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不知情参与了诈骗怎么办?
我的一个朋友不知情参与了诈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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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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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紧时间去自首举报加认罪认罚
自首,属于法定减轻从轻的情节
举报,属于立功的行为
认罪认罚,属于现阶段可以从轻的情节
基本上可以取保候审,缓刑。
如果有需要可以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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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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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的的情况下参与了诈骗,对于一个诈骗团伙来说,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一个诈骗犯罪团伙只有相互配合才能实施犯罪,你朋友的这种连鬼都不信的话只能骗你。现在他的这个问题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依照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是你朋友唯一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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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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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知情,却参入了诈骗,很遗憾,如果他从骨子里内心深处都不愿意継续下去,而自己是很想做个好人,应该及早抽身,去公安机关自首,坦白交待,检举首犯,不能继续糊涂的跟那些人作恶下去,那样只会自毁前程,落不倒好下场!有错必改,就是好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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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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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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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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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
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不一定只限于行为人自身的直接的身体动作,行为人利用动物、工具实施犯罪,人们容易理解。行为人利用他人作为媒介实行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既有可能,也不罕见,这种通过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称为是间接正犯。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的间接正犯概念,司法实践可能追究了被利用人的刑事责任。
被利用者欠缺犯罪要件中的故意、目的等要素,通常情形下,司法人员不得认定被利用者构成犯罪。被利用者欠缺责任,主要包括被利用者欠缺故意、欠缺目的、无责任能力,以及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等四种情形。
其中,被利用者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较多地发生在金融领域内的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下海”后,招聘他人通过声讯吸引他人“投资”,被招聘的人员可能就是被利用者。司法实践中,“下海”人员逃跑后,被招聘人员往往就是他们的“替罪羊”。从本设问项下的描述看,你朋友不知道骗子有非法占有目的,你朋友去受害人城市并与受害人见面交易则是合法行为;而受害人一直是通过自己的朋友与骗子联络,你朋友没有诈骗的故意,不应当认定你朋友为诈骗罪的共犯。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可能要等待手机的电子数据判断,确实没有故意的,一定不构成犯罪。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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