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认为被告代理律师水平不行,所以释明,在法庭辩论结束时释明被告代理人变更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法官认为被告代理律师水平不行,所以释明,在法庭辩论结束时释明被告代理人变更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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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一句话,错误百出~暴露了你不是瞎胡编的问题,就是知识水平还不适合提法律问题。建议真的涉讼的话,找代理人吧。
1、法官不会在法庭上嫌律师水平不行而去“释明”的。
2、被告有什么诉讼请求?他是被告唉~
3、就说是你打错原、被告了,法官让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那这个没什么问题,你不变就驳回呗。
4、最后说一句,实际情况是,你是原告,法官在法庭上说你的诉讼请求不准确或不对,让你方变更,你认为这是你请的律师水平不行。是不是这样?[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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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是原告的一项权利
《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
法庭辩论结束前,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诉讼过程中,增加、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仅规定
法庭辩论结束前,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未言变更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对于增加、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法院态度不尽相同,需要具体沟通。
2、自2020年5月1日起,法院不再主动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2020年5月1日起生效)第五十三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新证据规则对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进行了修改。旧证据规定过多地强调法院的释明权,虽然降低了一方当事人的诉讼风险,但法院在某种程度上却偏离了居中裁判的角色定位,有明显指导一方诉讼,引导一方诉讼的嫌疑,在程序上有失公允。新规取消法院的释明权,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但在程序上更公平,更能使法官回归居中裁判的角色本位。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认定不致时,人民法院将上述问题归纳为争议焦点后,当事人据此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
第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前
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3、律师变更诉讼请求需要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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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能因认为代理律师水平不行进行释明。
但可以在一些情况下进行释明,如有些让另诉等,要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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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估计是被告的诉讼请求属于反诉,所以法官告诉被告,要么反诉,要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通常情况下,被告无非是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完全同意和部分同意),完全不同意被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两种情况,法官没啥可向被告释明的,非要说释明,法官会告诉被告提供虚假证据、虚假陈述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被告的某一项诉讼请求确实是属于反诉,法官的释明没有错。
如果被告的某项诉讼请求属于反诉,而律师没有将其作为反诉,一是律师可能征求了被告意见,为了避免交反诉的诉讼费;二是律师水平确实差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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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被告代理律师水平不行,所以释明,在法庭辩论结束时释明被告代理人变更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我以为肯定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乃是诉讼中的“裁判”,仿佛篮球场上的裁判一般,他对于比赛一方的“教练员或运动员”表现或发挥如何无动于衷矣!他怎么能“释明”被告代理律师不行呢?他怎么能“释明”被告代理人“变更诉讼请求”呢?
篮球场的裁判,他对于队员的“犯规”或球“出界“或得分等予以执法。此乃他的职责所在!至于队员们应该怎么比赛或教练员应该怎么指挥爱莫能助矣!否则,有“作弊“之嫌!亦违反了法官的审判纪律!
被告聘请律师是他(她)的权利,律师水平如何,法官无权评说!诉讼请求亦是当事人的选择或决定,与法官无关!
法官只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支持或驳回的裁决。当事人如何诉讼,法官不应该干涉或评头论足!否则,违规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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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问的,云山雾罩。能不能专业点?详细点?
第一,原告起诉需要明确诉讼请求,被告何来诉讼请求?
第二,释明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法官不能啥都释明。
第三,有时候法官需要释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不变更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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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某些特殊的案件涉及多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官为了便于审理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判,向当事人或代理人建议变更案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当然,是否变更案由或诉讼请求由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决定。
今年7月20日我开庭的一个案子,男女恋爱期间,男方不但向女方赠予现金红包及贵重礼物,还借了4万元现金给女方购买车辆。但是双方借款均口头约定,没有借条及其他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借贷关系,女方口口声声称这4万块钱是男方赠与自己的,拒绝归还。因为女方在贵州上班,为了顺利的把案子立在本地,就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起诉。开庭当天,我已经和当事人说明要变更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否则女方不认可借贷关系,我们又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法院直接驳回我方诉讼请求。法庭调查阶段,我方刚宣读完民事起诉状,法官就提醒我方是否变更案由或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当然借坡下驴,将案由变更为婚约财产纠纷,同时取消了诉讼请求关于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部分。后来这个案件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当庭履行后结案。
这样的案子,到底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予关系,必须要有证据加以证实,如果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还坚持以民间借贷纠纷来诉,败诉的风险是超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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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得问题就是错误,被告能变更诉讼请求吗?诉讼请求是原告提出,是否变更权利在原告,被告无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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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被告代理律师水平不行,所以释明,在法庭辩论结束时释明被告代理人变更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题主提出的问题有问题!作为一名法官是“居中”裁判,法官是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据法律作出裁判,如果在审查、审理的过程中,确是发现需要人民法院介入调查、搜集证据的案件,可以中止庭审。一般情况下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判。法官一般也不会在法庭上指责代理人的水平有问题,如果确实有的话,有可能代理人没有顾及法官的感受,令法官难堪了。再就是庭审应该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进行,法官可以提醒被告一方进行反诉,不应该要求被告代理人变更诉讼请求。从这一点来说,是没有法律支持的(案件有问题关注、私信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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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法庭辩论结束时释明被告代理人变更诉讼请求(反诉请求)而不是要被告另案起诉,证明法官已明确告诉原告已败诉,不但被告不应付原告分文,反而原告倒欠被告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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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问有点笼统。讲一个真实的,原告的案由选择错误(侵权之诉,或者医疗合同纠纷之诉),正常情况下由于竞合可以二选一,但是因为原告是精神病人被强制医疗,不能被视为平等主体与医院订立合同,故,只能以侵权之诉起诉。开庭前,法官以居中的立场询问原告是否改变起诉案由,原告律师依然坚持以医疗合同纠纷起诉。法官释明之后,原告依然坚持的话,原告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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