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已死亡可家属没有申报导致又多开了两个月工资,现在如何退还?
退休职工已死亡可家属没有申报导致又多开了两个月工资,现在如何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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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已经死亡可家属没有申报导致又多开了两个月的工资,现在如何退还?这种现象在日常生活应该还是比较多的,但是作为公民,还是应该及时进行死亡申报,你能认识到这个问题,要想办法退还,总体上还是应该给予点赞的。
退休职工死亡后,家属应在死者死亡后的一个月内及时向社保部门申报,但是由于忙于死者身后事,忘记了也是正常的,在两个月内及时申报还是没有问题的,至于多领的两个月的养老金,只要家属及时申报了,可在死亡待遇中来扣除。凡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因病或是其它原因死亡后,按照社保法的规定,依法享受死亡待遇。死亡待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个人账户没有领完的部分。
我们在计算退休人员养老金时,是根据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来计算的,然后按照退休年龄计算出一个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领取月数。比如男性60岁办理退休,领取月数为139个月,女性55周岁退休领取月数为170个月,50岁退休领取月数为195个月。如果退休人员相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没有领取完相对应的月数而去世的,余下月数的个人账户里的钱是要退还给家属或是法定继承人的,如果领取完以后还健在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统筹账户来支付,死亡后家属就没有钱可退。
第二部分是丧葬补助金。
对于丧葬补助金全国各地的规定是不统一的,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如果丧葬补助金高,那么抚恤金就会低。重庆市规定标准为每人2000元。如果是火化的还要高一点,土葬的要适当扣除。
第三部分是家属的抚恤金。
这部分是和缴费年限挂钩的,缴费年限越长的,抚恤金就会越高,最高的可以领取相当于15个月的养老金。
办理死亡待遇时,需要提供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和村民委员会或是社区关于与死者生前关系的证明等文书,到死者参保地和退休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在办理时,社保部门会根据死者生前养老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核算,对于像你这种多领了两个月的,将在死亡待遇费用中扣除。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及时向退休地的社保部门进行联系申报死亡人员情况,没有及时申报导致多领两个月养老金,属于情节比较轻微的情况,一般不会追究死者家属的责任,多领的两个月的养老金也不用退还,在办理死亡待遇时,在死亡待遇经费中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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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这个问题要从养老金支付的历史原革说起,才能说明养老金准确支付的重要性。
退休职工死亡后,家属原单位,街道社区,无论那一方都应该及时向社保部门申报,社保部门会根据死亡退休人员的死亡时间停发死亡退休人员退休金。
具体规定是凡每月一日零时以后死亡,则从下月起停发养老金。
由于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加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实际上在九十年代初期才开始起步,建国后将近五十年了,退休人员越来越多,开始时是由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办理退休退职,随着五、六十年代参加工作的职工,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老企业支付退休费的压力越来越大,有的企业甚至无力支付。而新企业沒有退休人员,就沒有养老金支出,造成了企业之间负担不平衡。
九十年代初期建立了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初步实行了差额拨付的养老金支付的办法。这个办法实际上是“杀富济贫\"的办法,即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与应缴养老金总额(含企业和个人)相比,差额部分由社保部门补贴给企业,养老金仍由企业支付。这应该说是养老金由社保部门直发的雏形。
那时,由于五、六十年代成建起来的大企业,职工来自全国各地,退休后大多数都是安置在原籍。因此退休职工死亡后无法准确掌握,企业也无执法权,就不了了之,造成了极大浪费。这种例子在老企业中也是不断地出现。形成了活人花死人退休金的混乱现象。
自从九十年代未和两千年初,各地逐步实行了养老金由社保部门直发后,採取了多种生存认证办法,以缓解养老金支付的压力。到目前为止,基本上可以减少死亡后不申报的现象,但是要说杜绝也只有等科技进一步发达后看能否实现。
以上是养老金支付的历程,也就是说杜绝养老金冒领多领是一个历史遗留下来的现象。到目前由于科技的发达,以及个人、企业、社区对这个问题有了足够的认识,这种现应该说是很少出现的了。
题主提出的问题是多领了两个月退休金,家属沒有申报,怎样退还。说明有关部门对这个问题有足够的认识。多领两个月数目不大,完全可以在善后处理的费用中扣减。
一旦查出多领的退休金在善后处理费用中减扣不完,在家属又不愿意退还的情况下,或者是只能走法律程序了吧!
养老金支付压力较大,为了减轻子孙们今后的负担,的确是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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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死亡后,社保后续事宜办理程序如下:
一般是由家属持社区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和银行卡,去死者生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局),申请办理死亡退保和丧葬费及抚恤金。
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用来确定死亡时间,看是否多发了养老金,如多发,则需如数退回。火化证明用来确定遗体处理方式。一般来说,土葬没有丧葬费,只有抚恤金,而火化两者都可享受;另外,少数民族不受限制,丧葬费和抚恤金可同时享受。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用来确定是否死亡者直系亲属,以防冒领。银行卡用来打入死亡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部分和丧葬费抚恤金。
一般来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无误后,将会在最近一次养老金待遇发放时间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和丧葬费抚恤金打入继承人银行账户。当然,多领取的两个月养老金要退回。
希望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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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去世后,子女需要拿着“死亡证明”到单位办理领取丧葬费补贴和销户手续。
过去经常出现老人去世后子女冒领养老金的现象,有的一领就是一年。那是因为社保和医院之间没有衔接到位。如今医保制度逐步完善,想再冒领实属很难。
我原来工作期间,单位有一位老职工去世了,他的子女没来单位注销和领丧葬费,我们也不知道他已经去世。
一次我去社保交报表,负责发放养老金的办事员对我说:“你们单位×××是不是养老金不对?你回去给他家打个电话问问吧。”我听了心里一下就明白了什么意思。
回到单位我给他家打电话询问“×××师傅身体怎么样啊?”他家孩子这才说父亲已经去世3个月了”。我让他们第二天带着“死亡证明”到单位领取“丧葬费”和退还3个月的养老金。
如今医院和社保之间建立了信息反馈制度,当退休人员去世后,社保会通过医院反馈过来的信息得到消息。之所以没有及时停发养老金,那是因为没收到“死亡证明”不能擅自停发,只有提示单位去进行核实后停发。
单位收到家属退还的养老金后,退还给社保财务部门,由他们开具退还发票交给家属。
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职工当月去世次月停发养老金。也就是说,当月1~30号期间无论哪天去世,次月就不再计发养老金。对于个人账户没有提取完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不存在补发几个月工资之说。丧葬费是5000元。
家里老人去世,在料理完丧事后,主动到单位办理善后事宜是明智之举,隐瞒不报冒领养老金属于犯法行为,因此而引发的“诚信”后果由冒领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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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已死亡,可家属没有申报,导致又多开了两个月工资(多领2个月养老金),现在如何退还?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政策规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继承人)处理好丧事后;在一个月期限内,携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户口簿派出所户口注销章”去户口所在地人社局,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丧葬费、抚慰金”核算手续。
如果继承人(死亡家属)隐瞒“死亡”不报,达到一定期限内,采欺骗骗领“死亡者养老金”达到一定数额的,数额达到量刑额的;人社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向法院起诉,依法予以追缴被“侵吞养老金”款,触犯刑律的还要追予法律责任,以侵占公共财产罪惩戒。
题主说:家属疏忽没有及时申报,造成多领“2个月养老金”。
现在人员信息,政府、社区网络化管理;如果一个人在家正常死亡的
第一要去户口所在地社区开具“死亡证明”,社区工作人员会将“死亡信息”输入公安“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如果在医院死亡的,有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同样医疗在出具死亡证明时,已将“死亡信息”输入公安“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去“殡仪馆”火化必须出具正规开具的“死亡证明”,方可进入火化遗体程序,并出具“火化证明”。
第三带“火化证明”户口簿去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四带“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户口簿注销证明”、故者社保卡(银行卡)去人社局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个人社保账户余额”余款退还结算,领取(职工)丧葬费,抚慰金。(根据各省市政策规定领取,正常是增发亡者10个月养老金)。你已经多领取2个月,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要从“抚慰金丧葬费”中扣除多领取的“二个月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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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作品
我爱人已经退休,因【癌症】去世了。
她的单位每月24号给社保中心打钱。
可是,我爱人是10月29号去世的。当通知到单位【劳资科】。当时已经把下月工资打入进来。所以,要扣掉2000多元的工资。
在办理【丧葬费】5000元时,就把退休工资2000多元扣除啦!
实际上拿到手上的【丧葬费】2000多元。
如果,没有按时上报,多拿的的退休金肯定是退回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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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已死亡可家属没有申报导致又多开了两个月工资,现在如何退还?
其实用不着专门退的,在办理死亡申报时会自动扣除的。
退休职工死亡后,是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的,个账还有余额的话也是可以继承的。在退休职工死亡后,其继承人持户口注销证明\\养老手册\\继承人身份证\\继承人银行卡.\\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等手续到社保局办理相应死亡待遇。
第一是个账余额,养老金其中组成部分为个账养老金,它是职工缴费开始存蓄的个人账户,每领取一个月养老金,个账余额就相应减少,如果退休职工死亡时个账还有余额,这是可以退的。
第二是丧葬费,各地的规定可能不同,有的是定额的,比如2000元,5000元,有的是多发几个月退休金等
第三是抚恤金,各地的规定可能也有所不同,基本上是按最后一个月退休金标准发15个月的抚恤金。当然机关事业单位应该不止这个数。
社保局在核定相关待遇后,根据户口注销的死亡时间,扣除多发的退休金,然后支付给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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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死亡后,应该由单位或子女跟社保机构及时申报死亡,办理停保,申领丧葬费、抚恤金等,对于已经超发的两个月养老金会由社保机构直接扣除,一般不用退还。对于退休职工死亡后不报,家属继续冒领养老金的行为,一经发现会由社保机构追回冒领费用,甚至会追究法律责任。
退休职工死亡后,还有那些应得待遇?
一、丧葬费、抚恤金
退休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标准各地不一样,有较大的差别,以退休所在地的具体规定为准。
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有统一标准,其中,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各地不一,有较大的差别。抚恤金的标准从10个月到20个月本人养老金不等,丧葬费有的地区为一个月养老金,有的地区为几千元。
二、去世当月养老金
退休职工无论是病故还是自然死亡,当月的养老金待遇是正常发放的。即使月初一号死亡,当月的养老金也是正常全额享受的。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
我国个人账户养老金有统一的计发月数,60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39个月,55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70个月,50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95个月。其中退休职工死亡后,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月数没有超过计发月数时,意味着个人养老金账户里面还有余额,这部分余额是可以由家属申领继承的。
四、医保卡账户余额
退休职工死亡后,医疗保险返还个人医保卡账户里面如果没有消费完,余额部分家属可以选择继续刷卡花完,也可以选择继承转入银行卡账户。对此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地区就明确要求必须将医保卡账户余额消费清零后,才能予以办理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
综上所述,退休职工死亡后家属或原单位没有及时申报,导致多发了两个月的养老金并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发现后及时申报,办理申领相关待遇就好,超发的部分会由社保机构从抚恤金等相关待遇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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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主动退还”的意识还是值得为您点赞的,只要与当地社保单位取得联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30日)主动将多领取的两个月养老金退还就可以,一般不会受到额外的罚款或者法律处罚,但是最好在最短的时间内联系社保单位协商退还事宜,万一拖延时间过久,不但不能享受到丧葬费、抚恤金、供养亲属困难补助等社保补贴,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诈骗,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
退休职工已死亡,家属没有申报,导致又多开了两个月养老金,现在如何退还?不退还的后果是什么?
家人去世确实是一件悲痛的事情,再加上忙于丧事,未能向社保部门及时申报死亡也情有可原,但是社保法规定养老金在退休人员死亡后的第二个月就停止发放,对于因未及时申报死亡等原因造成的养老金继续发放的情况,家属应将多发的养老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数返还。
首先,对于主动返还的,或者社保部门在核查后证实退休人员已经死亡的,多发的养老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30天内)予以返还。
您这种情况是因为未及时申报死亡造成的,并非主观“冒领”,且只多发了两个月,并有主动退还的意识,这种情况下社保部门是不会过于追究的,只要主动联系当地社保部门,说明情况后退还即可,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再者,如果尝到“甜头”后继续冒领,那么该行为已经触犯《社会保险法》第88条,将被处以罚款。
关于“冒领”养老金的行为,《社会保险法》第88条有明确的规定,即“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以上还是情节较轻的情况,仅处以2-5倍罚款即可,如果“冒领”情节严重的,那么就可能触犯《刑法》,这时候可不是简单的处以罚款这么简单了。
一旦冒领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就可能涉嫌违法《刑法》的第266条,即涉嫌诈骗,根据情节严重与否,最低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严重一点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严重的的会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结:综上而言,主观或者客观的多领了两个月的养老金应该重视起来,不要将这种错误继续下去,抓紧联系当地社保部门主动退还吧。
退还后抓紧进行死亡申报,可获得丧葬费、抚恤金、供养亲属困难补助等补贴
其一:死亡申报的手续:
退休人员死亡需要的手续包括家属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火化证明原件、死亡证明(当地户籍派出所或者医院开具),持有上述资料到当地社保局窗口直接申报死亡即可。
其二:死亡申报后可获得的补贴:
虽然退休人员死亡后的第二个月就不能领取养老金了,但死者遗属可以依法领取到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社保补贴,但各地具体的补贴项目存在差别,且补贴标准也存在差异,我们以陕西省为例进行介绍:
1.丧葬费
陕西省丧葬费的发放标准为厅级及以上人员4000元、其他人员3500元。
2.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陕西省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执行标准以死亡前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85元。
除了上述补贴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2章第14条的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结语
以目前各地的规定来看,遗属多领取的两个月养老金或者根据社保部门指定的途径进行退还,或者在从申领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中扣除这两个月的养老金。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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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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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死亡后因故未能及时申报的情况很多,未作申报就不能及时停发养老金。在其单位或家属持身份证复印件和盖有当地派出所公章的死亡证明书及火化证明书办理申报后,退休养老金将于次月停发。并按政策规定发给其家属一定数额的一次性伤葬费和抚恤金。发放标准因职工身份而数额不一,全国各地也存在差异。我地18年度企业职工的发放标准为职工死亡上一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13个月,约7万左右。自死亡次月起多发的养老金将从其伤葬费抚恤金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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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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