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适用实施日以前退伍的军人吗?
退役军人保障法适用实施日以前退伍的军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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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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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11月11日经全国人大常务会审议通过,这是全国5700万退役军人的福音,希望各地尽快贯彻落实并具体实施。
关于参战人员实行特别优抚政策,我还有点不太完全理解,是指对参战因公、因病、致残等人员?还是指凡是参战人员都享受特别优抚政策,以后不再分农村城镇或将军土兵或有无工作等等了,而做到每位参战者都享有,即人人享有,全员覆盖?过去参战人员是部分享有优抚政策待遇,全国参战老兵意见颇大,多年来参战老兵反应最多最强烈的,就是要求做到健立全员覆盖,人人亨有优抚政策待遇(即参战补贴),这是体现一个国家对全体参战人员的尊重问题,使之显得更加公平合理。
另外,对部队立功者,享受什么待遇?应该有个明确规定,毕竟在服役期间,说实话,立功很不容易,一二等功往往是用命去换,那怕立个三等功,也比地方上评为省市先进都难,其含金量极高。还有一种说法,在部队往往是,一等功家属领,二等功躺着领,三等功站着领,总之,说明当兵立功不容易。因此,建议对凡是在部队立功者,在退休待遇上均应有所分别体现,如一等功增加退休金百分之十五,二等增加百分之十,三等功增加百分之五左右。总之,不能让立功者血汗白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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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问题说的有点不清楚,个人猜测题主想问的应该是:《退保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否适用于在这之前的退役军人吧?慢慢往下看:
今天,《退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退保法》的出台意味着全国上下5700万退役军人的权益有了法律保障。
《退保法》作为军人职业化的最重要一环,说是万众瞩目毫不为过。无论对退役军人,还是对现役军人,起的都是"定心丸"的作用。虽然前段时间,《退保法》已经面向社会征求了不少意见建议,但最终公布的《退保法》还是有些没明确的地方,比如:
1、参战参试退役老兵均有提到,但超期服役的老兵,没有任何提起。要知道,超期服役的退役老兵也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为祖国奉献了青春,好一点的城镇兵安排了工作,农村兵只能回乡务农。也有的城镇兵安排工作后因各种原因而下岗。不知后续配套政策会不会对超期服役老兵这个群体有所关注。
2、广大军士比较关注的,军士逐月领取退役金的"规定年限"究竟是多少年,也没有明确。不过,大家也不用着急。既然《退保法》已经明确了军士可逐月领取退役金,后续自然会有配套政策出台,只不过是"规定年限"的问题。个人猜测军士逐月领取退役金不会低于18年。
3、退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算不算特殊职业的工龄。按《兵役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这个年龄的军人退休是否间接认定军人这个职业属于特殊职业?
如果算特殊职业,那退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时的军龄能否算作特殊职业工龄,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
如果不算特殊职业,那服役满30年,年满55周岁即可退休又怎么解释?
《退保法》全文公布后,我看了好几遍,真的是感慨万千、一言难尽!!!
最后一点,《退保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也就是说,虽然是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但同样适用于这之前的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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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退役军人保障法适用实施日以前吗?
不难看出问这个问题的出发点是退役军人保障法是否适合解决施行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包括,安置后企业破产的问题;安置后非个人原因下岗的问题等。退役军人保障法到底能不能解决施行以前发生的问题呢,首先要明确一个法律名词,即溯及力。
什么是法律的溯及力呢?所谓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题主所提到的退役军人保障法是否适用解决施行以前的问题。如果退役军人保障法有溯及力,那么就适用,如果没有溯及力,那么就不适用。那么新颁布的退役军人保障法有溯及力吗?
我国立法法对法律、行政法规等的溯及力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也就是说,新制定和颁布的退役军人保障法不具有溯及力,不能解决之前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
对已经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只能根据问题发生时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比如服役16年的士官于2003年转业安置到国企单位,但是一年后单位破产,转业士官下岗失业。虽然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应当按照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但是问题发生时的规定是保障其第一次就业,所以退役军人保障法对历史遗留问题没有溯及力。上面所提下岗的转业士官可以按照现行的其他政策解决问题,比如公益性岗位安置的相关规定,就明确转业安置后单位破产的可以报名参加退役士兵公益性岗位。
所以,退役军人保障法没有溯及力,对施行以前发生的问题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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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不该受时间限制,应该以本人实际服役时间军龄作为硬指标才是公平合理的。更不能分成三六九等的五花八门,同样为国家尽义务当兵,一年兵就是一年军龄,农村的城市的有区别吗?当面临战争时都是一条命,都是用自己的血肉之躯保卫祖国,没有区别。有人说农村影响家庭收入,不能照顾家,不能挣钱。那么工人子女当兵就能挣钱吗?能照顾家吗?同样不能。有人说工业戶子女当兵退伍后给算工龄,给分工作,那么工龄给钱吗?没给分配工作的自已谋生的大有人在吗?为什么有的获得许多优惠待遇,有的一无所有,这种情况不但没有调动积极性,反而给许多退役军人添堵!作为我们当过兵的军人,对国家没任何需求,只是在当兵服役期间,为保卫祖国尽义务。在面临战争时义无反顾,投入战斗,和平年代顽强坚守。国家要给退役军人优惠待遇应该是以军龄为标准,不受其它的无关条件的任何干绕。如果发生战争时,只有冲锋陷阵,难道还存在谁的命值钱谁的命不值钱吗?另外对于干部,级别,及立功受奖自然国家有这方面的规定另当别论。不能混为一谈。退役军人成千上万,一视同仁才是对他们的最大鼓舞和鞭策。至于地区之别,城乡之别,工农之别,干群之别,贫富之别等等,不能与为国家尽义务的兵龄混为一谈。你为国家尽一年义务有一年的军龄,尽多少年义务多少年军龄,优待也以此为标准这是最大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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