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发短信给取保候审者说“你案己受理,你有权辩护”,这是什么意思?
检察院发短信给取保候审者说“你案己受理,你有权辩护”,这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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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院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相关的规定。所以,收到这条短信是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正常程序。之后检察官会与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联系,约定时间到检察院做笔录,如果条件符合,也可以在这个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通过与检察官的有效沟通,达到不起诉,或获得较轻量刑建议的效果。如果自身有条件,可以委托律师,因为当事人自己是看不到证据的,但律师在这个阶段可以阅卷,并根据卷宗中的证据与检察官进行有效的沟通、提交书面意见,更大可能争取到更好的结果,为审判阶段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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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见:提问者所假设的情节并非办案中的法定操作程序。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起诉的法律规定:自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或近亲属)对其提供法律服务;对于逮捕羁于看守所的,检察官或检察辅助人员应到看守所亲自告知。
二,对于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己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承办人将犯罪嫌疑人通知传唤至检察院‘’,而‘’非由检察院微信通知‘’;犯罪嫌疑人到达检察院后再由员额检察官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者再由员额检察官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三,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官在审查起诉环节‘’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因此,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再次决定取保候审后,有权由检察官或检辅人员传唤犯罪嫌疑人(微信丶电话均可)至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其公安机关移送指控的涉嫌犯罪的事实,或电话传唤至案发现场再次勘查案件现场等等。
那么,检察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究竟要达到什么目的呢?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检察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是否有行为丶以及其行为是否犯罪丶是否依法需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一目的就是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丶是否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经审查:该不起诉的,坚决不起诉;该起诉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起诉,以防止有罪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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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二款部分内容规定如下:“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收到这个通知一方面意味着你的案件已经进入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从程序上检察机关履行了基本的告知义务。换一种说法来讲,如果在这个阶段检察院没有依法对你进行通知,就属于程序违法的行为。
也许有人认为这些繁文缛节的程序规定纯属自娱自乐,浪费时间,但是要知道的是刑事案件涉及到的是人的自由和生命,因此必须以严苛的程序来规范办案部门办案,才能确保实体上正义的结果,也就是说这些复杂、严密的程序凸显的是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而不是将其简单视为惩治犯罪的工具。
一个简单的权利告知真的没用么?以我的办案经验来看,如果办案机关真的能够详细的告知丧失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以及具体委托律师的程序,有很多犯罪嫌疑人是想委托律师的。一些人之所以不委托律师,是因为他根本不知道或者无法实质了解在丧失人身自由的情况委托律师帮助的程序。侦查阶段如果能够及时有效的获得律师的帮助,一方面可以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另一方面律师的介入也会对侦查机关起到制约、监督的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非法取证的情形出现,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所以千万不要小看了严守正当程序的意义,违反法定程序办案,轻则证据的合法性将会受到质疑,严重的还会导致证据被视为非法证据而被予以排除。近些年冤假错案哪一件不都是办案机关不顾法定正当程序刑讯逼供导致的,可以说程序违法将会严重损害司法正当以及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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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只是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未结案前还是要保证随传随到的,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一定无罪、不判处刑罚。
根据题主所述,在经过核实确实为检察院发来的信息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即意味着,题主的案件,公安机关把案件材料已经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有可能即将对你提起公诉,提醒题主如若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也可以自己自行辩护。
要知道,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的一项最基本的诉权,辩护是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因此犯罪嫌疑人是有权利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如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检察院通知题主“有权辩护”,便是为了保证能够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让犯罪嫌疑人、被告有机会能针对指控、起诉为自己无罪或罪轻进行申述、辩解和反驳,从而令控辩双方的力量相对均衡,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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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4条二款规定如: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该款主要针对的取保候审的嫌疑人,也就是题主所说的,这是法定程序,检察院必须要这么做,应当是通知嫌疑人到检察院,当面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委托诉讼辩护人告知书,现在增加了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分正副本,正本送达嫌疑人,副本装检察内卷,有的地方还要重新对嫌疑人做取保候审。但是为了效率,一般检察院会电话告知嫌疑人,涉嫌什么犯罪的案子已经由某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某检察院审查起诉,即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查阅卷宗,保持电话畅通,遵守取保候审义务,随传随到。
三日内告知是法定程序,如果不告知意味着程序违法,告知的意思一来告知嫌疑人案子侦查终结了,移送那个检察院审查起诉了,可以委托律师阅卷了,当然委托不委托是嫌疑人的权利,如果嫌疑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以向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二来确认该嫌疑人是否能联系上,遵守取保候审义务,因为侦查机关侦查终结除向检察院移送卷宗外,实际上还要保证嫌疑人处于能联系上的状态,不能失联。这就是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收到电话或短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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