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开错医嘱,护士执行,致患者死亡,谁的责任更大?
医生开错医嘱,护士执行,致患者死亡,谁的责任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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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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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由医生负责,护士只是执行者。如果护士细心点,凭着经验也可能会发现一点问题,但在乎护士的责任心,但就这个问题护士应该没有多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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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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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开错医嘱,护士执行医嘱导致患者死亡,在这样的法律事件中,医院与患者是医疗服务法律关系的双方。
医院与医生、护士之间是聘用与被聘用的劳动合同关系。
医生与护士是医疗工作中的同事关系。
从患者角度说,患者被错误诊治死亡的,医院是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方。
从医院对医生护士的管理角度说,在医疗工作中,谁犯了业务工作错误,谁就是被处罚教育者。
从医生与护士在医疗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看,医生是医疗方案的决策者,护士是医生医疗方案的执行者、同时也是护理规程的执行者。
据上所述,导致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医生开错了医嘱!如果【护理规程】规定护士在执行医嘱时必须审核所执行的医嘱是否正确合理,那么护士对‘’因为没有审核医嘱而执行错误医嘱导致患者死亡‘’的事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在医院管理下的与医生之间的责任划分)。如果【护理规程】只是规定‘’护士在护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医嘱‘’,那么护士对于‘’执行医嘱而导致患者死亡‘’的事件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在医院管理下与医生之后的责任划分)。
综上所述,如果【医疗护理规程】没有规定“护士执行医嘱时必须审核医嘱是否正确合理”,护士执行错误医嘱而导致患者死者的,护士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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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完全属于假设场景,在事实中是非常罕见,或者说几乎不可能。
什么是医嘱?
可能很多人都会简单的认为,医嘱就是医生写在医嘱本上的医嘱药物。
事实上,医嘱有多层含义。医嘱既是医生下达给护士或者病人执行的医疗指令,也是医生医疗意志的体现,更是医生医疗行为的法定记录。
所以,医嘱既有技术属性,也有法律属性。往往无法用单纯的对与错来进行定性,多用适宜与不适宜来进行归属,具体要结合当时的医疗情况,包括病人的病情情况、医疗条件、医疗环境以及主观和客观的限定。
开错医嘱分好几种情况
1、违反医疗原则。
当下达的医疗指定违反医疗原则时,可能是医生的技术水平不够,也有可能是存在着个人的疏忽,还有可能是医生的认知水平有限,更有一些是明知故犯。
举个简单的例子,很多普通感冒在明确病毒感染的情况下却滥用抗生素。
2、违背医生本身意志
这种情况也比较常见,多见于笔误或者责任心不到位、工作不严谨导致的疏忽。比如,电脑输入时本是想打维生素a的时候,结果却输成了维生素c;有时候想写葡萄糖,却写成了生理盐水。还有的本来想给a病人开医嘱,结果把医病开到了b病人身上,这种例子并不少见。
3、违反医院内部规定
很多医院结合自身的实际,会出台各种各样的关于医疗行为的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与大的医疗原则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性。
因此违反医院内部规定的遗嘱,原则上这一些医嘱可能并不算是错误的。因为,这一类医嘱往往是结合病人本身的情况开出,是符合医疗原则的。
比如,有的医院内部规定,门急诊病人使用抗生素只能使用最小剂量。当超出最小剂量或者到达最大剂量时,就会被定性为超量医嘱和超常处方,而受到处罚的。
医嘱执行程序严格,医嘱错误导致病人死亡的可能性极小
1、在大型医院医嘱开出之后,首先经过电脑自动审核,对违反常规的医嘱会进行拦截,其次再经过护士的查对,再将医嘱发送到药房,药房对一些特殊的医嘱也要进行审核,比如毒麻药品,对于诊断不符,规格不符、格式不规范的都会打回至病房。药房通过之后,将药下发到病房,病房配药护士要查对一遍,到病人床边注射护士也要进行查对。
因此,一个医嘱从开出到严格执行完毕,至少要经过5个查对或审核环节,极大的降低了出错的概率。并不是直接开出,护士执行就打到病人身上。
2、并不是医嘱出现的错误,就一定会导致病人出现不良反应或死亡。
因为,绝大部分的药物都是治疗药物,而且使用剂量都是治疗剂量,而不是中毒剂量。除非出现明显的禁忌症,才有可能对病人造成明显的损害。比如高钾的病人给予静脉注射补钾(实际上临床上是禁止注射补钾)。
在大部分情况下,治疗药物在健康人群中不会出现明显的毒副反应。比如,头孢呋辛输成了头孢替胺或者病人本身不需要使用抗生素却用了,这些情况一般都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大多数在48~72小时内,药物完全被排出体外。
医疗责任的划分是一件极其复杂的事
从这个假设场景看,很多人可能认为始作俑者不是医生嘛,责任应当最大;也有的人认为护士是具体执行者,没有起到最后把关的作用,责任最大。
其实大家都想多了。医疗责任的划分,牵涉到各方面,并不能以常理来推测和估算。当医疗行为对病人造成重大损害,往往牵涉到法律。因此,医疗责任也是法律责任的一种体现。在没有进一步到法律层面之前,由医院内部进行讨论裁决。当进入到法律层面之后,就牵涉到医疗鉴定和司法鉴定,对于责任的划分。
总之,任何医疗行为都应当严谨,以保护病人为第一原则,杜绝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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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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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个责任的问题,我觉得这个规定是非常不合理的,首先护士学历经验能力都不及医生,可是规定却要让护士来三查七对把关,来审核医生的医嘱对错,对于医嘱明显的错误和不符合常规的医嘱,护士能够查对出来,及时告知医生,可以避免错误的发生,但是护士毕竟是护士,医疗上的东西不是都知道,水平还是不如医生,怎么能让学历低的来监管学历高的呢?难道护士治疗的时候也要求家属来查对一下,出了事找家属去。我是觉得护士有责任,但是不应该是主责,有的治疗方案连护士都不知道对错,你叫别人怎么给你查对,护士不懂的问医生,像医生学习,有医生不知道去问护士学习的吗?我们同事就遇到过,打4个单位的胰岛素,看成42个单位,当然是写的有点潦草导致的,结果她觉得怀疑就去问了值班医生,值班医生看了一下医嘱后也认为是42个单位,就说是那么多,然后那护士就去给患者打了,滑稽的是这护士没把针上好,打了42个单位但是药没打进去。后来知道打多了,又赶紧给患者叫回来输糖水,输了后又发现没有打进去的胰岛素,反正还好没出事。你说这责任怎么划分啊,护士差点被开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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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医生哇!多会见过护士做被告的,不都是医生被告么!再说护士只是执行者,医生是决策者,所以医生责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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