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有很多限制,找工作都麻烦,这样合理吗?
刑满释放人员,有很多限制,找工作都麻烦,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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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不合情,也不合理,首先刑释人员通过教育改造,回归社会,社会应给刑释人员,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机会,不能因前科,连自食其力,劳动养活自都要受限,到处受阻,到处碰壁,这样刑释人员,对生活绝望,看不到光明,对社会稳定是不利的,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大,大家的安全感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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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我们直接进入主题。
对于如何看待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种种限制,甚至找工作都困难的情况,我认为这些限制并不完全合理,也非毫无道理。所谓的刑满释放人员就是指,已经为他的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受到了法律的惩处,国家已经认为他是一个正常公民,而不再是一名罪犯的人。
对于这些犯罪之人,我们不能一概认为他们都是坏人,都该下地狱,其实他们中的很多人都是普通人,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坏,只是走错了路,犯了错,才会沦为囚犯,甚至他们中有一些人还是曾经的“好人”。
我老家有个亲戚,坐邻居的车到外地去打工,邻居夜里犯困了就让他帮着开下车,谁能想到路上出了车祸,那个邻居在车祸中去世了,他一个乡下人砸锅卖铁的赔了人家家人18万,自己家里也一贫如洗了,这样的人能算是十恶不赦之徒吗?我知道他是个老实人,我也能想象的到他被关进看守所的时候,是多么怯懦、惶恐,但我没有办法,法律是无情的,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只能自己去承担。
还有个朋友晚上在大排档吃饭的时候和旁边桌的人发生口角斗气打了起来,把对方鼻子打歪了,被关了进去,判了一年多,虽说犯罪了,应该受到处罚,可怎么也算不上什么大恶之人吧?每次向我说起这事都痛哭流涕,觉得自己的人生算是毁了。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对于犯了罪的人,我们不宜全盘否定,一棍子打死,还是要看具体犯罪情节来区别对待。
对于以上情形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犯罪人员,法院甚至都对他们实施了缓刑的人员,我们还是要以宽容的态度来接纳他们,让他们回归正常的生活,尤其是政府部门,更要积极的出台一些政策来积极接纳他们,不让企业歧视他们,切实保障他们的权利,这样以来对社会的稳定也有积极促进作用。
政府各部门虽然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上也比较重视,各地也制定了一些帮扶和安置办法,比如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初期,可以申请半年的低保,以此来帮助这类人员适应社会,有的地方,还帮助这类人员就业,比如做清洁工、汽修工、快递员等等,但这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做更多积极有益的工作,让刑满释放人员、缓刑人员在社会上
有所用、有所依、有所为、有所怕
,这样才能避免他们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刑满释放人员是一个极为特殊的庞大群体,他们的犯罪行为已经受到了应有的刑罚处罚,被释放后应当和普通人一样,各方面不应再加以限制。
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从事某些职业和工作的除外。
对于那些暴力性犯罪,
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投毒、爆炸等犯罪分子,还有贩卖妇女儿童的社会败类,坚决
要严厉打击、重判重处,同时还要加强监管,即使在刑满释放以后,也不能掉以轻心,应对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作进行综合评估,尤其是在服刑期间不认罪服法、不真诚悔改的顽固分子,释放后,要严格区别对待,不能一放了之,不管不问,其所在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等相关部门对其严加管教,重点关注。
宽容、接纳,对他们尤其难得!
由于刑满释放人员的犯罪行为曾经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严重危害和伤害,社会上的很多人对犯罪分子深恶痛绝,这在情理上是可以理解,但我们也应理性对待刑满释放人员,不应戴有色眼镜,摒弃对他们的歧视,多一些宽容和理解,帮助他们自食其力,刑满释放人员也要珍惜机会、自真诚悔过,不能自怨自艾、自暴自弃,坚决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赢得社会的理解和宽容。
我是六城探长,感谢大家的支持[呲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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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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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的具体描述是:
有些人只是一时糊涂,犯了一些错误,他们也接受了惩罚和教育,想重新做个好人。结果因为案底的存在,很多工作干不了,处处碰壁,导致有些人又重新走上了老路。就不能给他们一个宽松公平的环境吗
?
毫无疑问:
刑满释放人员在找工作时所受到的种种限制,是由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
前科报告制度
从根本上决定的。这样做,当然是合法、合情的,至于说是不是合理,只能说人见人殊、各执一词而已
。为什么这样说吗?
第一、先看刑法的规定
。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条
非常明确地规定:
“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
入伍、就业
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
这就是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
前科报告制度
。用最简单的话概括,就是:除了犯罪时尚未年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人之外,凡是受到刑事处罚的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
参军入伍、重新就业
时,必须如实地向有关单位报告本人的刑事处罚经历,接受有关单位的审查。很明显:这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如果不如实报告,隐瞒曾经的犯罪经历,肯定是违法行为。这是确定无疑的事情。
第二、再看我国惩戒制度的基本构成
。从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对于普通公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法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由公安机关直接执行完毕,就彻底完事了。说到底:治安管理处理,只是比较简单的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就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对
已构成刑事犯罪
的居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事处罚既包括了
五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又包括了
三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毫无疑问,是处罚力度最大的司法处罚措施,最后由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并按规定作出刑事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讲,
把触犯了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了刑罚,轻飘飘地说成是犯了一些错误,毫无疑问就是认识极不到位,企图为自己开脱,一心想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肯定是完全错误的说法
。毕竟,每一位公民必须遵纪守法,不违法犯罪,应该是最为基本的底线要求和行为规范。一旦犯罪了,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就是必然的结局。所谓的好汉做事好汉当是也。
毫无疑问,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首要的前提都是犯了错,当然也适用于所有的我国公民。但在犯错的轻重程度上,就有了本质性的区别。治安管理处罚就比例轻,刑事处罚当然就比较重了。只要触犯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论你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好,还是企业职工也罢,或者是没有任何职业的公民也一样,都必须毫无例外地接受法律的制裁。这就是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任何人都必须遵守,任何人都不得例外,对任何人一视同仁。
第三、介绍一下现行主要法律对刑事犯罪人员的惩处措施
。按现行法律制度,对不同社会身份的刑事犯罪人员,进一步的惩处措施是有一定区别:
1、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在职的这两类体制内工作人员,一旦被判处了刑罚,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绝大多数人还必须按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及其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以及《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是党员的,基本都会被开除党籍;同时还必须给予与其犯罪轻重程度相匹配的政务处分,大多数人会被开除公职,极少有例外情况。同时,法律明确规定:
对有犯罪前科的刑满释放人员,永远地关闭了通过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考的方式,重新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资格
。对此,《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有明确的规定。
也就是说:
有犯罪前科、被开除党籍、被开除公职、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法律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一律不得将此类人员录用为公务员
。
在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虽然尚无明确的政策规定,但从目前能见到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公告看,与公务员录用的要求几乎完全一样。也就是说: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人,根本不可能被聘用。
2、企业职工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法律规定,在职的企业职工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企业就完全有权单方面地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至少国有企业招收企业职工时,对有犯罪前科的刑满释放人员,会以面试不合格、政审不合格的理由,拒绝招收。从宏观的角度看,这其实是一种前置性的预防措施,以防用人不善,留下隐患。
说到底:有犯罪前科的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时,《刑法》明确规定必须如实地报告犯罪前科,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要进机关、事业单位,绝对没有任何可能性;要进各方面条件好、待遇优厚、社会普遍看重的各类国有企业,将是一些极为困难的事情。
第四、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刑满释放人员,有很多限制,找工作都麻烦,这样做合理吗
?更宏观地说,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一个人一旦被判处了刑罚,肯定会背负一辈子,影响一辈子。要重新就业,就不仅必须面对明确的法律限制,可以肯定:法律的规定当然必须执行,这没有任何问题;还会遭遇很多无形的限制甚至是有意、无意的歧视。在目前情况下,这是不太可能解决的问题。说到底这是国家宏观层面的法律制度从根本上决定的。这样做,当然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至于题主问是不是合理?坦率地说,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对于这个问题,目前法律界人士也是争论不休,莫衷一是。我个人的看法是:至少目前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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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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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犯了错,尤其是犯了罪,就要承担代价。并不是人们不愿意给改过自心的刑满释放人员一个宽容的环境,而是大家对犯罪者都有一种防备心理。就像一只老虎,你说这是家养的,经过训练的,不会咬人,但是大家还是认为老虎是凶猛的野兽,即使看起来人畜无害,但是大家还是对它有防备心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不过刑满释放人员的再就业,确实比较麻烦。
我一个发小,16岁的时候,因为盗窃,给别人造成了不小的损失,最后被抓进去了。因为还没成年,所以判了缓刑。但是案底是留下了。
因为有案底,所以找工作的时候确实处处碰壁。有些工作需要填写无前科的保证,有些工作需要无犯罪证明,这样的工作,他连面试都不敢去。面试已经通过了,但是入职后,很多公司在对他的个人信息查询时,发现他有案底,马上就会拒绝他的入职。
他也非常后悔,说那个时候确实还小,早早的辍学被社会风气带坏了才做错了事,现在想弥补,都找不到机会。
虽然工作不好找,但是生活还得继续。不得已的情况下他只能自己做小生意,摆过地摊,卖过电话卡,开过手机店,就这样一直折腾着,虽然不能大富大贵,但是至少能满足自己的生活所需。
确实也有一些释放人员因为前科找不到工作,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人。这种事情是非常难杜绝的,毕竟人在走投无路的时候,很容易再次走极端。
至于说,社会应对于那些刑满释放人员多一些宽容,我也认为确实有必要,尤其是对于那些非故意犯罪的人。
比如被伤害的人在自我防卫时导致防卫过当被惩处的人,酒后驾驶被处罚的人,年少无知犯了错的人;这些人的主观恶意本来就不大,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应该给予他们一些包容。
但是对于那些恶意犯罪的人,大家该防着还是要防着,不能因为自己的一时怜悯,而发生东郭先生与狼的故事,否则后悔都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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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非常不合理。既然已经刑满释放,说明他们已经得到了惩罚,完成了改造,那就应该平等对待他们。如果还限制这限制那,不能平等对待,那改造他们的目的是什么?既然如此,那还不如只要违法犯罪,直接毙了,多省事。
况且,刑满释放人员存在就业歧视,找不到工作,破罐子破摔也罢,生活所迫也好,很可能再次犯罪的,这样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个很大的隐患,这也有悖于改造他们的初衷吧。
我有个朋友,一时糊涂,职务犯罪,讲义气挪用公款给朋友周转,坐了几年牢出来,找不到工作了,很多地方都要求开无犯罪证明,连外卖都送不了,不得不凑了点钱自己开了个小店。据他说,他当年同监室的,好多都是累犯,甚至几进宫,其实好多人也想好好做人,但由于找不到工作,自暴自弃,再次犯罪。
况且,很多人违法犯罪,只不过是一时冲动罢了,并不是什么十恶不赦之徒。所以,社会应该给他们一次机会,刑满释放之日,就应该消除他们的案底,让他们重新做人。
当然,对屡教不改的,对严重犯罪的,对涉毒涉命案的,应该加强监管,加大他们违法犯罪的成本,是完全应该的。其它的一般违法犯罪,应该给刑满释放人员一条更好的出路,这不仅仅是对他们个人的帮助,更是有利于建设文明安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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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在全国范围内开几千家工厂,专门收纳犯过事劳改过的人,不歧视,人人平等,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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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照不同的犯罪限制不同的时间,跟酒驾醉驾吊销驾照一样,半年还是五年的。时间过后最好消除前科,当然恶性事件可以很长或者永久限制,比如故意杀人。反省期过后可以像正常人一样,那些过失或者无意的犯罪人员也能安心改造,知道犯罪的成本很高,要是一辈子这样不能正常生活,会不会有些人直接自暴自弃做些更加过激危害社会稳定的事出来也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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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确不合理。假如刑满释放人员无法就业,他们就无法生存最终社会逼着他们重新犯罪,判刑的目的就是为了改造犯人,让他们重新做人。社会不让他们生存判刑改造犯人就会失去意义。假如判刑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免费的劳动力资源那能解释通。不让他们生存,继续犯罪循环获得免费劳动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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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又叫劳改释放犯,许多用人单位一听求职人员有前科,坐过牢,就退避三舍,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
正是社会上的用人单位对刑满释放人员求职、找工作带有有色眼镜,导致他们刑释后找工作处处碰壁,遇到拒绝的多了,就泯灭了找工作、重新开始新人生的想法,有的甚至破罐破摔,又和以前狐朋狗友、甚至是以前服过刑的牢友重新结成犯罪团伙,犯下惊天大案。
其实我一直反对对刑满释放人员区别对待,虽然他坐过牢,服过刑,但他已经为自己曾经犯下的罪错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从释放那一天起,他就是一个正常的公民,不因再被针对。
现在社会发展快,只要有能力,有想法,有勤劳的双手不愁找不到工作,有的大型企业就特别愿意招有能力的刑满释人员,如回天新材。
在我工地,也是有刑满释放人员的,这个工人是一名钢筋制作工,前些年搞网贷平台被判了几年,出来后,就和他父亲一起干工地,抛弃了以往赚大钱,快钱的想法,踏踏实实和父亲一起学手艺,现在也是大师傅了,每月能赚1万多块,他说虽然累点,但这钱赚着、花着安心。
不能让因为犯过罪,坐过牢就对他们一票否决,只要他们能摒弃恶习,彻底与旧我决裂,重塑新生,就要对他们平等对待,我想这也是我们国家司法部门的初衷,而不是像欧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才不会搞改造与劳动相结合,直接把里往牢里一关,爱干嘛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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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太沉重了,浪子回头金不换。找工作麻烦,遵纪守法的公民生存都困难,何况有过前科的人了。别说中国,国外的人寻找工作都要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这是同等道理。社会在进步,不要求别人歧视你,首先自己要面对现实,接受残酷的现实。这也更加告诫我们,珍惜自己的自由生活,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当人失去自由,一切都晚了,这就是终身的大错特错。同时真心希望社会不要歧视有过前科的人,我坚信他们大多数后悔,同时愿意重新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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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什么不合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代价。而且国家对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限制。我们村有几个坐牢出来的,一样找到不错的工作。因为他们是打架坐的牢,限制就比较少,只是不能去正规大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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