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女户只允许招一个女婿,超过按出嫁算,不享受村里待遇合理吗?
多女户只允许招一个女婿,超过按出嫁算,不享受村里待遇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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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违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所以,村里的决议都是违法的,无效。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多女户只允许招一个女婿”就是违法的。
根据法律规定,女婿属于女方的家庭成员。
如果上门女婿户口已经迁至村上,并在村中生产、生活的,就应视为村集体成员,并享受村集体成员待遇。
“出嫁女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也是违法的。
出嫁女只要是户口没有迁移的,依法享有同等的村民或者是居民待遇。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当的。
不论上门女婿还是出嫁女,只要具有村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在村中长期生产、生活,就在事实上形成了个人与村组织间的权利、义务、管理关系。
法律上,一般以户籍作为判断标准。再加上该公民与村组织事实上形成的权利、义务、管理关系,其权益就是受法律保护的,村组织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所以说,村组织的决议是非法的,无效的。村民会议决议不能与法律抵触。
更何况,现实中有多少村干部仅仅是户籍在村,住在城里,他们都有权享受各种村民待遇,真正生活在村里的人怎么可以反而没有合理待遇呢?
村民会议必须合法,不能只手遮天。对于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管是黑恶势力还是村民会议,都应严惩严办,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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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较高的自治性,但是,自治并不等于可以为所欲为,而是应当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这个“法”就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该法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不论是村委会还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其所作出的每个行为,都与村民的利益相关,换句话说,这种自治行为带有一定公权力的性质。
但是《民法典》充分保障婚姻自由,只要符合结婚的条件,不管是出嫁还是入赘,法律都没有强制性要求,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该规定也没有对多女户可以招赘的数量进行限制,只要通过结婚在女方住所落户,就具有村民资格。
这也就意味着,村民会议无权以决定的方式限制多女户的招赘数量,该村只允许一女招赘的决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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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尊女卑的旧思想在作祟!公平的话,多男户也只允许招一个媳妇儿!其他的必须出村“外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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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以户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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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招赘为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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