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给客户开具普通发票,付现金有什么问题吗?如果客户用公账转私账,有问题吗?
小规模纳税人给客户开具普通发票,付现金有什么问题吗?如果客户用公账转私账,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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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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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还是银行转账这是付款方式的问题。不影响企业收支是否合理。但公转私性质就变了,公转私就不是企业正常收入核算范围。切记,已开具发票了必须公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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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还是看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
如果是小个体户,公司账套并不健全,那楼主说的这个问题就很常见。比如小便利店、饭店、理发店这些,都有营业执照,也通常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但会经常有现金交易,钱都是老板自己收了,也能开发票。
这些类型的店,通常都是定额纳税,按月去税务局交钱就行,也不会要求有专门的账簿,那钱回到个人账户就不会有什么问题。
那如果是正规的有限责任公司,只是业务规模比较小,注册为了小规模纳税人。税务局对这类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的账簿管理要求,就会更高一些,也要求必须按期申报。
付现金或者临时某一笔账转到了个人账户,倒也不会有大问题,最后再还回来就好。关键是最后要体现在公司的账簿里,该交的税也一定要交。
账户与税务稽查之间的数据共享,大概率是迟早的事吧。所以,直接基于私人账户的交易,自然会成为稽查的重点,还是不要铤而走险的好。而且,对采购方来说,若不是与个人之间的业务,那就是公对公的转账,才吻合“三流合一”的要求。所以,如果是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的公司,也不会主动做这类风险比较高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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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答看似复杂,但究其本质,是关于资金结算规范的范畴!结算规范可以概括为:无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所有经营主体的资金需要通过开立的结算账户(对公户)结算,除非属于现金结算的范围且有必要的!
一、采用现金结算方式,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关系
现金结算范围针对所有的经营主体,不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两种纳税人身份同时适用于现金结算规范和其使用范围!
二、采用现金结算方式,与开具的发票形式的关系
经营主体采用现金结算方式,仅仅与现金结算的范围有关系,与开具什么样的发票或者是否开票没有关系!
三、可以采用现金结算方式的范围
人民银行和会计规范均对于现金结算方式做出明确的规范,并对适用的范围做出规定!也就是说,除现金结算范围内的项目,须采用结算账户结算!
具体范围概括为五方面的内容:支付的人工成本或者费用(收款人为自然人),有必要支付现金的;差旅费;备用金,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付;向自然人采购农、副、矿产品的;人行认为有必要用现金结算的项目!
四、小规模纳税人给客户开具普通发票,付现金有什么问题吗?
理论分析:
根据人行制定的现金结算范围和会计规范的要求,符合上述现金结算范围5方面的内容,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不在此范围内,特别是不在前4项内容范围内的,属于不按照资金结算规范的违规行为!
不按照现金规范操作,问题严重到什么程度?笔者认为,经营主体违反规范,通常没有触犯刑法,及时纠正即可!但是,涉嫌“洗钱”的违法行为,后果很严重!
现实分析:
不可逃避的现实,实际工作中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结算不规范,是比较普遍的想象!随着中小微企业经济业务的快速发展,资金往来频繁,结算起点1000元已经不再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
五、公转私有问题吗?
专挑人行的规范理论描述,说服力不是太充分。关于公转私,大家在网银上操作一下便知有没有问题了!对公结算账户转账到私人卡上,备注和用途栏选择的是商业银行自带的项目。无外乎,就是现金结算范围前4点内容,无论怎么演化细化,不会脱离这个范围!
脱离现金结算范围,公转私人户的资金受到商业银行、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监督,且大数据比对的高效是明确的。涉及偷税、洗钱等违法行为的,难逃法网!
当然了,现实工作中,正常经营的真实业务,金额小,公转私也没有想像那么严重。前提是诚信、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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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管理中的专有名词,指的是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这个年销售额标准是500万元。
简单地说,就是做小生意的个体户或者企业。既然是做小生意,收付现金就是家常便饭,完全正常。但是,我估计既然提这个问题,就说明收付的现金不是小额现金,而是大额现金。那么,这会不会有问题呢?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面的前四项,都是针对个人的工资福利性质的开支,第五、六、七项尤其是第五项才涉及到商品交易中的现金支付问题。可见,还是有一些限制的。主要是对方为单位时限制比较多。
对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如果到异地采购需要现金,原则上也要求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但是,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支付现金。
这样一来,实际上对现金支付的限制就流于形式。更要命的是,该办法并没有对违反规定的开户单位有什么惩罚措施,这就呵呵了。日常中很多小额的交易都用现金结算,支票虽有支付下限,但并不是说超过支付下限的就一定要用支票。
因此,如果客户直接给现金,没进对公账户,其实问题也不大,因为可以在回到单位后,再把现金交财务啊。只要双方的交易是真实的,并且双方都完成了自己的义务,一般没有风险。
至于公账转私账的问题,麻烦会多一点。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奖励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借款合同。(7)保险公司的证明。(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第一条第三款,简化了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这里强调的是真实合法,而且对付款单位有一定的压力。如果一旦被认定为有问题,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1.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2.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3.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4.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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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分个体工商户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类型。
对个体工商户而言,按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绝大多数就没有建账核算,而且以小额零星交易居多,比如烟酒零售店、小卖部等,这种情况一般不存在税务查账问题,所以现金交易非常正常,公转私一般也没有什么问题。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要求财务核算应当健全,转账结算应该通过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办理,所以尽量规范化运作。当然,开了发票对方付现金没有任何问题,收到现金之后,应当及时存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不建议公账转私账,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单位,存在涉税风险,容易引起税务人员的警觉。如果对方公账转私账,建议收到后及时转入公账,尽量避免涉税风险。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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