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紧急避险”,女子假意配合,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为了“紧急避险”,女子假意配合,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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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有时候是弱者,在孤身一人或者在特定场合出现被歹徒性侵时候,因为无法得到救助而为了使自己不受伤害而假意配合歹徒,让歹徒得逞后再选择报警,毕竟生命是第一,无论如何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生命为准!
歹徒虽然得逞但是也是违背妇女意愿而给对方造成伤害,一定是构成了强奸罪,应该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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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构成了,只要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就是构成的。毕竟事实上仍然存在很多女方为了自身的安全考虑、而假意迎合的情形。
只不过在实践过程中需要看一下相关的证据,毕竟不能女方说什么就是什么。接下来简单举几个例子。
在事前双方是否认识?是在何时何地认识的?(如酒吧、夜场)男方是否有过要发生关系的意思表示?女方是否明确表示过同意或者反对?双方是否共同到酒店开房?
事发当时女方状态如何?是否处于醉酒等不正常的状态?
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女方是否有过反抗?男方是否有暴力或者甚至是拿凶器相威胁?女方身体上是否有伤?
事发之后报警的时间、是否第一时间报警?还是隔了一段时间?女方事后有没有跟亲属朋友谈起过此事?是如何表达的?
双方之间是否有金钱上的交易往来?对于此事双方事后有没有过商谈?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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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就问题来说,这种是胁迫对方发生性关系,自然也是属于强奸。
但如果从实务来说,真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有时候在证据层面就不好认定。对于强奸犯罪,都是发生在比较私密的场所,无其他人员在场。也就是说,很多时候就只有当事人双方的口供。女方说是强奸,男方说双方是自愿。我们这个时候到底相信谁?
正常来说,我们需要根据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发生性关系的场所、女方报警的及时性等情况综合去判断。从实务来说,公安机关一般都是比较倾向被害人,只要女方咬定是强奸,还是有可能按照强奸进行侦查。但如果女方假意配合,并且男方还掌握了女方同意及配合的证据,那事情可能就不好处理。如果我们没法去证明女方是胁迫的情况下,那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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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只要女子事后报案,男子便会涉嫌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只要女子报案称男子违背自己意志发生关系,那这名男子肯定会涉嫌强奸而被追究责任。
法定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减少自身伤害而给他人造成较小伤害的行为,题主这里指出的“紧急避险”的含义与法定的含义不是一个概念。
题主这里的“紧急避险”有特定的内容。即遭受不法侵害的妇女为了避免自身遭受到更大的伤害,而选择“假意配合”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行为,其本意是为了避免自身受到更大伤害,而不得已“装出”配合的行为。
这是受到不法侵害的妇女权衡利弊之后,一种无奈的选择。所以本质上,男子的行为还是客观地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因此,违法嫌疑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举个简单例子。一对男女通过网上聊天认识,见面后到宾馆开房。在发生关系的时候,女方感觉疼痛,要求男子停止。而男子并没有停止,女方反抗,男子使用暴力。事后,女方报警,男方同样会涉嫌强奸罪。
夫妻之间也是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的。“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而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如果妻子报警,丈夫便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强调一点。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女子报警之后,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如果有确凿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有强奸行为发生,是不能撤销报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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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就属于强奸。女子在力量悬殊的情况下,假意配合,保全性命,无可厚非,我认为是可取的。生命可贵,何必鱼死网破。不过,有一点是必要的。那就是:案发后,保留证据,及时保警,让罪犯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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