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下,在同一犯罪中,什么是另案处理?另案处理是好是坏?
我想问下,在同一犯罪中,什么是另案处理?另案处理是好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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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几个同案人应一并审理。但有特例,有的同案人在逃,有的同案人患重病,还有同案人还有其他另案余罪,为了不使该案过分拖延,公安、检察机关会把以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甩下来,将其他人移送审判,这就是另案处理。另案处理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会比照其他共同犯罪人的量刑进行裁量,如果相隔几年,后者量刑一般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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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
另案处理是一个法律专业名词,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准确、完整表述应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意见所称“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就当前而论,“另案处理”主要情况是: (一)“另案处理”在公检法三机关均广泛运用,散见于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却并未对“另案处理”作出规定。公安机关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主要是工作经验;检察院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工作经验,二是在司法文书改革中理论界的观点;而法院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就是检察院的起诉书。
一般情况下,检察院、法院的“另案处理”都是公安机关“另案处理”的延续。 (二)司法实践中,对“另案处理”没有单独的审批制度,只是办案人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一并写上,领导在批准法律文书的同时,也就算对“另案处理”认同了。
而办案人员根据工作经验,把应“另案处理”的人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就行,有时甚至把一时没办法处理和不好处理的人也按“另案处理”办理。 (三)“另案处理”使用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1、犯罪嫌疑人在逃,一直没有归案,而其他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或者关押时间已到,只好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或起诉意见书中对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
2、因一时证据较难调取或办案工作量大,而暂时搁置去干其他的工作,但这一搁就是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本案诉讼期间到了,只好对未查清犯罪事实的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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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看到公安机关的移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审判机关的判决书在提到同案犯的某个人时注明另案处理的字样。
比如,1999年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法院在法子英的判决书中肯定会提到法子英的情妇劳荣枝,会特别注明另案处理。因为当时谁也没有想到,二十一年以后才能抓住了劳荣枝。
另案处理,顾名思义就是不在本案中处理。如果用法律术语完整表述应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另案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本案同案犯在逃,因为羁押期限的限制,不可能把同案犯都抓齐了才走法律程序。就像上边所举的法子英绑架杀人案,不可能等抓到劳荣枝以后才审判法子英。
二、本案同案犯已经被抓获,但是这个同案犯可能与别的案件的罪犯还有共同犯罪的事实,与其他案件的罪犯并案审理更为适宜。
三、本案同案犯已经被抓获,他自己可能还有更为严重的罪行,单独审理更为适宜。
四、同案犯的案件已经快要到期了,如果并案审理会造成先期被抓获的罪犯超期羁押。另案处理更为适宜。
总体来看,另案处理的罪犯在定罪量刑上不会比其他人占多少便宜。
只有一种例外,就是过若干年后审理另案处理的案件时,国家的法律规定有所变化。比如说,某种行为可能已经不被视为犯罪,某种行为的立案量刑标准已经改变,审判机关只能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处理。这个人可能会受到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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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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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刑事诉讼中的另案处理,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另案处理用的最多的是,同一个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而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样的情况下,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移送起诉并开庭审理,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也就是抓到后,在另案起诉。
另案处理无所谓好坏,主要看涉及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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