的总结,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应该以欠条发生时起算;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一直不计算3年诉讼时效。
所以提问者似乎犯了第一条的错误,混淆了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实际上,很可能提问者持有的是一张借条。如果是欠条,法官作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可以就此上诉。
当然,借条也不是一直保护到天荒地老的。要受到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约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要注意,这里的起算时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也就是从出具借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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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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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解释清楚什么是
诉讼时效
?
什么是诉讼时效,设置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什么?
时效制度,系一定时间的经过而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有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之分。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系请求权于一定期间不行使而减损其效力的制度。
通俗说,就是法律的时间效力。在法律上诉讼时效有以下的性质:
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请示权,债权请示权。
引用专业的说法,但凡法律原则,一定有例外。
诉讼时效原则,同样存在一些比较具体的例外。
现将相关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总结归纳如下:
一句口诀为:存劵资国救,物权救命他。
具体为: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示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示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
5、请示支付抚养、赡养或者扶养费;
6、请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7、其他。
以上解释说明:即使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的适时行使,但同时存在一些例外。这些例外都说明一个问题,就是有原则必然有例外,也就是没有一个原则可以概括所有的法律问题。
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种类:从知道和就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一般时效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此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定。
经过以上的解释铺垫,我们再来看一下诉讼时效的起算方式,然后再谈诉讼时效有没有经过的法律效力。
一、起算:共二大类型。
1、合同之债: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的,自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
@约定一个确定履行期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约定多个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侵权之债:
@当时发现的,侵害发生之日;
@当时未曾发现的,伤势确诊之日。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岁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力
1、起诉:权利人起诉后,法院应当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
2、审理:被告取得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法院不得主动释明。
@被告主张诉讼时效经过,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不主张诉讼时效经过,判决原告胜诉。
3、抗辩期限:一审期间提出。二审期间为例外。
4、事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不得反悔;债权人受领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虽然未自愿履行,但已经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时效期间重新起算(重新起算的原因并非诉讼时效中断,而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
法官以欠条未注明还款日期为由裁定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合法吗?
经过以上长篇大论之后,我们再来看题主的问题。有人解释这应区分欠条和借条的区别,其实这个没有实质的意义。民间借贷的问题无论是欠或者借。只是说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也就是债权债务关系。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适用: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日,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的,自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
具体到本案,出具欠条之日,是一个关键时间点,但这个时间点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确定,因为无论是再不上心的人,都会在欠条下方落款处写上时间。所以这个时间是容易确定的。但如果仅以此为限,用以确定诉讼时效经过的话,从证据方面来讲,需要有力的说明。那就是在出具欠条之前,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存在。如果出具欠条之前,该债权债务关系就存在,那么出具欠条之日,可以认定为主张权利之时,但如果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话。还是会被认定为
@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虽然未自愿履行但已经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时效期间重新起算(重新起算的原因并非诉讼时效中断,而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
综合分析的话,法院的判决基本上问题不大。
虽然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要求,就是要让债权人不要做权利上的睡眠者。
但这并不等于债权的永久消逝。而且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是没有这个东西的,属于舶来品。因为欠债还钱的观念深入人心。所以老赖的称谓遍地都是。
时限是权利的基础性要求,可以说没有时限,就没有权利。
比如说,
未届满期限的权利视为无权利,说的就这个意思。
当然,就程序权利而言,如果一审已经判了,在法定期间内,可以主张上诉。这也是程序性的时效权利。但同样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是,如果上诉期间经过,那么意味着一审判决生效。这个生效期间,其实同样是一个时效问题。
希望对您有用。如有其他问题,可以共同探讨!欢迎@憂天的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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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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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合法的。
所谓三年诉讼时效,适用借条有明确还款日期约定的借贷纠纷。从约定还款日期的次日开始计算,以三年为限。超过三年,债权人仍可起诉主张债权,但如果被告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由提出抗辩,会获得法院支持。当然了,被告不抗辩,法官不得主动审查诉讼时效。
如果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则这笔债务的诉讼时效是最长的二十年而不是三年,从借款的次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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