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力否决招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力否决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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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招标文件进行评标的,招标文件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招标文件有重大瑕疵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继续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终止评审,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给招标人并建议招标人修改后重新招标,同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因此评标委员会无权否决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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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假设性问题。
答案是:评标委员会只能按招标文件评标,并严格按招标文件评。
招标文件是根据标准文本来制作,有些条款可以增补或删减,但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以及审批和备案是招标站负责。
但是,出现特别明显的错误,评标委员会可以提出质疑(且必须是书面的),由评标监督确认,按确认内容评标。
记得四月份在GA评个标就是这样的,该项目共有138家施工单位投标,招标文件要求技术负责人职称专业为市政公用。但是大家都知道,市政公用实际上是指行业,一般职称是说市政工程(及相关专业)。若按招标文件要求,只有一家符合,其余的一百多家,资格审查不过,都得废标。专家5人,2人支持废,3人认为提出质疑等监督回应为好,质疑内容是“技术负责人职称专业是否必须是市政公用,市政工程及相关专业是否认可”,监督认为市政工程及相关皆可。此评标得以顺利进行,否则太浪费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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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原则上讲开标以后,任何人都不能再修改招标文件。也不能因与标准文件不一致而要求改正。其原因是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条件、报价条件,以及评标方法、评标内容、评标标准编制的投标文件。改变投标条件就意味着与投标报价不相适应,改变评标方法、内容和标准就意味着“暗箱操作”。
2.如果招标文件有违法条款,并影响评标的公正、公平时,应另当别论。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这样的问题,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建议。如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并终止招标,则可在赔偿投标人一定的损失以及修改招标文件后,再重新招标。如果意见不一致,仍应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意见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要求其干预。在投诉规定的时间内,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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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它们敢摸着良心说!公平,公正,公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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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已经开标了,不能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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