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告知律师自己杀人及藏匿证据,刑侦人员没找到证据,罪犯无罪释放,律师不担责任吗?
罪犯告知律师自己杀人及藏匿证据,刑侦人员没找到证据,罪犯无罪释放,律师不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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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担不担责,得看是否具备如下前提条件:犯罪嫌疑人告诉律师自己杀人及藏匿证据时,律师的身份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肯定的无责,否定的,可能有责。
为什么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时无责?这是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由此可见,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办理刑事案件委托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动告知律师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有一把防身的上方保剑,就是法律明文规定有委托人保密并不受法律追究。注意:这条规定只适用于委托律师是在办理既遂案件时适用。如果犯罪是准备阶段或者正在实施阶段触犯了该条款的但书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就不享有豁免法律责任的特权,就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为什么律师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律师时,知悉犯罪人的秘密而藏匿,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此时的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不是诉讼案件中的委托人及受托人的关系,没有了护身的上方保剑,不能依据前述刑诉法的规定主张免责。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是作为一般证人的身份,有义务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如律师不配合,就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就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简而言之,律师为犯罪嫌疑人保守秘密,是不是要承担法律责任,得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具体而言,律师只有是在办理既遂案件时,是犯罪人的委托人,才可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享受豁免权。如不具备这个前提条件的,是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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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是有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的义务的,因此即使是律师知道了案件的真实情况,知道了案件的证据所在。但是他出于职业道德,出于对委托他的当事人负责,他也只能选择沉默,只能在本案已有的案件事实、案件证据来发表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意见,这是一种律师的职业道德,也是一种法律制度的设计。因此,如题所述,律师无须承担责任。
要知道,法律制度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有它的道理存在的,因为面对着强大的侦查机关、审查机关、司法机关他们有着天然的地位优势,相对而言,被追诉人则属于弱者,为了保持两方地位的衡平,达到以程序正义促进实体正义,同时也设定律师辩护制度,为的是让被追诉人有一定实力和地位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这也是为了不冤枉无辜者的制度设计。应该说,这是一种良性设计,因为毫不夸张的说,每个人都有可能被追诉,这种设计也是保障每个人的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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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无需承担责任,这是法律授予律师的豁免权。律师同委托人的关系是基于双方的信任,如果律师随意揭发当事人,恐怕没有人会去请律师为其辩护。所以,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之一就是为当事人保密。
另一方面,立法给予律师检举、揭发犯罪豁免权的目的是为了让律师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他的制度角色。律师的存在,从来不是为了打击犯罪,而是为了制衡和监督庞大的公权力机关,防止其在执法过程中滥用权力、侵害个人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那么现实情况中,如果律师真的遇到这种情况会怎么处理呢?常见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装作没听到;二是劝他投案自首。如果律师以身犯险与罪犯合谋甚至教唆罪犯怎样逃脱法律责任,那律师就是在拿自己的职业生命甚至个人自由在冒险,结果如何不言自明。
最后,我以胡乔木同志的一句话结尾: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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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执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委托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动告知律师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律师有义务为委托人保密并不受法律追究,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非是委托人告知律师实施的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律师有义务立即向司法机关报告外,其他的委托人告知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受托律师没有义务告知办案司法机关。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侦查权属于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事实基本查清后才采取强制措施是其法定职责。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的法定条件是事实基本查清,实施逮捕的法定条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二是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也即基于委托人对受托律师的信任才告知案件基本事实包括隐瞒的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事实。如果律师将这些事实转过来报告办案机关,则违背了委托事务义务内容与律师的受托责任,同时也违背了刑事诉讼法设置的法官居中裁判、检察官提起公诉、律师进行辩护的三角诉讼关系平衡原则。如果法律鼓励或要求知悉案件情况的律师负有举报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义务,则诉讼中就没有谁会委托辩护律师了,法律规定设置律师参与辩护,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意图还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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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什么责?
要知道律师是从事的什么职业?律师有《律师法》,律师只要不违背律师法规定的职责,工作任务,不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的要求,就不担责。
让我们看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
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一个人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自己有权辩护外,还可以请律师,单位或者人民团体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当自己的辩护人。
其中请律师是辩护人的首选。因为律师懂法律,有权利取证,有权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
他们熟悉诉讼程序,有和公诉人,法官打交道的经验,重要的是在法庭上,有与公诉人辩论的经验,这是其他辩护人所无法做到的。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辩护,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律师这个职业性质所决定的。
一说辩护,老百姓的说法就是“向着说话”。有些人不理解,说什么律师怎么向着坏人犯罪人说话呢,这不立场站偏站歪站在犯人一边吗?
其实认定为犯罪的人,只有法院经过审判,最后作出判决并生效时,才可定罪。在定罪之前享有自我辩护的权利。
同时律师这个职业决定他不是控方,在受委托期间不能像公诉人那样代表控方,控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这个保密也包括委托人杀人嫌疑人对律师说的杀人及隐匿证据,这个也不能告知公安机关。
这么做,不是包庇杀人犯。公安机关没有查出杀人嫌疑人杀人的证据,将杀人嫌疑人无罪释放,是正常的程序,与律师没有向公安机关举报无关。
但是这位辩护律师知道这个杀人嫌疑人有正在准备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重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这可不是保密了。如果不告知,可能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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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
首先根据《刑法》《刑诉法》律师在
这种情形担不担责,要看是否具备如下前提条件的,即:犯罪嫌疑人告诉律师自己杀人及藏匿证据时,律师的身份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委托的案件诉讼代理人,如是,肯定的无责;如不是的,可能是有责任的;第二是律师根据国家的法律和《律师法》的具体规定来进行代理案件诉讼业务活动的,大部分律师在代理案件诉讼中的活动是依法、公平、公正的,这一点是肯定的;第三律师的代理案件诉讼活动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开展活动的,同样也跳不过利益最大化这个坎的,吃了被告吃原告的现象客观上讲是存在的;第四是讲个案例来佐证律师为了利益最大化而不惜以身试法的事:美国洛杉矶一个很有名的年轻女律师,在代理了一个毒贬子的案件诉讼活动中,在毒贬子家属的强大经济诱惑和攻势下败下阵来,与毒贬子内外勾结窜通一气,积极编造对毒贬子有利的假证,妄图使毒贬子逍遥法外,由于假证漏洞百出,被办案的警察发现,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才使毒贬子的图谋没达成,事发后这个年轻的女律师也被捕判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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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很多律师都支持无责。这与普通百姓的思维差去很远。原来律师可以为了金钱违背公众的利益,可以为虎作伥。没有公正和公平意识,这种律师何用!应该是律师教育犯罪份子自动交代或者受托代为告知作为坦白处理,也可以因此拒绝继续服务但是不需退还费用。明目张胆去包庇,就是共同作恶!以上个人百姓思维,没有高大律师眼界,不登高堂意识,发发牢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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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放心好了,罪犯不可能傻到自己把犯罪的证据告诉律师的,除非他想害律师。即便这个罪犯傻到告诉了律师,律师既不会去找,更不会去向办案机关揭发,除非这个罪犯告诉律师的是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比如说,他在商场安装了一个定时炸点,那么律师可以向有关机关备案。
我听过一个案例,一位律师接受委托去看守所会见一位贩毒的毒贩,毒贩告诉律师,他把毒品藏在家里的床底下,让律师去找他的女朋友,让女朋友给律师额外支付10万块钱,然后把那些毒品销毁掉。
这位律师既没有去,也没有告知办案机关这件事情。但是你以为这件事情就过去了吗?过了一段时间,这位律师接到了侦查机关的电话,询问这位律师这几天的行程,这位律师如实告知,侦查机关询问律师有没有去过毒贩家,律师告知没有去过。
放下电话,这位律师背脊发凉,一旦去过,不要说有没有毒品,就算没有毒品,更说不清了,这个毒贩早已经向看守所举报自己的律师毁灭物证了,因为律师一旦去过,一旦接触过他的女朋友,根本说不清,没有毒品,是不是真的律师帮忙毁灭了?
罪犯不傻,律师更不傻,能考出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凤毛麟角,即便考试放水,也都是很聪明有一定智商的人,怎么能去做这种傻事呢?
我不知道罪犯不告知侦查机关藏匿证据的地方,反而告知律师是什么想法,在侦查机关,那是一帮专业学习过侦查技巧的专业人员,他们能套不出罪犯藏匿的地方吗?
在一个,罪犯无罪释放,恰恰可以理解为律师的能力出色,帮当事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了,为何要知道藏匿的证据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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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保密义务
律师法规定,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委托人信息具有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主要来源于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基于代理关系,委托人需要如实告知律师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密义务的例外
律师具有保密义务,但是
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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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律师可以不遵守保密义务:
(1)为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
(2)为避免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3)委托人授权同意公开时;
(4)可能被无辜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中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保密义务,一方面可以避免委托人的信息泄露,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律师因过多透露案件有关信息而受到外界过多的干扰,保密义务促使律师保持自己独立的判断,保证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
委托人之所以委托律师,是基于信任。在信任的基础上,双方形成了一种紧密型的利益关系,委托人的秘密信息与委托人的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如果律师未经委托人的同意而泄露委托人的秘密,则会破坏这种信任关系。
因此,罪犯告知律师自己杀人及藏匿证据,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的情况。刑侦人员没找到证据,因而罪犯无罪释放的情形,
律师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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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来说,法律规定的是,律师只有在一种情形下应该承担责任,就是不举报犯罪嫌疑人正在或者准备实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也就是说,如果犯罪活动是已经结束的,因为不会继续对公共安全和他人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律师是没有责任向有关机关举报的。
法律如此规定,主要考虑的是律师的职业性质,能够更好地为聘请他的当事人服务。
现实中,如果律师遇到这种情况,那么要么假装没有听到,要么就劝当事人自首。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知情不报的话,律师实际上有一定的风险。比如,之后帮嫌疑人处理一些事务,会不会涉及嫌疑人的犯罪所得?律师应该尽量避免这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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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告知律师自己杀了人及匿藏证据,刑侦人员没有找到证据,罪犯无罪释放,律师不担责任吗?
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作为一名律师他首先要遵守法律,宪法赋予公民有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律师也不能例外。律师的职责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被告有确凿的证据,涉嫌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律师“知情不举”不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所以律师不能以保护被告的信息为由,帮助罪犯掩饰犯罪行为,律师应该主动规劝被告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这才是律师的职业道德。(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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