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选举的主任等相关人员有没有工资?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选举的主任等相关人员有没有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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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头条的邀请。关于业委会成员是否有“工资”?提出这个问题的楼主,至少对于目前的相关法规规定没有吃透其精神内涵,具体怎么规定的,请再学习,在此不予赘述。
业委会这个公益组织,是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执构而非决策机关。相关法规规定了业委会成员可以适当领取一定额度的津补贴,具体多少,由业主大会决定。从目前实践了解到的信息,绝大多数业委会成员的津补贴,一是没有通过业主大会决定,二是即使通过业主大会决定了,领取者也寥寥无几,什么原因?第一、真心实意出来从事小区业委会这个公益组织活动的热心业主,本身就不是冲着什么待遇去的,他们的目标就是追求公平正义、买卖公平这个目的而自愿选择义工角色;第二、一个月区区3、500元津补贴,拿着烫手,授人以柄等。按理说,一份付出一份回报,一份耕耘一份收获,然而不然。第一、业主身份方向的法规知识欠费,第二、业主对于小区业委会这个公益自治组织缺乏足够的认知与了解,第三、城市化进程太快,身子进入了大城市,但许多观念仍然处于原始的计划经济年代,第四、人人为我我为自己大行其道,在许多业主心中“雷锋精神”已死,没有利益谁去干?“傻巴没有生存的空间了”,第五、个别阴暗面遮拦了灿烂阳光,第六、俗话说“
十个说客当不到一个夺客”,
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宣传,导致不敢拿取正当的津补贴,硬莫提“工资”这个概念的了。
说句心里话,干好小区业委会这个付出与收获不成正比的公益自治组织活动,面对强大的错综复杂的现象,不历经九九八十一难,公平正义的追求不可能实现。
基于以上原因,就不难理解“寿终正寝”的业委会少之又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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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的业委会不能有工资,只能在小区起个监督物业的作用!如果小区没人愿意做的,可以由每户业主轮流来担任,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在小区运转。如果业委会能在小区赚钱,业委会会变成腐败窝,会变成变相的黑社会,会变成永久懒着不走的业委会,受伤害的是广大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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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你邀。
这类问题,长久以来就是困扰业委会的一个极其敏感的话题。时至今日,支持与反对的声音依旧针锋相对,没有统一的定论。
先厘清一点,“工资”这个词儿,用在业委会这个问题上是肯定不合适的。
所谓“工资”,法定意义是因为“雇佣关系”而获得的“货币报酬”。而业委会不管与业主大会之间,或是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这种雇佣式的劳动关系,所以也就不能用工资这个词儿。
也就是说,你这个问题,实际是业委会这帮人(主任、副主任、委员等),是否可以得到一定的“津贴”、“补贴”或者叫“补助”等等,如果有的话,这块儿钱从哪里出,怎么发,发多少。
对此,上位法中,(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均没有具体规定。不过在住建部的部门规章《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的第42条中,打了一个“擦边球”:
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
那么这个工作经费是否包含给委员们的“津贴补助呢”?这个没有明讲,需要各个地方另行结合当地实际另行规定。
以深圳为例,其《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业委会委员不领取劳动报酬。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委会委员的工作情况,决定给予其适当津贴
。
而上海的规定较为详细: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适当的津贴。津贴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筹集。具体津贴标准,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
。
其他各地也是大同小异,总的原则是:
业委会的主任和委员们,能否拿“津贴”,这个事儿不是它们几个人开个小会儿就能决定的;
决定权在“业主大会”,就是说,发不发,发多少,钱从哪里来,怎么个发法儿,这些事儿都要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通过后,写入《议事规则》方可照章行事。
而从实践来看,从当下业委会的实际运作情况来看:
领取津贴,会给其带来更多的“道德风险”,会越发的失去业主一方的信任和支持。
但不发放津贴,业委会的组建会更艰难,毕竟“大公无私、热心公益、不计得失、不求回报”的人太少了,人家又凭什么去做这些“出力还未必赚个好儿”的麻烦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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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业委会有没有可能为全体业主带来经济收入?或者能不能为业主节省支出?如果不能够为业主带来显著的经济利益,那么,业委会主任的工资来源,只能是从业主们的钱袋里掏!副主任呢?委员们呢?,合起来该有十多万元!而且,这些钱大多是从物业公司经手发放的!这就不由自主的形成了利益交集。久而久之,这个业委会就会,亲物业,而疏业主!所以在无法证明业委会确实为业主争取了大笔经济利益的情况下,起码每年在三,五十万以上!业委会任何成员都不该从物业公司领钱!大家选中你,是希望你能为大家带来效益,结果是效益没有,反而增加业主负担,要你何用?我在原来的小区里,被大家推选为业委会主任,我们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物业自治,从委员中安排三个岗位,会计,物业主管,现场管理,每个岗位设岗位津贴,每小时13元.,最高8小封顶,三个岗位中除会计定人外,其他岗位,不定人,轮流值班,首先,这三个岗位的工资总额比物业公司的工资总额,节约百分之七十,再加上,我们不产生利润,结果,当年每家返还节余的费用300元!大家心里都有杆秤!直到现在,那个小区,停车不收费,物业费标准0.35元。那些老邻居,对我非常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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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员没有工资,有的地方有补贴,多数为义务,连通电话费都是自己掏钱。
现实是很多业主不愿意当业委会委员,费力不讨好。在岗业主拚事业无暇顾及,退休人员70岁以下的有自己的安排,70岁以上年老多病有心无力。现状是很多业委会连开业委会都困难,不是工作班子而只能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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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资的,物业公司会从收取的物业费中按一定的比例给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还会有别的收入,比如房租、公共部位出租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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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难弄明白,业主委员会制度本身就有问题:1、《物管条例》只有“三分之二”通过的条款;2、“三分之一”拥有房产权的房主被剥夺掉主权;3、通过“三分之二”规则选举出来的业主委员会竟然不具有法人资格;4、准许法律地位不平等买卖双方签订合同;5、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经费没有明确规定出处;6、《物管条例》将物业服务团队已提升到与行政事业单位的地位相等;7、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制度等同于固有社会选举制度之外另行一套社会选举制度及规则,这涉嫌对固有制度的顶替。
总而言之,以上诸条问题,是现实社会物业服务团队的劣根性揭示。
文曲云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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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如果有工资,那么雇佣他们的人是谁呢??
业主委员会是小区群众组织,也就是业主大会的代表,并不是一个专门的机构,委员都有自己的工作职业,基本都是兼职做这个的,所以不可能有工资。但是,物业法规允许业主大会制订议事规则,对业委会委员给与适当的津贴或补贴。
同时根据物业法规,小区的公共收益,主要是地面车位、广告出租等,扣除物业管理费20-30%,其余部分属于全体业主,由业委会管理使用(这也就是有些傻业主所说的业委会与物业分成)。公共收益主要用于园区设施维修(物业负责小修)或改善,充做小区公维基金。
法律又规定,业委会的经费不能来自物业公司,也无法向业主收取。所以只能来自于小区的公共收益,用一部分作为委员的津贴补贴(一般每月只有100-600元不等,看各小区收益多少或委员奉献精神),或办公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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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物业公司暗地里给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免物业费和停车费,退休老人吵着要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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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要是有工资谁都想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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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各种广告收入及自管停车位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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