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某个罪名设立至今无人触犯过?
有没有某个罪名设立至今无人触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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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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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其实立法的重要目的,是防止民众犯法,是一种威慑和预防作用。
所以,各国都有一些法律,从设立以后从没有人触犯过。
比较多的是欧美,因为立法的历史悠久,有一些今天看起来很怪异的法律,在当年确实必要的。
然而,今天没有人会犯这种法律。
比如:波士顿一条地方法律中则称,参加丧礼者在丧席上吃的三明治面包数量绝不能超过了3块,否则该奔丧者将面临处罚。
这主要是古代曾有些人,专门混入葬礼中大吃大喝,主人多不便于赶人,况且偷吃面包这种事情也不是什么犯罪。所以,当地干脆出台法律,制止这种人在庄严的葬礼上,搞这种不登大雅之堂的事情。
还有,密歇根州法律规定,如果妻子未经丈夫许可就擅自剪去头发,她将被罚款;在肯塔基州,如果妻子不同意而丈夫擅自买了顶帽子也属违法行为。
这主要是最初美国白人移民多是德国后裔和爱尔兰后裔,男人都比较大男子主义的农夫。他们除了不允许妻子随便改变自己形象和打扮以外,通常比较节省,不希望妻子买很多不实用的东西,尤其是帽子。
最夸张的是:科罗拉多州的罗根县和佛罗里达的迈阿密,这两个地方的法律条文规定,在天黑之后,禁止妖怪进入城镇;而内华达州的一条法律规定,在任何时候都禁止妖怪闯进浴室。
这仍然是古代的蒙昧时期,美国白人农夫认为妖怪是存在的,他们笃信宗教,相信灵异。站在当年人的立场,立一些封建迷信的法,是非常正常的。
除了美国以外,欧洲也是差不多。
比如英国有一条古老的法律,禁止将任何东西变成黄金。
这是古代英国认为有炼金巫术,可以将石头或者其他东西变成黄金。
目前我国可以证明没有犯过的法律,恐怕就是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核材料罪简而言之,就是将核材料想方设法偷运到海外去。
但目前为止,没有起诉过的先例。
原因也不复杂,第一中国对于核材料管理非常严格,普通人走私的可能性极小;
第二缺少购买核材料的买家。这玩意谁敢去买?因为存在国际上的种种限核条约,普通无核国家不可能通过走私搞到这些。任何有正常思维的富人,甚至军阀,不可能买这玩意,因为根本就没用。
即便是恐怖分子也难以走私这些作为脏弹,因为后果太严重,而且这些人往往缺乏制作和储藏的能力;
第三是走私核材料,其实只要有事实,就不可能是轻微的,那么量刑至少是7年起步而如果是卖给恐怖分子,就等于危害到一个国家甚至世界的利益,肯定枪毙。这种犯罪,代价太大。
所以,没有人会去走私这玩意。真正缺钱的犯罪分子,还不如去贩毒,毕竟毒品还相对容易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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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以前干经侦时,接待过一群众报警称:其在某条街经营一个魅族手机店,生意很好,结果又开了四五家,所以来报警称那些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商品罪”,我干了十年经侦听都没有听说过这个罪名,赶紧查书,真有这个罪名,不过是特定主体,一般人想犯这个罪都没有资格[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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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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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这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一个罪名,至今没有适用。著名的快播案实际上构成了这一罪名,但因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而没有适用。
其它一些涉及军队的罪名也应该是没有适用过的,比如战时拒不援助友邻部队罪,因为我国长期处于和平与发展的状态中而没有机会一展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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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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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有个罪名设立至今超过400多年了,仍然没人触犯过。
这条英国法律规定:禁止把任何金属变成黄金。在那个年代看来,这条法律是开玩笑的,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搞加速器的,搞反应堆的,加速器粒子束轰击重金属靶,核反应堆里面铀235和铀238裂变,电子束轰击水银,都会不可避免地产生金元素。如果这条法律至今还生效,英国核电站以及科学家正在瑟瑟发抖。
2.《反分裂国家法》是国家在2005年针对台独设立的一部法律,若是台独分子敢触犯,台湾人民就在排队办身份证了。
3.一些“战时”才适用的法律,处于和平年代,触犯这些法律的可能性太小,诸如: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遗弃武器装备罪等等。
结语
我们都不希望有人触犯法律里面的罪名,人的素质和思想觉悟会慢慢提高,也有一些奇葩的法律会慢慢淘汰,法律也会慢慢完善。
还有什么有趣的法律没人触犯过的,欢迎大家评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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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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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某个罪名设立至今无人触犯过?
目前的《刑法》一共规定了400多个罪名,其实有不少罪名,至今还没有人触犯过。
例如:
1、与战争相关的罪名。
如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军人叛逃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自伤罪、逃离部队罪、武器装备肇事罪、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遗弃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罪、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虐待部属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私放俘虏罪、虐待俘虏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等,这些罪名,如果没有发生战争,一般不会有这样的犯罪。
间谍罪
2、与特定职业相关的罪名。
有些罪名,本身就是外交官等很小众的职业才可能涉及到的,本身发生的可能就不大。
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
3、其他特殊犯罪。
例如投敌叛变罪、叛逃罪、资敌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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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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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英国有一条法律,从十四世纪制定到今天,从来没有人触犯过。
这条罪名是:把普通金属变成黄金罪(点石成金罪[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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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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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对人们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法律才是所有人的最高行为规范准则,也是最公平、公正的准则。违背法律就必然会受到惩罚,任何时期、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完善的。有的法律条款不一定具有普遍适应性,但是能够成为预防和惩治犯罪分子的有力依据。
那么有没有设立出来的罪名到至今还没有人触犯过的呢?这个看似一个玩笑话题,因为不法分子往往都是残暴恶劣的,不乏有一些高智商犯罪的现象,怎么会有的罪名没有人触犯呢?但是,还真的有,当然不是在我们国家的。大家知道英国,一个位于西欧的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国家,也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世界强国。英国的社会发展确实不赖,但是他们的法律却是有不少“滑稽”之处,譬如穿盔甲进威斯敏斯特宫违法,不管任何理由在里面亡故也是违法,圣诞节吃肉馅饼违法,如果买了图案是女王头像的邮票不小心贴反了,不仅违法,还属于叛国罪咧。
这些都不算啥,最让人感觉不可思议的还是早期的这条规定,“禁止把任何金属变成黄金”。是不是感觉无厘头呢?当然了,我们并不质疑英国科学家的研究能力,但是想要将任何金属变成黄金?这个也太难了吧,简直就是考验智商。目前这条法律从颁布至今,已经超过300多年没有任何违反过,更没有人为此受过惩罚。很多朋友可能认为根本不可能出现这样的条款,不过在相关的英文版本法律当中还确可查询。不是没人敢于触犯,而是完全智商不够高,可见当初的议员们在制定这条“奇葩”法律的时候是有多么的自信,或者他们早期的工业、科技发展势头让他们有了与生俱来的优越感。对于这样违背科学原理的“制作工艺”,确实没人做得到。
英国在早期是一个以殖民地著称的国家,虽然到了后期以割据势力存在的方式在维持着,到了近现代更是被现代文明打破了“日不落帝国”之梦,但是它的资本、技术等各方面的原始积累确实是很有优势的。我们知道现在世界上还有不少的国家和地区都属于英国女王的管辖范围,至少在名誉上还是女王为尊,这也正是形成很多英国人优越感的重要原因。法律归法规,是一件非常庄严的事情,实在想不到那个时候他们怎么能够异想天开的拟定这样打破常规的条款,这也许正体现了他们的局限性,大家对此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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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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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真有至今为止没有人触犯过的,比如新中国成立,制定的法律里有一条,不准动物和妖魔鬼怪成精罪,我国至今没人触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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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制定的一些罪名,大多数犯罪行为都有发生,或者发生的多与少不同而已。这些罪名与以往的刑法保持连续性。新刑法规定的在特殊条件下的犯罪罪名,对犯罪的成立设定了一定条件,如果这种条件没有发生,就不会有人触犯此罪。如果设定的犯罪条件一旦发生了,有人触犯了,就可能构成犯罪并受到处罚。到目前为止,新刑法中有一些关于战争时期才能发生的犯罪,有些罪名没有人触犯到。法律制定的这种犯罪及处罚,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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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妇女儿童罪里面的买妇女儿童的好像没有判刑的,判的都是卖方……行贿罪判刑的也很少,判的大多是受贿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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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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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辩律师,笔者每年都会代理不少刑事案件,说实话目前我国《刑法》共有罪名483个,但是常用罪名也就三四十个,只占十分之一不到,故绝大部分罪名处于备而不用的状态,这是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必须对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预设预判,如此才能有法可依,也才能起到《刑法》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作用。
一些罪名的设置具有厚重历史特征,一些罪名的设置则具有鲜明时代特色,比如具有厚重历史特征的罪名~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叛逃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聚众持械劫狱罪、暴动越狱罪和《刑法》第十章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相关罪名。
比如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罪名~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劫持航空器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等。
上述罪名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较少发生,属于不常见罪名范畴,但是在特定时期或者特定时刻也会偶有发生,所以司法实践中也有判决的先例,只是极为罕见。
笔者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有一个罪名确实没有听说发生和判决过~走私核材料罪,司法实践中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较为常见,但是走私核材料罪确实闻所未闻。
按照我国《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走私核材料的行为,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罪名至今无人涉及,倒是成龙大哥于1996年在其主演的电影《警察故事4简单任务》中有所体现,该电影讲述成龙看守一个女人到乌克兰,后来无辜卷入核弹事件中的惊险刺激故事,故事毕竟只是故事,纯属虚构,核材料不仅事关国家安危,而且与民众健康息息相关,自然属于严格管控的对象,任何国家都是绝对禁止走私的,所以这个罪名无人涉猎也就不足为奇了。
因此,刑法罪名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会具有前瞻性,这是刑法一般预防的必然要求,也是刑法对于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事件可能发生而做出的积极预设,故有些罪名可以不用,但是绝对不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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