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的什么机构?
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的什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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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嬛传》开头,诸多的秀女参加选秀,夏冬春叫嚣询问甄嬛的父亲是干什么的,甄嬛直接说自己的父亲是大理寺少卿甄远道,夏冬春说“也不是多高的官嘛”。
实际上,甄远道的品阶的确没有多高,但是地位与权柄却不算低,因此甄嬛入宫之后,诸多妃嫔也曾说甄嬛“家世不俗”,要知道甄远道所在的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
咱们在看戏曲或者看电视的时候,经常能听到一个词叫做“三堂会审”,而这里的三堂,指的是古代所谓的三法司,放在现在就是公检法三大机构。
不同朝代的三法司,内涵都是不一样的,像是汉朝的三法司,指的是廷尉、御史中丞与司隶校尉这三个,而唐朝的时候,三法司指的是刑部、御史台与大理寺。
唐朝的这个习惯,一直延续到了明清时期,这三个部门合称三法司,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构,通常能够让这三大机构一起出动审理的都是重大案件,因此也称作三堂会审。
三法司之一的大理寺,最早在秦汉时期就已出现了雏形,当时被称作是廷尉。
汉景帝、汉哀帝时期,曾将其短暂更名为“大理寺”,直到北齐时期,才正式改为大理寺,所谓的大理寺就是执掌刑法,而那时候的官署机构当中,有一种就被称作“寺”。
秦汉时期的廷尉署,是全国最高司法机构,掌管全国的刑事案件,而廷尉在汉朝的时候属于三公九卿之一,位高权重地位非凡,一般都是皇帝的心腹才能够担任。
南北朝时期,北齐正式将廷尉改为大理寺,并且与刑部、御史台并尊为三大司法中心机构。
那时候的大理寺最高长官,就是大理寺卿,属于正三品,其下才是大理寺少卿与大理寺丞。
大理寺的设置,是古代为了集中皇权,防止司法权过度被刑部所掌控才设置的,因此那时候的大理寺的权力是非常大的,与刑部、御史台一起审核各类案件,减少冤假错案发生。
随着时代的发展,后来御史台被裁撤,明清时期大理寺与刑部还有都察院并称三法司,有时候也将这个部门称作是六扇门,是个地位非常高的地方。
许多人看戏看电视,都以为包拯大人是办案、审判与执法等于一体,这其实是完全胡扯的,因为古代的司法体系与现代也差不多,很多方面都是严格分开的。
历史上真正的包拯,其实并没有那么多的权柄,与戏曲当中的完全相反。
像是什么查案、审核与判决、执行等,都是分开由不同机构掌管,而古时候的三法司各司其职,大理寺只负责审核案件,刑部是处理,而御史台或都察院是监督的。
在名义上,大理寺的地位要比刑部低一些,尤其是在明清时期,大理寺的最高当家人是正三品的品阶,而刑部的尚书是正二品,地位高低立判。
但是,大理寺拥有的实权却并不比刑部低,他们也是有足够资格上朝参政的。
每每刑部所处置的案件,发生了疑惑之处,那么大理寺也有权提出异议,而刑部则能够上报皇帝再重新审判,由此就可以展开三堂会审,由三法司一起处置。
前期大理寺是牵制刑部分割司法权的存在,可以尽可能保证司法公正,可明清之后大理寺的地位愈发旁落,司法权几乎被刑部与都察院瓜分,大理寺成为了个花瓶一般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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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都说了,大理寺相当于现在最高法院。这个回答其实是不十分准确的,如果要准确地说,唐宋时期的大理寺才相当于最高法院,明清时期的大理寺,并不是最高法院,因为明清时期的大理寺并不具有司法审判权,只负责复核各地刑案,最高审判权归刑部,换言之,明清时期的刑部才更像高最法院。
下面详细介绍宋代的大理寺。
元丰改制之后,大理寺设卿一员,为寺之长官;少卿两员,分领“左断刑”与“右治狱”两个法院。凡天下疑案以及命官、将校犯罪案,归“左断刑”审断;凡事涉在京百司的案子、诏狱、系官之物应追究者,归“右治狱”鞫勘。
作为一国最高法院,“左断刑”与“右治狱”的组织规模都相当庞大。“左断刑”以断刑少卿为首,配有大理寺正、大理寺丞、司直、评事等专职的司法官,以及主簿(相当于行政秘书)二员、吏人(办事员)五六十名;下设开拆司(相当于立案庭)、表奏司(相当于办公室)、知杂司(杂务处)、法司(相当于法律研究室)、分簿案(相当于秘书处)、宣黄案(相当于行政审判一庭)、磨勘案(相当于行政审判二庭)、详断案八房(八个刑事上诉庭)、架阁库(文书档案室)。
“左断刑”的全体法官又分别组合为两个司:以评事、司直、大理寺正为“断司”,负责详断案件,有点像审判委员会;以大理寺丞、少卿、卿为“议司”,负责复议“断司”审断的案件,类似于审判监督庭。凡大理寺受理的案子,庭审之后,例由“断司”先作出初步裁决,然后送“议司”复议,最后由大理寺卿审定。
“右治狱”以治狱少卿为首,配有大理寺正、大理寺丞、检法使臣、都辖使臣等法官,以及监门官(相当于驻守门岗的法警)二员、吏人三十余名;下设开拆司、表奏司、知杂司、驱磨案(掌涉案物资的调查)、左右寺案(相当于执行庭)、左右推(掌刑案的“事实审”)、检法案(掌刑案的“法律审”)。
但元朝时,大理寺被取消。后来朱元璋虽然恢复了大理寺的设置,却未能恢复大理寺作为最高法院的职能,大理寺只有复核之权,而失去了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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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官署名,主管刑狱。从秦汉到北齐,主管刑狱的是廷尉。北齐以后的各个朝代(除元代外),主管刑狱的是大理寺。其正副职长官是大理寺卿、少卿。唐宋时期,大理寺负责审核和裁决刑狱案件,刑部负责详覆。从元代起,刑部开始负责裁决,大理寺断狱的权限并与刑部,行政与司法合一从此开始。明、清时代,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会同处理重大案件。
【三法司】明清时代全国最高司法机构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三法司。《明史•刑法志》:“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FH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清沿明制,而刑部权力特重。
相当于现代国务院公检法部门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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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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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判机关,大理是中国古老的官名,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我们现在理解的大理寺始置于汉代,汉景帝将秦、汉时以主刑狱,审核各地刑狱重案的廷尉改名为大理,此后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三次将此机构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置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始为定制,隋以后沿用,清末新政改称为大理院,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亦沿用此名,为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
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错案。为了使刑狱汇总,始置大理寺,作为复审机关。在隋唐时期,刑部主要负责复核大理寺所判案件,御史台掌管监察文武百官。但也可参与冤案大案的审理。因此形成了大理寺的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御史台主管监察的司法审判制度。在唐朝凡遇重大案件,均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到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明清若有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俗称“三堂会审”。决狱之权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刑部若死刑案件,还须与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核。大理寺的职掌,就是平反全国刑名案件。凡须三法司会勘的重大案件(斩、绞罪案),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
如果要按现代的公检法司系统类比,大理寺差不多相当于最高法院,但在职能上只能算最高法院的一部分,隋唐以后,虽有职责和分工的区别,但都将司法系统分成三块,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都察院),隋唐时期,大理寺相当于地方法院职能,刑部才相当于最高法院,明清随着职权扩大,才逐步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刑部反而降至地方法院的地位。同时,由于古代公安局和检察院的机构设置,衙役一般充当警察的角色,判案人员也扮演着检察员的角色,所以,大理寺也兼具有现在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的部分职能,不过同样刑部和御史台(都察院)也兼具有这部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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